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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
1.8.1.4 对重商主义所作的结论
对重商主义所作的结论

鼓励输出和抑制输入是重商主义者主张的两大富国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赚取贸易差额促使国家富裕。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需求,只有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维护时,生产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但重商主义却将生产视为终极目的。

鼓励输出和抑制输入固然是重商主义者提出的两大富国手段,但对于某些特定商品,重商主义者反而鼓励输入和抑制输出。无论如何,重商主义的目的都是通过某种方法获得有利的贸易差额以促进国家富裕。比如,为了处于有利地位,我国的重商主义者决定抑制工业原料以及职业用具的输出,以便商人们能在国外市场上低价出售自己的货物。至于限制少数价值不大的商品输出,其目的是使更多的商品在输出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价值上都有更大优势。对工业原料的输入进行奖励,则是为了让我国民众能廉价地得到这些原料,并把这些原料制成廉价制造品,从而阻止别国制造品大量输入。当制造业发展到某一高度时,职业用具会成为制造业重要的追逐目标,所以对职业用具的输入,进行任何奖励,都会极大地妨碍我国制造业的利益。因此,不仅不能对这种输入进行奖励,而且还应该加以禁止。事实正是如此,在我国的全部法律中,我从未发现过鼓励职业用具输入的法令。与此相反,工业原料的输入通常都免税,有时甚至会得到奖励金。

从大多数国家输入羊毛,从所有国家输入棉花,从爱尔兰和英属殖民地输入生麻、大部分染料和生皮,或从英属格陵兰渔场输入海豹皮,或从英属殖民地输入生铁和铁条,若正当报关,都可免除课税。这一免税条例,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也许都是为了保护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应是比较正当和合理的。然而,若从国民的需要出发,这类条例还完全可以推广到一切工业原料。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实业家的贪欲,免税的内容有时也大大超过了正当加工原料的范围。比如,乔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每输入1磅外国黄麻织纱,仅纳税1便士;而此前每输入1磅帆布麻织纱,须纳税6便士;每输入1磅法国和荷兰麻织纱,须纳税1先令;每输入100磅普鲁土产的麻织纱,须纳税2镑13先令4便士。这样的减税,并不能满足我国制造业者的贪欲。

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颁布的第十五号法令,再度让步,免除了对黄麻织纱输入的轻微征税。其实,亚麻制成麻织纱,比由麻织纱制成麻布需要更多的劳动量。除去亚麻栽种者和亚麻梳理者的劳动量以外,要保证一个织工的工作量,至少要配3至4个纺工;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劳动,有80%以上是用在麻织纱的制造过程中。而我国的纺工大都是妇女,或别的廉价劳动者。实业家不是从纺工的制品中获取利润,而是靠从销售织工的完全制品中得利。因此,他们总把利润最大化寄望于:一方面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材料,另一方面则要求立法当局对他们的麻布输出给予奖励。同时,对一切外国麻布的输入课以高关税。为了以更低的价格购入纺工制品,他们要求奖励外国麻织纱的输入,来与本国的同一产品竞争。与他们压低纺工的工资一样,他们一心只为压低织工的工资。所以,无论他们是为提高完全制造品价格或是为降低原料价格努力,都不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重商主义倡导奖励的,都是权贵人士所经营的产业。

工业原料的输入会得到奖励金,主要是针对从英属美洲殖民地输入的原料,即本世纪初用于造船的用品,包括用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以及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等。而每输入一吨船桅用的木材所发的20先令奖励金(这种奖励也包括从苏格兰输入英格兰的船桅木材),以及每输入1吨大麻所发的6镑奖励金,按原额继续发给,直到期满为止。大麻输入奖励金于1741年1月1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止,船桅木材输入奖励金于1781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止。而柏油、松脂、松香油输入奖励,在其有效期间内,却有几次变更。起初,柏油和松脂每吨输入得4镑奖励金,松香油每吨输入得3镑奖励金。后来,除按特殊方法制造的柏油仍为每输入1吨奖励4镑外,其他商用柏油减为每输入1吨奖励44先令。松脂奖则减为每吨20先令,松香油减为每吨1镑10先令。

乔治二世第二十一年颁布的第三十号法令,第二次针对英属殖民地蓝靛的输入给予奖励金。这个法令规定,当殖民地所产蓝靛,仅为上等法国蓝靛价格的3/4时,每输入1磅可获得6便士的奖金。但这个奖励金的颁发,曾经数次延期,并最终减到了每磅4便士,其期限为1781年3月25日国会议期终结时为止。

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

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是路易十四时期法国最著名的人物之一,他长期担任财政大臣和海军国务大臣。柯尔贝尔按照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鼓励发展本国工商业,并且提高关税来予以保护,重商主义因此也被称为“柯尔贝尔主义”。尽管柯尔贝尔堪称重商主义流行时期最杰出地实践了这一经济理论的人,但在柯尔贝尔去世之后,他采取的军费开支政策使政府财力枯竭等状况,使国王也因此受到很多指责。

乔治三世第四年颁布的第二十六号法令,针对英属殖民地大麻或生亚麻的输入给予奖励金。从1764年6月24日到1785年6月24日,共21年。7年为一期,共为三期。第一期每输入1吨奖8镑;第二期6镑;第三期4镑。苏格兰虽亦种麻,却总因气候原因不能丰产,且品质也不佳,所以从苏格兰输入是不予奖励的。但从苏格兰输入英格兰,却可以得到奖励,虽然这对联合王国南部的亚麻生产影响很大。

乔治三世第五年颁布的第四十五号法令,针对美洲木材的输入给予奖励金。从1766年1月1日到1775年1月1日,每3年为一期,共三期。第一期,每输入120块松板,奖20先令;每输入50立方尺方板,奖12先令。第二期,每输入120块松板,奖15先令;每输入50立方尺方板,奖8先令。第三期,每输入120块松板,奖10先令;每输入50立方尺方板,奖5先令。

乔治三世第九年颁布的第三十八号法令,针对英属殖民地生丝的输入给予奖励金。从1770年1月1日到1791年1月1日,共21年。每7年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价值100镑的生丝,奖25镑;第二期20镑;第三期15镑。但在当时,养蚕造丝很费工时,且工价又高,所以即使如此大额的奖励金,也没能对生丝输入量的提高产生大影响。

乔治三世第十一年颁布的第五十号法令,针对英属殖民地的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输入给予奖励金。从1772年1月1日到1781年1月1日,为期9年。3年为一期。第一期,输入上面各物一定量,即奖6镑;第二期减至4镑;第三期减至2镑。

乔治王世第十九年颁布的第三十七号法令,针对输入爱尔兰大麻给予奖励金。为期21年,从1779年6月24日到1800年6月24日,7年为一期,共三期。此次每期的奖励额,与第三次美洲大麻输入奖励额一样。唯一不同的是,这次没包括美洲生亚麻的输入。对从爱尔兰输入生亚麻进行奖励,会极大地伤害英国栽种者的利益。在对输入爱尔兰大麻给予奖励时,并非是英国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互信度高,其实此时双方议会还没有乔治三世第四年鼓励从美洲输入大麻时,英国与美洲的关系融洽。

西荷海战

荷兰独立战争是历史上第一次胜利的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革命推翻了西班牙的专制统治,争取民族独立,摧毁封建势力,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道路。几次重要的胜利战役,包括荷兰海军获胜的直布罗陀海战(1607年)使西班牙元气大伤,被迫于1609年4月签订《12年停战协定》,事实上承认了荷兰共和国的独立。

一些商品,如果从美洲输入,我们就给予奖励;如果从其他国家输入,我们便征收较高关税。我国的利益与美洲殖民地的利益总被认为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即是我们的财富。据说输入美洲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国。把钱用在美洲,如同用在我国,会增加我们的财富。这一制度的愚妄,已被经验证明是完全错误的。

有两种情况会妨碍工业原料的输出,一是绝对禁止,二是高关税。

我国呢绒制造者曾试图说服国会,国家的繁荣有赖于其业务的成功。他们说服国会,一方面要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输入,另一方面则禁止活羊及羊毛输出,这等于让他们独占了一切生产资源。但是这种资源的独占,不仅会使消费者受到损失,而且会伤害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还有人指斥我国为保证岁入的法律,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处以严厉惩罚,实在是过于严酷。但我断言,即使是最严酷的岁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为谋求独占权而吵闹着要国会颁布的某几种法律相比,可能更为宽松。可以这么说,支持独占权的法律才是真正嗜血的法律。

伊丽莎白第八年颁布的第三号法令曾规定,如果输出羊,初犯即没收其全部货物,并在某一集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同时监禁一年;再犯,即判处死刑。此法律的规定,旨在防止我国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第十八号法令,又规定输出羊毛亦是重罪,输出者会受重罪刑罚,货物被没收。

从维护人道的角度,我们希望上面两个法令都不要颁布。伊丽莎白八年颁布的第3号法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这实际上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颁布的第三十二号法令中已被取消。在查理二世的这个法令里,虽然没有明确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是输出或企图输出一头羊,处罚金20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第十八号法令,则在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颁布的第二十八号法令中被撤销。该法令宣布: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输出的条款,因为刑罚过重,犯罪者的控诉也难依法办理。故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立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这个较为缓和的法令及过去法令所制定的刑罚,包括在这个法令中依然没有撤销的刑罚,仍然十分严酷。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1磅羊毛,除了没收货物,还会处以货物价格4至5倍的罚金,即每磅处罚3先令。而且还规定,犯此罪的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这实际是希望犯此罪者因此而完全破产。犯此罪者,如果在判决后3个月内不能交付罚款,便会处7年的流刑,此间若逃归,将视作重犯。该法令还规定,若船主知罪不告,没收船只及其设备。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3个月的徒刑,后又改为6个月徒刑。

为了有效防范羊毛的输出,在英国境内的羊毛贸易也受到极为苛刻的限制。比如,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等,只能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须大字写上“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并处每磅3先令的罚金。除了白天,羊毛不可以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以在离海岸5里以内的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此规定范围内的海边小邑,不管是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而运出羊毛的人,须在一年内提出控诉。如涉案羊毛价格不及10镑,则处以20镑罚金;如在10镑以上,则处以总价3倍的罚金,并处3倍的诉讼费。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则处5年徒刑,且规定任何人都可告发。

肯特及萨塞克斯二郡,限制更为繁琐。距海岸10里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3天内,将数量及存放处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送到最近的海关。即使卖出一小部分,卖出前也必须将捆数及重量、买者的姓名、住址及运达地址,作同样的报告。在这二郡内,凡住在距海岸15里外的人,须向国王保证,将羊毛出售给距海岸15里内的人以前,不去购买任何羊毛。倘若没有报告或未作保证,即将羊毛向海岸的方向输运,一经发现,即没收其羊毛,并处每磅3先令的罚金。羊毛存放在距海岸15里内者,只要未作报告,发现即查封没收。倘若不服而提起诉讼,一旦败诉,除了其他处罚,还须交付3倍的诉讼费。

境内贸易限制如此之严,我断言,沿海贸易必将没有丝毫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输运羊毛到任何港埠,在羊毛运至出口港5里前,必须先到出口港,报告输运羊毛的包数、重量及记号,否则没收羊毛、马、马车或其他车辆。各种禁止羊毛输出的法律及各种罚则迄今仍然有效,但威廉三世第一年颁布的第三十二号法令,却又表现得十分宽松:“在剪毛10日后,如果将羊毛的真实捆数及存放地亲自向最近的海关报告,并在羊毛迁运前3日,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其意图,就可把羊毛从剪毛地运回家里,即使剪毛的地点是在距海岸5里以内的地方。”

我国的呢绒制造者,为了证明他们要求国会施行限制是完全正当的,竟宣称英国羊毛比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都好;还宣称如他国的羊毛不掺入英国羊毛,就无法制造出有较高品质的制造品;甚至还宣称精良呢绒非英国羊毛不能织成。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英国政府帮助其完全控制本国羊毛的输出,从而独占全球呢绒市场;并在短期内,会因拥有最有利的贸易差额而取得巨大财富。

这种学说,过去为大多数人信从,而且至今仍有人盲目信从。其实,英国羊毛不仅不能制造精良呢绒,而且还很不适合制造精良呢绒。较好的精良呢绒都是由西班牙羊毛织成。并且,把英国羊毛掺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织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呢绒的质量。

本书已经指出过,那些不合理的法规,不仅使羊毛的价格减低到了现时应有的价格之下,而且还使其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的实际价格。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使苏格兰羊毛的价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约翰·斯密是一位极其精明的研究者。他说,最好的英国羊毛价格,比阿姆斯特丹最劣质羊毛的通常售价还低。正是这些法规把这些商品的价格减至应有的市场价格之下。

也许有人认为,人为压低价格,会损害羊毛生产者的热情,会极大地减少这些商品的年产额。但我却相信,其年产额虽然会受到这些法规的影响,却不会有很大影响。羊毛的生产,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劳动和资本的主要目标。因为除了羊毛,他们在羊肉中会获得更大收益。多数情况下,羊肉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可以弥补羊毛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的不足。本书在第一篇第十一章中曾经说过:“不论何种规定,如果他降低羊毛和羊皮价格至自然应有的水平之下,那么耕作发达的国家,羊肉的价格必然会有一定提高。只要是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无论是大牲畜还是小牲畜,其整体销售价格必然会保证支付地主的合理地租,并留给自己合理利润。所谓合理利润,就是有理由从改良的耕地上取得他所希望的利润,不然会无人饲养。所以,在耕作发达的国家,这些规定虽然会导致食品价格的提高,消费者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地主和农民,他们的利益却不会因这些规定的颁布而受影响。”

虽然对年产量影响不大,但对品质的影响,也许有人认为是非常大的。与过去相比,英国羊毛的品质虽然并未降低,却未能达到现代农耕技术下的应有品质。也许有人认为,低品质与低价格仍然成比例。羊毛的品质,既取决于羊种和牧草品质,也取决于管理与清洁投入;而牧羊者对此是否愿意投入,又决定于羊毛价格的高低,即投入的回报率。羊毛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的饲养水平;健康和发育良好的羊,在肉质提高的同时,羊毛自然也会得到改良。英国羊毛虽然价格低,但在今天,随着肉质的改良,羊毛的品质也得到了明显改善。

所以,此等规定,对羊毛年产量及其品质的影响似乎没有人们预期的那么大,但我认为,这对羊毛品质的影响,也许大于对产量的影响。因此,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虽受到一定的伤害,但就其整体收益而言,其伤害也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大。这样的结论,决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输出是正当的,只能证明对羊毛输出课以重税是有一定依据的。

掘金

人类一共采集了15.5万吨黄金,但是其中近15万吨都是19世纪以后被采集出来的,这主要是因为技术的进步。进入20世纪,人类采金的能力突飞猛进,20世纪初最高年产量是700吨,30年代最高达1300吨,60年代是1500吨,80年代突破2 000吨,现在每年基本在2 500吨左右。

一国君主,对其各阶层人民应给予公平待遇。为了维护某一阶层的利益而伤害另一阶层,显然违反社会公平原则。此种禁令,正是为了维护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各阶层人民都有纳税义务。每输出38磅羊毛,纳税5先令甚至10先令。这一税赋,也许不像禁止输出羊毛那样大地降低羊毛价格,但对羊毛生产者的利益依然有一定损害。此种法令,给制造业者提供了足够大的利益空间。他们虽然必须以比禁止输出之地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相对于外国制造业者,他们至少能够少支付5先令至10先令,而且还可以不支付外国制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既能保证国家或君主有很大收入,又不加重别人负担的赋税政策是不曾有过的。

此类禁令,虽然含有许多防止输出的措施,却没能真正起到防止羊毛输出的有力作用。羊毛在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的巨大差额,对于秘密输出的诱惑是如此之大,以致严酷的惩罚也无济于事。但是这种输出仅对秘密输出者本人有利。而课以赋税的合法输出,既能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在保证总税额的情况下,使其他赋税减弱,这对国内各阶层人民都是有利的。

漂白土是呢绒制造及漂白的重要原料,所以输出漂白土所受的处罚几乎和羊毛的输出相同。烟管土与漂白土很相似,而且漂白土有时也被人作为烟管土蒙混输出,所以同样被禁止输出。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颁布的第七号法令规定,除了靴、鞋或拖鞋,一切生皮和鞣皮都禁止输出。这一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利益独占,虽然它明显伤害到了牧畜业和鞣皮业。此后,法律条文作了调整,即每120磅鞣皮应纳税1先令。他们可以输出未加工的鞣皮,也可以在输出时,收回所纳国产税的2/3。而一切皮革制造品的输出都是免税的,输出者在输出时还可收回所纳国产税的全部。而同时我国的牧畜业者却继续受旧时独占权的损害。牧畜业者散居各地,彼此隔离,要团结起来逼迫大家接受他们的独占,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独占,都极其困难。而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很容易团结起来。如禁止输出牛骨,即使如制角器和制梳那样不重要的行业,也享有一种会妨害牧畜业者的独占权。

以禁止或高课税限制半制成品的输出,并非皮革制造业独有的特权。我们的制造业者,总以为原材料的加工和生产,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是禁止输出的,甚至白呢绒的输出也要纳税。在这点上,我国的染业也因此拥有了一种伤害呢绒业的独占权,而我国的呢绒制造者,为摆脱此类损失多半会选择兼营染业。

波尔多

波尔多是法国西南部阿基坦大区和纪龙德省首府所在地,是欧洲大西洋沿岸的战略要地。波尔多港是法国连接西非和美洲大陆最近的港口,是西南欧的铁路枢纽。波尔多处于典型的地中海型气候区,夏季炎热干燥,冬天温和多雨,有着最适合葡萄生长的气候。常年阳光的眷顾,让波尔多形成了大片的葡萄庄园,其葡萄酒更是享誉全世界。

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以及爱德华六世的一些法令规定,除铅、锡外,禁止输出一切金属。允许铅、锡输出,是因为这两种金属在我国有极为丰饶的储藏。威廉三世第五年颁布的第十七号法令,为了奖励开矿,不再禁止输出英国制造的铁、铜和黄铜。后来,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颁布的第二十六号法令规定,无论产自本国或产自外国的铜块都允许输出。但对未加工的黄铜却仍然禁止输出,因为黄铜是制造枪炮、钟铃和货币的主要原料。

限制输出的工业原料,往往在输出时被课以重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颁布的第十五号法令规定,除明矾、铅、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外,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一切货物,都可以免税输出。这些不能免税输出的货物,大都是工业原料、半制成品和职业用具。该法令规定,这些货物的输出,依然要缴纳原有的补助税和1%的出口税。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胶或阿拉伯胶也可以免税输入,但在再输出时,每112磅要缴纳3便士的轻微税。当时,法国独占西尼加周边生产此种染料的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难以直接从原产地输入这种染料。因此,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又规定,西尼加胶可以从欧洲各地输入(这与航海条例是严重违背的)。颁布此法令的目的,并非鼓励这种贸易,因为它规定,在其输入时,每112磅须纳税10先令;而在输出时,又没有任何返税。这违反了英国一贯的重商政策。

取得1755年战争的胜利后,英国在这些国家也得以享有专营贸易的特权。而本国的制造业者,就急不可待地想拥有一种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商品生产者及输入者的独占权。乔治三世第五年为此颁布的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所属的非洲领土输出的西尼加胶,只许运往英国。

这与我国限制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的产品一样。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是想把这些产品全部运至英国,为使自己能以任意的价格收购这些产品,又规定除费用过大的产品外,其他一律不准输出。事实上,费用过大的产品本身就是很难输出的。与其他许多时候一样,这种因贪欲驱使的做法,会让结果适得其反,因为重税必然招至疯狂的走私。在当时,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走私到欧洲各制造国,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颁布第十号法令,把此产品的输出税减为每112磅纳5先令税。

按旧补助税所依据的地方税则,每件海狸皮的税大约为6先令8便士。1722年以前,每输入一件海狸皮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这一地方税的1/5,即1先令4便士。但在输出时,除旧补助税的一半即2便士外,都可退还。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在输入时所纳的关税,依然被认为太高了。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被减为2先令6便士,输入税减为6便士。但输出时,同样仅能退还此额的一半。1755年的战争,使英国占领了重要的海狸产地,而海狸皮又是列举商品之一,所以它从美洲的输出,便只能针对英国市场。不久,本国制造业者便找到了利用此次机会的办法。1764年,每输入一件海狸皮,输入税便减为1便士,输出税则提高到了每件7便士,并且不得退还任何输入税。同一法令还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皮的输出,每磅须纳税1先令6便士,英国人用本国船输入的海狸皮,所纳的税仍在4至5先令之间。

作为工业原料或职业用具的煤炭,它的输出要缴纳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5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15先令以上。

对真正的职业用具,限制其输出的最有效办法,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法律的绝对禁止。比如,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颁布的第二十号法令,禁止输出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别的机械,违者不仅会没收织机,而且会处罚金40镑,罚金的一半归国王,另一半归告发人。比如,乔治三世第十四年颁布的第七十一号法令,禁止输出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一切用具,违者没收货物,并处罚金200镑。知情不报者和提供船只的船长,也会处罚金200镑。

加利福尼亚的淘金者

1839年,瑞士人约翰·萨特向加利福尼亚总督购得美洲河地带5万英亩的土地。1848年1月24日,萨特雇用的木匠詹姆斯·马歇尔在此偶然发现了黄金。于是,人们蜂拥而至,从美洲河到内华达山脉,到处都是黄金矿。一些淘金者就地加工,将黄金铸造成金币出售。加利福尼亚的黄金产值由1848年的500万美元增加到1853年的6 500万美元。到1855年,美国的黄金产量几乎占全世界的45%,美国由此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金国。

在职业用具的输出受到重罚的同时,职业技工的流动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颁布第二十七号法令,规定凡有介绍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去工作或传授技术者,初犯处100镑以下的罚金,并处3个月徒刑,此3个月内未交清罚金者,继续拘禁;重犯即由法庭判决,除处以大额罚金外,并处12个月的徒刑,此间未交清罚金者,继续拘禁直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颁布的第十三号法令,更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处罚金200镑,并处12个月徒刑,此间未交清罚金者,继续拘禁直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重犯处罚金1 000镑,处两年徒刑,此间未交清罚金者,继续拘禁直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

按前一个法令,即乔治一世第五年颁布的第二十七号法令,如有证据证明某人曾介绍某一技工,而该技工的确曾答应或订约了出国工作的文件,那该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保证,但在向法庭提出保证前,首先会被法庭拘禁。如果身为技工竟私自出国,并在国外工作或传授其技能,在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或领事的警告后,必须在6个月内回国;否则,剥夺一切国内财产的继承权,并剥夺其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资格,更不得继承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将被没收,不再受国王保护。

我国自诩为保护自由的国度,但此等规定与其宣扬的自由精神是多么矛盾。毫无疑问,为了商人的利益,可以随时牺牲任何人的自由。

托马斯·格雷欣

16世纪英国伊丽莎白铸币局局长托马斯·格雷欣是一位著名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家。他有一个著名观点:消费者会把成色好的货币保留储存,而将成色差的货币用于流通消费;其结果就是市面上的货币将越来越差,呈现劣币彻底驱逐良币的倾向。这个理论被称为“格雷欣法则”,它在经济学领域被广泛运用并加以引申。

这一切的法令及规定,确实促进了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但其成功之处不是通过改进本国的制造业,而是通过阻碍邻国制造业的发展,并竭尽所能地消除所有竞争者来取得。我国制造业者认为,他们应当独占本国技工的技能,并限制某些职业在一个时间段内所雇用的技工人数,还规定一切职业都必须有长时间的学徒期。他们还限制传授各职业的专业知识,企图使其仅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绝不愿意这少数人中的一人将技能传授到国外。

生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的需求,而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时,才会变得重要。但在重商主义的主导下,消费者利益几乎都因维护生产者利益而被牺牲。重商主义似乎从不把消费看作一切工商业的终极目的,而把生产看作工商业的终极目的。

对与本国产品和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商品,在输入时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生产者利益,其结果却会极大地损害国内消费者利益。对于本国的某些生产品,在输出时发给奖励金,也全是为了扩大生产者利益。而国内消费者,先要缴纳为支付奖励金而征收的赋税,还得缴纳在国内市场上商品价格被抬高后所产生的更大赋税。

与葡萄牙签订的通商条约,因为关税过高,使我国消费者不能向邻国购买国内不能生产的商品,反而向一个距离本国更远的国家购买这类商品。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更有利的条件下输出某些产品到此国,国内消费者不仅要承受不能享用此类产品的诸多不便,而且由此引起的商品涨价,最终也得由他们支付。

为维护生产者利益,也为更好地管理英属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订立的诸多法律,与我国所有其他通商条例相比,其对国内消费者利益损害更大。

随着大英帝国殖民地的不断增多,英国本土却成为一个“顾客之国”,全世界都在购买我国的商品。我国生产者获得的种种独占权,仅仅换来商品价格的些许提高;而我国消费者不仅要负担维持帝国的全部费用,还要护卫这个帝国。如我国仅最近发生的两次战争,就耗去了2亿镑以上,借款1.7亿镑以上。其借款的利息,不仅大于独占殖民地贸易所能获得的全部利润,而且还大于这些贸易的全部价值,即大于英国每年平均输出到殖民地货物的总价额。

由此看来,重商学说体系的设计者绝对不会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在其间无利可得。那么受益者是谁呢?他就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利益在其间得到了最为全面的维护。而在生产者中,我断言,商人与制造业者是最主要的设计者。这一章所讨论的所有商业条例中,制造者利益得到了特别保护,而消费者或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却受到了全面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