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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哲学十五讲
1.9.1.3 区分概念与对象
区分概念与对象

弗雷格的第三条基本原则是区分概念与对象。如上所述,弗雷格关心的是句子的真假,因为只有有真值的句子才有可能的认识意义。而要知道句子的真假,逻辑必须分析组成句子的各个部分的类型。但现代逻辑对句子的分析与传统逻辑不同,它不但要对句子的内部成分进行分析,也要对组成论证的一系列句子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弗雷格把句子的组成成分分为专名和谓词。专名表示对象,谓词或概念词表示概念和关系,它对对象进行表述。但弗雷格讲的谓词不等于传统语法的谓语。因为弗雷格的语言分析不是语法结构的分析,而是逻辑结构的分析。因此,谓词或概念表示的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结构,或者说一个有待充实的函数。如“……是哲学家”就是一个这样的概念或函数,它本身是不完全或不饱和的,我们可以往里填上“苏格拉底”“黑格尔”或“熊十力”。填上这些专名时我们就得到了一个真值为真的句子。但如填上“大气层”则该句子的真值为假。概念词无论出现在主语的位置上还是出现在谓语的位置上,都不影响其为谓词。不管是专名还是表示个体的一般名词,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只要它们处在概念之下,它们就是谓词,尽管它们从语法结构上看,既可以作主语,也可以作谓语。

弗雷格曾这样来概括他关于对象与概念的区别的思想:

一个概念决不可以代替一个对象,反过来也是这样……概念的性质可以通过这样的事实来加以刻画,即它们被认为有一种谓词的性质。一个对象决不能称谓任何东西。当我说“暮星就是金星”时,那么我并不是以金星为谓词,而是与金星的等同为谓词。从语言上说,专名相应于对象,概念词(nomina appellativa)相应于概念。但是,在日常语言中,原先为专名的东西(如“卫星”)可以成为概念词,而原先为概念词的东西(如“上帝”)则可以变为专名。所以,这种区分就变得不那么截然分明了。……现在,在对象和(一阶)概念之间具有一种包含的关系:一个对象归入一个概念。例如,耶拿是一个大学城。概念一般由支概念(特征)所组成。黑绸布就有黑、绸、布这些特征。一个归入这个概念的对象以这些特征作为它的性质。就一个概念而言,特征就是归入那个概念的对象的一种性质。同这种包含关系非常不同的是,一个一阶概念对另一个一阶概念的从属关系,如在“所有的正方形都是矩形”中,主概念(矩形)的特征也是从概念(正方形)的特征。当我说“至少有一个4的平方根”时,我所称谓的并不是2或-2,而是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我并没有给出这个概念的一般特征;相反,这个概念必须已经被完全认识了。我并没有抽出这个概念的任何组成部分,而是陈述了这个概念的一种特定的构成,由于这种构成它就不同于,譬如说,大于2的偶质数这样的概念。我把概念的个别的特征比作建造一所房子的石头;在我们的命题中被当做谓词的东西则比作房子的一种性质,如它的大小。这里,也有某种东西被称谓,但不是一个一阶概念,而是一个二阶概念。4的平方根同存在联系的方法非常类似于耶拿同大学城联系的方式。这里我们有一种概念之间的关系;但它并不是像从属关系那样的一阶概念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一阶概念同一个二阶概念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一个对象归入一个一阶概念那样的包含关系。在这里,一阶概念所起的作用类似于一个对象在包含关系的情况中所起的那种作用。[9]

由此可见,决定句子真值的,不是对象,而是概念的包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