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文化百科知识
1.7.1 ●“海洋国土”
●“海洋国土”

凡是沿海或岛屿主权国家,都有自己的海疆。现在人们为了强调海疆与内陆国土一样重要,往往把国家的海疆说成是“海洋国土”。

但“海疆”和“海洋国土”的基本概念,并不完全相同。“海疆”是传统的说法,包括沿海地带、岛屿和管辖海域。“海洋国土”是现代说法,指的是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内海、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权,对其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因而,内海、领海是完全意义上的海洋国土。同时,“海洋国土”还包括该国管辖的领海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海湾、海峡、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毗连区”:指在领海外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在这种新的国际法制度下,沿海国家享有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养护的主权权利,享有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则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国家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并不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只享有部分事项的管辖权、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因此,这一部分“海洋国土”,是“不完全”意义上的海洋国土。

至1990年初,全世界有80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1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渔区,另有一批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管辖海域约为300万平方千米。即我国海洋国土面积为300万平方千米。但由于我国与隔海相向的一些邻邦之间,双方的主张海域有一些是重叠的,如何划界,至今仍存在分歧;我国的一些岛屿也被一些邻邦实际控制,如我国东海的钓鱼岛、南海的南沙群岛岛屿等。如何实现我国主权海域的主张,如何实现我国被邻邦占据全部岛屿的主权回归,并由我国实际管辖,现在尚未解决。我国神圣的海洋权益,面临着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