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于贸易逆差国货物输入的异常限制
晚期重商主义认为,国家应向国外输出货币,以扩大对外国商品的购买力,不过必须谨守特定原则,即购买外国商品的货币总额必须小于出售本国商品所获得的总额,以保证有更多的货币流回本国。这就是对贸易逆差国的货物输入的异常限制。
超出重商主义原则的异常限制
重商主义所提倡的第二个增加金银储量的方法,是对贸易逆差国的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限制。例如,西利西亚的细竹布,缴纳了一定的税,就可以输入到英国,供英国消费;可是法国的细竹布,却只能输入伦敦港过站等待输出,禁止输入英国。法国葡萄酒输入所须负担的税,也比其他国家都高。
以1692年的输入税作比较,一切法国商品都要缴纳25%的税,但其他各国大部分货物的税率很少超过5%。虽然法国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不在高额输入税征收范围内,但根据相关法律却要缴纳沉重的特种税。1696年,英国又认为25%的税率还不能完全阻止法国商品输入,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货物再征收25%的税,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大桶征收25镑新税及对法国醋每大桶征收15镑新税。法国货物也从未省免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的一般补助税或者5%税。要是把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也计算在内,那全部要缴纳的补助税就有5种。
因此,在开始这场战争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要负担75%的税,很多货物负担不起。因此,征收这样的重税无异于禁止其输入。当然,法国也针锋相对地以同样的重税,加在英国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这种相互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所有公平贸易,使得英法两国的贸易往来主要都靠走私。前面章节所考查的各原则,起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独占精神;在这章所要考查的各原则,却起源于国民的敌意与偏见。因此,这一章将要考查的原则更不合理,就是在重商主义的原则基础上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间自由通商的贸易差额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断言,这种贸易将对英国不利;也不能因此便断言,英国全部贸易的总差额,都会因为这种贸易而对英国更不利。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的葡萄酒物美价廉,麻布比德意志的麻布物美价廉,那么英国所需的葡萄酒与外国麻布,当然以向法国购买更为有利。从法国每年输入的货物价值虽然增加了,但因为同品质的法国货物比葡萄牙、德意志两国便宜,所以全部输入品的价值必然减少,而减少的数量与法国货物的低廉程度相称。即使输入的法国货物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一样。
阿兹特克妇女烹饪玉米
玉米起源于美洲,在航海家将玉米种子带回之后,它就成为西欧农村的普遍种植作物之一。玉米因其适应性强、容易栽培,成熟早且易于填补青黄不接的空白,因此成为许多贫困地区及山区农民的主要口粮。图中的美洲原住民正在烹饪玉米。
第二,输入的法国货物中,有大部分可能会再输出到其他国家去进行更为有利的贩卖。这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与法国输入品有相同价值的回程货。人们常说关于东印度贸易的情况,对法国也适用。即东印度货物,虽有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但由于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再输出,所赚回来的金银比全部货物的原始费用还多。现在,荷兰最重要的贸易之一,就是运送法国货物到欧洲其他国家。英国人喝的法国葡萄酒,也有一部分从荷兰和新西兰走私。如果英法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输入时与欧洲其他各国缴纳同样的税,并在输出时收回,那么英国可能就会像荷兰一样得到此贸易的好处。
第三,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可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哪国有利,就是说哪个国家输出的价值最大。关于这类问题,我们的判断是根据国民的偏见与敌意,而这往往是被个别企业家的私利所左右的。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即关税账簿与汇兑情况。由于关税账簿对各种商品所评的价格大部分不准确,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这个标准靠不住;至于汇兑情形,可能也同样不可靠。
据说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那就表明两地间的债务恰好相互抵消;相反,购买巴黎汇票,如果在伦敦给付汇水[1],那就表明伦敦欠巴黎的债务,不能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因此,伦敦必须把差额部分货币支付给巴黎。因为输出货币既危险又很麻烦,还需要给付费用,所以代汇者要求汇水,汇兑人也需要给付汇水。据说这两地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彼此间商务来往普通情况所支配。由甲城市输入乙城市的数额,如果恰好等于由乙城市输出到甲城市的数额,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相互抵消。但若甲城市从乙城市输入的价值大于输出的价值,则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方面,必须输出货币。汇兑的普通情况,既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又表示两地间输出与输入的普通情况。因为两地间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两地间输出输入普通情况的支配。
可是,即使汇兑的普通情况,可以充分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但也不能因此便断言,这个状态若有利于某个地方,贸易差额也对它有利。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不一定完全取决于两地间商务来往的普通情况,而常受任何一地对其他各地商务来往普通情况的支配。比如,英国购买了汉堡、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要是常以荷兰汇票支付,那么英荷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就不完全受这两国间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还要受到英国和其他地方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英格兰每年对荷兰的输出远远超过输入的价值,即使贸易差额有利于英国,英国每年仍然要输出货币到荷兰去。
另外,按照通常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也不能充分表示,如果汇兑的一般情况被认为有利于某个国家,那么债务与债权的一般情况也对它有利。换句话说,真实的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大不一样,而且事实上的确如此。所以,在很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无法根据汇兑的一般情况得到正确结论。
假如你在英国支付的一笔货币,按英国造币厂标准,包含若干盎司纯银,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兑付的货币额,按法国造币厂标准,其中所含的纯银量恰好相等,人们就说英法两国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那就是付了汇水,这次汇兑对英国不利;如果你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那就是得了汇水,这次汇兑对法国不利。
但是,我们不能常按照各国造币厂的标准,来判断通用货币的价值。各国通用货币因为磨损和削剪,低于标准含量的情况各不相同。一国通用铸币与他国通用铸币的相对价值,应该看各自实际所含的纯银量。在威廉时代改铸银币之前,英荷两国间的汇兑,依照普通计算法和各自造币厂的标准,要英国贴水25%。但据朗迪斯的调查研究,英国当时通用铸币的价值,却低于其标准价值25%。因此,当时两国间的汇兑,照通常计算法,只是在表面上看来对英国不利。实际上,在英国支付较小量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却可在荷兰兑换到较大量纯银。表面上兑付了汇水的国家,实际上可能得了汇水。在英国金币改铸之前,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的磨损程度小很多,而法国铸币接近标准的程度,也许比英国铸币大2%或3%。如果英法间的汇兑,不利于英国的程度没有超过2%或3%,则真实的汇兑是对英国有利。事实上,自金币改铸以来,汇兑总是有利于英国。
18世纪的酿酒厂
由于机械在酿酒行业中使用较晚,所以当时仍主要采用手工劳动,不过这种状况在此后的20年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到了19世纪初,不仅法国,几乎整个欧洲的葡萄酒产业都实现了机械化生产。图为法国18世纪60年代的酿酒企业。
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是由政府支付,而有些国家造币费用则由私人支付。私人支付的情况下,拿银块到造币厂铸造,不仅要支付铸币的费用,有时还要给政府提供收入。在英国,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你拿1磅重的标准银到造币厂,则可取回62先令,里面含有同样的标准银1磅。在法国,铸币需要扣除8%的税,这不仅足够支付造币费用,而且还可以给政府提供部分收入。在英国,因为铸造不收费,故铸币的价值,不会超过铸币内含纯银量的价值。在法国,加工增加了铸币的价值,就像加工增加了精制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因此,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法国货币,比包含等量纯银的英国货币价值更大。所以,这两国的铸币,虽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包含等量纯银的英国货币,未必就能购买包含等量纯银的法国货币,因而未必就能购买在法国兑付这货币额的汇票。如果为购买一张汇票,英国所支付的超额货币,恰好能补偿法国铸币费用,那么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就是平兑,债务与债权则能互相抵消。虽然按照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有利于法国。如果为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货币少于上述数额,那么两国间的汇兑,按计算对法国有利,事实上有利于英国。
再者,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方,都以所谓的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和勒格亨等地方,则以当地通用货币兑付。所谓银行货币,其价值总是比同一数额的通用货币更大,例如,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货币1 000荷兰盾,就比当地通用货币1 000荷兰盾有更大的价值。二者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扣头,这在阿姆斯特丹大约是5%。
假设两国通用的货币,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一国以通用货币兑付外国汇票,另一国则以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这两国间的汇兑,即使事实上有利于以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但按照计算,仍可能有利于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这好比两国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是有利于以较劣货币兑付外国汇票的国家,但按照计算,仍可有利于以较良货币兑付的国家。
顺便谈谈储金银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如法国、英国等大国,其通用货币几乎全由本国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用货币因磨损、剪削或别的原因,使其价值降至标准价值之下,国家就可通过改铸恢复通用货币的原貌。但像热那亚、汉堡那样的小国,其通用货币很少全由本国铸币构成,大部分是由与本国居民有贸易往来的邻国铸币构成。像这样的国家,只能改良其铸币,未必能改良其通用货币。这种通用货币,因为本身性质极不确定,价值也极不确定,所以在外国,其评价必然低于实际价值。因此,这些国家用这种通用货币兑付外国汇票,汇兑就一定对它大为不利。
这种不利的汇兑,必然对商人也不利。小国家一旦注意到了贸易的利益,为使商人们不吃亏,往往规定凡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只允许用特定银行的银票兑付或在特定银行的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是靠国家的信用和保护才能建立起来,它的兑付汇票,完全按照国家标准,以真正的良好货币兑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和纽伦堡等地的银行,曾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立,虽然有些在后来有所改变。这种银行的货币因为优于这些国家的通用货币,必然会产生贴水[2],贴水的大小依通用货币与国家制定的标准差距而定。据说,汉堡银行的贴水,一般约为14%,这14%就是国家标准良币与由邻国流入的劣币之间的差额。
巴黎街头的流动小贩
流动小贩是欧洲早期商业活动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大多挂着箱包或是推着小车在城市里沿街叫卖,有时也会在集市摆摊设点。在动荡不安、战乱四起的中世纪,人们绝大部分的商品交换都是通过流动小贩来实现的。十字军东征时期,流动小贩更是很多地区的居民购买货物的唯一途径。
在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众多贸易,从欧洲各国带回来大量磨损的外国铸币,使阿姆斯特丹通用货币的价值比造币厂新出良币的价值约低9%。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新币一铸造好即被熔解或输出。拥有大量通用货币的商人,常常无法找到足够的良币来兑付他们的汇票。尽管有了若干相关法规,但此类汇票的价值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变得不确定。
为了转变这种不利状况,1609年,阿姆斯特丹政府在全市的保证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家银行既要接受外国铸币,又要接受本国少量被磨损的铸币。在价值中扣除必要的铸币费和管理费后,就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内在价值。在扣除上述的小额费用后,所剩价值就作为信用在银行账簿上记入,这种信用就叫作“银行货币”。银行货币与造币厂标准相同,所以有同一的真实价值,而其内在价值又比通用货币大。同时还规定,必须是银行货币,才能兑付或卖出阿姆斯特丹600盾以上的汇票。此种规定,立刻消除了所有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商人想要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就不得不与银行来往,这必然就会需要银行货币。
银行货币除了固有的通用货币的优越性,以及因为上述需要而产生的增加价值外,还具有其他几种优点。首先,它没有遭受火灾、劫掠和其他意外的可能;其次,阿姆斯特丹市对它负全责,它的兑付仅需通过单纯转账,不用计算也不会冒风险将钱币转运。因为它有以上优点,相当于从开始就产生了贴水。但是宁愿把货币储存在银行,也不愿意将其在市场上出售而得到一项贴水。造币厂新造出的先令,在市场上不会比普通的磨损了的先令购得更多的货物,所以,从银行取出来的良好货币,和通用货币混在一起使用,其价值也不会高于通用货币。当它存在银行时,它的优越性是公认的;当它流入私人手里,要确认它的优越性就不是那么容易。此外,银行货币一旦从金柜中提出来,它的种种优点也必将随之丧失。此外,只有预先支付了保管费,才能从银行金柜提取货币。
银行最初的资本,或者说银行货币所代表的全部价值,就是这种铸币存款。一般认为,那只是现今银行资本中极小的一部分。为了方便用金银贸易,多年来,银行采取的办法是给予储存金银条块的人信贷。这种信贷,一般约比造币厂的价格低5%。另外,银行还会提供一张受领证书或收据,使储存金银的人或持证人,于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取回所存金银,条件是将等于那笔信贷的银行货币交还银行,并给付25‰(白银)或50‰(黄金)的保管费。同时规定,如果到期不能进行这种支付,则所存的金银条块就按收受时的价格,或按信贷时的价格,归银行所有。这种储金保管费,也可当成一种仓库租金。至于为何黄金比白银的仓库租金高那么多,也有几种理由。据说,金的纯度比银的纯度更难确认。比较贵重的金属,很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损失也比较大。此外,银是标准金属,据说国家的意图是鼓励储存银,而不怎么鼓励储存金。
金银条块的价格略低于平常时,储存量相对较大;到价格升高时,就多会被提出。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通常比造币厂价格高,这跟英格兰金币改铸以前的情况一样,理由也相同。据说其差额一般为每马克6至16斯泰弗,也就是银8盎司,其中包含纯银11分,合金1分。对于银的储存,银行所给的价格,即信贷,则为每马克22盾;造币厂价格约为23盾,市场价格则为23盾6斯泰弗到23盾16斯泰弗,超出造币厂价格2%乃至3%。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厂价格及市场价格基本上保持着相同比例。有的人为了这个差额,往往会出售受领证书。而6个月期满后,还不把储金提出来,或者忘记支付保管费,让银行按收受时的价格把储金收为己有的现象极为少见,但偶有发生,在存金的情况下比在存银的情况下发生的概率高些。因为银的保管费较少,金则因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其保管费也较高。
以储存金银条块来换得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的人,汇票到期时就以银行信用兑付。至于出卖或是保留受领证书,那就看他对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是怎么判断的。大多数人不会也没有必要长久保留此种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有受领证书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总是会有许多普通价格就购买得到的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同样,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也会有同样多的受领证书得以购买。
拥有银行货币者和持有受领证书者,是两种不同的银行债权人。持有受领证书者,不把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相等的银行货币给银行,就无法提取受领证书上所登记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银行货币,就得向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拥有银行货币者,如果不向银行出示受领证书,就无法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数额,他也不能提取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受领证书,也得向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持受领证书者购买银行货币,实际上就是购买提取若干金银条块的权利,此种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银行价格高5%。因此,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支付的那5%贴水,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拥有银行货币者购买受领证书,实际上也是购买提取若干金银条块的权利,此种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往往比造币厂价格高2%乃至3%。因此,他因购买受领证书而支付的价格,同样也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受领证书及银行货币这两种价格合起来,就构成了金银条块的全部价格。
在银行存入国内流通的铸币,银行既给予银行信用,又发给受领证书,但通常这种受领证书没什么价值,也不能在市场上出售。例如,在银行存入值3盾3斯泰弗的达克通,能换来的信用只值3盾,比流通价值低了5%。虽然银行同样发给受领证书,让持票人在6个月内任何时间里,支付25‰的保管费,并提出存在银行的达克通,但这种受领证书往往售不出价格。虽然3盾银行货币能在市场上售得3盾3斯泰弗,但因在提出之前,要交纳25‰的保管费,所以得失恰好抵消了。不过,如果银行贴水降为3%的话,这种受领证书在市场上出售便可得到1.75%了。但现在的银行贴水基本上都在5%左右,所以,这种受领证书往往在期满后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金达克通所得的受领征书就更是如此,因其仓库租金高达5%。通常这类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储存归银行所有时,银行可得利5%,可看作是永久保管此种储存物的仓库租金。
银行货币中受领证书过期的数额是很大的。假设银行最初的全部资本,从第一次存入后,就没有谁想要调换新的受领证书,或者提出储金;根据上面列出的理由,不管采用什么方法都是有损失的;但这数额无论再大,在全部银行货币中所占份额,都是很小的。在过去几年里,阿姆斯特丹银行都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却很少过期,或很少归银行所有。大部分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商人不断储存、不断提取而创立的。
没有受领证书,就无法向银行要求什么。银行没有为同一事物而对两个人负担债务人的义务,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所有者,在购得受领证书以前,不能要求银行付款。在平常,要按照市场价格购得一张受领证书是很容易的。这种价格,和铸币或金银条块能在市场售卖的价格,通常是相同的。
伦敦码头的工人罢工
1880年,英国“大萧条”使工人的失业率急剧上升,工人的工资也遭到削减。工人们纷纷罢工,走上街头,要求提高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在罢工的压力下,公司很快就同意将日工作时间从12小时减至8小时。1889年,伦敦码头工人在全伦敦举行游行示威,罢工工人要求规定最低工资限额——每小时16便士。最后,英国政府不得不第一次插手干预,码头工人终于取得了完全胜利。图为1889年英国工人因不满工资待遇而举行罢工的版画。
可是在国难时期,情形就不一样了。例如,1672年法兰西入侵时,储户都想从银行提出储金自己保管,因此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这样一来,受领证书的价格就会应需求提高,不再是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2%或3%,而是50%。在这种非常时期,银行会打破只对受领证书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规。没有银行货币但有受领证书的人,只领取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储金价值的2%或3%。因此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毫不犹豫地对有银行货币但没有受领证书的人支付全部价值;同时,在这个时候,对只有受领证书的人支付2%或3%,已经是他们所应得的全部价值了。
平时,受领证书持有者的利益在于减低贴水,以较低价格购买银行货币(从而以较低价格购买金银条块),或以较高价格把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的人。受领证书的价格,通常与银行货币和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之差相等。相反,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益在于提高贴水,以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以低价购买受领证书。这样相悖的利害关系,往往可能会产生欺诈行为。为了防止欺诈,近几年银行决定,不管何时,卖出银行货币换取通用货币都要贴水5%,而再次买进则要贴水4%。这个决定导致贴水既不能超过5%,也不能低于4%;不管什么情况下,银行货币与流通用货币二者间的市场价格比例,都很接近它们原有价值间的比例。但在没有此种规定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高低不一,按照市场因这两种不同利害关系受到的影响,贴水有时上升到9%,有时又下跌到与通用货币平价。
阿姆斯特丹银行宣称,不会贷出储金的任何部分;每在储金账簿上记下一盾,就在金库内保藏与一盾价值相等的货币或金银条块,受领证书没有失效前随时可来提取。事实上,不断流出和流入的那部分货币与金银条块,全保藏在金库内,但受领证书已满期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否也是这样,却值得怀疑。可是,在阿姆斯特丹,有一盾银行货币即有一盾金银存在银行金库这一信条,在所有信条中算是奉行得最有力的了。这个信条的保证人是阿姆斯特丹市长。银行由4个现任市长监督,每年改选一次市长,新任的市长要比照账簿、调查银行金库后,再宣誓接管。在这个宗教国家,宣誓制度迄今没有废止。这种更迭,是对一切不正当行为的保障。党争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过很多次革命,但所有革命里占优势的党派,都没攻击过他们前任在银行管理上的不忠诚。
如在1672年,法王在乌德勒支需要一笔钱,阿姆斯特丹银行立即支付过去,这种管理方法让所有人都不会怀疑它履行契约的信用。而那时从银行金库中提出的货币,有些还是被市政厅大火烧焦过的,可以据此判断出这些货币一直都保存在银行金库内,无论发生什么,甚至如党争之类的革命都不会丢失。
关于银行的金银总额究竟有多少,是好事者很早就在猜测的问题。通常认为,同银行有账目来往的,约有2 000人;假设每人平均存入1 500镑(最大的假设),那么银行货币总额,也就是银行金银总额,大约有300万镑,以每镑11盾计算,大约是3 300万盾。这样大的数额,足以应付最广泛的流通,但比有些人夸大的猜测要小得多。
银行为阿姆斯特丹市带来了很大的收入。除了仓库租金,凡在银行首次开来往账户的,须纳费10盾;每次开新账,须纳费3盾3斯泰弗;每次转账,须纳费2斯泰弗;为防止小额转账多,转账数目不足300盾,则须纳6斯泰弗。每年清算账目不足2次的,罚25盾。转账的数目若超出储存的账目,须交纳超过额3%的费用,其请求单还会被搁置。据估计,受领证书期满归银行所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在有利时出售,能获利不少。另外,银行货币以4%的贴水买入,以5%的贴水卖出,也能提供不少利润。这些各种利润,大大超过了开支管理费用和支付职员薪俸。据说单只储存保管费一项,就有15万盾至20万盾的年纯收入。不过,设立银行的目标,原本只是为公益,不是为了收入,其目的是使商人不因不利汇兑吃亏,由此而生的收入在意料之外。
任何原则下的异常限制
根据重商主义原理,对贸易差额不利于我国的外国货物的输入,我们不必给以异常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以及整个贸易差额学说,都是极不合理的。贸易差额学说认为,两地在通商时,若是贸易额平衡,则两地皆无得失;如果贸易额略不平衡,则必有一方得利一方损失。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和后面要谈的相同,虽因本国利益而设立了奖励金与独占权,但事实上由此所促成的贸易,却可能对本国不利。相反,在自然、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的两地间不受限制的贸易,却必定对两地有利,虽然有利程度未必相同。
所谓“利益”,不是指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交换价值的增加,或是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两地既贸易额平衡,又全是由两国国产商品交换构成的贸易,那么在多数情况下,它们不仅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大多相等。这样,彼此都为对方一部分剩余生产物提供了市场。甲方为生产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而投下的资本,将由乙方补还;乙方投下的这种资本,将由甲方补还。因此,两国的部分居民,都将间接地从另一国取得收入与生计。假设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价值相等,则在多数情况下,两国投在此种贸易上的资本,都相等或几乎相等。另外,因为都是两国的产品,所以,两国居民由此而分配的收入与生计,也相等或几乎相等。按照商务来往大小的比例,双方提供的这种收入与生计有多有少。
“公平”的税赋
经济学意义上的税收在现实中的体现几乎被颠倒。税收的初衷是为平衡社会各阶层的收入,也就是收入的二次分配。但事实上,税收却加重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国家赋税在用于公共建设和社会必要开支外,有很大一部分则被富余资本所绑架,成为其进一步攫取财富的工具。此图是体现资本主义税收政策的一幅漫画,左边的瘦子因担负繁重的赋税而直不起腰,右边提着威士忌的胖子正享受着酒精刺激带来的惬意,同时他还拿着政府的补贴。
假设甲、乙两国间的贸易,就与此性质相同,即甲国输往乙国的货物为国产商品,乙国输往甲国的回程货则为外国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两国都以商品偿付,彼此的贸易额仍然是平衡的。两国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享有利得,从此贸易中取得最大利益的,是只输出国产商品的甲国居民。例如,法国输往英国的是国产商品,但英国却没有法国所需要的国产商品,无奈只能以大量的外国货物(如烟草与东印度货物)来偿付。这种贸易虽也能给两国居民提供若干收入,但给英国居民所提供的收入,肯定没有给法国居民所提供的多。法国投在此次贸易上的资本,全部都分配给法国人民。但英国投在此次贸易上的资本,只有用来生产英国货物与外国货物交换的那部分资本,是分配给英国人民的;其大部分资本都是用来补还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的资本,并给这些遥远国家的居民提供了收入与生计。即使英、法两国所投资本相等或几乎相等,但法国资本的使用给其人民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国资本的使用给其人民所增加的收入多得多。因为法国所经营的,是对英国的直接消费品的国外贸易;而英国所经营的,是对法国的迂回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前面已经详细说明过,这两种国外贸易所产生的不同结果。
但两国间的贸易,可能既不会双方全为国产商品的交换;也不会一方全为国产商品,一方全为外国货物。几乎所有国家间相互交换的,都是一部分国产商品、一部分外国货物。不过,国产商品比外国货物的交换品比例大的国家,总是主要的利得者。
假如每年英国用金银来偿付法国输入品,那么贸易额便是不平衡的,因为不是以商品偿付商品。实际上,这种情况也能给两国人民提供若干收入,只不过给法国人民提供的要比给英国人民提供的多。英国人民能从中取得收入,是因为生产英国商品以购买金银而投下的资本,即在英国部分人民间分配,给他们提供收入的资本,也可因此而补还。和输出其他任何等价货物一样,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不会减少英国资本总量。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还会增加英国资本总量。只有当其国外需求被认为比国内需求大,而其回程货在国内的价值大于输出品在国内的价值的货物,才运到国外去。例如,烟草在英国仅值10万镑,但输往法国后再购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却值11万镑,那此次交换就可使英国资本增加1万镑。如果英国以10万镑货币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也可值11万镑,则这种交换也可使英国资本增加1万镑。在酒库中有值11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有值10万镑烟草的商人、金柜中有10万镑的商人更富裕,能推动更大的劳动量,并能给更多人民提供收入、生计与职业。但是,国家的资本等于全体人民的资本,而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又等于这一切资本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因此,大多会因此种交换,而增加一国资本及其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从英国的利益来看,用国产的铁器及宽幅厚呢来购买法国葡萄酒,比用弗吉尼亚烟草或用巴西、秘鲁金银购买要有利得多。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肯定比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有利。但和以其他货物进行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相比,以金银进行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不会更不利。有资力购买烟草的国家,不可能长期缺乏烟草;相同的,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绝不会长期缺乏金银。
有人认为,工人与酒店的交易不公平,这跟制造业国和葡萄酒产国之间的交易性质一样。我认为,此种贸易本身的性质和利益,与其他任何贸易都相同。酿酒家甚至小酒贩,与其他职业同是必要的部门分工。虽然贸易自由可能被滥用,但对工人来说总是有利的。尽管有人会因嗜酒过度而导致破产,可是无须担心一个国家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据经验,葡萄酒低廉的原因,往往是节酒造成的。出产葡萄酒的国家,通常有着欧洲最节酒的人民,例如西班牙人、葡萄牙人以及法国南部各省人民。相反,在过热或过冷无法种植葡萄树、造成葡萄酒异常稀少昂贵的国家,酗酒才会成为普遍恶习,如北方民族、热带民族(如几内亚海岸的黑人)。据说,当法国军队从法国北部开拔至南部,从葡萄酒昂贵区域开拔至葡萄酒低廉区域后,起初也因物美价廉的葡萄酒而沉溺,但数月后,大部分士兵也像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以此看来,如果把外国葡萄酒税、麦芽税、麦酒税、啤酒税一律取消,降低酒的价格,可能会暂时出现英国中下等阶层人民酗酒的风气,但也许不久后就会养成一个恒久的节酒习俗。现今,上流社会中有资力饮酒的人,几乎已经没有酗酒的恶习了。此外,英国对葡萄酒贸易的限制,与其说是为了防止人民酗酒,不如说是阻碍了人民购买最物美价廉的货品。据说这种限制是为了抵制法国,照顾葡萄牙。因为对于我国的制造品销售,葡萄牙人照顾了我们,而法国人却抵制了我们。这种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为一个大帝国政治设施的原则。大商人不拘小节,只在最物美价廉的地方购买货物;只有小商人,才会把卑鄙策略看作是对待顾客的规则。
按照这种原则,各国都会嫉妒与其通商的国家的繁荣,认为自己的利益在于让所有的邻国变得穷困;把别国的得利看作是自己的损失。国际通商,本应和人与人之间通商一样,是团结与友谊的保证;但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源泉。在本世纪与上世纪,商人和制造业者狂妄的嫉妒心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比政治家的野心与反复无常所造成的危害还大。商人和制造业者的独占观念和卑鄙贪欲,虽然无法改正,但至少别去扰乱人民的安宁。
工业革命前的欧洲农业
此图选自法国启蒙思想家丹尼·狄德罗编著的《百科全书》,它反映的是工业革命之前,西班牙和荷兰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狄德罗的《百科全书》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象征,是一部以字母顺序排列的多卷本汇编图书,几乎囊括了欧洲有史以来哲学、科学、神学等方面的全部信息。亚当·斯密在欧洲大陆旅行期间就曾专门拜访了这位百科全书派大师,他后来在《国富论》中还简述了孟德斯鸠和狄德罗的启蒙思想。
任何国家,人民大众只有向售价最廉的人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物品,才是最有利的。如果没有商人和制造业者自私的诡辩混淆了人们的常识,这其实是个很简单的问题,费心去证明它反而是件很滑稽的事。但是,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保有自己对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悖。因此,在英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对于几乎所有输入本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外国制造品,都课以极重的税或者禁止。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国家,或者说是对民族仇恨异常激烈的国家的货物输入,更是加以苛刻的限制。
战时,邻国的财富,可使对方能够维持强大的海陆军,对我国有威胁;但平时贸易中,邻国的财富必能使他们和我们交换更大的价值,为我国产业的直接生产物或用这种生产物购进来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场。经营同种制造业的富人,虽然会对邻近的同业者不利,但是他的花费,却能给邻近的其他人提供良好市场。此外,邻近的同业者因此减低其售价,也是对其他人有利的。同样,富国的制造业者,肯定会成为邻国同种制造业者极具威胁的竞争者,但是这种竞争对大众有利。富国的花费,也能在其他方面给大众带来利益。想发财的人,一定会住在大商业都市,而不会选择穷乡僻壤。因为财富流通少的地方,取得财富的机会就少;财富流通多的地方,获取财富的机会也多。大家应该明白,邻国的富足是本国致富的机会,在其邻国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国时,想由国外贸易致富的国家才最易达到目的。古埃及人和近代中国人好像就是仅靠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而致富,极不注意国外贸易,不给予国外贸易以正当的法律保护。近代外国通商原则以将一切邻国陷于贫困为目标,如果和它所希望的一样,那么国外贸易一定会陷入被人忽略的地位。
法国和英国之间的贸易受到诸多阻碍与限制,就是此等原则所致。如若英、法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和国民的仇恨,考察其中的利害关系,那么对它们来说,彼此的贸易将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的贸易更有利。英国最近的邻国是法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几乎与国内贸易一样,每年最多可以往返6次。那么,两国间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比投在其他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多达6倍的劳动量,雇佣和养活多达6倍的人数。英、法两国间相隔最远的两地贸易,每年至少也可往返一次,也同样比我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有利。若与我国对北美殖民地的贸易(一般要3~5年才能往返一次)比较,至少要有利3倍。法国比北美洲富饶,据说其居民有2 300万,而我国北美殖民地居民才不过300万。因此,法国所能提供的市场,比北美殖民地至少大8倍;加上往返更频繁,利益就扩大到24倍。按照两国财富、人口与邻近的程度,英国的贸易亦同样对法国有利。这就是两国智者所认为的宜阻止和宜鼓励的贸易间的差别。
但这种对两国有利的互相自由开放的贸易环境,却成为给两国贸易带来障碍的原因。因为双方既是邻国,又是敌国;对方的富强既是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又是激化民族仇恨的原因。每个国家的制造业商人,都担心在技术活动上遇到别国的制造业商人竞争,商业上的嫉妒又与民族仇恨相互助长。两国的商人,都自私地宣扬着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灭亡的谬论。
在欧洲,这些谬论引起了各商业国的忧虑,几乎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使其对本国有利而对邻国不利。但似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而变得贫困。实行门户开放并允许贸易自由的国家与城市,和重商主义者预料的相反,不但没有因此灭亡,反而因此致富。从某些方面来说,今日的欧洲虽有几个配称自由港的城市,但却还没有配称自由港的国家。最接近的也许要算荷兰了,虽然还有些距离。荷兰不仅国民财富全部来自对外贸易,而且大部分生活资料也来自对外贸易。
前面已经谈过,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一国的盛衰,要看这差额是有利还是不利。如果年生产的交换价值高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那么每年的社会资本必然会按照这个超过额的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社会在其收入内维持生存,每年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中去,并用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相反,如果年生产的交换价值低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必定会侵蚀社会资本。随着资本的减退,其产业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亦减退。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与贸易差额完全不同。它可以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国家内发生,也可以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进或逐渐减退的全球内发生。假如贸易差额不利于一个国家,出现输入的价值大于输出的价值,流通的铸币减少而以各种纸币替代,甚至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逐渐增加等情况,但是它的真实财富、它的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能在这期间增加起来,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能有利于这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