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早期思想
胡塞尔的第一部著作是《算术哲学》,这部著作的副标题是“心理学和逻辑学的研究”。它的目的是要从心理活动中推导出数学的基本概念。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心理主义的做法,即用心理活动来解释客观的思想内容。这部著作遭到了弗雷格的批评。弗雷格批评的主要观点是:数的客观内容不能等同于我们表现数的主观活动。例如,“3”的内容不等于我们伸出3个手指数3。经过几年的思考,胡塞尔自己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但在对问题的把握上,要比弗雷格更为深刻。胡塞尔这些深刻的成果表现为他的《逻辑研究》。
《逻辑研究》是现象学的奠基性著作,也是胡塞尔最重要、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这部著作分为两卷,第一卷叫做《纯粹逻辑学导引》,除了第十一章外,都是用来批判各种形式的心理主义。心理主义实际上是科学实证主义的一种表现,它试图用经验心理学来解释像逻辑和数学这样的形式科学。胡塞尔认为,经验心理学和纯粹逻辑是两门根本不同的科学,它们不但面对不同的问题,而且特点和目标也是完全不同的。心理学是一门事实科学,它只能得到多年被经验证实的事实的规律,也就是自然规律。逻辑学,或者说纯粹逻辑学则不然。在给《逻辑研究》写的广告上,胡塞尔说:“纯粹逻辑是理想规律和理论的系统科学,它纯粹以理想的含义范畴的意义为基础,即以基本概念为基础,它们是一切科学的共同财富。……在此意义上纯粹逻辑是理想的‘可能性之条件’的科学,是一般科学的科学,或概念理论理想构造的科学……充分阐明纯粹逻辑……要求非常深刻的现象学(即描述的而非发生学—心理学的)和知识论的研究。”[5]逻辑学是基础科学,逻辑规律是先天规律。因此,纯粹逻辑不能以心理学的经验为基础,而必须以先天必然的东西为基础。逻辑规律不是像穆勒认为的那样,是从心理活动中归纳得来的一般的思维规律,而是具有必然规范性的规律。从心理活动中归纳得来的规律只有或然性,而没有必然性。但逻辑命题却是普遍必然的。用心理活动来解释逻辑规律,将逻辑规律等同于自然规律,我们就无法将逻辑规律奠基在先天性上,就会导致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
胡塞尔对心理主义批判的关键是区分思维的活动和思维内容。心理活动总是主观的,而逻辑形式和规律却是客观的。逻辑学作为科学的科学,或基础的科学,它自己的基础必须是绝对必然的、确定的,而不可能是一个或然的心理过程。因此,对纯粹逻辑的研究不能是发生学—心理学的,而应该是现象学的,即描述和分析的。不是描述和分析心理过程,而是描述和(本质)分析作为逻辑的先天基础的意识的结构,这就是作为方法的现象学的基本任务。胡塞尔的现象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这个基本任务展开的。他要用这个方法来为一切科学奠定基础,使哲学成为以此为己任的第一哲学。
《逻辑研究》第二卷由六个单独的研究组成,分为两个部分,分别研究语义学问题、共相问题、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意义问题、意向性问题和真理问题。一般认为,《逻辑研究》的第五研究,即论述意向性问题的那一部分是此书最重要的部分,虽然胡塞尔自己认为第六研究才是最重要的部分。人们之所以认为《逻辑研究》讨论意向性问题的第五研究是该书最重要的部分,是因为不但胡塞尔自己说,意向性是涉及整个现象学的问题名称,[6]而且人们也认为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对哲学的主要贡献。我们就以意向性问题为线索来论述胡塞尔思想的发展。
德语中“意向性”一词intentionalität来自拉丁文intendere,意思是“指向”或“对准”。一般认为,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将“意向性”概念引入哲学,但布伦塔诺却一直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讨论认知问题时提出,虽然认知者当然不是被认知的事物,但却是被认知的事物的形式。意思是说,事物是怎样的,要看我们以什么方式去认知它。被认知的对象,也就是被意向的对象并不是实在本身,而是在心灵与实在之间起了一种中介作用,或者说是一种透明的符号(亚里士多德把它称为“内在的词”“形式的概念”“被表达的种”),心灵通过它与实在发生关系。不少近代西方哲学家继承了这个思路,也认为认知只是在心灵内部认知事物的表象(它的“概念”或“观念”);但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却认为意向对象就是事物本身。布伦塔诺恢复了意向性理论的传统,将意向性强调为意识的基本特征。意识总是对某个对象的意识,但我们意识与之发生关系的对象,不必实际存在。例如,当我意识或意向某一神话人物时,他就不存在。同样,我意向圆的方时,它也不存在。这就是说,意识的内容并不是像自然事物一样,是实在的东西。事物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我们对它的意向。在这个意义上,意向对象就是现象。布伦塔诺以此来说明,心理学的对象与物理学对象不同,它们不能独立于意识而存在,因此,心理学与物理学(自然科学)是性质根本不同的学科。
胡塞尔提出他的意向性理论则根本不是要论证心理学或自然科学,而是要表明一切科学的基础究竟何在。与布伦塔诺不同,胡塞尔并不认为意向对象只是意识内部用来代替所指对象的替代物。相反,他认为,以种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向对象与实际事物是一回事,并没有一个意向对象之外的物自体,意向活动意向的就是世界上的事物。当然,这决不是说,不实际存在的事物,如虚构的人物或荒谬的观念,不能成为意识意向的对象。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基本立场恰恰就是:凡是对我们意识呈现出来的东西,作为意向对象,都是同样合理的,都是我们世界的一部分;至于事物是否客观存在,即独立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那是意识走到第二步,即反思意识才会有的问题。胡塞尔并不认为心外无物,但他更关心的是使一切事物(实际存在或不实际存在)得以向我们呈现的意识。毕竟,“独立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的事物”或“客观存在的事物”也必须以某种形式在我们的意识中出现(无论是作为一个假定,一种信念,一种想象,或一种知识),否则,它只能是个绝对的无。然而,足够反讽的是,“绝对的无”作为一种想象或纯粹名称也已是我们的意向对象了。总之,离开了意识,世界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就此而言,无论对于科学还是对于我们人的行为,意识都是根本的、基础性的东西。现象学既然以为一切科学奠定基础为职志,意识自然就是它要研究的主要对象,意向性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意识理论。
以意识作为研究对象在哲学史上并不罕见,但胡塞尔认为,以往人们研究意识往往不自觉地为各种成见和预设所扰,不能见到原始的意识。再有就是,以往对意识的研究没有区分经验的研究与先验的研究,往往以经验的东西来解释先验的东西,心理主义就是一个例子。因此,胡塞尔明确指出,他的现象学是纯粹科学或先天科学,他不是在经验的意义上,而是在先验的意义上来研究意识。所以,意识在他那里不是作为经验的心理活动过程,而是排除了特殊心理因素的纯粹意识,是作为人的先天认知结构而被研究。意向性既不是指人的主观认知能力,也不是指人经验的认知活动,而是人的意识活动的先天结构整体。这并不是说意向性与经验无关,而只是说,胡塞尔不是从心理学、生理学或其他经验研究的角度对它进行研究。
在《逻辑研究》的第五研究中,胡塞尔提出了如下三个意识概念:(1)意识是经验自我全部实质的(reelle)现象学的持续存在(bestand),是交织在体验流的统一中的心理体验。(2)意识是对自己心理体验的内在觉察。(3)意识是一切“心理活动”或“意向体验”的总称。[7]
从第一个意识的定义可以看到,意识当然与经验的自我分不开,但我们可以现象学地对待它,即切断它与经验自我的关系来把握它。这样,心理学意义上的体验(意识)概念就成了现象学意义上的体验概念,传统认识论经验主体与经验客体的关系便变成了意识内容与意识的关系,或显现的事物与事物的显现的关系。很显然,这里讲的意识,不再是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而是统一于意识对象的体验的复合,也就是意识的结构关系整体,或者叫现象学的自我。
胡塞尔明确指出,第一个意识概念起源于第二个意识概念,第二个意识概念比第一个意识概念“更原始”。[8]从表面上看,这个定义似乎说的只是传统的反思意识或自我意识。实际不然。传统的反思意识指的是对内心心理活动的意识。而胡塞尔这里讲的“对心理体验的内在觉察”却不是反思意识,而是意向性。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特征,是意识与一个内容的关系。这就是说,意向性不仅仅是意识行动,也包含意识内容。这是对传统意识概念的一大突破。
胡塞尔进一步把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概念定义为意向关系,又称它为意向体验,这就更加突出了意向性是意向活动与意向内容的结构整体的意思。胡塞尔特意指出:“一个对象在它们(指意向体验——笔者按)中‘被意指’,‘被对准’,……并非两件事情在体验中显现出来,并非我们体验到这个对象,同时也体验到对准这个对象的意向体验;……而是显现出来的只有一件事,这就是意向体验,它的本质描述特征正是有关的意向。”[9]这就是说,在胡塞尔那里,意向体验(即意识)统一了“我思……”和对“我思……”的反思。此外,在胡塞尔那里,除了认知外,情感也是意向性的,即各种情感,如欲求、喜欢、赞同等,也都有其意向对象或意向内容。胡塞尔承认有非意向性的感受,如触觉感受,它们本身不是意向活动,而是意向对象,却组成了意向活动。传统的意识哲学其实只是研究人的认知意识,而意向性概念则将一切意识都包括在自己的范围内,这就使得意向性研究具有普遍的意义。
意向体验可分为实质的(reell)和意向的组成部分。前者是指对构成意向活动的那部分体验;后者则是指意向内容。意向内容有三个相关的主题:(1)意向对象;(2)意向活动的质料;(3)意向活动的意向本质。在现象学看来,意向活动其实是一个意指活动,当我们意向一个对象时,这对象总是一个特定的“什么”,就是说,任何意向对象都有特定的意义。质料就是意向对象得以区别自身的基本意义,例如,使水成其为水的东西,就是质料,胡塞尔有时把它称为“理解性意义”(Auffassungssinn)。但构成意向活动的不但有质料,还有意向活动的性质。意向活动的性质指的是意向活动的样式,如希望、判断、怀疑等,它们也是事物被给予我们的样式。所谓意向活动的本质就是意向活动的质料与性质的结合,它们共同决定了我们的意指活动。
《逻辑研究》的第五研究尽管极其重要,但它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些基本的区分,这些基本的认识论区分既为胡塞尔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了工具,也为整个现象学研究奠定了基础和方向,但从它的结果看,第五研究还只是一个序幕,是第六研究的一个准备,前面几个其他的研究也可以这么说。因此,胡塞尔说第六研究才是最重要的是有道理的。第六研究不仅篇幅上接近前五个研究篇幅的总和,而且涉及的内容也极为重要。胡塞尔在这里不但系统阐述了现象学的知识论,而且提出了他的真理概念,以及范畴直观、明见等重要的现象学概念,这些概念本身就构成了他现象学的主要内容。
第六研究是围绕着意义意向(Bedeutungsintention)与意义充实(Bedeutungserfiillung)展开的。前面已经说过,现象学认为,意识是个意指活动。意指离不开语言符号。在《逻辑研究》的第一研究中,胡塞尔曾经区分过标志和语言表达式。标志要么代表它们所标志的东西,如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要么指出某种不在场的实在的存在,如烟是火的标志。标志和被标志的东西靠联想联系在一起。而语言表达式则有意义的平面,我们使用它们是在表达意义,或给予意义。意指活动就是给予意义的活动,也就是所谓的意义意向。但是,纯粹使用语言表达式的意指意向还是空洞的,它打开的意义空间有待直观加以充实,这就是所谓的意义充实。意义意向与意义充实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个概念形式和质料内容静态的相合或一致,而是一个动态的统一。“纯粹意指的活动以一种对准意向的方式在直观行为中得到充实。……我们体验到,在符号活动中‘单纯被思考’的同一个对象,在直观中直观地具体呈现出来。”[10]认识就是意义意向的充实。例如,当我们意向或意指一棵树时,这棵树还是纯粹的概念,随着我们对树的种种直观,树的意义得以充实,而它也就得以显现出它的同一性来。由此可见,认识实际上是由表达式、意义意向、直观活动和充实这四个因素组成的一个整体结构。而认识对象也正因为少不了意义给予和意义充实,而被认为是构造的。构造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意识制造事物,而是说它给予事物以意义。
充实活动是一个上升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完善的过程。充实行动将单纯意向越来越直接地带到事情本身,这个上升过程最终就是认识对象充分的自我表现,即思想与事物在直观中完全一致,这也就是对象意义的最终充实,即绝对知识。
讲到绝对知识,就必然要讲真理概念了。如上所述,现象学认为,“对象之物就是被意指的东西,是现实地‘当下的’或‘被给予的’”[11]。因此,真理不能是主观认识与外部事物的符合一致。但是,胡塞尔并未完全放弃意识的对应模式,而是重新现象学地规定它们。胡塞尔把这些模式叫做“明见的体验”。明见(Evidenz)与证据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对象对应于明见的体验。相反,明见是一个事物自我给予的体验,即意向对象在直观中自我显现的体验。真理就是在这种体验中出现的,所以胡塞尔又把明见叫做“真理的体验”。在此意义上,真理首先是对象性的东西,它对应于明见。其次,真理是事物与思想绝对的相应的观念,这观念属于意识活动形式。第三,我们也可把意向理想的充实称为真理、真或存在。胡塞尔的真理概念囊括对象化活动的全部领域,所以存在也包括在真理的定义中。最后,真理是意向的正确性。[12]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第二章讨论范畴形式的充实问题。如上所述,意义需要用直观来充实。感性直观比较好理解,但感性直观只能在当下直接的、对某一事物或某些事物的知觉领域中起作用。可是,意识不仅要把握事物,还要把握事态、集合、分离等复杂的情况,这些情况包含了非感性的、范畴的因素,处于一个更高层次的综合。这就需要范畴直观来充实其意义。范畴直观分为形式一范畴直观和质料—范畴直观。前者主要用来发现逻辑真理的意义,而后者则是为了弄清本质的知识,所以胡塞尔也把它叫做本质直观。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主要分析了形式—范畴直观,而对本质知识讲得不多。[13]
然而,本质直观对于胡塞尔的现象学却有关键的意义。布伦塔诺曾提出有从感官经验中产生的直观的一般的知识,胡塞尔把它变成概念直观(Ideation)或本质直观。本质直观是一种认识方式,胡塞尔认为,凡受过现象学训练或进行过现象学还原的人,都会有这种认识方式。本质直观向我们显现先天的东西。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先天之物(Apriori)的概念,康德就已提出;但在康德那里,它只是指先验范畴和直观形式,只是与我们知识的形式有关。但在现象学里,先天之物的概念大大扩大,它不仅与联结的形式有关,也与联结的质料有关。所以直观也可以是范畴的,不但形式可以是先天必然的,质料也可以是先天必然的,可以有以同样方式对所有人都必然而不能改变的内容因素。这是胡塞尔本质现象学(die eidetische Phenomenology)的一大发明,它将西方哲学本质主义的传统推到了极致。这样,现象学不仅可以成为我们自然世界中一切经验内容的根据,而且也是我们一切科学的基础。[14]
但是,《逻辑研究》本身却还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它只是一些非常不同的个别主题的集合,它自己都没有一个完整的计划。因此,对于胡塞尔来说,他应该使他的现象学有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表述,应该使他的基本立场更加鲜明和彻底,应该使《逻辑研究》开始的主题得到进一步的阐述和发展,应该进一步拓宽现象学研究的问题域,也许正是这些理论上的考虑,促使胡塞尔从本质现象学走向先验现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