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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
1.9.1.2 论司法费用
论司法费用

贫富分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明显,出于对富人财产安全的考虑,设立司法组织成为一种必然。该组织所需的费用最初来自原告的酬礼和对违法者的罚金。除薪俸外,司法人员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手续费。之后,国家以定额税向民众征收费用。

上节所述,维护国家安全,并使之免受他国侵略是君主的首要义务,这项是基于国家的整体利益而言。君主的第二项义务是基于国家的内部事物,即建立严明公正的司法行政机构,以保护每个国民都免受他人欺侮或压迫。完成此项义务所需费用因社会所处的发展时期不同而有很大差异。狩猎民族并不需要固定的审判官或常设司法行政机构。因为,人们几乎没有什么财产,他们除了能够毁伤他人的名誉或身体外,并无实际利益可言。况且,只有嫉妒、怨恨、愤怒等情绪能对他人产生过激行为,而人们也会对这种情绪加以克制。从而,它们也就不能支配人们的行动。所以,即使无司法官,人们也可在安定状态下依其本性共同生活。不过,欲侵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却常被富人的贪婪、穷人的好逸恶劳所激发。

任何社会,巨额财富所在之处就是不公所在之处,少数人的富裕建立在大多数人贫乏的基础之上。富人的阔绰往往会激怒穷人,而且匮乏和嫉妒也往往促使穷人对富人的财产加以侵害。对富人来说,即使他不去激怒那些满怀欲望、觊觎其财富的人,那些人也有可能随时对其财产予以侵犯。所以,只有依赖有力的司法保护才可能避免侵害,而司法官是一切违法行为的惩治者。因此,大宗财产的拥有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

任何民政政府都一定要先取得人们的信服。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某些人的支配呢?为什么会形成这种自然的服从性呢?其原因大致有四:

第一,个人资质上的优越。

它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优越。身体上的优越包括个人资质、体力、容貌、动作敏捷性等方面。精神上的优越包括智慧、道德、正义性、刚毅性、克制性等。只有当肉体有了精神优越的支持,才可能取得更大权威。单靠体力只会使个别弱者服从,德智兼备之人可获得非常大的权威。不过精神上的品质难以确切判断,总有惹起争议之处。因而,身体品质与精神品质的俱优往往是确立等级及制定服从法则的依据。

16世纪的印刷厂

15世纪末以来,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在欧洲开始形成。他们对于知识的渴求希望有一种能大规模生产印刷物的方法,于是,印刷手工业开始走上迅速发展阶段。但是在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之前,这一行业仍然保持着一种行会性质的模式。图为1568年的印刷厂。

第二,个人年龄上的优越。

和那些与其身体、财产、能力等方面都相同的年轻人比,老者总能博得人们更多的尊敬。北美土著人中,年龄是判定身份及地位的唯一标准。在文明富有的国家,如果其他方面都相同,而且除年龄之外再无确定身份的条件时,那么年龄就成为确定身份的唯一条件。在兄弟姐妹中,当继承难以分割,且东西又须全部归一人占有时,几乎都是长者优先。

第三,个人财产上的优越。

在野蛮社会,富人有更大优势。鞑靼酋长保有的牲畜是一笔巨大财富,可是他自己无法消费这些东西,除供养一千人之外别无他用。由于这一千人完全靠他生活,因而无论平时还是战时都须服从他。这样,他自然就成为其统帅和裁判官。酋长的地位就是其财富优越的结果。在文明社会,即使一个人拥有比他大得多的财产,而且他也维持一群人的生活,但是他所能支配的人或许也只是一些家仆而已。因为从他那里所获得东西的那一千人都已向其支付了代价,没有人认为完全靠他生活。但在文明社会,财产的权威仍然很大,年龄、个人资质等权威往往无法与之匹敌,这种状况存在于平等社会的任何时期,它常常引起人们的不满。狩猎社会时期,人们的财产普遍匮乏,造成普遍的平等,年龄、个人资质等方面的优越是拥有权威的绝对条件。到了游牧民族社会,社会财产出现不平等,财产的优越对权威的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如阿拉伯酋长、鞑靼可汗的权威都极大。

第四,个人门第上的优越。

这种优越以其先辈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在任何地方,传统世家都拥有巨额财富,或因财富而获得了声誉。与暴发户相比,传统家族更能赢得社会尊敬。因此,人们情愿服从传统强势家族,如果要对素来没有优越的家族表示服从则会气愤难平。

狩猎民族不会因财富悬殊产生显贵门第。不过,与愚昧怯懦者的后嗣相比,即便贤明勇敢者的后嗣之本领与前者相当,他们也会得到更多人尊敬。事实上,仅凭智慧和德行而保有其家世荣誉的大家族并不多。

门第与财富是人们显贵的来源,也是人类自然产生支配者与服从者的主因。二者的作用在游牧民族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游牧民族存在显贵门第的原因是人们并不懂得滥耗资财,所以很多家族都能世代保有大笔财富,因而显贵家族也以这个时期为多。那些大家族拥有巨额财富,供养的家奴众多,从而也能博得更多人尊敬;同时,其家族成员又因其高贵出身,从而很容易受到崇拜。这样,在同群或同族的畜牧者中,他便拥有更高权威。因而他可以团结更多人,并拥有强大兵力。在战争时期,人们更愿意集结于其门下,听其指挥。于是,他们凭借门第与财富自然获得了行政权。与此同时,对其所团结和支配者中的侵害他人者,他能强迫其赔偿他人损失。这样,无防御能力者自然希望寻求其保护,他对纠纷所作的评判更容易让人信服。于是,他们凭其门第与财富又获得了司法权。

17世纪的荷兰教师

欧洲早期的教育大多以宗教为依托,中世纪的很多学校都是由教会创建,神职人员任教,而神学也是其中的重要课程。到了17世纪,基森大学的两位教授最早提出了“教师专业化”概念,即呼吁重视教师作为一个独立职业的意义。欧洲的教育观念由此发生转变,班级授课制在欧洲日益流行,初等教育的入学率迅速提高。图为这一时期荷兰的一名教师。

综上所述,始于游牧民族时的财产不平等导致了某种程度的权力与服从,导致了维持权力和服从所必要的民政组织的产生。由此可见,民政组织的产生似乎与由君主设立的民政组织无关。但事实上,君主设立民政组织对权力和服从的维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特别是富人更愿意维护这种制度,也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护其既得利益。中等富足者认为,只有联合起来保障豪富的财产,豪富者才会保障中等富足者的财产。所有的牧民都认为,大牧场主的财产安全是他们自身财产安全的前提;维持大牧场主的权力又是他们的小权利得以维持的保障。只有自己完全服从大牧场主,比自己地位低的人才会服从自己。这样就出现了小贵族。小贵族又认为,只有保障小君主的财产,维护小君主的权力,他们自己的财产和权力才会得到小君主的保障。由此看来,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上就是为了保护富人,帮助其抵抗穷人;也可以说是保护有产者,帮助其抵抗无产者。

法国驻西班牙大使居烈马德

“大使”一词最早出现于凯萨所著的《高卢战记》中。最早的常驻大使出现在14世纪的欧洲,1341年,意大利的曼图亚城邦向巴伐利亚王国宫廷派遣大使,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大使的起源。此后,西班牙、法国、英格兰、神圣罗马帝国等国纷纷互派大使。1559年法国国王和西班牙国王签订《卡托—康布雷齐和约》时,首次出现向国际会议派遣的大使。图为18世纪末的法国驻西班牙大使。

在很长时期内,君主的司法权成为其收入源泉。求其解决纠纷的人总会送礼,以为酬谢。君权确立后,违法者不但要赔偿受害人损失,还要向君主交付罚金。因为其行为增添了君主的麻烦,搅扰了君主的生活,破坏了君主统治的和平。

最初,司法裁判权只由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后来,为了省去自己的麻烦,他们就委托给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不过,代理人要向君主或酋长提交司法收支报告。从亨利二世给巡行裁判官的训令中可看出,巡行裁判官到全国各地巡行的目的就是要为国王增收。当时,行政司法机构为君主提供的收入是君主取得的主要收益之一。这样,司法行政成为敛财组织,从而产生许多弊病。例如,如果执法者收受礼金,那么其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而且很难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如果送礼者的礼金未能让执法者满足,那么他们所得到的可能就谈不上公道。为了多得礼物,执法者往往延宕案件,久久不予裁决。为获取被告人的罚金,他又往往错判、冤判。这些弊病在欧洲各国的古代史中比比皆是。

19世纪的劳合社大厅

1688年,英国商人劳伊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17世纪是英国航运业迅速发展的时期,当时的伦敦商人经常聚集在咖啡馆里,边喝咖啡边交换有关航运和贸易的消息。劳伊德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到其咖啡馆来,从1696年开始出版《劳伊德新闻》,并使咖啡馆成为了航运消息的传播中心。后来,咖啡馆的79名商人每人出资100英镑,于1774年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在劳伊德咖啡馆原业务的基础上成立了劳合社,兼营保险业务。1871年,经议会批准,劳合社正式成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它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组织之一。

君主或酋长通常享有最高权力,没人有资格对其予以责问。如果他们滥用司法权,其过失将无法矫正。但是,如若他们将司法权交由代理人行使,其过失或许还有矫正可能。如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行不当之举,他不可能每次都得到君主或酋长的原谅。不过,如果代理者的不当之举出于君主或酋长的利益,即为了向委其重任者献媚,那么这种行为一般难以得到矫正。所以,无论在圣君还是昏君的治下,野蛮国度的司法行政都极度腐败,都难以公正平等地实施国家法度。

游牧民族的君主或酋长,其实就是他们集团或氏族中最大的畜牧主,其生活来源就是他们自己拥有的畜群。到农耕时代,君主或酋长不过是该国最大的地主。与普通地主一样,君主或酋长的生活来源完全依赖其私有土地,其臣民只有在受豪强欺压,并需要他对这类豪强予以惩处时,才会送他礼物。这种情况下所收的礼物可以说是其全部收入,也可以说是除紧急情况外,他所能支配的全部外来财物。据荷马所说,因友谊关系,阿伽门农赠给阿喀琉斯七座城池。在他拥有的七座城池中,阿喀琉斯所能获得的唯一好处就是人们的献礼。所以,这些礼物如果是君主的通常收益,那么就很难让他放弃。可见,如果此种状态继续存在,司法行政的腐败则万难消除。

此后,随着国家军队的常备化,国防费用不断增加,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已不足以支付国家的行政费用。于是,国家开始征收各种赋税以补国家经费之不足,这才有了君主、君主代理人及审判官均不得收取任何礼物的规定。当然,审判官此时已有薪俸,薪俸相当于其先前享有的礼物。不过,君主对薪俸也要征以税赋。至此,国家免除了审判费。实际上,任何国家的审判都不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不该让律师及辩护人白白为其服务,否则当事人难以得到满意的结果。而当事人付给律师及辩护人的费用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所以,虽然国王承担了审判官的薪俸开支,但诉讼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并未减少。禁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收取礼物或手续费的规定显然是社会趋于完备的一种体现,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腐败的作用。

审判官的报酬虽少,但因它是一个名誉官职,所以很多人喜欢做。就连地位低于审判官的治安推事一职,很多乡绅也竞相争取,尽管这一职位异常麻烦且毫无报酬可言。在各文明国家,所有司法人员的薪俸及一切行政司法费用只占国家所有经费的极少部分。

另外,所有司法经费都很容易从法院手续费中支出,这样不但会使司法行政腐败减少,而且也为国家节省了一笔开支。但是,如果法院手续费的一部分由君主等享有大权的人支配,并成为其绝大部分收入的来源,那么这种费用就很难被有效规范。而如果支配这项资金的主要是审判官,情况则不同。与君主相比,审判官更能遵守法律。实际上,与停收法院手续费相比,征收此项费用也同样可以避免腐败。这就要求对此费用有严格规定与管理。诉讼期间,要将其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只有当诉讼结束后,此费用才可按比例分配给审判官。这样,所有司法费用的开销就都可由这项工作的手续费来担负,而且不会使诉讼费明显增加。审判官在诉讼结束后才可支取所应得的手续费,这是为了激励审判官,使其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能勤勉。如果以审判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的付出来决定其酬金多小,则更可激励其勤勉。在法国,审判官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此。土鲁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的第二大高院,其审判官每年所得之薪俸仅与当地仆役的年薪相当,但精明、勤奋的审判官却能够过上安乐的生活,而怠惰者则不然。并且,法国高等法院还从未受到过人们的非难,似乎也从未有过腐败丑闻。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经费最初也出自于此,因而每个法院都尽力兜揽诉讼案件。例如专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有时甚至连不归其受理的民事案件也要越权处理。其受理依据是: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所行之不义犯了非法侵害罪等。王室特别法院是为国王征收收入,强制人们偿还所欠国王债务而设。不过,特别法院在这种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居然也会越权受理与契约有关的所有债务诉讼。其受理的理由是原告认为被告不偿还拖欠自己的债务,自己就无法偿还国王的债务。

如此,很多案件最终由哪个法院受理,就全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这使得各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上能够力求迅速、公平,以求招得更多的诉讼案件。现在,英国的法院制度为人所赞赏,这大概源于法院之间的竞争。在处理违反契约的案件时,普通法院不过是责令被告按契约上的规定赔偿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而特别法院对此所能作出的判决也不过如此。因此,普通法院所能给予原告的救助是充分的。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如此,如果佃户控告地主非法夺回其租地,那么他所能得到的赔偿绝对不是去占有土地。对此,普通法院对原告的救助就显得勉为其难,这类案件就得由特别法院受理。不过,为了免去此等损失,普通法院后来发明了扣留土地的令状,对非法剥夺、侵占土地的案件可予以有效救助,从而也就获得了这类案件的受理权。

爱迪生

著名的美国发明家托马斯·阿尔瓦·爱迪生,在他的一生之中创下了1 093项专利,被誉为“发明大王”;同时他还是一位大商人,如今在全球享有盛名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就是爱迪生一手创建。他还是汽车巨头亨利·福特的好朋友,两人在佛罗里达的别墅离得很近。

各法院收取诉讼案件的印花税,既可以提供司法行政费用,又不会增加社会一般性收入的负担。但是,这样却可能使审判官在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印花税。近代欧洲,辩护人及书记员的报酬,大多以其在记录案件、审理内容时所写公文纸的页数决定。因为这种纸张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都有规定,所以为多得报酬,他们往往会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结果使法院的公文变得冗赘而陈腐。同样的诱惑可能也会使诉讼手续的形式变得腐化。

无论司法行政费用出自何处,对其财源的管理责任及支付责任都无须委托行政当局。如果法院由地租维持,那么管理地产的责任就不妨由各院自行担负;如果法院由货币利息维持,那么出贷货币的责任也不妨由法院自行担责。在苏格兰,巡回法院的小部分耗费就出自货币利息。不过,这种财源的稳定性不足,用其来维持本应永久维持的机构的经费有欠稳妥。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是因社会进步而引起的社会事务增加所致。社会事务日益增多,增加了司法行政的复杂性,担当此事务的司法人员已无精力去处理其他事务。同时,担当行政职责的人也因无精力处理私人诉讼案件而将其交由代理人去处理。例如,兴盛时期的罗马帝国,政务繁忙的执行官因没有更多时间过问司法行政,于是就任命民政官来代理此职务。罗马帝国没落后,欧洲各国君主及大领主也都将司法行政之职交由代理人或审判官去执行,以摆脱这种繁难且有失身份的任务。

如果想要司法权主持公道,不为世俗政治势力所左右,那么,就必须让司法权从行政权中脱离出来独立行使。司法人员肩负着国家重任,有时为了国家利益,他会置诉讼者个人利益于不顾。然而,每个人的自由以及他的安全感都需要司法行政的公平来保障,为了让所有人感到自己应享有的一切权利都有保障,司法权就应当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行使。而且,审判官一职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其报酬也不应该受行政当局之意向或经济政策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