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
以高额关税限制外国商品的输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内货物对本国市场的独占。但以法律的形式禁止牲畜及谷物的输入,实际上等于规定了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能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最大限度,这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
国内的产业,往往采用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管制办法,来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对国内市场的独占。例如:禁止从外国输入活牲畜和腌制食品,英国牧畜业者就确保了对国内肉类市场的独占;对谷物输入课以高额关税,就相当于禁止输入;对外国毛织品输入的禁止,同样有利于毛织品制造业;丝绸制造业采用此办法也已取得了同样的利益;麻布制造业正在大踏步向这一目标迈进。还有许多种类的制造业,同样在英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不利于同胞的市场独占权。英国所绝对禁止输入或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输入的货物,其种类相当多,对不熟悉关税法的人来说是很难猜想出来的。
毫无疑问,独占国内市场,对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给予非常大的帮助,常使社会很大一部分劳动和资产转移到这方面来。但至于这办法能不能增进社会的全部产业,能不能引导全部产业走上极其有利的方向,或许还存有疑问。
社会的全部产业不可能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有能力雇佣的工人数量必然和其资本成某种比例;同理,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雇佣的工人数量,也必定同整个社会的全部资本成某种比例,决不会超出此比例。不管什么商业条例,都不能使社会产业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只能使原本不属于某一方向的部分产业转移到这个方向来。至于人为的方向是否比自然的方向对社会更有利,就无法确定了。
人们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而不断努力。虽然他考虑的是自身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可能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首先,如能取得资本的普通或比普通少些的利润,每个人都想把他的资本尽可能投在接近家乡的地方,因而都尽可能把资本用来维持国内产业。
英荷海战
英国政府从14世纪开始颁布鼓励发展海上贸易的《航海条例》,到17世纪中叶演变得尤为激进。1651年,英国政府针对荷兰颁布的航海条例规定,凡从欧洲大陆运往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商品生产国的船只运送;凡从亚洲、非洲、美洲运往英国或爱尔兰以及英国各殖民地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英属殖民地的船只运送。这些规定排挤了荷兰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危及荷兰的海上利益,成为后来的英荷战争的导火索。英荷战争先后爆发了3次,持续时间长达22年(1652~1674年),最终使英国从荷兰手中夺走了海上霸权,成为西欧绝对的海洋霸主。
如果利润均等,所有的批发商人就都愿意经营国内贸易,而不愿经营国外的消费品贸易,更不愿经营国外的运送贸易。其主要原因是投资国外消费品贸易,资本往往不在自己的监管下,而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却不同。商人很容易了解各自的品性和地位,即使偶尔上当受骗,也因为清楚了解本国法律,能为自己获得赔偿。至于运送贸易,商人的资本通常分散在两个国家,没有必要将资本带回本国,也没有任何部分可以受自己监视和支配。例如,阿姆斯特丹的商人要从尼斯堡运送谷物到里斯本,再从里斯本运送水果和葡萄酒至克尼斯堡,就会将资本投在这两个地方,不会留在阿姆斯特丹,商人也应该长期待在克尼斯堡或里斯本。但出于对资本的担心,往往使商人不计装卸货的双重费用,也不计税金和关税的支付,将原本运往克尼斯堡和里斯本的部分货物转运到阿姆斯特丹,使自己可以亲身监视和支配部分资本。
因此,运送贸易占很大份额的国家,才能成为与它通商各国的货物的中心市场或总市场。为了避免装卸货的双重费用,商人总是想方设法在本国市场售卖各国的货物,尽量使运送贸易变为国外消费品贸易。同样,经营国外消费品贸易的商人,总愿意尽可能以均等或几乎均等的利润,在国内售卖一大部分货物,再将剩下的运往外国市场。尽量将国外消费品贸易变为国内贸易时,就可以避免部分输出的风险。这样一来,每个居民的资本不断围绕流通并经常趋向的中心就是本国。虽然也有特殊原因,有时会导致这些资本从这个中心流出,在远地使用,但是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比投在国外消费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更能推动大量的国内产业,增加本国人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与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投在国外消费品贸易上的资本也有同样优点。因此,在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条件下,商人自然会利用其资本给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帮助。
现代海运
现代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实现的。海洋运输运量大,费用低,航道宽广是其优势所在;但较空运和陆运有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确定等不足,仍是制约现代海运发展的关键因素。
其次,商人将资本用以支持国内产业后,必然会在那个产业起领导作用并且尽可能使其产品有最大的价值。
劳动结果,是指对劳动对象或原材料施以劳动后所产生的东西。劳动者利润的大小,同生产物价值的大小成正比。用资本支持产业的人,通常以谋取利润为最终目的,因此他就会通过努力,使其资本所支持产业的劳动结果获得最大价值。
可是,每个国家一年的收入,通常恰好与全部产业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相等或相同。所以,人们努力管理国内产业,将资本用于支持国内产业,尽可能使本国生产物的价值最大化,增加社会的年收入。商人常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又不明白在什么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其投资支持国内产业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资本安全做打算。商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往往能有效促进社会利益。至于把资本投入到国内哪种产业上面才能让生产物价值最大化这一问题,以当事人所处的位置肯定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判断得好。如果政治家试图去引导私人如何运用资本,不仅是自找麻烦,而且还是僭取一种委托给任何个人、委员会或参议院都无法放心的权力。
在某种程度上指导私人运用他们的资本,使国内产业中任何特定工艺或制造业的生产物独占国内市场,那这种管制必定是无用甚至有害的。如果国内产业的生产物,在国内市场上同外国产业的生产物一样价格低廉,管制就是无用;如果价格高些,那么管制绝对是有害的。因为每一个精明的人都知道,如果购买一件物品比在家自己生产所花费的钱少,那就没有谁会在家里生产。裁缝不会自己制鞋子,鞋匠也不会自己裁剪衣服。他们都知道为了自身利益,应当把全部精力集中到某种对自己更有利的方面,只需用一部分劳动生产物,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又不值得花费精力生产的物品。
同理,如果在私人家庭的行为中看来是精明的事情,那么在一个大国的行为中就不会很荒唐。如果外国供应的商品能比我们自己制造的还便宜,那么我们最好就用国内的其他产品与他们交换。既然国家的总劳动同维持其产业资本成比例,就绝不可能因此减少。要是把劳动用来生产那些购买比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而忽视有价值的商品生产,那肯定多少都会减损其年产物的价值。因此,前面所谈到的管制结果,会将国家的劳动由有利用途变成有害用途。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一定会减少下去,不会顺从立法者的意志增加起来。
虽然有了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管制办法,某些特定制造业会比在没有管制的时候更迅速地确立起来,而且过段时间在国内还能以相同低廉或更低廉的费用制造这类特定商品。但是,有了此种管制后,社会劳动虽然可以更迅速地流入特定的有利用途,可国内的劳动及收入总额却都不能因此增加。社会的劳动只会随着社会资本的增加而增加;社会资本是否增加,又只能看社会逐渐在社会收入中能节省多少。而管制的直接结果,是减少社会收入。凡是出现减少社会收入的现象,社会资本就一定不会迅速增加;只有放任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的用途,才会迅速增加社会资本。
没有管制,特定制造业虽然不能在社会上确立起来,但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不会因此贫乏。其全部劳动与资本,使用的对象虽不相同,但可能会使用在当时最有利的领域,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收入,也许资本与收入都能以最大速度增加。
有时,某国在生产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占有很大的自然优势,这让其他国家都认为,跟这种优势作斗争是白费心机。例如,苏格兰也能栽种极好的葡萄,酿造上等的葡萄酒,但必须要嵌玻璃、设温床、建温壁,其费用大约是从国外购买同样好品质葡萄酒的30倍。如果只为了奖励苏格兰酿造波尔多和布冈迪红葡萄酒,便利用法律来禁止输入一切外国葡萄酒,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苏格兰自己制造葡萄酒所需的资本和劳动,比从外国购买的费用仅多1/30,甚至仅多1/300,虽相差得没那么惊人,也同样是不合理的。一个国家在某方面的优越地位是固有的还是后来获得的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优势生产物品相互交换,从而使双方都能获利。
商人能从独占国内市场取得最大好处。禁止输入外国牲畜及腌制食品,对外国谷物课高关税,虽然对英国牧畜者与农民有利,但论其程度,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限制所得的利益却大得多。因为比起谷物和牲畜,制造品尤其是精细制造品,更容易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所以国外贸易常以贩卖制造品为主。在制造品方面,只要能有一点利益,就是在国内市场,外国人也会以低于我国产品的价格出售。但要在土地原生产物方面做到这个地步,除非有极大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准许外国制造品自由输入,也许国内会有某些制造业受到损害甚至完全倒闭;其中大部分资本与劳动在失去原有用途后,被迫寻找其他用途。但是,即使最大限度地放宽土地原生产物的输入,也不能对本国农业发生什么影响。
例如,即使牲畜的输入变得很自由,但因为可以输入的量很少,所以不会对英国牧畜业有什么影响。海运费用比陆运高的商品,估计只有活牲畜。因为牲畜能够行走,陆运时就无须搬运;如果采用海运的方法,则被输运的不只是牲畜,还包括牲畜所需的水和食物,这就难免会花更多的钱及增加更多的麻烦。爱尔兰和英国之间选择海运进行牲畜交易,是因为它们之间的海程距离短。
现今虽只允许爱尔兰牲畜在有限时期内输入,但即使允许其永久自由输入,对英国牧畜者利益的影响也不会太大。首先,英国与爱尔兰海临近的地方都是牧畜地,从爱尔兰输入的牲畜,必须越过那片牧畜地,才会有合适的市场,花费多且麻烦;其次,肥的牲畜无法行走太远,所以只有输入瘦牲畜。自从准许输入爱尔兰牲畜以来,其运入的量并不多,而瘦牲畜售价也没什么变化。这个事实足以证明,即使在英国培育牲畜的地方,也不会受爱尔兰牲畜自由输入的影响。据说,爱尔兰的普通民众,曾强烈反对过输出牲畜。但是,如果输出者觉得继续输出牲畜的利益很大,只要有法律的帮助,就很容易克服爱尔兰群众的反对。
与活牲畜相同,即使最自由的腌制品输入,对英国牧畜者的利益也不会有太大影响。腌制品有作为远洋航轮上的食物等用途,但在人们的日常饮食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事实上,从爱尔兰输入到国内的腌制品量一直不多,证明这种自由输入对我国牧畜业者没什么影响。国内家畜的价格,也没有什么显著变化。
“五月花号”
在新大陆被发现之前,“五月花号”曾是一艘进行贸易的英国货船,主要用于从法国进口葡萄酒,以及从事挪威、德国和西班牙之间的运输业务。1620年,一群英国清教徒为了寻求宗教自由,搭乘“五月花号”来到北美的弗吉尼亚。登陆之前,他们在船上写下了《五月花号公约》,计划创建一个自治政府并服从它。这份公约流露出了不少超前的民主意识,被后人视为美国政府最早的雏形。
同样,外国谷物的输入,也不会对英国农业资本家的利益有太大影响。事实上,即使在歉年,输入外国谷物也为数不多,这可让我国农民不必担心外国谷物的自由输入。根据我国谷物贸易研究者所得,平均每年输入的谷物总量,不过才23 728夸特,只有本国消费额的1/571。但是,因为有了谷物奖励金,丰年常会有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出,所以,在歉年,必然导致有超出实际耕作状态容许的输入。这样,今年的丰收往往不能补偿明年的歉收。谷物奖励金增大了平均输出量,也必定会增大平均输入量,超出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入。取消奖励金,那么输出和输入的谷物都将比现在少。英国谷物商人将因此而失去很多生意,遭受很大损失,但对于乡绅和农业资本家来说却没什么损失。因此,最希望奖励金制度继续实行下去的是谷物商人,而不是乡绅或农业资本家。
乡绅与农业资本家基本上是没有独占欲望的人。一个制造业的大企业家,如果知道离自己不远的地方新建了同种类的工厂,肯定会坐立不安;荷兰人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就规定在阿比维尔周围60里内,不许有同类工厂出现。与其相反,通常农业资本家与乡绅都愿意促进邻近各田庄的开垦与改良,不会加以阻止。如果他们发现了有利的新方法,一般都愿意尽可能地推广给其他人。老伽图曾说,这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从事这种职业的人生活最稳定、最不为人忌恨、也最没有不满之念。乡绅与农业资本家全国各地散居,不易联合;而商人与制造业者于城内集居,易于联合。商人与制造业者在取得了不利于城市居民利益的专营特权后,就会再想办法取得全国的专营特权,用以独占国内市场、限制外国货物输入。正因为如此,乡绅和农业资本家就开始像商人和制造业者一样,要求谷物及家畜肉供给的独占权。
德国商人吉赛
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以后,由于生产力迅速提高,商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并开始具有世界规模。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额不断上升。19世纪末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形成了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经济体系和世界市场。图为著名画家小荷尔拜因所绘这一时期的德国商人吉赛,他是驻伦敦的汉萨同盟商会的德国代办。
实际上,以固定的法律来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输入,等于规定了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能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为奖励国内产业,而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可能只有在以下两种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是为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英国有多少海员与船只,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国防。所以,英国的航海法当然会以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课重税两方面,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航海法的规定大致如下:
一、凡与英国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英国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3/4船员,必须为英国公民,违例者将没收其船舶及所载的货物。
二、体积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3/4船员为该国公民)输入英国。如果由商品出产国直接输入,那就要课以加倍的外人税;若由其他船舶输入,则会没收其船舶及所载的货物。颁布此法令时,欧洲的大运送业者是荷兰人,现在仍然是。但有了这个法令后,荷兰人就不能再做英国的运送业者将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英国。
三、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出产国船舶输入,连英国船舶都禁止运送,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可能这项规定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有了这个条例,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境内运送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不是英国船捕获及调制的,在输入英国时,须课以加倍的外人税。从古至今,欧洲都只有荷兰人以捕鱼为业供给他国。在这个条例下,如果他们把鱼供给英国,就得缴纳很重的税。
此航海法制定时,英荷两国实际上还没开战,但两国间的仇恨已膨胀到顶点,不久便在克伦威尔王朝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中爆发出来。因此,可以说航海法中有几个条目就是从民族仇恨里产生的。当时的民族仇恨的目的是削弱唯一可能危害英格兰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而那些条目就像经过深思熟虑般的明智。
但是,这种航海法对国外贸易是不利的。两国间的通商关系和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为利。一个国家最可能有贱买的机会,是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其他国家把它所需的物品运来。由于同一原因,这个国家也会有贵卖的机会,因为买者麇集于它的市场就能尽量提高货物售价。虽然航海法对输出英国产物的外国船只未曾课税,甚至以往输出货物和输入货物都要缴纳的外人税,由于后来的若干法令,有大部分输出品都无须再缴纳。但这一切,都无法减轻航海法对国外贸易的不利因素。如果因受禁止或被课取高关税,外国商人就不能来此售卖或购买货物。外国人的空船来我国装货,来途中的船费就势必损失。因此减少售卖者人数,同样也会减少购买者人数。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相比,既增加了外国货物的购买价格,又降低了本国货物的售卖价格。
第二,是在国内对本国生产物课税的时候。在这种场合,对外国同样生产物课以同额税,似乎也很合理。课税的结果,不会让国内产业独占国内市场,也不会让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本与劳动比自然流入的多;仅使本来要自然流入某用途的资财与劳动,不流入其他的用途。在课税后,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仍能在和课税前基本相同的条件下相互竞争。在英国,当对国内产业的生产物课有此等税时,通常就会对从外国输入的同种类商品课以更高的关税,以免遭到国内商人的埋怨。
关于第二种自由贸易的限制,有人认为在某些场合,不应只针对与本国课税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输入商品,应扩大到其他外国输入商品。他们说要是在国内对生活必需品课税,那么不仅对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课税是合理的,而且对能和本国任何产业的生产物竞争的各种外国输入商品课税也是合理的。他们认为这种课税的结果,必定会抬高生活用品价格,其结果造成劳动价格也跟着抬高。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价格上升了,本国产业生产的各种商品,即使没直接课税,其价格都将因此而上升。所以他们认为,这种课税虽表面上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可实际上已经针对国内一切产物。他们认为,对于本国任何商品竞争的外国输入商品,须一律课以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才能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立于同等地位。
生活必需品税,如英国的石碱税、盐税、皮革税和烛税等,是否一定会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所有其他商品的价格,将在后面考察赋税时分析。但是,先假设生活必需品税能达到这个效果,所有商品价格因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与特定商品由于直接课有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田间休息
16世纪,在以农业为主的欧洲,大量人口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人们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伴之而来的是社会经济水平和生活形式的巨大变革,整个社会正大步前进。
第一,特种赋税能使特定商品的价格提高到何种程度,可以准确判定。但一般劳动价格的提高,能影响各种不同劳动生产物价格的程度,却无法准确判定。因此,不能准确按各种国内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对各种外国商品课以相当的赋税。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人民境况的影响,与土壤贫瘠、气候不良所带来的影响大致一样。粮食价格因课税变得比以前贵,就好比在土壤贫瘠、气候不良的条件下生产粮食,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和费用。在土壤和气候引起自然的贫乏时,指导人民如何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不合理的;在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如何使用其资本与劳动也是不合理的。面对这两种情况,只能让他们尽快适应环境,寻找劳动用途,在不利条件下,能在国内或国外市场上占领较优越的地位。他们已有过重的捐税负担,再加上新的课税,令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和其他大部分物品都得付过高的价格,这无疑将是最不合理的补救办法。
进口税争论下的暂时休业
国家征收进口税是为了保护国内工商业,但这也损害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因为该关税壁垒会使新兴贸易体的出口下降,从而使其贸易热情下降。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在实行经济孤立主义时期,提高进口税反而加剧了经济的萧条。但在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维护下,通过出口补贴将需求从国外转移,以维持国内收入。这一时期,民主党呼吁进一步提高关税,而共和党则坚决反对。长期的争执严重影响了美国国内的消费倾向,许多小生意人不得不暂时休业。
此类赋税,在达到一定程度后所造成的危害,与自然灾害一样。但普遍征收此类赋税的国家,往往是最富裕和最勤勉的,普通国家经不起这么大的波动。在欧洲,荷兰是这一类赋税最多的国家。而荷兰之所以能继续繁荣,并不是因为有此赋税,而是由于其产业的固有优点,使得此类赋税对其继续繁荣没什么影响。
为奖励本国产业,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在上述两个场合一般是有利的。但在下述两个场合,则有考虑余地:第一,适合在什么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第二,适合在什么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恢复已中断一定时间的自由输入。
适合在什么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商品的自由输入,有以下情况出现时会考虑:当某个国家以高关税或禁止的方法,限制我国部分制造品输入的时候。这种情况下,我国自然又会对那个国家的部分或所有制造品,课以同样的关税或禁止其输入。各国间常以此方法相互报复。
法国人为了庇护本国的制造业,就特别喜欢用限制输入的方法对付与其竞争的外国商品。这种庇护行为出自科尔伯特的政策。虽然科尔伯特很有才能,却似乎是受了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蒙蔽,为他们争取一种不利于民众的独占权。1667年,科尔伯特公布关税法,对大部分外国制造品课以极高的关税。荷兰人请求减轻关税无果,于1671年开始禁止输入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及制造品。这次商业上的争执,是1672年两国战争的起因之一。1678年的尼麦格和约,法国减轻了荷兰的关税,于是荷兰人也撤销了输入禁令。这两个国家几乎在同一时间,互相采用高额关税与禁止政策来打压对方产业,不肯轻易妥协。同样,1697年,英国禁止输入西班牙领地弗兰德制造的麻花边,作为报复,西班牙政府就禁止输入英国的毛织品。1700年,英国撤回了针对弗兰德麻花边的输入禁令,但要求弗兰德也必须撤回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的禁令。
反谷物法联盟
英国曾在1815年出台一条针对谷物的进口关税制度,旨在削弱成本低廉的进口谷物的价格优势,以保护英国农夫及地主的利益,通称《谷物法》。然而一些英国中产阶级很快发现,《谷物法》在给农业带来些许恩惠的同时增加了工业生产成本,损害了更多人的利益。因此他们于1838年在曼彻斯特成立了“反谷物法联盟”,并通过一系列斗争在8年后取得胜利,让政府废除了《谷物法》。图为1846年反谷物法联盟召开会议的情景。
为解除高关税或禁令而采用的报复政策,如果能达到目的,那就是好政策。通常恢复大的国际市场,可以应付因某些物品价格暂时昂贵而引起的困难。判断报复政策能否达到目的,不是靠立法者的知识,而是靠政治家的技巧。因为立法者的思想常受固定原理的指导,而政治家的思想,则受变化的事件支配。没有撤销这种禁令时,为赔偿我国某些阶层受到的损害,就用伤害自己利益的方式,这样却往往伤害了所有阶层的利益。当邻国对我国某种制造品发出禁令时,我国就禁止其相同的以及更多的制造品,让邻国也受到影响。这虽能给国内某些行业带来好处,但对被禁止的那个行业却没什么帮助。相反,这两国所有人民,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价格,来购买被禁止的制造品。因此,这类法律实际上是对全国课税,受益的仅为某些行业的人。
当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中断一定时间后,以什么程度或使用什么方式来恢复,在某些情况下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例如,本国的某些制造业,因为所有能和它竞争的外国货品被课以高关税或禁止输入而壮大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逐步地将自由贸易恢复起来。如果突然撤销高关税与禁令,那么低廉的商品迅速流入国内市场,将会给国内的产业带来很大影响。但是根据以下两个理由,影响可能会比想象的小得多。
第一,通常无奖励金也可输出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不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输入的影响。这类输往国外的制造品,其售价肯定比同种类、同品质的外国商品低廉,因此在国内的售价也不高,仍能有效控制国内市场。即使有人因是外国货而偏爱,但毕竟只是少数情况。我国毛织品业、鞍皮业和铁器业中就有很大一部分产品,每年不依赖奖励金而输往欧洲各国,而制造业中雇佣职工最多的就是这几种行业。自由贸易中受到最大损害的,也许是丝制造业,其次是麻布制造业,但后者所受损失比前者要少得多。
第二,虽然有很多人会因为贸易自由的突然恢复而暂时失业,但是他们不会因此没有生计。上次战争结束时,海陆军裁掉了十来万人,这些人虽突然失业,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受雇于其他职业。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也未曾减少。这些平时用惯武器的军人,虽然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却并没有什么显著的混乱。将这些军人与所有制造业工人的习惯来做比较,会发现后者比前者改业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军人以军饷为生,而制造业工人则以自身劳动为生;前者就没有后者勤勉与刻苦,在这种情况下,后者改业肯定要容易得多。而且,大部分制造业都有性质相似的其他制造业,这让工人转行也更容易些。以前在特定制造业上雇佣他们的资财,仍留在国内,按另一个方式,雇佣同等数量的人。国家的资本没变,劳动的需求也没变,只是地方与职业有所改变。诚然,被遣散的海陆军士兵,有在任何地方选择任何职业的自由。如果能摧毁同业组合的专营特权,废除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实际侵害),再废除居住法,让我国的人民在失业后,也能如海陆军士兵一样,有在任何地方选择任何职业的自由;那么,因贸易自由的突然恢复而失业的人民,所受到的损害就会小得多。
不能期望英国的自由贸易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国或乌托邦在英国设立一样。公众的偏见和难以克服的个人私利,是完全恢复自由贸易的阻碍力量。长时间里,我国制造业在国内的独占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制造业人数。他们像一个庞大的常备军,如果有危害到他们利益的提议,那么他们不但可以胁迫政府,而且还可以胁迫立法机关。赞同加强此种独占权的国会议员,将会在此类人数和财富都庞大的阶层中,受到爱戴与拥护,获得理解贸易的佳誉;相反,反对此种独占权的国会议员,无论平素是多么公正与善良,有多么高的地位与社会功绩,仍然会受到侮辱与诽谤甚至人身攻击。
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因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的同行业竞争而放弃原业,当然会有很大损失。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流动资本可以另觅用途,但用在厂房及工具上的固定资本,则容易遭受损失。出于对此种情况的考虑,自由贸易的变革不能操之过急,只能逐步恢复。要是立法机关为人民的普遍利益考虑,不被个别独占利益者的反对而左右,那么就应既不允许建立任何新的独占,也不允许推广已经建立的独占。这样的法规,会在某种程度上给国家带来混乱,其善后问题也难免引起另一种混乱。
对外国商品输入课税,是为了筹集政府收入,而不是防止输入,这是后面考查赋税所要关心的问题。但为防止输入,甚至为了减少输入而设的税,则肯定是既破坏贸易自由,又破坏关税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