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奖励金制度下的谷物贸易和谷物条例
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不应禁止制造者兼营零售业,或强迫农场主兼营谷物商业,法律应让人民自发维护自身利益。建立奖励金制度并不可取,虽然英国的繁荣始于与奖励金相关的法律实施之后,但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并非这类法律的结果。
人们大都赞赏对于规定谷物输出奖励金的法律,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规则。这种赞赏的态度正确吗?当然不正确。下面我们通过研究谷物贸易的性质,以及研究与谷物贸易有关的英国主要法律,来看一下奖励金制度的真实状况。
按照性质以及分工的不同,谷物商人的贸易可分为:第一,内地贸易;第二,国内消费品输入贸易;第三,供国外消费的国内生产物输出贸易;第四,运输贸易,即输入谷物以待输出。下面,我将对这四种不同的谷物商人的贸易逐一分析。
第一,就内地商人来说,从表面看来,无论其利益怎样不同于人民大众的利益,但实际上,他们的利益都是根据谷物真实的歉收情况,将谷物价格控制在一定程度,即使在大荒年也不例外。如果超出了这一固定程度,他们的利益就会受损。如果提高谷物的价格就会阻碍消费,使所有人,尤其是下等阶层的人们节省食粮、减少消费。如果将谷物的价格提得太高,那么消费将会受到很大阻碍,致使一季节的供给远远超过一季节的消费。即使下次收获物已经上市,上次收获物还是有大量剩余。谷物不但会因自然原因损失很大部分,而且剩余部分也将廉价出售。然而,如果谷物的价格提得不够高,那么就会助长消费,结果则是一季的供给很可能不够一季的消费,由此一部分本应获得的利润也必将失去,人民也将面临饥饿的威胁。
为了民众利益,当尽可能与一季的供给保持相应比例,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商人尽自己的判断力所及,按比例供给人民谷物,他售卖谷物的价格就可能最高,当然获利也可能最大。谷物的收获情况怎样,谷物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销售如何,他都了如指掌,这使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判定人民实际上所需的谷物。如果商人出于一己私利考虑,丝毫不顾及大众利益,有时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谷物在荒歉季节所应有的程度,就会给人民带来困难。而谷物商人也将深受其害:一方面,他将招致大众的厌恶;另一方面,他手上剩余的谷物,会因为下一个丰收的季节来临,而不得不低价出售,从而让他获利甚微甚至亏损。
斯陶尔山谷和泰德汉村
18世纪晚期,英国哲学家洛克关于知识源于感觉的学说开阔了人们的视野,激发了回归自然、享受自然风光的愿望。达官贵人纷纷修建带有田园风光的园林以备自己休闲享乐。这股浪潮使英国人很早就开始重视自然的和谐,即使是在工业革命时期也没有对田园进行大肆破坏。图为当时英格兰东部萨福克郡的斯陶尔山谷和泰德汉村,优美的景色是人们逃避工业社会种种负面效应的温馨家园。
假若商人们垄断了一个国家全部的谷物,那么他们将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毁坏和扔掉大部分谷物,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便是如此。然而,即使通过法律,也很难大范围垄断谷物,在法律准许贸易的自由之地,谷物则最难被少数大资本势力所垄断。即使他们有少数购买的能力,但是又会因为其生产方法,全然不能实现此种购买。谷物在一切文明国家中,均是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每年用以生产谷物的劳动远远大于每年用以生产其他物品的劳动。从土地上第一次将谷物收获出来之后,必然使谷物在更多的所有者中间分配。相对于诸多聚集在一处的独立的制造者,这种所有者却是分散在国内各处。最初的谷物所有者,将谷物直接供给邻近地域的消费者以及其他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场主和面包师在内的内地谷物商人,其人数远远多于经营其他商品的商人,且因为他们分散在全国各处,使得他们不会结成任何团体。由此,在谷物歉收的年份,假若其中有一个商人感到他的谷物不能按时价出售,那么他将廉价出售自己的谷物,绝不会做使竞争者获利而自己受损的事情。这种动机和利害关系支配所有的商人,他们将根据自己的判断,按照谷物对季节丰歉最为适宜的价格将它们售出。
根据本世纪及先前两个世纪,欧洲各地关于粮食不足与饥荒状况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粮食不足的情况,并不是因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造成的。而是因为谷物收获的年份不好,或是因为战争的耗费;而饥荒,则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适当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带来的困难所致。
在有着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广大产麦国内,即使出现真正的粮食不足,也不会引发饥荒。如果人们能够省吃俭用,那么即使遇到谷物歉收的年份,也不会出现饥饿。通常来说,干旱和多雨是造成谷物收获不好的最大因素。由于麦子可以种植在高地、低地、潮湿地和干燥地等多种土地上。因此,多雨虽然不利于低洼之地,但是有利于高地;干旱虽然不利于高地,但是有利于低洼之地。所以,麦子并不总是歉收。谷物虽然在干旱与多雨之时的收获少于风调雨顺之时的收获,但国内谷物在某处所损失的均可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处的收获来加以补偿。干旱对于产米国的影响极大,因为农作物不仅需要润湿的土壤,而且还需浸在水里一段时间。但即使如此,干旱也不至于引发饥荒。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就能够避免饥荒。前几年孟加拉干旱,之所以因粮食不足引发饥荒,就是因为东印度公司人员对米的贸易实行不适当的条例和限制。
假若政府为了消除粮食不足所导致的灾难,让所有商人以他们认定的价格出售他们手中的谷物,那么结果必然有二:其一是商人不向市场提供谷物,如此,饥荒必会发生。其二是商人向市场提供谷物,鼓励人们自由消费,在该季节的末期,谷物会因过度消费而出现匮乏,也必然会产生饥荒。因此,减轻和防止因粮食不足所导致的饥荒,最好的途径便是:谷物贸易自由。真正粮食不足的痛苦是不能除去而只能减轻的。谷物贸易最需法律的保护也最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在谷物收获不好的年份,人们多将粮食不足所导致的困苦归结于谷物商人的贪婪,谷物商人因此成为众矢之的。但是人们不知道,如果出现这种状况,谷物商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常常因仓库有给民众暴力掠夺破坏的危险从而面临破产境地。然而,谷物商人获取暴利也是在此时。谷物商人通常与一些农场主订立契约,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价格提供一定量的谷物,契约上的价格则是按照平均价格拟定的。如果在上次谷物歉收年份以前,小麦的平均价格为每夸特28先令,那么其他各种谷物每夸特的契约价格也将按照这个标准。因此,谷物商人在谷物歉收的年份,以平均价格购买谷物,并以远远高于平均价格的定价出售手中的谷物,这是一种暴利。但是,这仅仅是能够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立在平等地位,补偿他在其他场合,因这种商品的易腐性或其价格意外变动的频繁性而产生的损失。由此可见,谷物商人只能在谷物歉收的年份获取暴利,但却因此成为众矢之的,这使得稍有品格及财产的人多不愿经营这一行业,只有一群下流商人经营这一行业。
对此,先前欧洲各国并没有采取措施去消除人们对它的憎恶感。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凡购买谷物再拿出来售卖的人,初犯判罚两个月监禁,处以等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再犯判罚六个月监禁,处以等于谷物价值两倍的罚款;三犯判罚头手枷刑和监禁,监禁期限长短由国王决定,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欧洲其他国家的政策和英国如出一辙。
马六甲
马六甲是马来西亚历史最悠久的古城,马六甲州的首府;它位于马六甲海峡北岸,马六甲河穿城而过。马六甲海峡是印度洋与太平洋之间的重要水道,主要深水航道偏于海峡东侧,可航行吃水20米的巨轮。两岸地势低平,有很多红树林海滩,东西海岸线每年可伸展60米至500米。西岸多大片沼泽与广大的泥质岛屿,大船不易靠岸;东岸有零散的岬角或岩岛,便于船只停泊。通航历史达两千多年,是环球航线的一个重要环节。
19世纪的尼罗河
尼罗河是由卡盖拉河、白尼罗河、青尼罗河三条河流汇流而成。尼罗河下游谷地三角洲是人类文明的最早发源地之一,古埃及诞生在此。至今,埃及仍有96%的人口和绝大部分工农业生产集中在这里。几千年来,尼罗河每年6至10月定期泛滥,8月份河水上涨最高时,淹没了河岸两旁的大片田野,之后人们纷纷迁往高处暂住。10月以后,洪水消退,带来了尼罗河丰沛的土壤。在这些肥沃的土壤上,人们栽培了棉花、小麦等农作物,在干旱的沙漠地区上形成一条“绿色走廊”。
我们一直认为,向农民购买谷物远比向谷物商人购买便宜。因为谷物商人除了要付给农民一定的代价外还会从中获利。因此,谷物商人这一行业最好不存在。我们试图尽可能地防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一切中间人,对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经营的行业所加的诸多限制即是考虑到此。人民如果没有经营该种行业的特许状,就被证明是诚实公正的人。按照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如果想取得经营该种行业的特许状必须经过三个治安推事的认可才可以。之后,又进一步加以限制。按照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只有一年开庭四次的法庭,才有权颁发经营该种行业的特许状。
先前,欧洲各国试图以这种方式来管理农业。当然,管理的原则全然不同于对制造业的管理原则。根据这种管理原则,农民除了消费者或谷商及谷物运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中间人。这就强迫农民不但要行使农民的义务,而且还要行使谷物批发商及零售商的职务。相反,制造业管理原则中规定,禁止制造者兼营开店生意,不许他们零售他们自己的商品。前者的本意是使谷物趋于低廉维护国家的一般利益,然而人们却不知怎样操作;后者的本意是促进开店者的利益。人们认为,他们的商品之所以贱卖是因为制造业者所致,假若允许制造业者零售,他们将会破产。
制造业者后来虽然被允许开设店铺零售货物,但是他们出售货物的价格不会低于一般店铺老板的售价。不管他投在店铺内的资本多少,这部分资本也是从制造业中抽取出来的。如同他那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制造业者的利润一样,他这一部分资本也必须取得店老板的利润。只有这样,他才能够站在与他人同等的地位上经营他的业务。比如在其居住之地,制造业资本和小卖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假如均为10%,那么在制造者自行开店零售时,他须取得20%的利润。当他自工厂将货物运至店铺时,他对货物所估的价格必然是他给零售店老板的批发价格。假若他对货物所估的价格低于给零售店老板的批发价格,那么,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便受损。当他在店铺内出售货物时,假若货物的出售价格低于其他店铺的货物出售价格,那么他所获取的利润也会受损。表面上看起来,他好像取得了加倍的利润,但事实上他取得的只是单一利润,因为这种货物曾先后充作两个不同资本的一部分。假若他所获得的利润比这少,那么他就是损失者,即他所投下的全部资本,没有能够获得与大部分邻人同等的利润。
然而,农场主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经营不许制造业者经营的事。他可以将一部分资本用于谷仓及干草场上以供应市场的不时之需,其余部分则用于耕作土地。但是,他在后者上面所得的利润,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同样,他在前者上所得的利润也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不管是农场主还是谷物商人,他们实际用来经营谷物生意的资本都要有相同的利润。否则,他们的投资就不能得到补偿,他们的职业就不能与其他职业立于同等地位,他们也就不会继续经营这一行业。所以,兼营谷物商业的农场主的谷物售价不能低于其他谷物商人在自由竞争时的卖价。
手工业者之间的争斗
在生产过程中,究竟是谁的劳动拥有市场控制权,曾引起了各个行业的手工业者的争斗。在中世纪后期,甚至上升到西欧城市之间的贸易权益争斗,这时候就出现了不少城市同盟法。城市同盟法主要是欧洲各商业城市为保证共同的贸易权益,协调和规范相互关系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法律措施构成城市同盟法,对参加同盟的城市均有约束力。图中,妇女们正在一个纺织车间工作。
对劳动者而言,将全部劳动付诸于单一操作上面,可以让他们精通一种技巧并且以同样两只手完成比别人多得多的作业,这对他们是十分有利的。同样,对于商人而言,以全部资本投在单一行业,可以让他们学得一种简便的买卖货物的方法以同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多得多的业务,这对他们也十分有利。由此,劳动者一般能够廉价出售他们的产品,而商人也一般能够廉价出售他们的货物。大部分制造业者,大都不能像整批地购买货物,再零星地出售货物的小买卖商人那样,廉价出售自己的货物。大部分农场主,也大都不能像整批地购买货物储存于大谷仓内,再零星地出售出去的谷物商人那样,廉价出售自己的谷物。
各国商人在费城
费城是美国古都,也是第四大都市。在18世纪中叶,费城是起草与签署《独立宣言》的地方,第一次和第二次大陆会议均在此召开。18世纪的费城是比纽约更大更繁华的城市。
综上所述,禁止制造者兼营小卖业,强迫农场主兼营谷物商业都是失策的。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不应强制此类事情。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无经营必要的行业的人,不会以低于邻人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货物。法律应该让人民自由选择,让其自发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人民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强迫农民兼营谷物商业的法律最为有害,而且,土地的改良与耕作都会因此受阻。强迫农场主兼营二业即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作两部分,用于耕作的仅仅是一部分资本。然而,如果他将收获的全部农作物自由地卖给谷物商人,那么他的全部资本就会马上回到土地。如此,他可以用这些资本购买更多耕牛和雇佣更多佣工,从而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可是,法律却强迫他零售自己的谷物,迫使他不得不把一大部分资本保留在谷仓及干草场中,不能够以全部资本用于耕作土地。这样,土地不会得到改良,谷物也绝不会廉价出售。相反,谷物生产会因此减少,谷物价格会因此上涨。
除去农场主的业务有利于谷物栽种事业之外,适当地保护及奖励谷物商人的业务,也有利于谷物栽种事业。这个道理,如同适当保护批发商人的业务,就能促进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这是因为批发商人能为制造者提供现成的市场。制造者的货物一经制成就被他们买去,而且他们有时会预付给制造者货款,这使得制造业者能够把他的全部资本,甚至更大的资本用于制造业上,使他所制成的货物比直接卖给消费者和零售商人获利更多。此外,在一般情况下,批发商人的资本能够补偿许多制造业者的资本。他们之间的这种来往促使一个大资本所有者从自身的利害关系出发,愿意支持许多小资本所有者并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如果能够广泛建立起农场主和谷物商人之间的来往,那么结果也必然对农场主有利。由此,农场主能够以其全部资本,甚至更多的资本用于耕作业上。农场主这种职业最易遭受各种意外,然而一旦广泛建立起和谷物商人之间的来往,那么无论他们遭受何种意外都会得到富裕的谷物商人的帮助。由此,他们将不再依赖地主的宽容及地主管家的慈悲,而这将对国内全部土地的改良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由此可见,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就是想尽量减少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以减少对最终消费者的盘剥。不过,之后的几个法规将这严峻的法律减缓了很多。这些法规先后允许在小麦价格不超过1夸特20先令、24先令、32先令或40先令时,谷物商人可囤购谷物。接着,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则规定,小麦价格如果不超过48先令1夸特时,只要不是垄断者,即不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后于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出售的行为,都被认为合法。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则几乎废止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然而,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设的限制继续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偏见:
(1)小麦价格涨至1夸特48先令,其他各种谷物也相应上涨,则囤积谷物可能对人民不利。然而,由上可见,无论谷物的价格怎样变化,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都不会对人民不利。1夸特48先令的价格虽然看起来有些高,但是在谷物歉收的年份,这却是在刚刚收获以后常有的价格。那时,新收获物还没有出售,必然不会被囤积以妨害人民。
(2)在一定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囤积,当其在同一市场出售时便会对人民不利。然而,假若商人在某一市场大量收购谷物以便之后在这里再出售,那是因为他断定,这里的粮食供给不足,谷物会很快涨价。假若他的判断失误,那么他将失去他投在这上面的全部资本和利润,而且储藏谷物需要一定的费用,他势必也会遭受损失。所以,他投在储藏谷物上面的资本也将受损。由此,他所受的损失将远远超过个别民众所受的损失。当然,个别民众会因为他对谷物的囤积在某一阶段可能得不到谷物供给。然而,之后他们将会得到足够的谷物供给,谷物价格也比较低廉。相反,假若商人的判断正确,那么他也将造福于人民,使人民能尽早感受到粮食不足的困扰不致后来突然地、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之苦。假若眼下谷物价格低廉,人们又不顾季节的实际情况而大量消费,之后定会饱尝粮食不足之苦。假若目前粮食真的不足,那么出于为广大人民考虑,最好把这种粮食不足之苦,尽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谷物商人与此存在着利害关系,他要尽可能准确地来处理这一件事,而其他人与此无关。当然,他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更没有这种能力来准确处理这事。因此,政府应鼓励谷物自由贸易。
人们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如同对妖术的恐惧。但是,因妖术而被问罪的人,是无罪的;同样,以囤积垄断而被问罪的人,也是无罪的。法律取缔告发妖术,使人们不能因为自己的恐惧,而以想象的罪名控告他们的邻人,从而有效地消灭了人们对妖术的恐惧。同样,人们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也可以通过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予以消除。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对于充足国内市场供给以及增进耕作却有着重要作用。相对于输入贸易和输出贸易,内地贸易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国内市场的供给及耕作的增进。根据那位论述谷物贸易作者的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入的各种谷物量与每年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的比例,为1:570。据此计算,在国内市场供给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性必570倍于输入贸易。又根据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出的各种谷物量占年产额的1/30。由此,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方面,内地贸易必30倍于输出贸易。我引述这些,意为谷物的国内贸易十分重要!奖励金设立前几年,谷物价格的低廉,一定程度上应归功于查理二世的那项法令。
至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我只需少许论述就足以阐明其状况。
第二,至于输入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对人民也有利。当然,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会因此降低,然而谷物的真实价值将保持不变,即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将保持不变。假若谷物能够自由地输入,那么农场主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将大为减少;然而他们的货币将会升值,因此可以购买更多物品,雇用更多劳动力。虽然他们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在表面上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是不会低于现在的收入。他们所能耕种的谷物,也不会少于现在所得收入。反之,银的真实价值因为谷物货币价格的下跌而升高,并将一切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降低,从而使国内产业在海外市场上获利,进而可以推动其国内产业的发展。然而,国内谷物市场价格的范围必然与产谷国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比例。在所有国家,国内市场均是谷物销售最近和最方便的市场,也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谷物平均货币价格的下跌导致的银价升值,有助于扩大这个市场,也将促进谷物生产。
手工业的发展
11~15世纪,西欧各地的手工业有了很大发展,手工业技术不断提高。法国的马赛、波尔多、里昂等城市已有相当发达的手工业,如棉织业、制革业、毛麻纺织业等;英国的手工业主要以毛纺织业为主;德国、意大利的手工业生产也都较发达,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图为中世纪时期的木匠。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颁布的十三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如果在1夸特53先令4便士以下,每输入1夸特小麦须纳税16先令。小麦价格如果在1夸特4镑以下时,每输入1夸特小麦须纳税8先令。据我所知,前一价格,只在一世纪以前小麦非常匮乏时发生过;而后一价格则从未发生过。然而,根据这项法令,小麦却要在未涨至后一价格前,便缴纳这样的重税,而小麦在未涨至前一价格以前所纳的税,相当于禁止其输入。至于限制其他各种谷物输入的税率与关税相对于其价值也是十分苛重的。之后,这种税又进一步加重。由此,人民在谷物歉收的年份所受的困苦很大。然而,在谷物歉收的年份,这种法律会因暂时条例停止施行,这些暂时条例允许外国谷物将在一定的限期内输入。而需要行使暂时条例,充分说明十三号法令的不恰当。
虽然在奖励金条例设置之前,就设立了这种输入的限制,但是制定这种输入的限制时所依据的精神与原则却与后来制定奖励金条例的精神与原则全然一致。而这种输入的限制,在奖励金条例设置以后就成为必须。如果国外谷物,在1夸特小麦价格不到48先令时能够自由输入,或者其输入时只缴纳少量的税,那么就可能有人为获得奖励金将谷物输出,这会使国家收入受损,而且也搞乱了以推广本国产物市场,而不是以推广国外产物市场为目的的制度。
第三,虽然国内市场的供给充足,不会由输出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直接发生作用,但是可以间接发生作用。国内市场的供给,只有在国内通常所生产的谷物或通常所输入的谷物多于通常所消费的谷物时,才会充足。但在一般情况下,假若不能将剩余谷物输出,那么生产者将会只按照国内市场需求生产,输入者也会只按照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输入。供给此种商品的商人们常常担心自己的货物不能出售,因此市场上经常存货不足。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国内的改良与耕作,使谷物的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输出的自由却推广了国内的耕作事业以供给国外需要。
查理二世第十二年颁布的第四号法令规定,在1夸特小麦价格不超过40先令,同时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也与此价格成比例时,谷物将自由输出。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特48先令时,谷物将自由输出。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又进一步规定,无论小麦的价格如何,谷物都可自由输出。当然,这必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港税额却很少,小麦仅需缴纳1夸特1先令,燕麦仅需缴纳1夸特4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仅需缴纳6便士。设置奖励金的第一年,奖励法令公布以后,在1夸特小麦不超过48先令时,实际已不再征收这种小额税。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则彻底取消了这种小额税。
由此,输出商人的贸易不仅受到奖励金的鼓励,而且拥有比内地商人的贸易更大的自由度。根据最后一个法令,谷物均可囤积以待输出,但前提是1夸特谷物的价格,必须不超过48先令。我们上面曾提到,内地商人的利害关系和广大人民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但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能和广大人民的利害关系相反。比如,在本国粮食不足时,邻国也面临这种状况,那么输出商人则可能把大量谷物输往邻国,进一步加重本国粮食的不足。这种法令的直接目的是,尽可能地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进一步增加国内市场上粮食的不足,而非充实国内市场的供给。阻止谷物输入,即使在国内市场谷物大大不足时也是如此,结果必然是国内市场只能依靠本国生产。在谷物价格已高至1夸特48先令时,还鼓励输出,甚至在国内市场谷物大大不足期间也是如此,结果必然是国内市场不能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英国往往实施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输出,并在有限期间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这充分说明其一般法律的不适当。
如果所有的国家都采用自由的输出和输入制度,那么各国就会如同一个国家的各省。一般而言,大国内各省间的自由贸易,可以缓和粮食不足并防止饥荒。同理,各国间的自由贸易也可以缓和粮食不足从而防止饥荒。国家范围越大,水陆交通越便利,遭受粮食不足和饥荒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国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国的丰足得到救济。然而,却鲜有完全采取这种自由制度的国家!几乎在所有地方都限制谷物贸易。许多国家因为采取了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法律,结果常常加重粮食的不足并引发饥荒。即便这些国家迫切需要谷物,邻国也难以向他们供应,因为邻国也会担心自己会陷于同样可怕的灾难。如果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不良政策,这种行为可能会误导其他国家并且让他们认为其沿袭历史上的好政策并不一定稳妥,至少是不慎重的行为。然而,因为大国的生产量大,不管其谷物的输出量多少,国内的供给都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对大国而言,无限制自由输出的危险性不是很大。也许,在瑞士的一个州或者意大利的一个小邦国内要限制谷物的自由输出。但是,却没有必要在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大国也限制谷物的自由输出。而且,为获取暴利或者国家的某种理由禁止农场主把货物运到最好的市场,这显然背离了正义的一般法则。这种措施只有在不得已时方可实施。假若真的要禁止谷物的输出,那么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实施。
收获者的午餐
18世纪,法国的传统农业经济发展已经走到尽头,经济形势十分险恶。贵族和僧侣大肆兼并土地,导致土地高度集中,全国土地的2/3被总人口不过34万的特权阶层占有,而2 300万农民却只占有剩下的1/3。日渐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农民苦不堪言,以致农村一片凋零,不少农民弃家外逃。到1777年,法国竟有10万多乞丐。图为法国画家米勒的代表作《收获者的午餐》。
谷物的法律类似于宗教的法律,政府须听从人民意见,因为人民十分关心如何维持现世生活并憧憬来世幸福。此外,政府须建立人民所赞成的制度以确保公共秩序安宁。但往往事与愿违,政府很难建立一种合理的制度。
第四,输入外国谷物以备再输出的运送商人的贸易,对国内市场的供给也是有利的。当然,这种贸易直接目的并非是在国内出售谷物,但是运送商却常常愿意这样做,即使获利不多也是如此,因为这样做,可以免去上货及下货、运送及保险等费用。虽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因输送贸易而降低,但其真实价值将保持不变,只是银的真实价值会稍稍提高。在大不列颠,一般情况下是禁止输送贸易的。因为外国谷物输入时须纳重税,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还。当国内粮食供给不足时,我们通过暂行法律停止征收这些税,此时输出多被禁止。所以,结果常常是谷物输送贸易总是受到禁止。
因此,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一类法律并不可取,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并非是这类法律的结果。英国法律保证,所有人都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能使英国繁荣。每个人为改善自己境遇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它能够使社会富裕繁荣,并能够克服诸多阻挠,包括侵害这种努力自由、减少这种努力安全的法律。相对于欧洲各国,大不列颠的产业是十分安全、自由的。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我们绝不能因此便说是这些法律造就了大不列颠的繁荣与进步。
与奖励金有关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倾向于降低贵金属的价值。然而,西班牙、葡萄牙与英国不同,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欧洲最贫穷的国家,而英国无疑是欧洲最富裕的国家。这是因为:一、西班牙对金银输出收取重税,葡萄牙则禁止金银输出。由此导致国内金银价值降低的程度,远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程度要大。二、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不能通过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来抵消。它们的产业没有自由和安全,民政制度不完善,即使其通商条例是好的也无济于事。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1夸特48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1夸特32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1夸特24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1夸特16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均可免以小额税来代替高关税。对小麦1夸特课税6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由此,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而言,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之后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特40先令时,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5先令)将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1夸特22先令时,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将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1夸特14先令时,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将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减至3先令,其价格涨至1夸特28先令时奖励金将停止发给。之后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情况下,如果把输入的谷物堆在货栈,那么要用两把锁(一把属于国王,一把属于输入商人)锁住,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去输入谷物的税。不过,上述规定只在大不列颠25个主要的海港内行使。
附表
以下两个报表可以解释本章关于白鱼渔业奖励金所说。
表一记载了苏格兰11年间的大渔船数、运出的空桶数、所捕获的白鱼桶数、每桶海条及每桶满装时平均所得的奖励金。
表一
表二记载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输入苏格兰的外国盐量,制盐厂无税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量以及两者的年平均数。
表二
宪章运动
1830年,英国辉格党(代表中产阶级,关心商业利益,后发展成自由党)和托利党(代表贵族和土地所有者,后发展成保守党)在一个关于代表问题的改革法案上争执不休,因为自17世纪以来下议院就没有重新划分选区。自工业革命后,尽管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人数少甚至根本没人的乡村地区仍然在往下议院派出他们的代表。这些选区选民极少,通常由地主或者国王控制,已失去原有的政治作用。由于改革法案没有让工人受益,他们组织了一场代表工人阶级和中产阶级的改革运动。
以上规定显然比原先的要好。但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1夸特14先令时,每输出1夸特燕麦可得2先令奖励金。先前,不曾发放此种谷物的奖励金。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特44先令时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1夸特28先令时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1夸特22先令时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1夸特14先令时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太低,且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而言,在其停止发的那个价格上完全禁止输出并不是一个好的举措。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要低一些才合理,否则,就应在高价格上面允许谷物输出。
以上规定显然不如原先的好,不过就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而言,这是最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