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读者借阅图书资料,应精心爱护、妥为保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凡有遗失,均须赔偿相同版本的全新书刊资料,并另交书刊加工费及耗材费等共10元,如借书已超期,仍须按规定收取书刊滞留金。若无法赔偿原版本书刊资料,则按该书刊重新核定后的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2、各类书刊按重新核定的价格赔偿的倍数,原则上为:
①参考工具书按5-10倍赔偿;
②孤本书或无复本的书刊按10倍赔偿;
③遗失全套书刊的一册,按全套书的1-3倍赔偿(原套书仍归本馆);遗失全套按3~5倍赔偿;
④重要的书刊按5-10倍赔偿;
⑤一般书刊按2倍赔偿。
3、书刊价格的重新核定,199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书刊涨幅一律从1990年起算;1990年以后出版图书按实际出版年起算,每年按10%涨幅计算,直到办理遗失手续当年为止:
重新核定价=(原书价)×(1.1)N其中:
N-1990年至今的年头数;如为1990年以后出版的书刊,则指出版当年至今的年头数。
4、由于本馆使用计算机管理,读者遗失书刊赔款后,有关数据已从计算机中删除,不能改办换赔书刊退款手续。
5、读者丢失图书、期刊应及时办理赔书事宜,在未办理赔书(或赔款)之前,借阅期限扔将连续计算,直到办理赔偿之日为止,读者在赔款或赔偿新书时,如已超期,则书刊借阅超期一年以内滞留金的收取最高限额为20元,20元以下按实收取。超期天数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则滞留金的收取最高限额为40元,依此类推。
6、读者办理遗失图书赔款,按系统自动计算出的核定价进行赔偿,免交书刊加工及耗材费10元,如同时存在超期,则按照赔偿新书的规则进行处理。
附:常用数据
1.12=1.21 | 1.16=1.77 | 1.110=2.59 | 1.114=3.80 | 1.118=5.55 |
1.13=1.33 | 1.17=1.95 | 1.111=2.85 | 1.115=4.18 | 1.119=6.11 |
1.14=1.46 | 1.18=2.14 | 1.112=3.14 | 1.116=4.59 | 1.120=6.72 |
1.15=1.61 | 1.19=2.36 | 1.113=3.45 | 1.117=5.05 | 1.121=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