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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哲学十五讲
1.16.3.3 普遍的语用学和对话伦理学
普遍的语用学和对话伦理学

其实,哈贝马斯从一开始就极为关注和重视交往的主题,在他的早期著作中,交往已经是一个关键的主题了。“哈贝马斯的全部计划,从批判当代科学主义到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都在于说明交往的可能性,这种说明既是理论的又是规范的,超越了纯粹释义学又不能归约为严格的经验—分析科学。”[111]美国哈贝马斯研究专家麦卡锡的这段话说出了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意图特征。哈贝马斯希望它既能给真实论奠定基础,又是一种社会理论;既是一种普遍的理性理论,又是一种统一的真理论;既是理论哲学,又是实践哲学;总之,是一种广义的、基础的、统一的理论。

交往在哈贝马斯理论的语境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交往大致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狭义的交往则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和对话。哈贝马斯把狭义的交往,更确切地说,把自由讨论与对话作为广义的交往的原型,一切关于交往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从这个原型出发。这么做的原因是哈贝马斯向来认为,交往是有符号中介的活动,而语言是人类最基本的符号系统。哈贝马斯是一个对当代学术动向极其敏感的人,他早就看出:“今天语言的问题已经代替了传统意识的问题;对语言的先验批判已经取代了对意识的先验批判。”[112]语言,确定地说,实际使用的语言和语言的使用,也就是索绪尔意义上的言语,是交往的核心因素。

因此,哈贝马斯无意于“语言学转向”以来英美的那种语言哲学,他首先不是从知识论的角度去讨论语言问题,而是从实践哲学的需要出发去探讨语言。传统的语言学和语言哲学关注的往往是语法学和语义学,而哈贝马斯关心的却是语用学,或者说普遍语用学。它研究的不是语句,也不是语境,而是语言的表达和由此达到的理解。“普遍语用学的任务就是辨认和重构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我把以达到理解为目标的行为类型当作是基本的。”[113]这里讲的“以达到理解为目标的行为类型”指的就是狭义的交往行为,也就是以对话为基础的交往。这种行为之所以是基本的,是因为它是普遍真理及其有效性的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真理并不是像实证主义以为的那样,是陈述与事实的符合或一致,一致论的真理观既没有考虑陈述的理论预设,更不能处理价值领域的真理问题。哈贝马斯称真理是“有效性主张”,真理之为真理就在于它被普遍同意,“当且仅当任何其他能与我讨论的人也能将同一个谓语归于同样的对象时,我才有资格将一个谓语归于一个对象。……陈述的真理的条件是每一个他人潜在的同意”[114]。不仅事实陈述是这样,价值陈述也是这样。

但这每个人的同意当然不能是由于强迫,而应该是理性地自由讨论的结果。在这里,哈贝马斯显然是受了皮尔士的影响,皮尔士认为,绝对真理是一个可以无限趋近的目标,研究者群体通过理性自由的讨论最后达成的一致,就是真理。当然,这种不受任何干扰,绝对理性自由的讨论与对话只能是一种想象中的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哈贝马斯认为,我们至少应该在理论上肯定它的合理性,不管怎么说,它是言语得以可能的根本条件。[115]皮尔士讨论真理问题时,基本上没有涉及价值和美学判断的领域,而哈贝马斯恰恰认为在价值和审美问题上,我们也可以通过对话和讨论取得最低限度的一致。

以为人们之所以认为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普遍真理可言,多少是由于主客对立的认识论传统的影响,以为在任何价值判断和审美判断背后都有不同的价值体系和文化传统,而它们是无法通约的。哈贝马斯也承认文化价值观不具有普遍性,只能在特殊群体的文化和生活世界中有效,但这不等于说人类无法在价值与审美问题上取得最低限度的一致,人类无法彼此理解。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主张普遍主义的语言观,他的理论根据就是人的语言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是普遍的,哈贝马斯把他的语言能力理论发展为交往能力理论,即人都具有使用语言与别人交流沟通和理解别人的能力。普遍语用学就证明了人的这种能力,普遍语用学的使命就是揭示在日常语言交往中达到理解的可能性,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实际上就是交往能力理论。

并且,我们最好不要从单纯语言学的意义上去理解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他的普遍语用学以语言行为为对象,目标却是要给一个普遍的社会行为理论奠定基础。语言行为是人类生活特有的和普遍的中介,因此,交往能力的理论对于人文科学来说就是基础研究,它要研究社会文化生活的基础结构,目的是要提出一个统一的社会理论和理性理论。所以,普遍语用学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中也只有中介的地位。

但这决不是说普遍语用学不重要,正相反,由于它的奠基作用,它对于哈贝马斯的整个理论体系非常重要。哈贝马斯思想的根本预设是真理是普遍的,理性是统一的。而所有这些预设最终都要靠语言行为可达成一致来证明。在哈贝马斯看来,达成一致或理解是言语内在的目的与功能。换言之,语言内在本质就决定了它是一个“普遍必然的”有效性主张的系统。当然,也有的语言行为并不是要达到理解,而是为了别的目的,像欺骗、撒谎、误导、操控等,哈贝马斯将这类语言行为叫做策略形式的交往,但它们是派生的,即它们也要以取得一致的语言行为为前提。语言(言语)这种内在的能取得一致是普遍真理和统一理性的根本保证。普遍语用学通过对语言(言语)这种内在性质和规范基础的证明和重构,为哈贝马斯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或对话理论学,就是以普遍语用学揭示的语言的内在性质、语言的合理性为理论的基本依据。他认为道德和政治问题同样可以用理性,通过更好的论证来决定,尽管实践的论证和理论论证的逻辑是不同的。人们在道德和政治问题上同样可以从理性出发,通过理性的讨论和辩论,得到一致的结论。因此,实践问题也是有真理的,而不是像实证主义认为的那样,完全是出于任意的决定。正确的规范可以像真陈述一样有根有据。

哈贝马斯既不同意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规范陈述与描述性陈述以相同的方式有真理,也不同意近代唯名论和经验论认为规范陈述完全无真理可言。实践对话取得出于理性的一致的逻辑条件不同于理论对话,但在能取得理性的一致这一点上是一样的。就像普遍语言学对取得一致的言语行为的条件的分析所表明的,正确性的主张(道德真理)隐含在一切不同的交往形式中。

在理论话语中,假设和证明之间的逻辑鸿沟是由各种归纳的原则来沟通的,而在实践话语中,相应的功能由可普遍化原则来完成:“只有那些在其应用领域里被普遍承认的规范才是允许的。这种原则不是用来容许一致,而是排除所有内容与有效性范围都是特殊的规范。”[116]可普遍化原则当然不是哈贝马斯的发明,而是由康德首先提出。康德在他的实践哲学中要求人们永远按照这样的行动准则行事:我们同时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但哈贝马斯批判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说,康德的这个原则是从孤立的主体出发,似乎只要道德法则在我看来是普遍的,那它们就必须被认为是对一切理性的生物都有效。结果,在这样的法则下的相互作用就变成了单个自主的主体们行动,它们每一个都好像是惟一存在的意识那样行动;同时每个主体都能肯定他所有在道德法则下的行为都必然和从一开始就与所有可能的别的主体的道德行为合拍。[117]在哈贝马斯看来,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和理性不能这样独白式地来决定,而应该是通过对话和讨论达成的理性的一致。

反对有普遍道德的理由最常见的就是需要和利益都是主观的,即使人们能在规范的有效性方面取得某些一致,也不是出于理性,而是出于竞争的、最终是不可调和的自我利益之间的偶然的妥协。哈贝马斯承认有特殊利益,但除此之外还有共同利益或“能一般化的”利益;实践对话的功能恰恰是去检验哪些利益是可以通过交往共有的(可以达成一致),哪些则不能(最多可以通过谈判妥协)。只有在充分了解种种条件与后果,参与者真正知道他们“真实的利益”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达成一致,出于理性的一致。所以,虽然利益和价值可以纯粹是主观的,但它们也能被一般化,成为共有的欲望和共同的愿望。[118]

利益和价值的一般化和普遍化靠论证性的实践对话来完成。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学并不规定任何道德内容,而只规定一种达成实践问题一致的程序:实践对话。[119]在此意义上,哈贝马斯一再强调他的伦理学是形式的。理性的同意只是指在协调满足需要的机会的规范上的一致,内容则要看当时当地社会存在的潜力与条件,要看历史的环境。所以哈贝马斯觉得黑格尔对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批评——具体的行为规范不能从纯粹的理性形式产生对他的对话伦理学不管用,因为它只是一个“证明原则是正当的原则”[120],于内容上毫无规定,也不想规定。但对于任何伦理学来说,这都不可能彻底做到,因为伦理学毕竟与价值有关,否则就不是伦理学。因此,哈贝马斯不能不说他的对话伦理学超越了康德的纯粹正义概念,而包含“善的生活”那些结构的方面,这些方面可以通过一切交往的社会化的普遍视点与特殊生活形式的具体的总体性分开。[121]他不能不承认:“每一种普遍主义的道德都依赖于善于适应新环境的生活方式。它要求与社会化和教育的实践有某种一致,这些实践强烈地内在控制了青年人的道德心,要求相对抽象的自我认同。一种普遍主义的道德也要求与政治和社会制度有某种一致,法律与道德后传统的表现已经体现在它们中。”[122]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普遍主义的道德”就不会是那么普遍,而黑格尔对康德的批评同样也可以用于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