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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百科知识
1.7.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背景

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当时舰炮射程为三海里),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自20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争夺海洋资源、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海洋污染和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于1930年专门召开相关会议对此进行讨论,但并未获得相关成果。而海上强国美国首先由杜鲁门于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自此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相继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至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上沿海国家相互之间对海域的管理、对大陆架的开发、对海中岛屿的主权要求等越来越多,争端越来越大。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82年联合国制定了《海洋法公约》(英文为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开头字母缩写为UNCLOS),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公约将世界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等7个不同的区域,沿海国除拥有作为其领土一部分的内水和领海外,还可以拥有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新的管辖海域。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家加入了该条约,据此扩大了管辖海域范围。全世界海洋中约有1.29亿平方千米的海域被划分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依据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各沿海主权国家12海里领海宽度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执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批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直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到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签注并批准该公约。另有包括美国在内的26个国家签署但未批准,包括以色列等的18个国家尚未签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面临的问题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法理上解决了关于海洋的问题,但是因为历史、现实、经济、政治等因素的作用,世界上海洋争端依然不断,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加快了临海国家对海洋的划分,从而加剧了一些争端。要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能够为世界人民带来利益,还需要各个国家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以全人类利益为重,树立中国文化中的以和为贵的理念,通过建构世界海洋和平、和谐的新秩序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