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其它违反入馆规则与文明公约的处理

图书馆是公共学习场所,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维护图书馆的公共秩序和正常运转,对违反本馆入馆规则与文明公约者,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处理:

1、凡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图书馆内吸烟、攀折花木、践踏草地等破坏馆内环境卫生等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2、凡有刻画桌椅、污染墙面及各类馆内公共物品等行为之一者,须赔款5~10元,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罚;损坏门窗、玻璃、桌椅、电器及其他公物,按被损物品价值的3~5倍赔款(少于50元按50元赔偿)。

3、盗窃书刊及其他公物者,须按被盗书刊、物品的价值的10倍交纳违纪处理费(少于50元按50元赔偿)。

4、凡撕页或损坏书刊报纸者,以10元起算按该书刊的价格3~5倍交纳赔款,并将原书刊归还;凡将书刊改头换面,调换内页者,均按盗窃书刊论处;圈画、涂写书刊者,按0.2元/页赔款,涂画、撕毁机读条码、损毁书刊内磁针者者按30元/册交纳违纪处理及材料加工费。

5、借阅书刊或其他读物应及时归还,逾期者,在归还书刊时,须交纳滞留费。超期在一年以内,滞留费的收取,最高限额为20元,20元以下按实收取。超期天数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则滞留金的收取最高限额为40元,依此类推。

6、凡违反本馆有关规定,对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者,除收取违纪教育处理费外,同时取消入馆资格,在馆内外通报批评,并提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