一、清廷预备立宪
近年来有几种关于革命的论著,认为一个革命运动的发生,不在专制政治的败坏或压迫到了极点的时候,而是在统治者措意改善,压迫已经减轻,政治趋向开明之后。[1]此一理论,如用以观察辛亥革命前数年间的中国政治,似有其可信之处。
清末的内忧外患,至甲午一败,可说到了顶点。但是全面性的革命不曾发生,戊戌的求变改革运动,也得不到一致的支持。其原因自然很多。归纳起来,在握有权力的当局,其统治力量仍强,高压手段亦方兴未艾;民间尚缺乏一致反抗的意识。所谓“高压者不惜增加你的痛苦,但痛苦不能构成不满;痛苦愈是加深,愈无反抗的余地”[2]。
革命何以发生在清廷采取改革政策之后?光绪三十二年(1906)预备立宪诏的颁布,无论其为真情或假意,态度已经较前开明,诸般措施,不无差强人意之处。而革命竟在宣示九年预备的第四年爆发了,正所谓“痛苦在可以忍受时,不满就会达到高峰;当不满的情况已经改善了,不满往往造成动乱。”“痛苦已经减退时愈感痛苦,解除痛苦的心愈切”[3]。
如果清廷没有预备立宪之举,革命是否会在辛亥年发生?即使发生了,二百六十八年的满洲王朝是不是会那样迅速地被推翻?诸种解释,见仁见智,各说不一。但是由于有了立宪之举,反加速了革命的爆发及清廷的灭亡,似不无直接间接的关系。清廷的预备立宪,是开明政治的起点——专制政治已被迫稍事收敛,人民的政治意识已渐次开启,深藏内心的不满,终于形于表面而成狂潮。希望大事改革的要求不达,转而寻求对抗,是所不免。清廷的势绌,实始于立宪运动。本书旨在讨论一批热心于君主立宪者与革命的关系,官方的立宪预备不多涉及。但立宪派与立宪预备有不可分的关系,不得不将其原委略予说明。
君主立宪的宗旨在授民以权,让全国人有共同参与政治的机会。此一运动的发轫酝酿,由来已久。同光年间冯桂芬首先公开指出了民权政治的重要,引经据典,论政治宜“善取众论”。王韬亦叹服英国政治,谓治民之要,宜顺民之意。光绪初年,马建忠受法国的影响,认为立议院而下情上达,是第一个指出议会要义的人。其后,郑观应谓有议院则“君民一体,上下同心”。陈虬认为开议院为当务之急。汤震(寿潜)主张两院制度。陈炽、何启、胡礼垣等人不仅言议院之利,进而论及选举之道。这一类的言论直接间接对戊戌变法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积极主张实现议会理想的是康有为,在他的变法计划中有设立议院一项,所以中国的立宪运动应该始于戊戌。不过康氏的变法计划杂沓繁复,终无所成。以后的议会运动,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指导,至康的弟子梁启超,立宪运动始由萌芽而茁壮。[4]
清季立宪运动的推进,与西方有根本上的不同。西方人民反对专制政治,由下而上,逼成立宪;中国则由于人民知识之落后,虽然有前述诸家的鼓吹,却不能及时引起全民的反应。立宪之议,始于少数士绅,态度和行动比较温和,非有强烈的刺激,难期在上者的接纳。光绪三十一年(1905),日本战胜了俄国,倡导立宪者遂振振有词,认为日本之胜与俄国之败一,是由于前者有部宪法,后者无之之故。反观我国一,再败于列强,也是由于没有宪法的关系。因此舆论界与官场中都以为,非立宪不足以振民心,非立宪不足以强国家。
在此之前,官吏中已有立宪之请,如驻法使臣孙宝琦改革政体之奏,两江总督周馥、两湖总督张之洞议请立宪之奏,两广总督岑春煊亦以立宪为言,二度奏陈。直隶总督袁世凯且建议简派亲贵分赴各国考察政治,于是立宪之议大动。及日俄战争之后,外交使节如驻俄之胡惟德、驻英之汪大燮、驻美之梁诚,以及学部尚书张百熙、礼部尚书唐景崇、贵州巡抚林绍年等复先后上奏,报纸杂志纷论立宪的必要,预备立宪的趋势大定。
当然,预备立宪之是否采行,须以朝廷之意为转移。慈禧太后自受了八国联军的奇耻大辱,虽年已垂暮,亦不得不修正其一贯之顽固态度,对各方的要求,终以半信半疑的态度,同意先从了解何谓宪政做起。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1905.7.16),诏派五大臣出洋,同时设立政治考察馆。一年之后,五大臣考察归来,连折敷陈各国宪法,认为必须立宪。既然大臣皆言立宪有利,慈禧亦以为有了宪法,清廷的江山可以永保,因有“只要办妥,深宫初无成见”的表示。
数十年来,论者多谓清廷之预备立宪,自始即乏诚意。无论其动机如何,但就光绪三十二年以后的若干措施观察,则大有只许前进不容后退之势。兹略举其重要者以见所谓预备之梗概: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下仿行宪政诏,以改革官制为入手,并将厘定法律,广兴教育,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以为预备立宪基础;八月,停实官捐,定禁绝鸦片年限;九月,颁布新官制,设十一部、七院、一府。
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颁布外官制,令直隶、东三省及江苏先行试办;七月,改政治考察馆为宪政编查馆;八月,派遣达寿使日本,汪大燮使英,于式枚使德,考察三国宪政;同月命筹设资政院及各省谘议局,并准备设立各府州县议事会;又命各省设调查局,各部院立统计局。
光绪三十四年(1908):六月,定谘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八月,颁布宪法大纲,定九年之后召开国会,并颁布逐年应行筹备事宜;继又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调查户口章程,清理财政章程,及设立变通旗制处。
宣统元年(1909):二月,宣示朝廷一定实行预备立宪、维新图强之宗旨;九月,各省谘议局开幕,度支部奏派清理各省财政监理官,分赴各省清理财政;十二月,公布各省岁入总数,颁布资政院章程、选举议员章程、厅州县自治章程、法院编制法,人户清理,全国人户数字由民政院公布。
宣统二年(1910):资政院于九月初一日(十、三)开院,全国岁出入预算案交资政院议决成立,各省岁出亦交谘议局决议,省城及商埠审判厅以次成立,简任各省高等审判厅及高等检察厅检察长,颁布新刑律,缩短预备立宪年限,改于宣统五年(1913)召开议院。
宣统三年(1911):四月,颁布内阁官制及内阁办事暂行章程,设立新内阁,弼德院、军谘府、地方审判厅等机构亦相继成立。
预备立宪推进至此,革命爆发,清帝逊位,君主宪政遂成了泡影。但检讨过去六年的政局,则颇有一番新兴气象,特别是在光绪三十三、三十四两年的措施,确有所指。宣统嗣位,也还有继志述事的意思。然不旋踵到了宣统三年,清廷又转趋保守,终于引发了辛亥大革命。
清廷态度何以忽而转变,其关键正是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之一,可留待以后叙述。然清廷的转趋保守则与革命的爆发确有重大关系。正如一位社会学家所说:当人们的政治处境趋向好转的时候,如果当权者又突然逆势而行,所引起的反抗必然是无比强烈的。[5]清廷既许以宪政来实施改革,如果一往直前,未尝没有避免革命的可能。然宣统二年以后的乖谬做法,自不能不令人怀疑其原有之诚意,何况人民在尝到开明自由滋味之后,深恐再受剥夺,随处存有戒心,任何不如人意的政府措施,都要加以反抗。适值革命党人积极主张推翻异族王朝,且已发为运动。清廷倒行逆施,不啻为革命党人在客观形势上造成了良好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