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
奥斯丁(John Langshaw Austin,1911—1960)是牛津学派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人物。他也是在牛津大学受的教育,然后在牛津从事研究和教育工作。第二次世纪大战期间,他在英国军事情报部门工作,任中校,曾被授予帝国勋章和十字军功章。由于在大学学的是古典语言学,所以他的学术生涯始于研究希腊哲学和莱布尼茨哲学。虽然这时他的思想也很敏锐,在风格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他才有自己对哲学的看法。奥斯丁的著作不多,生前只发表过7篇文章,这7篇文章加上另外3篇文章由他的文献执行人整理,于1961年以《哲学论文集》为题发表。他的文献执行人也将他在牛津大学威廉·詹姆斯讲座上的讲演整理成书,以《如何以言行事》为题在1962年出版。
奥斯丁是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学院哲学家,他并没有什么宏大的哲学抱负,也不想解决什么重大的哲学问题,他只想以琐碎细致的分析技术来研究日常语言的形式与概念,研究语言行为,所以有人说维特根斯坦追求深刻而奥斯丁追求精确。[17]而他追求精确靠的是他精心发展的技术,有人说:“在奥斯丁的哲学目的中没有什么新东西;新东西是他追求这些目的时所使用的技术,以及所具有的严格性和耐心。”[18]
但今天奥斯丁让我们记住的却不是他的技术,而是他对语言的分析和思考,确切说,是他的语言行为理论。但是,在论述他的语言行为理论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他对传统西方哲学的一个主要观点——我们决不能直接感知事物本身,而只能感知经验材料的批判。奥斯丁认为,物质对象和感觉材料的区分本身是一种虚假的二分法。哲学家(他暗指艾耶尔和普赖斯)之所以认为我们只能认识感觉材料,而不是物质对象,就是以这种虚假的二分为前提的。普通人是不会这样来区分的,对于普通人来说,声、色、味、气与桌椅等物一样,都是感觉对象。而艾耶尔这样的哲学家其实是说不清上述这些东西是否是物质对象,因为“物质对象”在他那里只是一个与“感觉材料”相对比的词。反之亦然。这两个概念相互寄生,并无实质意义。
主张我们只能感知感觉材料的人的主要根据是我们无法消除假象、幻相和镜像。但在奥斯丁来看,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区分假象和错觉。假象不等于错觉。例如,固然,我们看水中的筷子时,筷子看上去是弯的,但这里我们看到的还是筷子,只不过是在水中;因为我们同时也看见水,所以不会以为筷子就是弯的。而错觉根本不是这样,错觉是把不是筷子的东西看成了筷子。普通人的确会经常看到假象、镜像、海市蜃楼等此类的东西,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因此就不能直接看到物质事物本身。毕竟,通过有色玻璃看世界与不通过这些玻璃看世界是不同的。我们知觉出问题有可能是由于我们的感官有毛病;也可能是因为知觉中介的特殊性,或由于我们把一个错误的构造放在我们看到的东西上。但因此而认为我们不能直接知觉物质事物本身,则是把经验的错误变成了哲学的错误。
造成上述物质对象与感觉材料二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哲学家滥用“真”这个词。一方面,“真”这个词在日常语言中意义很明确;但另一方面,它并没有脱离语境的独立意义。“真”总是相对于“人为”“伪造”“玩具”“假象”“表象”而言的。例如,真钞不是伪币;真汽车不是玩具汽车。所以奥斯丁把“真”叫做“实质饥饿”的词,就是真不真没有一个一般的标准,真假与否取决于“真”相对于什么而言。存在不等于真,反之亦然。
尽管如此,奥斯丁坚持认为,说“什么是真的”,就是说它与事实符合。他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错的。例如,“树上有两只鸟”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是对那种情形的正确描述。并不是所有关于物质对象的描述都要证明。当我们看到一块巨石时,并不需要像约翰逊博士那样去踢它一脚以证明它是石头。
但是,奥斯丁也看到,语言并不都是用来描述或报告真假情况的。因此,许多陈述实际上是无法证实的。在很多情况下,语言不是在描述某种情况,而是在做某个行动。像“我答应你一定帮助你”就不是在陈述一个事实,而是在做出一个许诺。对许诺我们只能说它真诚不真诚,恰当不恰当,而不能说它真不真。
为了区分事实陈述和行动性陈述,奥斯丁提出了执行性陈述(performative statement)和记述性陈述〔constative statement)这两个概念,进一步区分这两大类语言使用上的不同。前者是在做一个行动,无所谓真假;而后者相反,是在陈述一个事实,非真即假。然而,奥斯丁后来发现,问题没有这么简单,两类语言用法之间的界限,不是那么清楚。他甚至都无法找到满意的区分这两类语言的基本用法的标准。因为有时一个句子究竟是执行性陈述还是记述性陈述要视语境而定。例如,“我答应准时到”既可以是一个执行性陈述,也可以是一个记述性陈述,就看是在什么语境下说。
更麻烦的是,有时表面上是记述的句子实际上却是执行性陈述。请看以下4个句子:“我警告你火车来了”“我猜想火车来了”“我陈述火车来了”“火车来了”。前面3个句子分别是警告、猜想和陈述的行动。但最后一句却可以根据语境是上述三个行动的任何一种。因此,记述性陈述似乎只是执行性陈述的一个亚群。[19]这样看来,执行性陈述和记述性陈述的区分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大多数陈述兼有两者的特点。[20]
奥斯丁在《如何以言行事》的第九讲里进一步分析了这个区分的问题。首先,我们将说和做对比就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记述性陈述时我们是在陈述、描述和肯定。这些行动与警告、承诺等行动是等价的。其次,所有记述性陈述也都会有执行性陈述的那种不当。就像如果我不想做,我就不应该承诺一样,如果我不相信,我就不应该说情况是这样;正如我如果没有一样东西,我卖它的行动就是空的那样,如果“法国没有一个国王”,我说“法国国王是秃头”的行动也是空的。此外,即使我们说“真”和“假”是记述性陈述特有的评估,它们也密切平行于对与错,或正确与不正确。判决正确并不与陈述为真有很大的不同。当我们说推理有效,论证周全或判断公正时,我们就是在做一个属于真与假这一类的评估。说只有记述性陈述总是非真即假也不见得。例如,“法国是个六边形”就是对法国地形粗略的描述,而不是真或假的描述。[21]
基于上述考虑,奥斯丁觉得必须抛弃执行性陈述与记述性陈述的概念,而重新提出他的语言行为理论,这就是他的语用力(illocutionary forces)理论。奥斯丁认为,我们说话时实际是在做一些可以区分开来的行为,如发音、用词、表意等。从语言的实际功能来看,那么语言行为可以分为三类,即语谓行为(locutionary acts)、语用行为(illucutionary acts)和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
奥斯丁自己对语谓行为的定义是:“大致等价于表达某一个特定的带有一定涵义和所指的句子,而且又大致等价于传统意义上的‘意义’。”[22]例如“窗开着”就是这样的句子。也就是一般的事实陈述。语用行为的定义是:“诸如告知、命令、警告、承诺这样的东西,即具有一定的(约定)力的表达。”[23]这种语言行为的目的是做事。语效行为的定义是:“我们通过说某种东西而产生或达到的东西,比如使人信服,使人被说服,使人被制止,甚至可以说,使人惊讶或误解。”[24]也就是语言活动的效果。
这三种语言行为的区分是理论上的,实际上它们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例如,说“门开着”是一个语谓行为,但是在这么说的时候我可能是在做一个陈述、暗示或惊叹的语用行为;在做暗示的语用行为时我可能在做成功地使你关上它的语效行为。同样,在做说“打倒君主制”的语谓行为时,我可能成功地做了产生一场革命的语效行为,而在做这个语谓行为时,我是在煽动革命。[25]
为了破除只以真假来限定语言行为的功能的传统成见和事实—价值的二元对立(奥斯丁把它们称为偶像),奥斯丁还将动词分为五大类,分别代表动词的五类功能。第一类叫判定词(verdictives),我们用它们来评价、宣判无罪、诊断等。第二类是行使词(exercitives),我们用它们来判决、任命、否决或警告等。第三类称为承诺词(commissives),我们用这些词来承诺、打赌、发誓等。第四类是表态词(behavitives),我们用这类词来道歉、祝贺、感谢或诅咒等。第五类是阐述词(expositives),我们用它们来描述或证明,这些词“阐明了我们的语句如何同论证或谈话的过程相适应”[26]。奥斯丁试图以此划分来表明事实与价值之间并无明显的鸿沟,我们的语言行动总是已混有价值的因素。这样,纯事实应该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除非它在我们的视域之外。另外,奥斯丁还试图表明:“与逻辑理论所设想的简单情境相对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能总是以简单的方式回答是真的还是假的。”[27]
从表面上看,奥斯丁的理论似乎更近语言学,而不太像哲学。的确,不要说与维特根斯坦相比,就是和赖尔相比,奥斯丁也是不太关心一般的哲学问题,他自己也承认:“我有意不让一般理论与哲学问题混在一起。”[28]但奥斯丁的工作对于哲学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奥斯丁对于哲学的贡献固然在于他的语用力理论,在于他将语言哲学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语言行动,放在语用上,使人们看到语言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人们实际的语言使用的经验分析,他向我们揭示了,真和假只是人为的抽象,是哲学家们在近代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影响下所做的假定,以为事物的关系与性质必然非真即假;实际上当我们在语言中使用“真”或“假”时,它们必然相对于与它们有关的那些事实的评价尺度。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只是近代西方思想人与世界二分的必然结果,它“必定引出许多其他的哲学二分法”[29]。被许多人目为科学主义的分析哲学家,像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四位,他们工作的意义恰恰与所谓人文主义的现代西方哲学家殊途同归,足证对现代性思维的批判反思是现代西方哲学的一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