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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哲学十五讲
1.14.1.4 萨特的伦理学
萨特的伦理学

在《存在与虚无》的最后,萨特发现书中提出的有关自由的许多问题只能在道德的基础上找到答案,他答应要有一部著作专门讨论这些问题,但萨特的伦理学著作却一直没有完成,只留下了一些伦理学笔记。之所以没有完成,有种种说法,但萨特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许多东西之后,该主义在他思想中造成的内在紧张是最主要的原因。另外,他的个人主义为中心的存在论前提与一般的道德要求难以统一也是一个内在的原因。[27]

在《存在与虚无》中,萨特要求人们不能自欺,不能放弃自己的自由,而要主动地选择并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像战后法国有些媒体攻击他的是让人可以花天酒地,胡作非为。萨特讲的选择类似海德格尔讲的筹划,它是一种前理性或前反思的行为,是意识的自发性的典型表现,先于一切原理。它实际上是对我们存在的选择,哈姆雷特的“存在还是不存在”就属这种选择。当然,这种选择总是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但选择进赌场还是选择进学校不仅仅是对行为的选择,更是对人生的选择,对自己存在的选择。但是,因为自己的存在以他人的存在为条件,所以我所做的选择不可避免要影响到他人,因此,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同时也就是要为他人负责,甚至要为我选择的世界负责。二次大战中抵抗运动的成员被捕后是投降还是宁死不屈被萨特当做他上述思想的一个极端的例子。[28]

二次大战中的经历和马克思主义使萨特在晚年越来越坚持他在《存在与虚无》中就已提出了的观点,只要还有人被奴役,我们就不可能自由。因此,要对世界负责,就要“介入”,也就是投身于为所有人的自由而斗争。这种“介入”的要求在萨特那里有绝对命令的性质。“当我感知自己的自由是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人们不能要求我使用这个自由去赞同对他们其中某些人的奴役。因此,不管作家写的是随笔、抨击文章、讽刺作品还是小说,不管他只谈论个人的情感还是攻击社会制度,作家作为自由人诉诸另一些自由人,他只有一个题材:自由。”[29]个人自由与全体人的自由是不可分的,“写作的自由包含着公民的自由”[30],因此,写作就是介入。自由实际是萨特伦理学的最高原则。

萨特始终强调,选择没有任何普遍的标准,完全是个人的事,否则自由就将不可能。但另一方面,既然个人的自由与人类的自由不可分割,作为一个自觉介入公共事务,自觉投身社会政治斗争的思想家,萨特不能不提出并承认一些普遍性要求。例如,不但要把自己的自由,也要把别人的自由当做目的;[31]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法国大革命的三原则等。这里明显存在着一种紧张和矛盾。萨特并非不知这一点。他认为这种矛盾是由于人的历史性造成的,“对人来说,这个矛盾是基本的:他为了追求永恒而使自己成为历史的,却在目的为一种特殊结果的具体行动中发现了普遍的价值”[32]

萨特并非如后现代主义者那样,根本不承认普遍价值;如果那样的话,也就根本没有斗争的必要。但他的确不像康德那样,认为有什么绝对的道德准则。他同意马克思的看法,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只是压迫阶级、维持他们的压迫的一种方式。他在伦理学笔记中写道:“道德态度出现在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不容许我们采取阶级的行动方式的时候。伦理学就是一批唯心主义的伎俩,其目的在于使我们能够过那种由资源缺乏和技术不足强加给我们的生活。”[33]对萨特来说,只有伦理学目标或伦理学理想是普遍的,而道德准则应该是模棱两可的。

道德准则之所以是模棱两可,是由人存在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决定的。道德准则的模棱两可使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历史场景做出我们的道德选择和决定,而不至于胶柱鼓瑟,反而失去我们的自由。人们显然应该欺骗纳粹,不让他们搜捕到犹太人;人们显然应该限制种族主义者的自由,以保护黑人;普罗米修斯窃得火种,人们并不以为非;正当防卫杀人,人们并不以为罪。具体的道德准则之所以要模棱两可,就是要能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体现具体的正义。它们的合理性是由历史来证明,而不是由先天的抽象原则来证明的。康德的伦理学之所以不能为我们具体的决定提供指导,没有考虑到我们存在的历史性是一个主要原因。

但是,萨特的伦理学思想归根结底是与他在《存在与虚无》中所描述的现象学存在论格格不入的,也就是说,他的伦理学的存在论基础与他的伦理学是矛盾的。这种矛盾是由于他在《存在与虚无》中基本没有从人的历史性来描述人的存在,笛卡尔式的个人仍然是他的基本出发点。这样,就像美国学者宾克莱所批评的:“如果必然始终与我冲突、永远与我对立,如果别人总是企图把我搞成他的主体性的对象,因而始终对我的自由形成一种威胁,我为什么要把我的奔赴自由看成同样包含着他的自由呢?”[34]萨特大概回答不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