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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
1.9.2.2 论赋税
论赋税

在社会未完全开化时,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和劳动者的工资是国民的私有收入。国家的赋税来自全体国民,国民必须按一定比例纳税。征收赋税时,国家缴纳的方式应以纳税者便利为前提,并力求让国家的收入与国民的实际收支能力相对应。

个人的私有收入来自于三个方面,即地租、利润和工资。每种赋税都是由这三个方面来支付的。下面将论述各要点:第一,原本想附于地租的税;第二,原本想附于利润的税;第三,原本想附于工资的税;第四,原本想一起附于这三个方面的税。由于要分别分析这四种赋税,本章第二节就要细分来讲。赋税原本想附加于某种基金或收入,结果却由其他方面来支付。一般赋税要遵循以下四种原则:

第一,国民必须按照自己收入的比例缴纳国税。如同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按照在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管理费一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要看是否遵守这种原则了。任何赋税如果仅由个人收入的某部分负担,其他方面不受影响,则是不平等的。

第二,国民应缴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更改。纳税日期、方法、数额,都应该让纳税者及其他人了解。否则,纳税人就有可能受税吏滥用权力的影响。赋税如果不确定,会诱使税吏腐败。根据许多国家的经验,如果赋税不平等,对人民危害较小,而赋税不确定,对人民则是大害。所以,一定要确定赋税额度。

第三,各种赋税的缴纳日期及方法,当以纳税者的最大便利为前提。如房租税和地租税,应该在大众普遍缴纳房租、地租的时候征收。对于奢侈品一类的消费品税,由于此类税出自消费者,所以在消费者购物的时候缴纳最为便利。

第四,一切赋税的征收,必须设法保证人民缴纳的税额与国家收入的税额相等。如果民众所缴纳的税多于国家的实际收入,则会有以下四种弊端产生。一是一部分税收用于充当税吏的薪俸,税吏征收正税之外有可能会苛索民众,增加民众负担;二是由于缴纳过多的赋税,会抑制民众对各种事业的投资;三是导致逃税未遂者被罚款,或他们的物资被罚充公,社会就失去了这些物资原本可能创造的价值;四是税吏的稽查与访问常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乃至精神上的损失。总之,赋税给人民带来困苦而对国家收入无益,不外乎以上四种原因。

1790年的500利弗银行券

1795年之前,法国曾长时间使用“利弗”作为主要货币流通。“利弗”(Livre)一词由拉丁语的重量单位“秤”(Libra)演变而来,英镑符号“£”也是取自它开头的“L”字母。图为1790年面值500利弗的银行券。

在制定税法时,国家对上述四种因素都应有所关注。设法使赋税保持公平,务求确定纳税日期、缴纳方法,并且对纳税者便利。此外,这四项原则竭力使人民在缴纳正税外不再受其他勒索。

第一项 地租税

地租税即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它有两种征收方法:一、按照某标准,评定某一地区的地租税,制定后不再变更;二、地租税跟实际地租一起变动。

英国采用第一种征税方法。英国各个地区的土地税,是根据一个不变的标准来制定的。这种固定的税最初设置时是平等的,后因各地方的耕作和收入情况不一样,逐渐变得不平等。有的地区在设定之初就不平等,如英格兰由威廉及玛利第四年法令规定的各地区和各教区的地租税。因此,这种赋税违反了第一条原则,符合其他三条原则。征税与纳税在同一时期,缴税与交租在同一时期,对纳税者来说是便利的。地主是真正的纳税者,但税款通常由佃农垫支,好在地主在收取地租时会把它退还给佃农。由于这个地区要缴纳的地租税是固定的,因此地主改良土地产生的利润就不用上缴君主。这样一来,土地产量及生产物价格都不会受到影响,对农民的收入也无坏处。

英国地主因土地税固定而得到利益,但这利益主要源于外部,与赋税本身无关。英国自从固定土地税以来,各地经济繁荣,地租相继增加。地主从现时地租税与旧时地租税之间的差额中获益。如果地租下降,地主就无法得到这个差额。英国革命以后,固定的土地税,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君主,如果情况相反,则有利于君主而不利于地主。

伯尔尼

伯尔尼城建于公元1191年,到19世纪中期被定为瑞士联邦的首都。据称,当时选择伯尔尼作为首都,是因为它处于瑞士法语区和德语区交界的地方,以此表示平衡。“伯尔尼”一词在德语里是“熊”的意思,因此它也被称为熊城,其市徽上也可以见到熊的形象。如今,伯尔尼也有“表都”的美名。

国税是以征收货币来完成的,因此对土地的评估也以货币多少来体现。自从做了固定评估后,银价就很固定,铸币的法定标准也没有变更。如果银价升值较快,则评估的恒久性将使地主吃亏。如果银价大大降低,则君主的收入会因而减少。此外,如果铸币的法定标准变动,则会使地主或君主的利益受损。例如,原来1盎司银可铸造5先令2便士,而现在却是铸造2先令7便士或10先令4便士,那么降低名义价格后将会损失君主利益,而提高名义价格后则会损失地主利益。

因此,在当时的实际情况下,这种对土地评估的恒久性,会给纳税者或国家带来极大不便。时间一久,这种制度必然会发生变化。所以,国家的任何制度,不能仅仅有利于某种形式,而应当务求能够应对一切必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法国经济学派认为,最公平的地租税是随着地租的变动而变动,或依据耕作情况的好坏变化。他们主张一切赋税最终落在土地地租上。下面,我将评述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地租;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其他来源。

如在威尼斯境内,一切以租约形式租给农家的可耕种土地,征收地租1/10的税。租约要登记入册,并由各地税吏保管。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则地租由官吏来估算,然后减去税额的1/5。因此,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土地税就不是既定地租的10%,而是8%。与英国的土地税相比,这种土地税要公平许多。但是在估算税额上则会耗费大量人力。既能够防止上述不确定性,又能减轻费用的管理制度很难设定。比如,规定地主和佃农必须同时在公家登记入册,如果其中一方有隐瞒行为,则要受到一定的罚金,并且将罚金的一部分给予告发者。这样就有效防止了骗取国家税收的情况,一切租约情况也可由此登记册看到。

有些地主在重订租约时,不增加地租,而是一次性收取续租金。其实,这种行为对地主和佃农都是有害的。它会使佃农降低其耕作土地的积极性,而佃农耕作能力的降低又会影响国家土地税的收入。总之,要求续租金是一种有害行为。如果国家对这种续租金收取比普通地租更重的赋税,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停止,但是一切与此有关的人,比如地主、佃农、君主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受影响。

有的租约规定了佃农在租约期间应采取的耕作方法及耕作物。这大多是地主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与判断的结果。佃农如受此限制,就如同有了额外的地租,只不过是以劳务为缴纳形式而已。如果要阻止这种行为,只能对其征收更高的税。

有些地主实行实物地租或劳务地租来取代货币地租。实行这种地租的国家,通常会使佃农变得越来越穷。如果此地租形式收取比普通货币地租更高的税率,则有可能改变这种情况。

当地主自己耕种土地时,地租可由邻近的农民和地主来估定。如果估定的地租超过某一额度,那么可以参照威尼斯的办法,略微减少其税额。奖励地主自主耕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地主资本多于佃农(虽在耕作技术上不如佃农),所以常常能够得到较为丰厚的收入。地主以财力进行实验,如果不成功则仅损失他投入的有限资本,如果成功则有利于全国耕作改良。这种借减税政策鼓励地主自耕的方法,只可以诱使其耕种部分土地,不可大部分都由其耕种。否则,那些技术娴熟的佃农就可能被地主管家所代替,而地主管家采用的经营方式必然会使耕地荒废。这样受其影响的,不仅仅是地主的收入,全社会的收入也会因此减少。

上述管理制度,有两点可以借鉴:一方面是它可以解除税收不确定性带给纳税者的压迫与不便,另一方面是它可以引导人们在土地的经营上寻求改良方法。

随地租变动而变动的土地税,其征收费用肯定比固定土地税要多。因为随地租变动而变动的土地税制度,需要在各地设置登记机构;地主决定自耕土地时,也必须重新评定地租,这两者都需要增加费用。不过,这些费用大都比较轻微。

可变化的土地税会阻碍耕地的改良。因为,如果君主不分摊改良费用,却分享所得利益,地主肯定不愿改良土地。这种阻碍是可以消除的,在地主改良土地以前,如果能与税吏商定土地的实际价值,以及在一定年限内改良费用能够得到补偿,这样地主就不会拒绝改良土地了。这种赋税能够产生的主要利益之一,是促使君主在关注自身收益增加的同时,关心土地的改良。对支付地主赔偿金所设定的年限,也应该依具体情况而论。总之,君主应该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多种手段鼓励地主及佃农,让地主和佃农能享受勤劳的报酬;以及设置安全便利的水陆交通,使土地生产物有更大的销售市场。

如果这种管理制度能够促使土地改良,那么地主就会把缴纳土地税当作一种义务。无论社会状态如何变化,这种赋税都应趋于平等,最适当的方法就是为这种赋税制定一种不变的规则,成为国家的基本法。

有的国家不采用土地租约登记法,而是采用丈量全国土地的方法。以前,普鲁士征收土地税都是以实际丈量及评估为准。根据当时记载,普通土地所有者,税赋为其收入的20%至25%,对教士,则征收其收入的40%至45%。据说,西里西阿土地的丈量及评估非常精确。按照此税收标准,属于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收其地租的25%;新旧两教教士的其他收入,征收50%;条顿骑士团采邑及马尔达骑士团采邑,征收40%;贵族保有地,征收38.33%;平民保有地,征收35.33%。

波希米亚地区的丈量及评估,据说进行了100年以上,直到1748年才由现在的女王命令限期完成。查理六世时开始进行的米兰公国领地的测量,直到1760年以后才完成。据传,这次丈量的精确性前所未有。

在普鲁士王国中,国家对教会领地征收比普通土地高得多的赋税。教会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地租,但是这些收入投入到改良土地或提高生产力方面的却不多。也许基于这个原因,国家才规定教会应该负担更多的税赋。而有的国家却免征教会的租税,或者征收很轻的税。1577年以前,米兰公国内的一切教会土地,仅征收其实际收益的1/3作为地租税。

在西里西阿,对贵族保有地的征税比其他平民保有地的征税要高3%。国家对此税的征收差异大概是出于这两个方面考虑:因贵族享有各种荣誉及特权,以此能减少他们的赋税负担;平民地位低下,没有权利与荣誉,因此在赋税方面给予一些弥补。不过,在其他国家的赋税制度中,情况则相反。如在沙廷尼阿国王领地内,赋税全部由平民保有地负担,贵族保有地则免税。

通过实际丈量及评估的土地税,开始时很公平,但实行不久后,就慢慢变得不公平了。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政府要时刻关注国内各农场及生产物的变化。但关注过这种情况的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阿政府以及米兰公国政府等,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对纳税人施予帮助,还引起了更多麻烦。

例如,在1666年,芒托本课税区所征收的贡税以精确的丈量及估价为准。到1727年,却变成完全不公正的税收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全区追加征收12 000利弗附加税。这项附加税,只在依照旧估算税额纳税过少的地方征收,来弥补纳税过多的地方之损失。比如,现有两个地区,其中一个实际应纳税900利弗,另一个应纳税1000利弗。按照旧的估价税额,两个地方都应该纳税1000利弗。在征收附加税后,两者税额都定为1100利弗,但缴纳此税的只有先前纳税少的地区,而此前纳税多的地区就通过这项附加税得到补偿。这样,后一个地区所缴纳的实际税额仅为900利弗。附加税仅仅被用来解决旧税额征收的不公平性,政府没有任何得失。

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

对土地生产物征税,实际就是对地租征税。这种赋税最初虽然由农民垫支,但最终却是由地主负担。当把一部分土地生产物用来缴纳赋税时,农民必然先计算出这一部分土地生产物的大体价值,然后从付给地主的租额中扣除相当的数目。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属于这一类。没有农民会在交出每年生产物前,不预先估算其价值的。

关税的起源

关税是一种古老税种,欧洲的关税最早出现在希腊。公元前5世纪时,雅典成为地中海、爱琴海沿岸的强国。这一地区的商品贸易往来很频繁,外国商人为取得在该地的贸易权利和受到保护,便向领主送礼。后来,雅典以使用港口的报酬为名,正式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2%至5%的使用费,便是关税的起源。

什一税和其他类似的土地税,表面上看很公平,实际上却极度不公平。在不同情况下,一定比例的生产物实际上相当于部分地租。肥沃的土地,往往会产生丰盈的生产物,一半的生产物就能够支付农耕资本,而在无什一税的情况下,另一半生产物是足够用来向地主缴纳地租的。但是,如果租地者把生产物的1/10用来付什一税,那么他将要求减少1/5的地租,否则他就会失去一部分资本和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会是全部生产物的一半,而是4/10。贫瘠的土地费时多、产量低,以至于要用全部生产物的4/5来作为农家资本和普通利润的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什一税,地主所得的地租也不会超过全部生产物的1/5。如果农民又把土地生产物的1/10缴纳什一税,他就要从地租中减去相应的数额。这样,地主所得仅相当于全部生产物的1/10。在肥沃的土地上,什一税只等于每镑1/4或每镑4先令的税,而在贫瘠的土地上,什一税有时仅等于每镑1/2或每镑10先令的税。

古埃及农民因为没有缴税被捉拿

几乎是在人类文明初具雏形的时候,征税就已经出现了。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统治者,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便是征税。图中,几名古埃及农民因为没有按规定缴税而被捉拿。

什一税通常是加在地租上且不公平的税,因此是地主改良土地和农夫耕种土地的一大障碍。教会不支出任何费用,却享受如此大的利润,这样地主就不肯进行最重要但费用很高的土地改良;农夫也不会种植那些最有价值、最昂贵的谷物。欧洲自从实施什一税以来,栽培茜草并独占此原料的只有荷兰,因为它是长老教会国家,没有这种糟糕的税项。最近英格兰议会规定茜草地每亩只征收5先令的税来代替什一税,因此英格兰也开始栽培茜草了。

亚洲的许多国家,和欧洲大部分教会一样,其主要收入都依靠征收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中国皇帝的主要收入,由国家一切土地生产物的1/10构成。不过,这1/10没有超过许多地方一般生产物的1/30。印度还没有被东印度公司统治之前,孟加拉政府征收的土地税,据说约是土地生产物的1/5。古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也是1/5。

亚洲土地税的征收方法,使君主们都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据说中国的皇帝、孟加拉君主、古埃及君主为增加国内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都曾竭尽全力地建设和维护公路及运河,使所有生产物能畅通无阻地输送到国外。在欧洲实施什一税的教会则不同。因为各个教会所分的什一税数量都很少,所以没有一个教会像亚洲君主那样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一个教区的牧师,绝不会向国内偏远的地方修建运河或公路来拓展本教区的产品市场。因此,如果用什一税来维持国家,那么它所带来的利益可以抵消它所带来的损失;如果用这种税来维持教会,那么根本没什么利益可言,带来的只有不便。

对土地生产物征税,有的征收实物,有的则是依据某种估价征收货币。

教区牧师和居住在私人庄园里的小乡绅,有时候会觉得收取实物作为什一税或地租会有一些好处。因为征收的数量和区域很小,所以能够自己亲自监督。但一个住在大都市享有大资产的绅士,要向分散在各地的田庄征收实物地租,就要承担承办人和其代理人“怠慢”的风险,尤其是这些人舞弊的风险,这样所受到的损失比因税吏滥用职权所带来的损失还要大。

如果通过征收实物获得公共收入,那么国库收入会受税吏的腐败影响,导致实际入库量只有人民所纳税的小部分。据说,中国公共收入的若干部分就是这样征收的,中国的大小官员,都赞成保留这种征税制度,因为这种方式比征收货币更容易舞弊。

土地生产物的税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有的按照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估价,有的一直不变。例如,市场上价格无论怎样变动,一蒲式耳小麦总被估算为同一货币价格。以前税法规定征收的税额,是随着耕作者的勤懒对实际生产物产生的影响而变动。后来税法规定征收的税额,会随着土地生产物数量、金属价值,以及各时代同名铸币所含的贵金属分量变动而变动。因此,按照以前的税法,税额和土地生产物的价值保持同一比例,而按照后来的税法,税额与土地生产物价值的比例在不同时期是大不相同的。

按照一定比例征收货币来代替所有赋税或什一税,这与英格兰的土地税性质相同。这种税不会随着地租上涨而上涨,也不会影响土地改良。在许多教区,不以实物而以货币征收什一税,这种税法也与英格兰的土地税相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时期,它管辖的大部分地区,据说是以相当少的货币来代替实物纳税,这些实物一般为土地生产物的1/5。此后,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借故把公共收入恢复为原有数额,在若干地区,把货币纳税改为实物纳税。但实物纳税的管理方法,不仅阻碍了耕作,而且造成了税吏的营私舞弊。

伦敦海德公园

海德公园位于伦敦中心的西敏寺附近,是伦敦最大的皇家公园。它从16世纪开始成为亨利八世的狩猎园,到19世纪被建设成向公众开放的大型公园。1851年举世瞩目的伦敦世博会便是在这里举办的。海德公园的一大名胜是演说者之角,除了批评王室和颠覆英国政府的两个话题之外,这里可以自由就任何话题发表演说。

房租税

房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建筑物租,其二是地皮租。建筑物租,是指建筑房屋时投入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了使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处于同一水准,建筑物租就必须达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能够给建筑业者足够的利息,相当于他把这些资本借贷出去后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能够在一定年限内收回建筑房屋时所费的资本。

因此,各地建筑物租金或建筑资本的利润会受货币利息的支配。在市场利率为4%的地方,建筑物的租金除去地皮租之后,还能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投入资本6%或6.5%的收入,这就满足了建筑商对利润的要求。在市场利率为5%的地方,建筑商利润要能达到全部建筑投入资本的7%或7.5%,他们才能得到满足。利润与利息是成比例的,如果建筑物的利润大大超过上述比率,则其他行业资本将会大量转移到建筑业上,直到其利润下降至正常水平。反之,如果建筑物的利润大大低于上述比率,建筑行业的资本则会转移到其他行业,直到建筑业的利润提高到正常水平。

全部房租中超出合理利润的部分归为地皮租,当地皮所有者与建筑商不是同一个人时,这部分税多数要付给前者。这种剩余资金是住户为自己所得利益而负担的代价。在远离大都市的大片空地处,地皮租几乎为零,其所得利润几乎相当于此地用于农业耕作所得。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别墅,地皮租有时比较昂贵,特别是在那些交通便利或风景秀美的位置。在一个国家的首都,尤其是对房屋需求大的特殊地段内(不管这些需求是营业、游乐或仅满足虚荣和时尚),地皮租大都是最高的。

如果由住户支付房租税,并与房租租金成比例,那么房租税在长时间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但如果建筑商得不到利润,他就不得不离开这个行业,这样一段时间后,社会对建筑物的需求上升,建筑行业利润恢复,并与其他的行业利润保持同一水平。房租税往往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住户支付,另一部分由地皮所有者支付。

假设一个人每年支出60镑房租,又假设他支出的房租税为每镑4先令,即全租金的1/5,其60镑租金的住宅,就要花费72镑;如果他认为这12镑税额超过了他所能承受的范围,那么他将刻意选择一套租金为每年50镑的房屋,这50镑,加上必须支付的房租税10镑,恰恰是他每年能负担的60镑。

为了节约12镑的房租税,他得放弃那个较贵房屋所提供的便利。但是也因为有了房租税,他以50镑的价格租到的房屋比未加房租税时50镑租到的房屋好。因为房租税的缘故,会减少一些租房竞争者,以此类推,租金就会有所降低。在一定时间内会有其他房屋加入出租竞争,其结果是房屋租金下降。租金的减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所以这部分就必然落在地皮租上。因此,一部分房租税会落在住户身上,另一部分会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但这两者之间以什么比例分担,也许不容易断定。大致原因是,住户及地皮所有者在不同情况下分配不同,而且他们因此税所受到的影响也很不同。

地皮租所有者因此税所受到的不平等影响,完全是由于上述分担比例上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但住户因此税所受到的不平等,除了分担比例的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房租在全部生活费中的比例,因财产的多少而有所不同。大致是财产最多,比例最大;财产减少,比例也逐渐减小;财产最少,比例最小。

啤酒的历史

啤酒是世界上最古老、消费量最大的酒精饮料,也是仅次于水和茶的第三大饮料。啤酒由含有淀粉的谷类酿造而成,多数添加啤酒花来调味,有时候还会添加一些香草和水果。啤酒很早便见诸文字记载,《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啤酒和啤酒馆的法律;苏美尔人的《酒神颂》既是经文,还能让文化较低的人们记住酿酒的方法。到了现代,酿酒工业已是全球性的重要产业。

贫穷者的开销大部分用于生活必需品。因为他们在获得食物时常遇到困难,所以大部分收入都花在食物上。而富人的收入大都花费在奢侈品上。因此,房租税的负担,一般富人最重。这种税赋的不平等,应该不算违理。富者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提供税收,再多贡献一些也算合理。

房租在若干方面与地租相似,但有一点上,却与土地地租完全不同。农民付出地租,是因为在土地上使用了自己的生产力。而租户付房租,却没有在里面使用生产力。所有支付房租的人,他们的收入都来源于与房屋毫不相关的行业。只要房租税落在住户身上,它的来源就与房租本身的来源相同,不管这收入是来自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只要房租税是由住户负担,它就不单独在一种收入来源上征收,而是无区别地在一切收入来源上课税,这种税的性质与任何消费品税完全相同。

就一般而言,房租更能反映一个人的奢俭程度,这是其他费用或消费不能相比的。对这种特殊消费对象征税,所得收入也许比现今欧洲任何其他税收都多。但是,如果房租税过高,大部分人会选择较小的房屋来避免这种税,以便把资金用在其他方面。

如果采用确定普通地租的方法来确定房租,那么就能使房租非常准确。无人居住的房屋,应当免税。如果要对其征税,那么应该由房屋所有者负担。如果房屋所有者自己居住,那么其纳税额应按照社会平均房租为准,而不应该以建筑费为准。如果根据建筑费为准纳税,那么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税,加上其他苛捐杂税,足以把全国所有富裕人家毁掉。并且,我确信其他一切文明国如果这样做,将得到同样的结果。任何人只要留心观察本国富户的城中住宅或别墅,就会发现如果征收这些地宅原始建筑费的6.5%或7%作为税收,其费用将约等于他们地产所收的全部净租。他们所建造的豪宅,虽是经过数代经营,但与原始建筑费相比,现在只有很小的交换价值。

地皮租相对地租来说是更妥当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课税,不会抬高房租,而地皮租税全部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地皮所有者都是独占者,对其地皮会倾向于获取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争用地皮者的贫富,也就是取决于他们能够出多少钱。在所有国家中,争用地皮的有钱人大多在国都,因此国都中的地皮常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但是竞争者的财富不会因地皮租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也不愿出更多的租金租用地皮。地皮租的税,是由住户垫支还是由地皮所有者垫支,这无关紧要。住户所纳的税越多,他们付出的地皮租就越少。地皮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无人居住的房屋,不应课地皮租税。

在许多情况下,地皮租及普通土地地租的所有者不用劳神费力,便可获得收入。因此,从他们的这种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国用,对任何产业都不会有害处。地皮课税前后,全社会的劳动年产物,即民众的财富与收入不会有所变化。这样看来,地皮租和普通土地地租最适宜负担特定税收。

赶集

欧洲各国的“集市”一词(如英语的fair、法语的fête等)大多源自拉丁语的“节日”(festa)。中世纪的人们习惯于在休息日到某一特定的临时地点,同邻近几个村庄的村民进行一些农作物、牲畜或是手工艺品等小规模的交易。

单从这点看,地皮租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适合作为特定税的对象。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普通土地地租受地主的关注程度和经营状况影响。如果地租税过重,则对土地生产有害。而地皮租则不同,它会因为君主政策的限定而超过普通土地地租的数额。君主的这种政策在保护若干特殊住民产业的同时,会使这些住民对所占地皮,支付远远大于实际价值的租金。对于那些借助国家政策而存在的资源,对其课较高的税以为国用,是完全合理的。

波希米亚

中世纪中期,神圣罗马帝国附属的波希米亚王国因国王无后,而让哈布斯堡家族以外戚身份继位。宗教革命后,波希米亚人改信新教,而哈布斯堡家族坚持信奉天主教。为了维持统治,哈布斯堡王族一直尊重公民的信仰,直到17世纪初狂热的天主教徒斐迪南二世继位神圣罗马皇帝。他无法容忍他的子民信奉异教,推出残忍苛刻的政策,迫使波希米亚人起义独立。斐迪南二世为此出兵波希米亚,导致了三十年战争的爆发。现在,波希米亚属捷克共和国中西部地区。

据我所知,欧洲各国大都征收房租税,没有一国征收地皮租税。这可能是因为税法设计者难以明确规定房租中什么部分属地皮租,什么部分属建筑物租。

英国有所谓的年土地税,按照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应与地租税税率相同。不同教区和行政区的征税标准通常是一致的。原来那些不公平的标准,现在依然在实行。从全国范围来讲,这类税课征在房租上的比课征在地租上的要轻一些。据说,仅在原来税率很高而房租较低的少数地区征收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土地税,这与实际房租比例相等。许多无人居住的房屋,尽管法律规定要纳税,但在大多数地区都被税吏免除了。但这不会影响全地区的税率,仅是某些特定房屋的税率有小变动。如果修理房屋建筑,则租金会增加,而房租税不增加,这就会使特定房屋的税率发生较大变动。

在荷兰领土内,所有房屋不论房租多少,或有无人居住,一律都征税2.5%。对于那些空屋也需纳税,这对房屋所有者来说不免有些苛刻。荷兰的市场利率不过3%,而对房屋则要课征2.5%的重税。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课征的税就达建筑物租金的1/3以上,或全部租金的1/3以上。虽然征税标准不平等,但是大都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若房屋再次修建或扩大,就要重新对其房租税进行评估。

英格兰各个时期的房租税设计者,都想精确判定各房屋的实际房租,但是这非常困难。因此,他们规定房租税时,就根据大多数房屋的房租来设计征税额度。

英格兰以前有炉捐,即每炉收取2先令。因为要确定每户家中有几炉,所以税吏必须挨室调查。这种令人生厌的调查,使此税成为人们讨厌的对象。在英国革命后,这种税收制度就被废除了。

继炉捐后,还有一种对每个住屋课征2先令的税。如果房屋有14个窗户,还要增课4先令的税,有20个或以上窗户的,增课8先令的税。后来此税有所变动,凡有20至30个窗户的房屋,课10先令的税,有30至30以上窗户的房屋,课20先令的税。这种税额的多少只需在室外数窗户即可判定,不必像入室数炉那么惹人讨厌,因此,此税比炉捐要受欢迎一些。

后来,炉捐被窗税所替代。窗税设立后也有几次变更。至1775年1月,英格兰和苏格兰对每个房屋分别要征收3先令和1先令的税,除此之外,还有若干窗户税。税率是逐渐上升的。在英格兰,原先对不到7个窗户的房屋征收2便士的税,后来升至对25及25以上窗户的房屋征收最高2先令的税。

许多税遭到人们反对,其原因在于不公平。最不公平的是对贫民的课税比对富人的课税重。比如在乡间市镇上仅为10镑租金的房屋,其窗户比在伦敦租金为500镑的房屋还要多。不论乡间市镇的住户怎么穷,或者伦敦市区的住户怎么富,但是窗税已经规定下来,就得按照规定负担相应的国家费用。这类税就违反了前面四条原则中的第一原则。不过,没有违背其他三原则。

征收窗税及其他房屋税后,都会产生降低房租的效果。这就是一个人纳税越多,他所能负担的房租就越少的原因。但据我所知,自英国施行窗税以来,几乎所有市镇乡村的房屋租金都有一定提高。这是因为各地房屋的需求量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通过窗税调节使其减低的程度。从这点可以看到,居民收入有所增加,国家更加繁荣。如果没有窗税,房租也许会提得更高。

第二项 利润税

一般利润税

一般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资本收入或利润由支付利息和支付利息后的余额构成。

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部分是不能直接作为课税对象的。因为这一部分利润是在风险投资后获取的报酬,相对来讲也相当微薄。如果投资者不能获得报酬,从其自身利益考虑,他们是不会对投资产生兴趣的,更不会继续投资。如果按照整个投资利润的比例对他直接征税,那么他将不得不提高利润,或少付利息。表面上虽然全税由投资者支付,在投资者自己来掌控投资的情况下,实际上还是由以下两类人群之一来支付。如果投资者投资在土地生产上,他就会想办法通过减少地租来保留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或其价值,从而保证其利润率。最终,此税的支付将落在地主身上。如果投资者投资在商业或制造业上,他就会通过提高货物价格来保证其利润率,最终,此税的支付将完全落在消费者身上。如果不提高商品的利润率,投资者就只有将此税务转到货币利息上去,即对本金相应地少付利息。那么,所有的税务最终只能由货币利息来担当。

这样看来,货币利息似乎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因为货币利息是除去了投资风险和困难应得报酬后所得到的纯收入。同样,地租税不能使地租提高,因为偿还农业主资本及其合理利润后所剩下的纯收入,税后绝不可能大于税前。同样的道理,货币利息税也不能使利率提高。在同一个国家,一定数量的资本或货币,与同一数量的土地,都应该在税后和税前保持一致。本书的第一篇讲过:普通利润率,由总资本量与使用资本量的比例支配,也可以说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必须使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比例的支配。但是资本使用量或使用资本进行的营业量,绝不会因为任何利息税而有所增减。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不变,那么,普通利润率就必定与原来保持一致。投资者投资风险和困难的报酬部分,同样会与原来保持一致,因为投资的风险和困难度并没有改变。因此,属于投资者的货币利息剩余部分,也必然保持不变。所以,货币利息看起来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纳税的对象。

然而,与地租相比,货币利息是不宜直接纳税的,这有两种情形:

第一,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与价值是公开的,通常能够准确确定。而个人所拥有的资本数量则是保密的,并且资本数量很容易发生变动,因此很难准确得知。

第二,土地无法移动,而资本却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定是地产所在国的公民,而资本所有者可以将资本转移到利于自己的国家。如果资本向国外转移,本国的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都会相应减少。

因此,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大多条件较宽松,不会采取严厉的调查方法,而是采用估算的方法征收。这种课税方法极不确定、不公平,只能用极低的税率来征收。因为这样做,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所纳的税比实际收入要低很多,即使别人所纳的税比自己低一些,他也会觉得可以理解,不会太在意。

水力织布的工厂

18世纪中后期,英国钟表匠阿克莱特发明了水力纺纱机。水力纺纱机有四对卷轴,以水力作为动力,纺出的纱坚韧结实,但比较粗。这一发明对英国纺织业和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英格兰的土地税原打算与资本税采取同一税率。当土地税率为每镑课4先令,即预算地租的1/5时,对于资本税,也要课其预算利息的1/5。现行土地税初行时,法定利率为6%,因此,每100镑资本就应该缴纳24先令税,6镑的1/5。自从法定利率缩减为5%时,那么每100镑资本就只缴纳20先令税。土地税的总额,是由乡村及主要的市镇分摊,其中大部分由乡村来分担。市镇分担的主要是对部分房屋的税收。对市镇上的资本或营业所征税的部分,远低于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但这种估定税额的不公平并没有引起社会动荡。如今,国家逐步繁荣,许多地方的土地、房屋和资本的价值不断提高,然而各地区却依然继续采用原来估定的税额,现在看来,这种税额的不公平已无关紧要了。再加上各地区的税率长时间没有变动,个人的资本税也相对减少了。

如果英格兰的大部分土地税额,没有依照实际价值的一半去估定,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税额,也就没有依照实际价值的1/50去估定。在很多市镇中,如威斯敏斯特,土地税都是在房屋上征收,但不征收资本和营业税。伦敦则不同。

无论哪个国家,都小心谨慎地回避调查私人财产。

在汉堡,每个居民都得对政府缴纳私人财产2.5‰的税。由于他们的财产形式主要为资本,所以这项税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资本税。每年应缴纳的税额由自己估定,并宣誓那是他所有财产总额的2.5‰(但不需要宣布其财产的总额,也不受任何审查),然后在地方官员面前交入国库。缴纳这种税赋,一般都是靠公民的忠诚。因为在此共和国中,人民完全信任地方官员,都觉得赋税是必要的,并且相信他的赋税将会用于国家。这种自行纳税办法,也不仅仅只有汉堡在实施。

古埃及的农业税赋

以实物的形式缴纳农业生产的税赋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在很多古代国家中,农业的税赋收入直接影响国家稳定,是统治者最重视的问题。这幅古埃及陵墓中的壁画描绘的是官吏们正在记录当年上缴到法老谷仓中的谷物。

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遇到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人民会聚集在一起,如实宣布其财产数额,然后依此纳税。在久里奇,法律规定如遇紧急情况,每个人都有义务宣布其收入数额,并依据其收入比例纳税。在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每个市民宣誓每三个月按规定缴纳税款。商人每三个月就在计算单上登记所卖出的货物量,在算出税额后送交国库官吏。

在瑞士各联邦中,市民能够很容易地公开其财产额。但是在汉堡,从事贸易的商人却很怕公开其财产状况。因为他认为这会导致其信用被破坏与企业失败。而那些质朴节约的普通市民则不会有这样的顾虑。

荷兰在奥伦治公爵就任总督后不久,对全民财产征收2%的税,即50便士缴纳1便士的税。与汉堡相同,市民自己估算财产,选择纳税方法。因为当时荷兰是刚从暴动中独立的新政府,实行这种税,是为救济国家紧急之需。因为荷兰当时的市场利率很少超过3%,如果要永远按这个税率征收,人民税负就会过重。如果荷兰政府对一般资本的纯收入征收2%的赋税,也就是说每镑要征收13先令4便士,这样过重的税赋会让人民再也无力支持国家。虽然当国家处于危难时刻,人民为了大局可能会放弃一部分收入,但是不可能长久这样。

英格兰依据土地税法所缴纳的资本税,虽然与资本额成比例,但并不会减少资本。只是按照地租税的税率,缴纳相等的货币利息税。如当地租税是每镑4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也是每镑4先令。汉堡、翁德沃尔德、久里奇所征收的税,同样是以资本的利息或纯收入为征收对象,而不是以资本为对象。荷兰的征税对象则是资本。

特定营业利润税

有些资本投资在商业或农业上,某些国家对这类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

在英格兰,对小商贩及行商,对出租马车及肩舆(高级轿子),以及销售麦酒、火酒的零售酒店主的征税,都属于特殊商业部门利润税。在最近的战争中,曾提议对店铺征收特别税,因为有人说战争保护了本国商业,商人由此获利,所以应该纳税。

对特殊商业部门资本所课的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负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这是因为商人必须有合理的利润。在自由竞争的商场中,商人的所得很少能超过合理的利润,所以,他们会把自己承担的税额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当这种特殊商业部门资本税与营业额成比例时,最终的税款是由消费者支付;当这种税与商人营业额不成比例时,虽然对一切商人征税,但是最终也由消费者支付。这种税的征收方法对大商人有利,对小商人来说则不公平。如对于每辆出租马车,每周课税5先令;对于每乘出租肩舆,每周课税10先令,采用这种由车、舆所有者分别纳付的税法,因为与他们各自的营业额成比例,所以这样的税赋是公平的。但是,如果对领麦酒贩卖执照所课的税,每年20先令;对于领火酒贩卖执照所课的税,每年40先令;对于领葡萄酒贩卖执照所课的税,每年80先令,这种税制把大小不同的零售酒店一律看待,大营业者的销量远高于小营业者,但纳税额一样,显然,这对小营业者不公平。不过,因为税率轻微,虽不公平,也无关紧要。而在许多人看来,可以通过征税来阻止小麦酒店林立。课于店铺的税,是没有办法将大小店铺分开的。如果这种税要精确地按照各店铺的营业额比例课征,那除了采用让人无法接受的调查外,别无他法。如这种税课得过重,将给小商人造成巨大压力,并会使全部零售业归于大商人手中。如果没有小商人,大商人独占这个行业,这些大商人一旦联合起来,就会把利润大大提高到纳税所需额度以上。这样一来,店铺税的最后支付,就是由消费者承担而不是由店主承担。故在1759年,就不再征收店铺税,而以补助税代替。

在法兰西,有种被称为个人贡税的税,这可能是对农业资本利润最重的课税,在欧洲所有地方都实行这种税。

在过去欧洲封建统治的混乱局面下,君主迫于形势,不得不对无力拒绝纳税的民众课税。君主国内的各大领主,只愿意在危急时刻帮助他们的君主,绝不会接受永久纳税,而君主也无实力强迫其纳税。欧洲的土地所有者,最初大部分是农奴。后来农奴逐渐被解放,其中一部分人在国王或大领主之下,以贱奴的身份获得地产保有权。其他没有获得保地权的人,则在他们领主之下,租得土地来耕种。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层人民逐步繁荣、独立起来,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非常赞同君主对他们课以赋税。在不少国家,这种税的征收对象,仅限于那些贱奴保有的土地。在这样的地方,这种税算是不动产的贡税。沙廷尼阿故王设定的土地税,在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在芒托本课税区,在亚琛及康顿选举区,以及在法兰西的其他很多地区,其贡税的课征都是在上述保有地上进行的。在其他各国,则是以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评定利润为课征对象,与土地保有条件无关。在这样的地方,这种税可以算作个人的贡税。法兰西的选举区各州,大都行使此种税法。对于不动产的贡税,只是对一国部分土地进行课征,这必然是不公平的。虽然不公平,但还不是很离谱。个人贡税是按照民众的利润比例进行课征的,但利润的多少只能通过推算而得,所以必然会导致不公平。

1775年,法国所实行的个人贡税,是每年在选举区的20个课税区内课征,共计达40 107 239利弗16苏。各州负责调节税额比例的变动,都取决于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各州收获情况以及其纳税能力的情况报告。在每个课税区,都有很多选举地域,选区按照在全课税区所分担的比例,再将课税分配于各选举地域;每年各选举地域分担的额度不同,这也是取决于枢密院收到的纳税能力报告。照此看来,枢密院立场虽客观,但还是不可能以完全正确的比例判定当年度各州、区、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首先,无知与误报,会使枢密院错下判断。再则,一个教区在全选举地域所应分担的课税额比例,每个人在所属教区所分担的课税额比例,每年都是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况中,可由选举地域的收税员判定;后一种情况,则由教区的收税员判定,这两者,或多或少受到了州长的指导和影响。

据说,收税员对纳税能力的误判,不但是源于无知和误报,而且有时是由于党同伐异,甚至个人私怨。所有纳税者,在税额未评定前,都无法确知纳税额度;甚至在纳税额被评定以后,还不能确切知道。如果对一个可以免税的人进行课税,或者对纳税人课征了比实际要高的税额,那么这些人暂时会付出税额。但是如果这些人申诉并证实其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那么次年全教区便会追征一个附额来补偿这些人。如果纳税者无支付能力或破产,那其税由收税员垫支,次年教区将追征附额补偿给收税员。如果该教区的收税员自身破产了,就由选举地域的总收税员来负责。总收税员一般不会自找麻烦地去控诉该教区,他往往先选五六个该区中最富的纳税人,叫他们先补偿该收税员无力支付的损失,而后再向全教区追征附额以补偿他们。

当一种税课在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上时,商人们都会考虑上市的货物量,以保证所卖数量能够获得足够利润支付相应要缴税额。他们有的在营业上撤回部分资本,使市场上的供给减少。价格就会随着货物的减少而上涨,这种税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了。

但是,当一种税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时,农民如果撤回部分资本,一定不会得到利益。农民占有一定量的土地,就要对此支付地租。要使土地耕作适宜,还需投入必要的资本。如果他把这些必要的资本撤回一部分,他将没有能力支付此地租或赋税。从付税及自身利益这两个角度来说,他决不会采取减少农作物产量或减少上市农作物供给量的方法。因此,这种税不会使他抬高农产品的价格,而是把税转嫁于消费者。不过,农民也与其他营业者一样,须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会放弃这种职业。在他承担此赋税后,他只有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润。如果他必须缴纳的赋税越多,则其能够提供的地租就越少。如果这种税在租约未满期以前课征,那无疑会使农民陷于贫困甚至破产。但是当此赋税在租约满期时课征,那么赋税就会转嫁给地主。

在施行个人贡税的国家,通常农民所纳的税与其在耕作上使用的资本量成比例。因为这个缘故,农民便常用低劣的、无价值的农具耕作。他们一般不信任估税员的公正,因害怕估税员对其课征重税,所以总是装出无力付税的贫困样子。农民的这种心理,表明他们大多没有考虑清楚自身利益得失。他们采用低劣农具会减少生产物而损失利润,这部分利润恐怕比减少赋税所节省的资金还要多。而且这种耕作方法还会使市场上农产品的供给减少,从而引起商品价格上涨,这样一来,恐怕连补偿生产物的损失都不够,更不用说拿地租交给地主了。采用这种耕作方式,无疑会使国家、地主和农民都蒙受损失。这就是个人贡税在很多方面的危害,从而使国家财富源泉受到阻断。

在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岛,有所谓的人头税,这是每年对黑奴所课征的税。准确地说,是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因为农业耕作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兼地主,所以这种税的最后支付,由地主负担。

对于农奴课税,以往全欧洲都实行过,至今俄罗斯仍有这种税。因此之故,人们将各种人头税看做是奴隶的象征。但是对于纳税者来说,这反而是一种奴隶自由的表征。一个人纳税,表明他隶属于政府,其自身拥有若干财产。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与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是截然不同的。后者是自行支付,前者则是由奴隶主来支付。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完全是任意征收的,完全不公平。而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因不同奴隶的价值不同,所以在很多方面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它不是任意征收的。因为主人知道奴隶人数,所以能确定应纳税额。但是两种税都使用人头税这一名称,所以很多人认为其性质一样。

基督教的赋税观

基督教对欧洲的税制产生过多方面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便是什一税的征收。根据这种税制,信徒必须按照教会当局规定或法律要求,奉献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也可以以作物、牲畜等形式缴纳。征收到的什一税将用于神职人员薪俸、教堂日常经费以及赈济。尽管曾遭到激烈反对,但随着基督教传遍欧洲,什一税还是成为了没有商量余地的强硬规定。

荷兰对男女仆役所课的税,是加在开支上的,类似于消费品消费税。英国最近的仆役税与荷兰相同,对每个男仆课税21先令。仆役税的负担以中产阶级为最重。因为年收入100镑的人可能要雇用1个男仆,而每年收入过10 000镑者,却不会雇用50个男仆。另外,这种税是不会影响到平民的。

对特定营业上的资本利润课税,绝不会影响到货币利息。因为资本借贷者,不会因为借贷人所借资本用于纳税或其他用途而改变利息。如果政府企图用正确的比例对各种用途的资本收入课税,那么在多数情况下,这种税就会落在货币利息上。

法兰西有一种20取1即20便士取1便士的税,这种税是以土地、房屋、资本收入为课税对象的。这与英格兰所谓的土地税相同,但是在资本方面的课税却比英格兰土地税所课在资本方面的税正确。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它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在法兰西,有一种永久年金,人们常将钱投资在这种年金契约上。债务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随时偿还债务,而债权人一般能要求偿还。这种20取1的税虽然也对年金课税,但似乎对年金率的提高并没有帮助。

第三项 土地、房屋以及资本价值附加税

当财产属于同一个人时,对这些财产所征收的税,只是财产收入的一部分,而不是减少或者取走财产的任何价值。但当财产改换主人时,就得取出财产价值中的一部分用来交税。

由死者转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其转移性质总是公开透明的,所以国家对这种对象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之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不动产的转移,却常是隐秘的。对于这种秘密的转移,不容易直接征税,所以国家采取两种间接的方法:第一,转让时在纸上写出规定债务的契券,并支付一定额度的印花税,才具法律效力;第二,在一个公开或隐秘的登记簿上登记,规定此种接收行为,且缴纳一定注册税,才具法律效力。对于死者转移给生者的财产或生者转移给生者的不动产,这些都需要相关证件来证明,政府常从中征收印花税和注册税。

在罗马,奥古斯塔斯曾设定了一种20便士取1的遗产税,这类税就是对那些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财产所课的税。迪昂·卡西阿斯曾详细记述过此税。在记述中,他提到,这类税是课于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如果受惠者为最亲的直系亲属或贫困者,则此税可豁免。

荷兰的继承税,与此类税同属于一类。凡是继承税,则根据亲疏程度,对其继承的全部财产,课以5%到30%的税。遗赠给他系的财产也采用此种税法。夫妻之间的遗赠,课1/15的税;如果是后辈传给长辈的直系继承,则只课1/20;如果是长辈传给后辈的直系继承,则无需纳税。父亲之死对子女来说,有很多不利因素,父亲的劳动力以及在世所享有的官职和年金都受到损失,子女的收入相对来说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如果还要对遗产课税不免过于残酷。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分家享有独立财产和财源的子女,情况就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父亲死后的财产会增加子女的收入,所以对这类财产课继承税,在情理上是说得通的。

封建法规规定对死者遗留给生者和生者互相转让的土地转移都要课税。一直以来,欧洲各国的主要收入之一都来源于此。对于有国家封地者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相当于一年地租的税额。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则在未成年期间的地租归国王所有,国王需赡养未成年人,并将死者的遗产交付给其妻子。当继承人成年后,需对国王支付一种交待税,税额也大概相当于一年地租。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可以解除地产上的所有债项,在过去没有此法时,导致了大量土地荒芜。

根据封建法规规定,采地保有者在未经领主同意前不得转让给他人。因为领主同意转让时,一般会收取一笔款项。对于这笔钱款,最初是随意指定额度,但是后来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为土地价格中的固定部分。土地让渡税在许多封建惯例被废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且成为君主收入的一大来源。在伯尔尼联邦,这类让渡税税率极高,贵族保有的土地让渡税占其价格的1/6,平民保有的土地让渡税占其价格的1/10。在卢塞恩联邦,有一种土地变卖税,但这类税并不普遍,仅局限于一定地区。如果一个人因迁居而变卖土地,则其卖地所得将被征收1/10的税。不同国家的土地变卖税有所不同,有的对一切土地的变卖都课税,而有的则是根据一定条件对保有土地的变卖课税。无论怎样,这些税收都成为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在上述交易中,可用印花税或注册税的形式课征,但是这类税税额与转移物的价值没有比例关系。

例如英国的印花税,就不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课征的,此类税是按照契据的性质来决定税额高低。最重的印花税是每张纸贴6镑的印花。此种赋税多半是以国王敕许的证书和某些法律手续为课税对象,而不管转移物价值是多少。英国不会对契约或文件的注册收税,不过要收取管理此册据的手续费。此手续费一般都很少,不会超过该管理者的合理劳动报酬。

在荷兰,印花税和注册税同时存在。这类税在很多地方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比例来征收的,但在某些地方却不按照比例征收。书写遗嘱的印花纸价格是与所处理的财产成比例的。因此印花纸就有不同价格的种类,纸张的价格为3便士、3斯泰弗或300佛洛林一张都有可能。如果使用的印花纸价格低于其本应使用的印花纸价格,那么继承的财产将会被全部没收。这项税是除了继承税以外的附加税。除了汇票以及其他商用票据外,所有的票据或借据都要缴纳印花税。但是这类税不会随转移物价值高低而变化。房屋、土地的变卖及其抵押契据等都需要注册,并且要缴纳2.5%的注册税。例如,载重200吨以上的船只,无论内部装备如何,在变卖时都要缴纳此税。依法变卖的动产,也需缴纳2.5%的印花税。

将黑奴运出非洲的货船

1518年,第一艘来自非洲的贩奴船到达西印度,开始了非洲与美洲之间直接的黑奴贸易。这些装黑奴的货船每次可以运输数百名黑奴,就像是运送货物一样塞进船舱。船上极其拥挤,黑奴们几乎无法挪动身体。船舱内也没有任何卫生设施,很容易造成疾病的流行。为了控制运输的死亡率,确保利润,奴隶贩子一般会把那些感染了传染病的黑奴直接扔进海里。这样的贸易持续了数百年,因为在很长时间里,美洲都需要源源不断的新黑奴来填补那些因为劳累和虐待而早死的黑奴留下的空缺。

法国也同时征收印花税与注册税。印花税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由征收消费税的税吏征收。注册税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在欧洲实行印花税和注册税的制度虽然还不到100年,但是印花税几乎已遍布欧洲,注册税的实行也是相当普遍。政府之间效仿最快的技术,就是如何搜刮人民的钱财。

对转移财产课税,其最终的负担都落在接受财产者身上。对土地变卖课税,其最终的负担却是完全落在卖者身上。变卖土地者,往往是被迫,所以他们不得不接受较高的赋税和较低的卖价。而买者的选择较多,他们只出自己觉得合理的价格。并且,买者会把买土地的花费与所要交的赋税一起计算,如果需要付出的赋税越多,则买者所愿意出的价格就越低。这种税通常是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来负担。对变卖新房课税,一般由买方支付,因为建筑商总得获取利润才会从事这一行业。如果此税暂时由他垫支了,那么买者也会偿还他。对变卖旧房屋课税,一般由卖者负担。卖者大多是因特殊情况而卖房,并以此获得方便。新房的销售量受买者的需要影响,而旧房的销售量多是因偶发事故,与买者需要无关。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也由卖者负担。对于借据、契约之类的印花税及注册税,全部由借款人来负担。对于诉讼事件的印花税及注册税,由诉讼人负担。但是课征此税不免会造成争诉对象资本价值的减少。为争取某些财产而花费得越多,到手的纯价值就越少。

某些财产的转移税,在减少财产资本价值的同时也减少了维持劳动生产的资源。人民的资本是用来维持生产性的劳动者,而君主的收入则大多是用来维持非生产性的劳动者。这种税,实际是在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加君主收入。

苏黎世

苏黎世是瑞士联邦第一大城市,也是瑞士最重要的商业和文化中心。作为瑞士银行业的代表,苏黎世还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瑞士联合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和许多私人银行都将总部设在这里。目前在诸多关于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国际调查中,苏黎世受到普遍热捧,是公认世界上生活条件最舒适的城市。

如果按照转移物价值的比例来征收此税,还是不能做到公平。这是因为相等价值的财产并非都是做相同次数的转移。那些不按照价值比例征收的税,如大部分印花税与注册税,就更加不公平。但是,此税在任何地方都是明显且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的。尽管有些时候这类税加在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是支付日期是从便于纳税者角度考虑的。到了支付期,纳税人一般都有钱来纳税。此外,这类税的费用较少,一般不会给纳税者带来不便。

在法兰西,人们对注册税多有怨言,不像对印花税那样满意。因为注册税的收税人员多借势勒索,而且这种勒索是任意的、不定期的。现在许多反对法国现行制度的刊物多以注册税的弊害为攻击主体。

对抵押契据以及不动产的注册,使债权人与买入者的权利得到保障,对大众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其他大部分契据的注册,不仅对大众无益,而且还会引起不便。作为保密的数据,一般认为是绝不应该拿去注册的。个人信用的安全,不应当仅靠基层税务人员的正直与良心来维护。但在注册手续费成为君主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任何契据都需要注册,于是国家无限制地增设了许多注册机关。法国就存在许多秘密注册簿。这种弊害都是因注册税而产生的。

英国在纸牌、骰子、新闻报纸以及定期印刷物等上面所课的印花税,其实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是由消费这些物品的人负担。对于麦酒、葡萄酒以及火酒零卖执照所课的税,最后也是由消费者负担。这类税虽然也称为印花税,都由收税人员采用同一方法征收,但是其性质完全不同,并且有不同的负担者。

第四项 劳动工资税

我曾在本书第一篇说明过: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在任何地方都受两种情况支配,即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平均价格。劳动的需求,支配着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决定着生活资料的多少和质量。

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雇主应该付给劳动者货币的数量,保证他们每年能购买必需的生活资料。如果劳动需求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那么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结果,就是工资将会提高到税额以上。

比如,假设有一个特定地方,那里的劳动需求及食物价格,使劳动普通工资为1周10先令。又假设劳动工资税为工资的1/5,即每镑纳4先令。如果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保持不变,劳动者每周必须获得10先令货币购得的生活资料。也就是说,必须在付过工资税之后,还有可自由支配的每周10先令的工资。但是,为确保课税后,劳动者能有这个工资额,地方的劳动价格必须提高到12先令6便士。这个意思是说,为了能够支付占工资1/5的劳动工资税,工资就必须提高1/4。不论工资税率如何,在所有场合,工资会按照比劳动工资税税率高一点的比例增加。比方说,如果劳动工资税税率为1/10,那么劳动工资不久就会升1/8,而不是升1/10。

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可由劳动者支付,但是严格地说,劳动者都不用垫支。在课税后,如果劳动需求及食物价格仍然保持课税前状态,那么就和上述情况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以及其他超过这项税额的很多款项,都直接由雇主垫支。至于最后的支付,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劳动工资因课税而提高的数额,由制造业主垫支。制造业主有权把劳动工资课税的垫支额以及应得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因此,工资提高的数额以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支付。乡村劳动工资因课税而提高的数额,由农业资本家垫支,农业资本家如果要使用与以前相同人数的劳动工人就必须付出比以前大的成本。为了收回这较大的资本以及其应获得的普通利润,农业资本家就要留下较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或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导致的结果就是农业资本家对地主少付地租。所以,劳动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都由地主支付。总之,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会使地租大为缩减,也会使制造品价格大幅上涨。这比征收一种与该税收数额相等的税,所造成的影响要大得多,比如可以适当地分配:一部分课于地租,一部分课于消费品。

如果对工资直接课税,不会使工资相应增高,那么就是一般劳动需求减少了。农业衰退、就业率降低、土地劳动年产物减少,大概都是征收工资税的结果。不过,劳动价格总是会比没有此税前的劳动价格高。并且这些增加的劳动价格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利润,最终都由地主和消费者来垫支。

对乡村劳动工资所课的税,不会因此税而提高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其原因与农业资本家利润税不会因工资税上涨而提高一样。

这种税虽然不合理,也有很多害处,但是许多国家还在实行。法国对乡村劳动者以及日工劳动所课的贡税,也属于这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是根据他们所在地的普通工资率计算的,并且,为避免他们承受额外负担,每年只按照不超过200日的工资估算。每人所纳的税,依各年度的情形而有所不同,这主要取决于收税员。波希米亚1748年开始变革财政制度,其结果是对手工业者的劳动课征一种很重的税。手工业者按照四个等级来纳税:第一级,年税为100佛洛林,每佛洛林按1先令10便士半来换算,共计9镑7先令6便士;第二级,年税为70佛洛林;第三级,年税为50佛洛林;第四级,年税为25佛洛林。这其中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及城市最低级的手工业者。

我在本书第一篇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相对于比较低级的职业来说,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对这些报酬课税的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照略高于该税的比例提高。如果报酬没有这样提高,那么这类职业就与其他职业不能列于同一地位,从而导致从事这些职业的人数减少。

对于政府官吏的报酬并不总是保持适当的课税比例,其原因在于这类职业并不像其他普通职业者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国家掌权者,对自身乃至其从属者,大都给予超过限度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官吏的报酬可以课相对较多的税。当大官的人报酬较高,在各国一般都是人们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即使比其他收入所得税高一些,民众也不会反对。比如,在英格兰,如果按照土地税法是每镑征4先令时,对于年薪过百镑的高薪俸官吏来说每镑征收5先令6便士,是极得人心的。

第五项 其他收入附加税

这里的其他收入附加税,即是无区别地加在各种收入上的赋税,主要包括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收是从所有纳税者各种收入中再次征收而得,无论纳税人的收入是来自地租、资本利润还是其劳动工资。

埃菲尔铁塔

埃菲尔铁塔是资本主义经济繁荣昌盛的象征。它是巴黎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它和纽约的帝国大厦、东京的电视塔同被誉为西方三大著名建筑。1889年,在法国大革命100周年之际,法国人在巴黎举办了国际博览会,展示了他们最引人注目的成果——埃菲尔铁塔。

人头税

如果想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收入比例来征收人头税,那是不可能准确的。个人财富每天都会变化。如果不加以细致调查,或者说至少每年调查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都是依赖税务人员一时的判断,那样这种征税就必然会是任意而不确定的。

如果人头税不按照纳税人的财富收入比例征收,而按照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完全不公平了。因为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常会不一样。

因此,如果要使这类税公平,就要使其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果是确定的、不是任意的那么此税也就不公平。不论税率是重还是轻,不确定总会引起不满。对于较轻的赋税,人们也许可容忍这种不公平;但对于重税,一丁点不公平都会引起反对。

在威廉三世统治时期,英格兰曾推行过各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所纳税额,都是根据身份而定的。身份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贾,只要财富在300镑以上,都缴纳同样额度的税。考虑他们的税额时,都是从他们的身份角度来定的。

而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推定的财富量来课税,然后又改成按其身份课税。法律家、辩护人、代诉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课人头税每镑3先令,然后又改为按身份课税。在课税过程中,如果所课税不是太重,即使相当不公平,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不确定,就会引起很多人不满。

法国本世纪初推行的人头税,现在还在继续推行。民众中的最高层,所课税率不变;最低层民众则依其推定的富裕程度,每年税率各不相同。宫廷中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以及官吏、军队的士官等,实行第一种课税率不变的方法;各州的较低层民众,则以第二种方法课税。法国的达官贵族,对于那些对他们有些影响的税,一般都能接受,只要这些税不是太重,即使很不公平也没关系;但是他们一点也不能忍受州长任意估算税额的做法。但是不管在哪个国家,下层民众都会接受来自国家官吏的课税。

英格兰的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本应收到的金额。而法兰西的人头税,却总是能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英国政府是温和的,当它对各阶层民众课征人头税时,都能满足于所征得的金额;不能完纳或不愿完纳的人(这种人很多),可能因其法律宽大,不会强制完税。即使国家蒙受一些损失,也不要求其补偿。法国政府则对每个课税区,课以一定金额,并且州长必须竭尽所能收足金额。如果某州申诉所纳税额太高,可以在次年的估定税额上,按照前年度多纳的比例予以扣减,但本年度估定的税额,是必须缴纳的。州长为了确保收足本税区的税额,有权规定征收额度大于国家的估额。这样一来,有纳税人破产或无力完纳的部分,就可以由其余纳税人来负担。这种格外课税的决定,由第一任州长裁决,至1756年废止。但在这一年,这种权力回归枢密院。据法国赋税记录人员观察,各州贵族及享有不纳贡税特权的人,负担的人头税比例最轻。最大部分的人头税,则是课在负担贡税之人身上。具体办法是依据他们所付贡税的多少,每镑课以一定金额的人头税。在底层民众身上课征的人头税,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课征的直接税,但征收这种税有很多不便之处。

征收人头税,无需很多费用。如果严格厉行,会为国家提供一项很确定的收入。就因为这个缘故,不充分考虑底层民众生活及安全的国家,人头税的推行极其普遍。不过,一个普通帝国由此取得的收入,只不过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而且,此税所征得的最大金额,可由其他对民众更便利的方法来征得。

消费品税

没有哪种人头税能按人民收入的比例征收,因此就引发了消费品税的出现。国家不能直接按比例对人民的收入课税,就间接对他们的支出课税。对他们的支出课税,也就是把税加在支出购买的消费品上。

钢铁工业

工业化是繁荣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最重要基础。在近代历史上,钢铁工业是每一个强盛国家不可或缺的支柱产业。它所创造出的巨大物质力量完全改变了客观世界的面貌,从而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全新时代。

消费品也许是必需品,也许是奢侈品。

这里说的必需品,不仅是维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是一个国家习俗已经认定,如果缺少它,就连最底层人民也觉得有伤体面的那类商品。

例如:麻衬衫严格说来并不算是生活上必要的物品,但是,在欧洲大部分地区,一个工人如果没有穿上麻衬衫,是羞于见人的,没有衬衫表示他穷到了丢脸的地步。在英格兰,同样的习俗使皮鞋成了生活必需品,哪怕最穷的人,他们如果没有穿上皮鞋,是不会出去献丑的。

所以,在必需品中,不仅包括最底层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品,还包括那些习俗使其成为最底层人民都必需的物品。

此外,还有些物品叫作奢侈品,当然并不是因为使用它有什么困难。比如,英国的啤酒、麦酒,甚至在葡萄酒产地出产的葡萄酒,我都称为奢侈品。因为这类饮料并不是维持生活的必需品,而且各国习俗也没有使其成为有关面子的必需品。

由于劳动工资受劳动需求和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两部分决定,所以,只要提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就会提高工资,使劳动者有能力购买当时的各种必需品。对此必需品所征的税,必然会使其价格提高,并且提升部分要略高于税款,因为垫付此税的商人除了要收回垫金外,还要得到利润。因此,这类必需品税,必定使劳动工资按此必需品价格上涨的比例提高。

因而,对生活必需品和劳动工资课税,所产生的影响一样。开始劳动者虽需自己支付此税,但是从长期来看,甚至不用他垫付,最终都会通过工资的增加而由其雇主返还给他。

西里西亚

西里西亚是中欧的一个历史地名,位于今波兰、捷克和德国三国交界处。西里西亚在中世纪时,最初属于波兰皮亚斯特王朝;后来被波希米亚王国夺得,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526年起,它随着波希米亚王国归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统治。1742年,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在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中取胜,从奥地利获得西里西亚的大部分,这些地区后来组成了普鲁士的西里西亚省。1945年之后,西里西亚绝大部分并入波兰。小部分位于德国萨克森自由州,而过去由奥匈帝国统治的部分现在位于捷克。

如雇主是制造商,他将把增加的工资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转到货物价格上,所以,此税的增加利润的支付,最后将由消费者负担。如雇主是农场主,则此税将由地主负担。

对贫穷者的奢侈品课税有所不同。课税品价格的上升并不一定会增加劳动工资。例如,同为富人和穷人的奢侈品——香烟,对其课税就不会使劳动工资提高。在英格兰香烟税达其原价的3倍,在法国达15倍,但劳动工资并没因税率高而受到影响。在英格兰和荷兰,茶、砂糖已成为最底层人民的奢侈品;在西班牙巧克力糖也如此。对其课税与对香烟课税一样,也不会影响工资。没有人去考虑对各种酒类所课的税有没有对劳动工资产生影响,浓啤酒每桶征附加税3先令,致使黑麦酒价格陡增,而伦敦工人的工资并未因此提高。

这类高价商品不一定会降低下层人民养家的能力。对于朴实勤劳的贫民而言,这种课税可以使他们不用那些奢侈品。此举不但没有使他们养家的能力减低,反而会增加。

一般来说,主要都是勤劳的贫民养活大家庭及提供劳动力。当然,那些胡作非为的贫民,在奢侈品价格上升以后,他们将不顾家庭困难依然像以前一样购买,这样的人一般不能养家,连他们的孩子大概都因照料不周、营养不良而夭折。即便孩子身体健康,生活在一个父母品行不好的家庭中,多少会染上不良的德行,他们长大后可能会危害社会。

所以,贫民奢侈品价格的上升,虽然会给这种行为不端的家庭带来困苦,降低他们养家的能力,但并不会减少国家的有效劳动人口。

然而,如果劳动工资不随必需品价格上升而增加,必然会降低穷人养家的能力和有效劳动力的提供。

对奢侈品课税,只会增加这件商品本身的价格。对必需品课税会提高劳动工资,也就会提高一切制造品的价格,从而降低它们的消费量。奢侈品税,最终是由课税品的消费者无偿支付,它们将平均落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及劳动工资等收入上。

必需品税,有一部分最终是由地主以减少地租的方式为其支付,另一部分是从提高制造品价格中由富有的消费者或地主等为其支付。中等和上等阶层人,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一直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因为这些税收最终全都要他们支付。其中地主的负担最重,他们常以两种身份支付此类税:一是以地主身份减少地租收入;二是以消费者身份增加消费支出。

马太·德克尔关于生活必需品税的观察十分正确。他认为,某种税转移到商品的价格上,有时会重复累积四五次。就如买一双皮鞋,你不但要支付这双鞋的皮革税,而且还要支付生产者在生产这双鞋时所消费的生活用品税。

在英国,要缴税的生活必需品主要是盐、皮革、肥皂及蜡烛。

盐是最古老最普遍的课税对象。现在欧洲各地都实行盐税,在英格兰每蒲式耳3先令4便士,约是其原价的3倍,在其他国家可能更高。但人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购买盐,因为一个人一年消费不了多少盐。因此,虽然盐税很重,但没人会感到有负担。

皮革是一种真正的必需品。亚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成了必需品。在冬夜较长的国家,蜡烛是必要工具。英国的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3便士半,皮革税约达原价的8%或10%,肥皂税约达原价的20%或25%。蜡烛税为每磅1便士,约达原价的14%或15%。对这四种生活必需品所课的税,势必会增加穷人的生活支出,从而也应提高他们的劳动工资。

在英国寒冷的冬季,燃料算是必需品,其中以煤价最为低廉。燃料价格对劳动工资影响非常大,以至于英国主要制造业都集中在产煤区,因为其他区域很难便利地使用燃料。在一些制造商那里,煤是重要的贸易对象。如果奖励合理,就有利于把煤从产量多的地方运往有需求的地方。然而立法机构不但不奖励,还对通过海运运输的煤,每吨征3先令3便士的税。陆路运输或内河航运的煤则一律免税。因此,煤产地煤价便宜且无需缴税,远离煤产地的地方煤价昂贵还要负担重税。

这类税能给政府带来一大笔收入,因此政府将继续推行此税。例如,在农耕社会,谷物出口的奖励金会提高其价格,提高劳动工资,政府却没有收入,反而还要支出一笔大费用。

许多国家对生活必需品所课的税,比英国高得多。它们对面包征收的赋税,包括对面粉及粗粉所征收的税。在荷兰一些城市,就因此使面包的价格增加了一倍。在乡村,根据每个人消费面包的种类和数量,每年还要征收一些税。

比如,消费小麦面包的人,缴税3盾15斯泰弗,约合6先令9便士半。这些税使劳动价格提高,却导致了荷兰大部分制造业的荒废。在米兰公园、热那亚各州、摩登那公国、帕马、普拉逊蒂阿、瓜斯塔拉各公国,乃至在教皇领地,都可见到同类税。

在各国,肉类税比面包税更普遍。当然,肉类是否是生活必需品,每个地方说法不一。

不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都可以有两种方法课税:一是根据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定期征收税款;二是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向商人收税。

对于不能立即用完又可继续消费很长时间的商品,适用于前一方法,比如,马车税和金银器皿税。对于可以立即消费完或消费较快的商品,则适用于后一方法。

一辆马车如果好好管理,可以用10~12年。对买者来说,为拥有马车而每年缴纳4镑的税,要比除马车费用外,另付给造车者40或48镑工资更为方便。所以,对于耐用消费品来说,第一种方法更好。

马太·德克尔爵士有一个著名主张,所有商品都在消费者开始消费时,逐年缴纳一定金额的税,商人则不缴纳任何税款。此计划的目的在于消除一切进出口税,使商人的全部资本可用于扩大商业贸易,而不必把任何资金用于垫付税款。

但是,对快速消耗品也用这种方法课税就难免存在以下四种严重弊端:第一,和普通课税方法比这种课税方法不太公平,即不能很好地按照各纳税者的费用和消费比例课征;第二,按照这种方法课税,消费某种商品,可以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又或一季度一次付许可执照的费用,这种方式对快速消耗商品来说就行不通了;第三,这种税减少奢侈的作用趋小;第四,如果要一个劳动者喝每瓶黑啤酒时就纳税,要比让他按时间段为所喝的酒付税方便得多。因此,对所收税额来说,如不加以残酷的手段,这种课税方法就不如现行课税方法。

1727年的那不勒斯

那不勒斯是意大利南部的第一大城市,以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美食而著称,一些地方也将其译为拿波里。16世纪时,那不勒斯在西班牙的统治下曾是仅次于巴黎的欧洲第二大城市。但在意大利统一的过程中,过度的为国捐赠使那不勒斯经济崩溃,接踵而来的两次世界大战更是对那不勒斯造成了空前打击,使这座古城失去了曾经的光辉。

国内消费税,主要是针对那些由国内制造且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除了前面说的盐、肥皂、皮革和蜡烛税以外,其余国内消费税几乎全是出在奢侈品上。

关税远比国内消费税推行得早。此税称为“customs”(习惯),即表示这种支付是远古沿用下来的一种惯例。最初,被认为是针对商人利润而课的税,但是在那个时代,无法对商人的利润直接课税。也就是说,这种税最后都会落在消费者身上。

外国商人的收益,往往会遭到国人很大的妒忌。加之,为了保护本国商人的利益,外国商人需要缴纳更多的税。

在古代,关税是平等的,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也不管是进口商品还是出口商品。它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羊毛和皮革征收的关税,这种税主要都是出口税;第二类是葡萄酒税,即对每吨葡萄酒收税,称为吨税;第三类是对其他一切商品所收的税,即按照规定的商品价格每镑收税,称为镑税。

爱德华三世第四十七年,除征收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及葡萄酒外,还对一切进出口商品收税,按商品价格每镑收税6便士。查理二世第十四年,此税提高到每镑1先令,但3年以后,又降回6便士。亨利四世第二年,又提高到8便士,两年后又回到1先令。从这一年到威廉三世第九年,此税一直为每镑1先令。

议会曾根据法令将吨税和镑税划归国王,称之为吨税和镑税补助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镑税补助税都是每镑1先令或5%。因此,在关税用语上,所谓补助税一般就是指这5%。

普鲁士

17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的勃兰登堡侯爵吞并了东普鲁士,使之首次成为德意志领土。1701年勃兰登堡侯爵腓特烈三世,宣告普鲁士公国在德意志联邦诞生。之后短短二百年的时间里,普鲁士迅速崛起并统一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德意志帝国,成为德国近代精神、文化的代名词。

现在的旧补助税,至今仍按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制定的关税表征收。据说在詹姆士一世以前,就按这种关税表审定应纳税商品的价值。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两次所收的新补助税,是对大部分商品另外征收的5%。1/3旧补助税及2/3新补助税合起来组成另一个5%。1747年的补助税,是对大部分商品征收的第4个5%。1759年的补助税,是对一些特定商品征收的第5个5%。除这5项外,有时为救国家急需,还会增加其他补助税。

旧补助税制度规定对一切进出口商品征税。除若干特殊税外,后来的4种补助税都是针对进口商品。对出口商品所收的税大部分被废除,有时甚至奖励出口。对进口然后出口的外国商品,有时会退还部分或全部进口时所缴税。

在这种鼓励出口抑制进口的政策下,只有两三种原料的进口贸易没有受影响。商人和制造业者,都希望以最低价买入然后以高价卖出这些原料。因此,政府有时会允许一些外国原料免税进口。例如:英国的羊毛出口是被禁止的;海狸皮、海狸毛和远志树胶的出口被收较高的税。自从英国占领加拿大及塞尼加以来,几乎垄断了这些商品。

我在第五卷论述过,重商学说对于民众和国家的收入有不利影响。这种学说的流行使得一些商品的进口被完全禁止。于是,进口的商品就会大大减少。通过进口征的税自然也会减少,从而影响国家收入。

对于国内商品出口所给的奖励,以及对大部分外国商品再出口时所退还的税款,曾引起了许多欺诈行为和对国家收入破坏极大的走私行为。比如,为了得到奖励或退税,人们往往把商品运出港口马上又从本国的其他港口登陆。

到1755年1月5日,本年度的关税总收入为5 068 000镑,从收入中支出的奖励为167 800镑,退税金达2 156 800镑,两者合计为2 324 600镑,再扣除官吏薪酬和其他开支287 900镑,该年度关税的纯收入,就只有2 455 500镑。

由于进口商品的重税,导致我国进口报关减少,而走私在增加。相反,我国出口商有时为了虚荣心,有时为了获得奖励或退税,往往夸大其出口商品的数量。因此,我国在海关报关上,出口额远大于进口额。

征收关税时,如果进口某种商品没有在关税表上,就按照进口商的申报,对其价值每20先令征收4先令便士的关税,即相当于前面说的五种补助税或5种镑税同比例的关税。关税表包含的内容广泛,一些鲜为人知的商品也被列举其中。但有的商品很难确定其类型,应按照什么税率征税。这些往往使收税官员出现失误,使进口商感到很麻烦,而且还要支付高税。所以,关税的准确性远不如国内消费税。

为使大多数人民能按照消费比例来提供国家收入,似乎没有必要对于消费的每种商品征税。国内消费税与关税似乎同样平等地由消费者来负担。但国内消费税,只对一些用途极广、消费极多的商品征税。因此,如果关税也只针对少数商品,就不致有损国家收入,还可带来很大利益。

在英国,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外国货,主要是葡萄酒和白兰地,以及美洲和西印度所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所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及一些纺织物等。这些也是现在关税的大部分收入来源。

除了对这些外国商品征税,对其他的外国商品以垄断为目的而征税,可以在国内市场上给本国商人带来利益。因此,废除一切禁令,对外国商品征以适度关税,可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我国的工人仍可在国内市场上获得很大利益,而现在对政府没有提供收入以及仅提供极少收入的许多商品,到那时都会提供相当可观的收入。

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有时会因减少商品的消费量或走私而减少。

当收入减少的原因是由于消费量减少时,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降低关税。

当收入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变相鼓励走私时,解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降低关税,从而减少走私的诱惑;二是设立阻止走私的税收制度,增加走私的难度。经验表明,消费品税比关税更能增加走私的难度。

有人主张,进口商可以把进口的那些要缴关税的商品放进自己所准备的仓库,或寄放在国家所准备的仓库里,但仓库钥匙须由海关工作人员掌管,不能随便打开。如果商人把商品运到自己的仓库里,必须立即缴税,以后也不退还。另外,海关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检查,以确保仓库里所存商品数量与纳税商品数量相符。

如果商人把商品运到国家仓库,在用于国内消费之前是不必纳税的。如果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再出口国外,则完全免税。此外,商人在销售商品时,需随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确保销售的商品都付了税。现在英国对进口蔗糖、酒所收的消费税,就是依这种制度管理。因此,如果这些税与消费税一样只征收在少数使用广、消费多的货物上,就能建立一种类似于消费品税的管理制度。

如果采用这种税务管理制度,即使关税很高,走私也会被抑制;如果各种税是根据能提供给国家的最大收入的多少而提高或降低,把它作为收入的手段而非垄断,那么只要对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少数商品征收关税,就可能获得与现在关税一样多的纯收入,并且关税也能变得与消费税一样准确明了。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取消外国商品再出口的退税和国产商品出口奖励,可以节省巨大开支。

同时,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也会获得很大利益。大多数未收税商品,包括一切生活必需品和所有制造原料,将完全自由地出口到世界各地,获取利益。

由于生活必需品可以自由进口,它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就将下降,那么,劳动的价格也将相应下降,但劳动的真实报酬却不会减少。劳动的价格下降,使国内制造品价格也随着下降,国内制造品就可在国外市场中获利。由于制造品的原料可以自由进口,使其制品价格下降幅度更大。

如果英国可以免税进口中国和印度的生丝,那英国的丝制品价格就比法国、意大利便宜。那时,就没有必要禁止外国丝绒的进口。因为本国廉价的制造品,不但保证我国商人能占有国内市场,而且还能更好地占据国外市场。

如果这些商品能免税出口到外国,那贸易就完全自由了,商人将享有其中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如果这些商品用于国内消费,在商品销售出去之前,销售商没有必要垫付税款。因此和那种一旦进口就要垫付税款的情况相比,销售商这时就能以更低廉的价格把商品卖出。这样,在同一税率下,就连需要纳税的外国贸易,也将获得更大利益。

美第奇花园

美第奇家族在艺术和建筑方面有着巨大贡献,堪称整个文艺复兴的赞助商。乔凡尼·美第奇率先援助马萨其奥并且订货重建圣洛伦佐教堂,科西莫·德·美第奇是多那太罗的好朋友,而从洛伦佐·美第奇开始的几代人都是米开朗基罗最大的客户。在建筑方面,美第奇家族给佛罗伦萨留下了许多著名景点,其中包括乌菲兹美术馆、皮蒂宫、波波里庭院和贝尔维德勒别墅等。图为美第奇家族的府邸之一。

罗柏特·沃尔波尔著名的消费品税案,就是针对葡萄酒和烟草的税制。他当时向议会提出的提案,虽只含有这两种商品,但那只是一种广泛计划的开端。因此,走私商人和营私党派坚决反对这项提案,反对的猛烈程度,让首相不得不撤回提案,致使以后再也没有人敢重提此计划。

对从国外进口在国内消费的奢侈品收税,有时虽不免落在穷人身上,但主要还是由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的人负担。如对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所收的关税。

对于国内生产并在国内消费的奢侈品收税,由所有阶级的人平均负担。穷人要为自身消费的麦芽、啤酒、麦酒纳税;富人则要为自己及下人所消费的各种商品纳税。

这里需要注意,在任何国家,下层人民或中产阶级以下人民的全部消费,比中产阶级或中产阶级以上人民的全部消费要多很多。与上层阶级人民的全消费相比,也要多得多。

原因如下:第一,各国的资本几乎都用于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分配给下层阶级的人民;第二,由土地地租及资本利润所产生的大部分收入,都分配给下层阶级的人民维持生活;第三,一部分资本利润作为所得的收入,用于这个阶级;第四,甚至一部分土地地租,也用于这一阶级,因为普通劳动者,有时也会拥有一两亩土地。这些下层人民的费用总量,其实并不少,可占社会全部费用中的大部分。因此,对上层阶级的征税少于对其他所有阶层的征税,甚至比征收下层民众的税收还少。

所以,在以费用为对象所征税中最能提供收入的,要算针对国产酒类及其所用原料收的消费税,而消费税主要是由普通百姓负担。

但是,应当对下层阶级人民的奢侈品消费征税,而不是对他们的必需品征税。对他们必需品消费征税,最后实际是由上层阶级人民负担,即由年农产品中的小部分负担。因此,这种税必然会提高劳动工资,减少劳动需求。

只有不让此税由上层阶级人民支付,劳动价格才不会提高,国家劳动产品不减少,劳动需求也不会减少。即使劳动需求因此税而减少,劳动工资也比没有此税时高。提高的这部分工资,最后必定由上层阶级支付。

在英国,用于自家消费而酿造发酵饮料和蒸馏酒精饮料是免消费税的。此免税政策,目的在于避免收税人员经常对私人家庭做检查访问,事实上这会使穷人比富人的负担重。虽然很少有人自己制作蒸馏酒精饮料,但在乡下,许多中等家庭及中等以上家庭,都使用自己酿造的啤酒。他们酿造高度啤酒的费用比普通酿造者每桶便宜8先令,普通酿造者要从其所垫付的费用和税金中得到利润。

因此,与普通人相比这些人家所饮用的饮料,至少每桶要便宜9先令或12先令。同样,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麦芽,每人却须纳税7先令6便士,7先令6便士等于麦芽10蒲式耳的消费税,而麦芽10蒲式耳是节俭家庭全家一次所能消费的数量。可是,富人家庭所饮用的麦芽饮料占其所消费饮料的小部分。但也许因为这个税,也许因为其他原由,自家制造麦芽没有自家酿造饮料那样普遍。

英国妇女使用珍妮纺纱机劳动

1764年前后,英国布莱克本织工詹姆斯·哈格里夫斯发明了一种现代机械纺纱机,称为“珍妮纺纱机”。珍妮纺纱机是早期工业革命的核心成果之一,被弗雷德里克·恩格斯誉为“使英国工人的状况发生根本变化的第一个发明”。图中,英国妇女正在使用珍妮纺纱机生产。

酿造自用饮料的人,不必像制造麦芽的人一样纳税,这是为什么呢?

有人认为,对麦芽征收较轻的税所得收入,比现在对麦芽、啤酒及麦酒征的重税所得多得多。那是因为,酿酒厂比麦芽制造场逃税的机会要多。另外,为酿造自己消费的饮料可以免税,而为自己消费而制造麦芽的人却要缴税。

伦敦的黑麦酒酿造厂,普通每夸脱麦芽可酿酒两桶半到三桶。各种麦芽税,为每夸脱6先令;各种高度啤酒及淡色啤酒税,为每桶8先令。因此,在黑麦酒酿造厂,针对麦芽、啤酒及淡色啤酒收的税,每夸脱的麦芽及所产的酒共26先令到30先令。

以普通乡村为销售对象的乡村酿造厂,每夸脱麦芽至少可产2桶高度啤酒和1桶淡啤酒。淡啤酒所纳税,为每桶1先令4便士。所以,在乡村酿造厂,一夸脱麦芽及所产啤酒所纳的税,常为26先令。

全国平均计算,一般不会低于24先令或25先令。但是,废除一切啤酒税,而把麦芽税增加3倍,即对麦芽每夸脱的税由6先令升至18先令,其所得收入比现在各种重税所得收入要多。

不过,在旧麦芽税中包含了苹果酒每半桶4先令和高度啤酒每桶10先令的税。1774年,苹果酒税的收入只有30 083镑6先令8便士,比平时的税额少。对高度啤酒征税虽然多,但因其消费不多,收入还不如苹果酒税。

为弥补这两种税的不足,地方消费税包含:一、苹果酒每半桶6先令8便士的旧消费税;二、酸果汁酒每半桶6先令8便士的旧消费税;三、醋每桶8先令9便士的旧消费税;四、甜酒或蜜糖水每加仑11便士的旧消费税。用这些税的收入,足够弥补麦芽税中针对苹果酒和高度啤酒所征税的收入。

麦芽除了用以酿造啤酒和淡色啤酒外,还用以制造下等火酒及酒精。如果麦芽税提高到每夸脱18先令,那就有必要降低以麦芽为部分原料的下等火酒及酒精的消费税了。在麦芽酒精中,通常用的麦芽为原料,其他的有时全用大麦,有时大麦占,小麦占。麦芽酒精蒸馏税里走私的机会和诱惑,比在酿造厂或麦芽生产厂里大得多。酒精容积较小而价值较大,所以走私机会多,其税率较高,每加仑达3先令便士,所以走私诱惑力大。

增加麦芽税,减少蒸馏税,就可减少走私机会和诱惑,从而增加国家收入。

由于酒精饮料被认为有害健康、有害道德,所以英国过去某个时期的政策限制这种饮料的消费。按此政策,酒精饮料应保持高价,不应降价,因此对蒸馏所征税就不应降低太多。而麦酒、啤酒等对健康无害又能鼓舞精神的饮料,则应大幅降价。这样,人民的税务就可部分减轻,同时国家收入也可增加。

达文南特博士反对这种改变,他认为现在的消费税已经很平均地分配到麦芽制造者、酿造者及零售商的利润上。在消费税影响下,将全由麦芽制造者负担,酿造者及零售商可从酒价的上涨中补偿已缴的税,麦芽制造者却不能。对麦芽征这么高的税显然不公平,并且势必减低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

当然,一种税加在商品上可能使商品更贵,从而减少此商品的消费数量。但麦芽的消费,是在其酿成酒后。对每夸脱麦芽征收18先令的税不会使酒的价格比征收24先令或25先令的税更高;而这些酒的价格也可因此减低,消费可能因此增加。

麦芽制造者能在麦芽价格上涨后收回18先令,如同酿造者能在酒精价格上涨后,收回24先令或25先令,有时乃至30先令一样。麦芽制造者对麦芽每夸脱垫付18先令的税,比酿造者对其酿造所用的麦芽每夸脱垫付的税要少。而且,麦芽制造者不会在仓库里保存很多的麦芽存货,相比之下,酿酒者卖出其酒窖中的存货则需要更长时间。

不减少大麦的需求,也不会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与其他同样质量土地的地租及利润大约相同。如果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较少,则耕地将用作他途;如果地租和利润较多,将把更多的耕地用于栽植大麦。当土地的某一特定产物的价格垄断时,对此商品征的税就必然会减少该土地的地租和利润。

例如,当葡萄酒的产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量时,其价格就要比同样质量土地生产的其他产物高。现在如对葡萄酒征税,必然会减少葡萄园的地租和利润。因为,葡萄酒的价格已经达到通常市场上的最高价格;售卖数量不减,其价格也不会再涨;如果缩减售卖数量,损失会更大,因为土地不能转用生产其他产物,所以赋税的全部负担将落在地租和利润上,确切地说,是要落在葡萄园的地租上。

当有人提议新征砂糖税时,我国蔗糖种植者常常说,此税的全部负担不会落在消费者身上,而要落在生产者身上,纳税以后他们无法把砂糖价格提高。可是,纳税以前砂糖价格已是垄断价格了,其实垄断者的收益随时都是最适于课税的。

至于大麦的普通价格,却从来没有成为一种垄断,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总是与同样质量的其他土地的地租及利润保持适当的比例。对麦芽、啤酒及淡色啤酒征的税,从未使大麦价格降低,也未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及利润。由于麦芽税的提高,酿造者为麦芽所支付的价格也按比例提高,而使商品的价格上下波动。因此,这类税最后总是由消费者支付,而不是生产者支付。

以自己消费为目的酿造者,可能由于这种制度的改革而受到损失。非常不公平的是,现在上层阶层所享受的免税,却由普通的劳动者负担。因此,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妨碍了利国裕民制度的实行。

除上述关税及消费税外,还有一些更不公平、更能影响商品价格的税收。比如法国的路捐、桥捐税。在古老的撒克逊时代叫做通行税,其目的与我国道路通行税及运河通行税相同,即用以维持道路与水路通畅为此目的的税,最适合按照商品的容量或重量征收。最初,这些税为地方税或省税,用于地方或各省的开支,所以其管理权是掌握在特定市镇、教区或庄园,他们负责实施此税制。可是,许多国家不负责任的君主把此税收的管理权握在自己手中。他们把税提高,却完全不注意其实施情况。

根据其他许多国家的例子,如果英国的道路通行税成了政府的一个收入资源,无疑是由消费者按照他所消费商品的容量或重量的比例支付。严格地说,当这种税不按照商品的容量或重量征收而按照其设定的价值征收时,它就成为一种国内关税或消费税,将大大阻碍国内贸易。

在一些小国,对于由水路或陆路通过该国领土运输的商品征收类似的税,即通过税。它是唯一一种完全由他国国民缴纳的税。例如,位于波河及各支流沿岸的许多意大利小国就凭此税取得部分收入。

世界最重要的通过税,是丹麦国王对一切通过波罗的海峡的商船所收的税。

如大部分关税和消费税那样,奢侈品税最终由消费商品的人自愿纳税,不会平等地按比例分到每个人的收入上。因为每个人的爱好影响着消费,所以纳税的多少不能按照收入比例,浪费者所纳超过比例,节约者所纳低于比例,而是以他的爱好转移。

富人在未成年时期就可从国家的保护中获得很大收入,通过消费他贡献给国家的却很少。居住在其他国家的人,也没有从消费上对其获得收入的所在国政府有所贡献。如果一个政府隶属于或依赖于他国政府,这种不公平就会达到极点。一个在附庸国拥有广大土地的人一般愿意定居在统治国。爱尔兰就是属于附庸地位,所以向居住在外国的本国人收税的提议在该国大受欢迎。但是此税的收税标准很难确定,一般情况下,全凭个人自愿支付。

这种税是完全可以确定其缴纳时间和数额的。有时英国关税和他国类似各税并不确定,是由于纳税法律的措辞不明了造成的。奢侈品税,大都是在纳税者需要购买纳税品的时候缴纳,在缴纳时间与方法上是最方便的。

总的来说,这种税符合前面所述征税四个原则中的前三个,但违背第四个原则。此税的征收,人民所缴纳数目比实际归入国库的多,而且差额比其他税大。引起此弊端的原因,有以下四种:

第一,征收此税的税关和收税人员众多。他们的工资和津贴就是取自人民的税收。不过,英国的这项费用比其他大多数国家轻。以1775年1月5日为止的这个年度,英国消费税委员管理下的各税总收入达5 507 308镑18先令便士,这是花费了5.5%的费用征收到的。从此总收入中,扣除输出奖励和再出口的退税,其纯收入就减到500万镑以下。关税的纯收入不到250万镑;征收人员的工资等超过10%以上。而且海关人员的津贴要比工资高很多,有的甚至多两三倍。因此,如果海关人员的工资等达到了关税纯收入的10%以上,那么,征收此税的全部费用合计就超过20%或30%以上了。消费税的工作人员没有津贴,其收入部门的管理机构刚成立不久,所以没有海关那样腐败。如果关税只对少数商品征收,且按照消费税法征收,关税每年的征收费用就可节约很多。

沃尔夫将军之死

图为英国18世纪后期画家本杰明·韦斯特的画作,他的作品以描绘英国在殖民北美洲时期的历史事件为主。此图采用现实主义手法,再现了英国司令官沃尔夫在攻打魁北克时的“英勇行为”,沃尔夫在战争中负伤后继续指挥军队,直到城池被攻克才奄奄死去。

第二,必然对某些产业造成阻碍。因为被征税商品常因此而提高价格,所以不免妨碍消费,从而抑制生产。因国外商品缴税高而价格提高,而在国内生产和制造的商品所使用的劳动相对要少,这样就给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商人带来巨大利益,从而促使国内的许多其他产业转为生产这种商品。但在给国内某特殊产业带来鼓励的同时,有些产业也必然受阻。伯明翰制造业者所买的外国葡萄酒越贵,他为此而去购买的一部分金属器具价格就必然越低。这一部分金属器具的价值在减少,促使他增产金属器具的鼓励也就减小了。

所以,对一切消费品所征的税都会使生产性劳动量缩减到不再需要纳税时的状态:如消费品为国内商品,则纳税商品生产中所用的劳动量减少;如为外国商品,则与外国商品相关的国内商品生产上所用的劳动量减少。另外,由于此税违反了自然趋势,而常常改变国内产业的生产方向,是不利于发展的。

第三,如果对走私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而且有简单、安全的走私机会存在,许多人会毫不犹豫地进行走私。在许多国家,人们对于走私行为非常宽容,因此走私者往往可以进行大胆的交易。如果税收法律的刑罚要对他实施惩治,他通常会使用武力来保护这部分他早认为是自己的正当财产;如果走私者没落,他此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将被纳入国家收入或收税人员的收入中,用以维持非生产性的劳动。这样一来,社会的总资本就要减少,原来可由此得到维持的产业也要减少。

建设伦敦塔桥

19世纪英国工业飞速发展,伦敦的市政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1825年重建的白金汉宫、1834年重建的新国会大厦和1854年建成的大笨钟等宏伟的地标建筑,以及1831年通车的新伦敦大桥、1851年扩建的海德公园、1863年通车的世界首条地铁和1894年通车的伦敦塔桥等公共设施。其中伦敦塔桥从建成以来就一直是伦敦的地标。它不仅点缀了泰晤士河的优雅风光,还完美兼顾了伦敦日益繁忙的航运和路面交通两方面的需要,是世界桥梁建筑史上的一大杰作。图为1892年建设伦敦塔桥时的情形,人们在两尊巨大的桥塔中安置了四部升降梯。

第四,实行此税使经营纳税商品的商人不得不接受官员的频繁访问和检查,这给他们带来了烦恼。虽然烦恼不算费用,但人们宁愿花钱去掉烦恼,所以烦恼与费用相等。

消费税在这点上,比关税更让人讨厌。商人进口纳税商品时如已支付关税,再把商品运到自己的仓库中,海关人员一般就不会再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商品按消费税纳税,商人就会不断受到海关人员的审查。因此,征收消费税的工作人员也让人讨厌,其中最讨厌他们的要数走私商人,因为他们走私时常受到对方的阻止和揭发。

不过,一旦有了消费品税,将免不了给人民带来不便。一些国家认为消费品税是对商人利润所征的税,所以商品每出售一次就收一次税。如果对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征税,那么也需要对介于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的利润收税才公平。

例如:西班牙就是依此原则来设定消费税的。推行此税的国家,其大部分地区的商品都不能销售到远方,各地方的生产都须和其邻近的消费相适应。乌斯塔里斯把西班牙制造业的没落归于此消费税;西班牙农业的衰落也可归于此税,因为此税不但征收于制造品,而且征收于初级农产品。

那不勒斯王国也有同类的税,对所有的契约按其价值征收3%的税。该王国大部分城市及教区,都允许缴纳一种赔偿金代替此税。他们取得赔偿金的方法以不阻碍国内贸易为原则。因此,那不勒斯王国的税不像西班牙税那样具有毁坏性。

英国各地通行的统一纳税制度,使全国内地及沿海的贸易完全自由。商品可以在国内自由通行,不需要许可证和通过证,也不需要接受收税人员的访问和检查。这种由税制统一而取得的国内贸易自由,是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每一个国家都是本国大部分农产品的最广泛市场。

在法国,各省实行的不同税法需要在国家边界和各省边界设置许多检查人员,以阻止某种商品的进口或对商品征税,这种政策严重妨碍了国内贸易。

法国的税分为三部分:第一,适用1664年税法,称为五大包税区的各省,其中包括皮卡迪、诺尔曼及王国内地各省的大部分;第二,适用1667年税法,称为外疆的各省,其中包括边境各省的大部分;第三,所谓与外国享受同等待遇的各省,这些省被允许与外国自由贸易,但与法国其他各省贸易时,所享受与外国相同的关税待遇。如阿尔萨斯、茨图尔、凡尔登三个主教管区,还有敦刻尔克、贝昂那、马赛都属于这个部分。

在所谓五大包税区的各省及所谓外疆各省,都设有许多地方。这些税的征收,限于某个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如马赛市也征收某些地方税。这些税制都阻碍了国内贸易。

除此以外,法国对葡萄酒贸易也有特殊约束。这些约束,也因地区的不同有所差别。产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就是在葡萄酒贸易上受约束最少的省。这些省享有广泛的市场,并促使它们在葡萄的栽培、葡萄酒的调制上进行良好管理。

米兰这样的小国,其税法也和法国一样复杂。该国的6个省,各自对一些消费品实行税收制度。领土更小的帕尔马也分有三四省,并实行不一样的税收制度。在这样不合理的制度下,如果不是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适宜,这些国家恐怕早就沦为最贫穷的国家了。

有两种方法对消费品收税:第一,由政府征收,在这种情况下,收税人员由政府任命,直接对政府负责,政府收入随税收的变动而每年不同。第二,由政府规定一定数额,让包收者[1]征收,在这种情况下,包收者要自己任命和监督征收员,征收员对包收者直接负责。这种包税制度不可能是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包收者须垫付规定税额、人员工资及全部征收费用,以及应付许多复杂事务。承包这些税收,必须要具备大资本,也就是说只有少数极富裕的人有资格。因此,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好。

包收者绝不会觉得惩罚企图逃税的法律过于苛刻,因纳税者与其利益背道而驰,即使在包税到期的第二天纳税者普遍破产,其利益也不会受影响。在国家财政状况紧急的情况下,君主肯定十分关心是否收到足额的税收,包收者就会提出要求,希望法律更加严厉,从而他才能收到平常数额。而在这种非常时期,他们的请求通常被允许。所以,包收税法就一天比一天严苛。

一般来说,包收制运用较多的国家,其税法比君主直接监督征收赋税的国家严酷得多。

提供一定金额的包税者,不仅能取得某种赋税的权利,有时还能独占该课税品。法国就以这种方式征收烟草税及盐税。在这种情况下,包征者得到的不仅是向人民课取的过度利润,还有独占者享有的更大利润。烟草作为奢侈品,人们尚可选择买或不买,但盐这样的生活必需品就不得不在包税者处购买。因为如果不从包税者那里购买,便只能通过走私者取得。这两种商品的课税都相当繁重,于是走私就具有了强大诱惑。但法律是严酷的,加上包税者所用人员的提防,走私者几乎都难逃破产的那一天。每年都有数百人因为走私烟草和盐而坐牢,更有不少人被送上绞刑架。

这种征税方法给政府提供的收入倒是不少。1767年,烟草包额为23 541 278利弗,盐包额为36 492 404利弗,这两项包征从1768年起还将持续六年。估计看重君主收入而轻视民生的人大多赞同这种征税方法,所以许多国家都对烟草和盐设立了类似的赋税和独占,尤其是奥地利、普鲁士,以及意大利的大部分小国。

法国国王的实际收入主要有八个来源,即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税、盐税、国产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征。前三项一般在政府直接监管下由税务机关征收,后五项则大多采用包征制。就税收金额的比例而言,前者实际归入国库的比后者多。众所周知,后者在管理上存在更多漏洞。

看起来目前法国的财政可以进行三项重大改革。首先是撤销贡税及人头税,增加二十取一税,使其附加收入与前两者相当。这样,国王的收入便得以保持,征收费用也将大减;贡税及人头税给下层民众带去的负担能得到有效控制,且大部分上层民众的压力也会减轻。如前面提到的,二十取一税与英格兰的土地税类似。一般来说,贡税的负担最终都会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而人头税则主要按每镑贡税的比例向纳税者征收,所以它主要也是由同一阶级负担。

黄金时代的阿姆斯特丹

随着海上贸易的兴旺,荷兰在16世纪后期成为欧洲的储蓄和兑换中心。依靠雄厚的金融力量,荷兰的股票业也十分发达,阿姆斯特丹股票市场被后人称为“17世纪的华尔街”。到17世纪下半期,英国迅速崛起,同荷兰进行了三次争夺海上霸权的战争,才成为西欧发展的中心。图为荷兰画家伯克海德于1685年描绘的阿姆斯特丹。

因此,即使二十取一税按贡税、人头税两者所提供的税额增加,上层阶级的负担也不会为此加重。不过,毕竟现在贡税对地主及租户尚欠公正,改革难免会加重许多人的负担。所以,现在特惠享有者的利害关系及由利害关系引发的反对,恐怕就是这类改革的最大障碍。

其次是统一法国各地的盐税、国产税、关税、烟草税,即统一所有关税和消费税。这样一来,这些税款的征收费用便可大幅降低,且法国也能得到与英国相当的国内商业自由。

第三,将所有税目全部划归政府直接监管的税务机关征收,这样,包收者的过度利润就将纳入国家收入。不过,跟上述第一条一样,后两项改革计划也很容易遭到个人私利的阻碍。

法国的课税制度似乎完全不及英国。英国每年从不到800万人当中征取1 000万镑税款,却从未有人抱怨。根据埃克斯皮利神父收集的材料,以及《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作者的观察,法国包括洛林和巴尔在内,约有2 300万乃至2 400万人口,接近英国人口的3倍。法国的土壤和气候都比英国好,土地改良及耕作也远在英国之前,所以一切需要时间累积的事物,诸如城乡建筑优良、居住舒适的房屋等,法国都强过英国。那么英国能轻松征收1 000万镑税金,条件优越的法国应该有3 000万镑吧。

然而,根据我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法国1 765年及1 766年纳入国库的全部税款,只有30 800万利弗到32 500万利弗,折合英镑尚未达到1 500万。

照英国的纳税比例,我们期望法国的人口可以提供3 000万镑税收,但上述数目还未达一半。尽管如此,法国人民的赋税压力还被公认为远在英国之上。不过,如果除开英国,在欧洲,法国也算是最宽大温和的帝国。

煤矿矿井上的工人

煤炭是近代工业的食粮,如果没有煤,就没有大机器工业的发展,也就没有工业革命。正因为英国的煤炭储藏量非常丰富,所以才支撑着英国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中世纪,由于烧煤使空气污染,封建统治者严厉禁止采煤。工业革命兴起之后,煤炭工业因需求而迅速发展。1846年,英国煤炭年产量已经达到4 400万吨,成为欧洲乃至全世界第一大产煤国。

据说荷兰主要的制造业曾因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过重而遭到破坏,连渔业和造船业都受到波及。英国对生活必需品征的税额则很轻,没有影响任何制造业。英国制造业最重的税只有几种原料进口税,尤其是生丝进口税。

据说荷兰中央政府和各市每年收入在525万镑以上,但荷兰人口不到英国的1/3,因此按人口比例算,荷兰的课税肯定比英国重得多。

问题是,如果国家急需,而所有合适的课税对象都已征毕,那就必须对不合适的对象征税。因此荷兰共和国政府对必需品的重税并非出于无知,共和国要取得独立并维持,即使平常已经很节约,在开支巨大的战争面前还是不得不大笔举债。另外,荷兰不同于其他国家,仅为保住国土不被海水吞没,他们就得开销一笔庞大费用,这必然会加重人民赋税的负担。

荷兰取得现在的成就,其主要支柱正是共和政体。在这里,大资本家和大商人要么直接参加政府的管理,要么具有左右政府的实力。这样的地位给他们带来了尊敬和权威,所以哪怕在荷兰投资比欧洲其他地方的利润利息低,或是同等收入在荷兰能支配的必需品和便利品较少,他们仍然愿意在这里居住。大量富人的定居会使荷兰的产业保持活跃。但是,一旦发生大灾难,乃至破坏共和国政体或国家落入贵族和军人之手,那么这些富商的重要性也就全然消失。不再受尊敬的商人们不会愿意在这个国家继续生活,而是带着资本迁往他国。这样,完全靠他们支撑起来的荷兰产业和商业就会随着资本的离去而土崩瓦解。


[1]包收者:政府不直接向纳税人征税,而是采取招标承包的方式,包给商人,由承包人运用政府授予的征税权,自行确定征收办法,向纳税人收税,这样的承包商,也称为包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