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际禁毒合作取得明显成效
毒品在全球蔓延的速度相当惊人,毒品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公害,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能免于毒品的侵袭。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斗争和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毒品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一向积极参与和推动禁毒国际合作,在世界禁毒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禁毒事务
1.批准加入国际禁毒公约
国际禁毒公约是指国际性的反毒品条约。1985年6月1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30]《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31]。1989年9月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32],成为最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中国政府依据这些国际公约,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控制,开展国际禁毒合作。
2.积极参加一系列重要禁毒国际会议
从1984年起,中国政府多次派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召开的禁毒国际会议。
1989年10月,中国在北京举办亚太地区禁毒会议。来自全世界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国际刑警组织执委会的4位常委有3位出席了本次禁毒大会。
1990年2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第17次禁毒特别会议,向国际社会宣示了中国政府坚决禁毒的立场和政策、措施。
1996年11月,中国在上海主办国际兴奋剂专家会议。3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专家及高级官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集中分析了全球兴奋剂滥用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
1998年3月,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杨凤瑞率团出席了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133]第41届会议。6月8日,时任国务委员罗干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以禁毒为主题的联合国第20次特别会议。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派高级代表团出席这种会议。中国禁毒工作的成就和为世界禁毒事业所作的努力,得到与会代表以及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罗干在大会上发了言,向国际社会宣示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禁毒的决心,提出了推进世界禁毒斗争的三项主张:(1)坚持广泛参与、责任共担原则。毒品消费国、生产国、过境国都应该切实承担自己的责任,密切合作,建立新型的国际禁毒合作关系。各国政府作为国际禁毒合作的主体,对禁毒负有首要责任。同时,国际禁毒合作必须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任何国家和组织均不得以毒品问题和禁毒为由干涉别国内政。(2)全面实施综合、均衡的国际禁毒战略。加强现有国际禁毒机制的作用,全面实行禁吸、禁种、禁贩,在严厉打击毒品非法供应的同时,切实减少毒品非法需求。(3)重视替代发展。替代发展是国际综合禁毒战略的重要环节。保障毒品种植地区人民生活,促进种植国经济发展,是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的关键。国际社会应为替代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134]
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出席或参加了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经社理事会、禁毒署、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等联合国系统以及国际刑警组织召开的打击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会议、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专家会议、第42届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年会、化学品管制专业会议等,并且在有关重要决议案如联大《国际合作打击世界毒品问题》中作为共同提案国。派人参加了减少需求和预防艾滋病国际专业会议。
2000年3月6日—15日,以时任中国驻维也纳代表团大使张大山为团长,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陈存仪为副团长,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香港禁毒常务委员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43届会议,在积极发表意见的同时,还努力探讨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及有关国家加强合作的方式和渠道。7月18日—21日,国际刑警组织在北京主办了第5届国际海洛因大会,一致通过了旨在加强合作有效打击包括海洛因在内的国际毒品犯罪《北京倡议书》。时任中国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出席了大会,部长助理兼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朱恩涛主持了会议。中国除派正式代表团与会外,还邀请了24个省公安厅(局)主管禁毒工作的副厅(局)长、32名省公安厅禁毒处长作为观察员参加大会。
2001年3月,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44届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香港禁毒处和澳门社会工作局组成以时任驻维也纳代表团张义山大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积极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及有关国家接触,交换意见和看法,探讨今后加强合作的方式和渠道。
2002年,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参加了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45届会议。
2003年4月,中国禁毒代表团赴维也纳参加了自1998年联合国禁毒特别联大召开以来麻醉品委员会首次部长级会议,积极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郑重提出了重视替代发展工作、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以及有效应对因吸毒引发艾滋病蔓延等问题的主张。
2004年3月,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47届会议,介绍了中国政府在制定实施综合均衡的国家禁毒战略、积极开展国际禁毒、反洗钱合作等领域的工作及取得的显著成果,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
2005年3月7日至14日,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48届会议在维也纳举行。时任中国驻维也纳代表团张炎大使率团出席了会议,就国际禁毒形势、禁毒合作等问题发言,并与其他与会代表团进行了交流。
2006年3月,中国派员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49届会议,与有关国家代表团开展了双边会谈,会议通过了“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替代发展”“加强用于制造合成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制度”“将氯胺酮列入管制药物”等决议。5月、8月和11月,国家禁毒办分别组团参加了在韩国、泰国举办的第16届亚太地区禁毒联络官国际合作会议、东盟和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缉毒执法工作组会议以及第30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
2007年3月,中国国家禁毒委派团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第50届会议,就中国禁毒工作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制面临的新挑战”和麻管局工作报告议题等作了发言。2月,组团参加了在日本举办的亚太缉毒执法会议。3月,我国代表亚洲国家在亚欧合作打击合成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会议上发言,与欧洲国家进行了交流,达成了共识。5月,组团赴西班牙参加了国际缉毒执法大会。
2008年3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派团参加了第51届国际麻醉品委员会议,向大会提交了召开“万国禁烟会”的提案,与各国开展了广泛的交流。
2009年2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外交部、公安部、上海市政府在上海成功举办了“万国禁烟会”100年纪念活动,来自17个国家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100余位高级别代表出席纪念活动。这次会议是中国政府举办的一次重要的国际禁毒会议,进一步重申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倡导合作的主张,有力推动了国际和区域多边禁毒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有效扩大了我国在国际禁毒领域的影响。会议通过的《上海宣言》写入了联合国指导未来10年禁毒工作的《政治宣言》,对加深各方共识、促进国际禁毒事业深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3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参加了联合国第52届麻醉品委员会高级别会议,再次重申我国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承诺。
2010年3月,国家禁毒委员会组团参加联合国第53届麻醉品委员会会议,重申我国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承诺,积极参与有关会议文件、决议的磋商和修改,维护了我国在国际禁毒领域的良好形象。
2011年3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赴维也纳参加第54届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会议,表明中国禁毒立场和决心,主张采取减少需求与减少供应并重、综合均衡的措施。
2012年,3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参加第55届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会议,重申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承诺,与美国等国共提《纪念海牙公约一百周年》决议,联手我国港澳特区禁毒部门向世卫组织推动氯胺酮国际列管。
2013年3月11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第56届会议在维也纳召开。成竞业大使代表亚洲组国家在开幕式上致辞,强调国际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呼吁各国继续以三项禁毒公约为依据,基于共同分担责任的原则,就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进一步加强合作。
2017年3月13日至17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梁云率团赴维也纳参加联合国第60届麻醉品委员会会议。梁云在一般性辩论中发表了题为《共同担当,共同治理》的主旨发言,重申了国务委员郭声琨在2016年世界毒品问题特别联大上代表中国政府所作的郑重承诺,再次强调中方将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三大禁毒公约为基石的现行国际禁毒机制,始终坚持并有效落实全面、综合、平衡、责任共担的禁毒战略,积极推动执行2009年《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综合、平衡战略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2014年《落实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部长级联合声明》和2016年特别联大成果文件《我们对有效处理和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共同承诺》,强调全面加强禁毒国际合作,持续加强国内禁毒工作,科学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减少毒品供应、毒品需求,强化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网络贩毒等世界性难题,全力为全球毒品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发言得到各方高度关注、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
3.邀请联合国禁毒组织官员来华考察访问并进行沟通交流
1987年和1988年,联合国禁毒基金执行主任迪金乃罗一行2人和联合国禁毒署通信专家班克,先后到云南进行考察,详细了解云南禁毒工作情况及实施联合禁毒的条件和可能合作的项目。
1991年5月,联合国禁毒署新任主任贾克梅里一行4人以及以缅甸外交部副部长吴翁觉为团长的缅甸禁毒代表团来华访问,重点考察云南禁毒工作,三方代表就有关禁毒合作事宜进行会谈,达成了协议。9月,联合国禁毒署执法专家西蒙斯一行访问了大理、保山、楚雄。同年下半年,联合国禁毒署连续派出高级顾问、执法专家、农业专家到云南边境和缅甸一侧考察,评估禁毒合作项目,为中、缅、联合国三方签署协议打下基础。
1992年4月,应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邀请,联合国禁毒署毒品减少需求亚洲中心主任比齐纳为首的“联合世界毒品减少需求分项目检查团”到云南考察禁毒情况,其间还考察了红河、德宏等地区的禁吸戒毒情况。
1994年4月6日,应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邀请,联合国禁毒署亚区中心执法顾问狄更斯前来云南进行为期10天的考察访问,就签署执行中、缅、联合国三方执法项目和中国与联合国双边缉毒执法项目中向我援助设备及联合开展缉毒执法培训等问题进行了会谈。9月28日—30日,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邀请,联合国麻醉药品管理局官员马哈达教授和藤野彰先生对云南查缉制毒化学配剂及戒毒工作情况进行考察。
1998年5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阿拉奇访华,国务委员罗干和公安部长贾春旺、副部长白景富分别会见了阿拉奇。阿拉奇高度赞扬了我国严厉禁毒的坚定立场,对中国禁毒工作在艰苦的条件下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阿拉奇的来访,使我国同联合国禁毒署的合作更加密切。
2002年9月,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代表团访华。12月,联合国驻维也纳办事处主任兼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ODC)执行主任安东尼奥·马里亚·柯斯塔应邀访华。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罗干在中南海会见了柯斯塔一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与柯一行举行了会谈。
4.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加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力度
2000年,中国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积极参与联合国组织的打击高锰酸钾、醋酸酐非法贸易的“紫色行动”,并且认真开展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公安部与外经贸部、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核查共阻止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口贸易11笔、涉及易制毒化学品836.3吨。[135]
2001年,中国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继续积极参与联合国组织的全球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紫色行动”和打击醋酸酐非法贸易的“黄宝石行动”,并且认真开展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件474份,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出口51 811吨,阻止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口21笔,共计1 352吨。[136]
2002年,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工作。在继续参与全球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紫色行动”和打击醋酸酐非法买卖的“黄宝石行动”外,中国政府又积极参加联合国麻管局准备发起的防止苯丙胺类兴奋剂化学前体流入非法渠道的“棱柱项目”行动。对每一笔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展开了扎实有效的核查。年内,我国共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件423份,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出口21 745吨,阻止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出口21 745吨,阻止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口28笔,共计2 288吨。涉及的品种有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胡椒醛、麻黄素等。[137]
2003年,中国政府加大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力度。全年共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件670份,涉及56个国家和地区、17种易制毒化学品,共计27 925.72吨,其中,高锰酸钾25 497.2吨、醋酸酐330吨、胡椒醛759.63吨、麻黄素98.58吨、苯乙酸665.06吨,其他易制毒化学品575.24吨。合法出口易制毒化学品24 434.86吨,阻止非法出口3 490吨。9月1日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黄樟油实施管制,共发现并阻止61.8吨黄樟油的非法出口。[138]
2004年,国家禁毒办积极参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在全球开展的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行动,加强了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工作,全年共阻止易制毒化学品出口3 513.65吨。[139]
2005年,福建省破获了一起向菲律宾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缴获麻黄素1.8吨。广东省破获了“7·06”特大走私苯基丙酮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易制毒化学品苯基丙酮3 900千克。此案是中国和荷兰在谅解备忘录框架下,通过情报信息交流破获的第一起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
2006年,各级禁毒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深入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秩序的整治行动,从源头上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2006年,国家禁毒办共发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前通知书747份,共计89 318吨。[140]
2007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联合国麻管局网上核查系统共发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前通知书768份,比上年增加12份,涉及67个国家和地区,16种易制毒化学品,共计62 689.41吨,其中,全年核查通过易制毒化学品出口726单,共61 769.41吨。通过对重点品种和向重点国家出口的审查,对中、小型进公司出口的监控,对出口企业合法固定客户群的分析,以及联合国麻管局和进口国的通报,主动暂停出口易制毒化学品54单,共920吨,比2006年提高了59%,进一步加强了对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管制,提高了对国际贸易途径流入非法渠道的监管能力。[141]
2008年,深入开展国际核查,暂停了一批可疑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商务、安监、药监等有关部门继续参与联合国组织的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行动,包括防止制造海洛因所需易制毒化学品流失的“聚合项目”、防止苯丙胺类毒品前体流失的“棱柱项目”及其采取的具体行动等。通过进出口贸易信息沟通和合作,有效地防止了易制毒化学品从国际贸易渠道流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还会同商务部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尤其是对麻黄碱、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醋酸酐等重点品种以及向“金三角”“金新月”等重点地区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严格核查,严防流入制毒渠道。2008年,通过网上出口前通知书系统发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提前通知书536份,涉及易制毒化学品104 096吨,其中,通过核查暂停出口24单,涉及易制毒化学品327吨。[142]
2009年,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制度,切实加强对麻黄碱、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醋酸酐等重点品种以及流向“金三角”“金新月”等重点地区出口的检查控制,有效防止了流入非法渠道。2009年,共发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前通知书660份,国际核查通过5.8万吨,暂停出口12批,共计422吨。[143]
2010年,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制度。2010年,共发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前通知书674份,国际核查通过7.8万吨,暂停出口27批,共计1 088吨。[144]
2011年,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国际核查。全年共发出口前通知书696份,涉及51个国家和地区、9个品种,共计13万吨,暂停出口10批,共计720吨,有效防止了流入非法渠道。[145]
2012年,开展进出口国际核查和国际合作。国家禁毒办、商务部进一步加强对麻黄素类、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醋酸酐等重点品种以及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核查工作,全年共发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前通知书701份,涉及易制毒化学品9.921万吨,暂停出口43批共计1 441.52吨,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增加对苯乙酸乙酯、麻黄碱复方制剂、α-氰基苯丙酮等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个别进出口贸易的国际核查工作,成功阻止危地马拉一非法公司进口苯乙酸乙酯贸易。积极参与国际麻管局组织开展的旨在监控苯丙胺类兴奋剂前体国际贸易的“聚合项目”,参加麻管局关于旨在关注以非洲为目的地或中转地的麻黄素、伪麻黄素及含麻黄素复方制剂走私活动的EPIG行动,加入“前体事件交流系统”与相关国家执法部门就前体缉获情况及拦截、转移、非法加工厂等进行信息交流。通过共同召开研讨会、举办执法培训、交流管制工作情况等形式,深化与上合组织有关成员国、美国、墨西哥、荷兰、德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合作。2012年3月和9月,分别派员赴比利时、香港侦办“1·31”走私苯基丙酮案件,缴获苯基丙酮5.79余吨,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146]
2013年,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国际核查,全年共发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前通知书630份,涉及59个国家和地区、42家出口企业、12种易制毒化学品,共计79 112.481吨;审核64份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核查通知书,涉及16个国家和地区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共计32 158.09吨;成功阻止了37批易制毒化学品可疑出口贸易,有效防止了易制毒化学品从国际贸易渠道流失。[147]
2014年,积极开展进出口国际核查和国际合作。公安部禁毒局极为重视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际核查,全年共发出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提前通知书687份,涉及58个国家和地区,16种易制毒化学品,共计61 378.05吨。其中,国际核查通过出口655单,共55 495吨;暂停出口32单,共5 883.05吨。积极向有关国家提供司法协助和线索核查,全年共向英国、美国、墨西哥等国提供司法协助及回复核查请求80余份,与美国、英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代表或驻华联络官举行会谈会晤30余次。2014年12月,在广东深圳主办中欧联合后续小组会议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研讨会,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代表专题研讨中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合作工作情况及政府行业合作。会同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同分析、经营破获一批互涉麻黄碱走私等案件,成功阻止大量化学品流失制毒。2014年8月,公安部禁毒局指挥福建公安禁毒部门,破获李某向新西兰走私制毒物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麻黄碱46.132千克,新西兰警方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制毒物品麻黄碱200余千克。同时,国家禁毒办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基斯坦、英国、美国等国就“9·12”醋酸酐走私案、麻黄碱走私案、张磊案等案件加强合作。[148]
中国政府有效的国际核查工作,防止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为国际禁毒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5.积极参与国际禁毒项目
中国积极支持并参与联合国禁毒署主持的有关禁毒合作项目,同时,学习和借鉴国际禁毒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争取国际援助,对改善中国禁毒队伍的装备,提高禁毒水平起到了很大作用。
1998年,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积极参与联合国禁毒署组织实施的《中国、缅甸、联合国禁毒署三方边境禁毒执法会晤项目》《减少东亚山地少数民族毒品需求项目》《加强中国和缅甸边境地区缉毒执法能力项目》《加强中国云南缉毒执法能力项目》《东亚地区化学品管制项目》等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
1999年,开始实施了5个联合国禁毒援助项目,在四川举办了一期项目制定和管理培训班。举办了2期化工系统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班,制作下发了1 000套化学品现场检验箱,建立了中央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网络。在云南省4个位于中缅边境地区的村寨落实毒品预防教育项目。在云南省思茅地区召开了替代种植项目研讨会。选择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福建省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作为联合国禁毒署《次区域吸毒高危人群减少需求开发机构能力项目》实施地点。
2003年11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亚太地区中心与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以及福建、广东省禁毒部门,就“打击中国南部冰毒制贩活动”国际禁毒合作项目文本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会议,为在福建、广东省建立毒品实验室,并提供培训等相关援助进行研讨,推动建立打击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国际合作机制。
2004年,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协调和支持下,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积极推动和参与了“跨境执法合作”“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监督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计划实施”“改进收集安非他明类兴奋剂数据的方法与手段”“提高中国南部地区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的能力”“加强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国家伙伴关系”等项目。
2005年,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协调和支持下,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积极推动和参与了“跨境执法合作”“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监督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计划实施”“改进收集安非他明类兴奋剂数据的方法与手段”“提高中国南部地区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的能力”“加强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国家伙伴关系”等项目。
2006年5月,根据我国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开展的“提高中国南部地区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苯丙胺类兴奋剂(ATS)的能力项目”(G75)安排,广东、福建建立了10个多媒体培训中心,并安装了由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提供的情报信息系统,对近百名基层禁毒民警提供了情报信息培训。12月,国家禁毒办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考察了湖南、陕西、四川三省,并初步设计出了禁毒援华项目框架。
2007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加强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参加了I61(“巩固和加强东南亚地区边境联络官机制项目”),G69(“提高东亚地区人民对毒品危害的认识”),I63(“东亚易制毒化学品缉查”)、H84(“东亚替代发展合作”)等项目,促进了中国在相关禁毒领域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交流。
(二)中国积极支持和促进联合国倡导的次区域禁毒合作活动
1990年8月,联合国禁毒基金执行主任迪金乃罗访华,根据中方的设想和建议,联合国禁毒基金提出《东南亚禁毒战略》的设想,使次区域禁毒合作迈出了第一步。
1991年2月,在日本东京举行了联大禁毒特别全会,根据中国与缅甸和泰国的协商结果,联合国禁毒基金在先前提出的《东南亚禁毒战略》的基础上,开展东南亚“金三角”地区次区域禁毒合作的设想,得到中国、缅甸、泰国的积极响应。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北京主办第一次中国、泰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高级官员会议,商讨开展次区域禁毒多边合作的设想,3国4方确定了开展此区域间多边禁毒国际合作模式。
1992年6月,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在缅甸仰光签署《中国、缅甸和联合国禁毒署三方禁毒合作项目》。
1993年10月,中国、缅甸、泰国、老挝和联合国禁毒署代表出席第48届联大禁毒特别全会期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禁毒谅解备忘录》,确定在次区域禁毒合作中各方保持高级别接触,每年举行例会,商讨禁毒合作事宜。
1995年5月,中国、越南、老挝、泰国、缅甸、柬埔寨及联合国禁毒署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宣言》,并签署《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并同意接受柬埔寨、越南为《禁毒谅解备忘录》成员国。《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是一个为期3年的禁毒行动计划,它包括减少毒品需求、减少毒品供应和缉毒执法的11个协作项目提纲。《北京宣言》呼吁各国关注毒品问题,并在禁止毒品生产、打击毒品过境或者预防毒品滥用方面加强合作。
1998年10月,公安部禁毒局王刚副局长率团出席在马来西亚召开的第22届亚太地区国家禁毒执法机构官员会议。
1999年,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分别出席在日本和老挝召开的次区域部长级会议,继续积极推动次区域禁毒合作。1月31日—2月3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日本东京,出席联合国禁毒署和日本政府举行的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备忘录》6个成员国和日本国部长级会议。会议期间,白景富会见了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阿拉奇。5月17日—22日,公安部部长助理杨焕宁率团赴老挝首都万象,参加6国7方第三次次区域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向大会介绍了我国政府坚决禁毒的方针政策和近两年来在禁毒领域所取得的成绩,重点宣传了我国1998年成功举办全国禁毒展览的情况。会议期间还举行了中国、缅甸、联合国禁毒署三方项目执委会会议。
2000年7月25日,联合国禁毒署东亚太平洋地区中心次区域研讨会在中国上海市举行,中国、柬埔寨、越南、老挝、泰国、缅甸6国的禁毒同行们共商禁毒良策。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杨凤瑞在会上指出,只有各国政府、禁毒执法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贯彻实施综合均衡的禁毒战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10月11日—13日,中国国务委员罗干率团出席了由泰国政府和联合国禁毒署在曼谷联合召开的“东盟+中国国际禁毒会议”,通过了《曼谷政治宣言》,共同签署了《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11月14日—17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长刘志民率外交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安部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禁毒署在缅甸仰光召开的第24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负责官员会议。会议就海洛因的贩运和消费、兴奋剂控制、海上贩毒、毒品犯罪分子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2001年5月,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成员国部长级会议在缅甸仰光举行。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率团参加了会议,并阐述了近年来中国政府为落实特别联大后续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得到好评。8月28日,中国、老挝、缅甸、泰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朱镕基总理会见了与会部长,罗干出席开幕式并设宴招待与会代表。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确立了4国间的禁毒合作伙伴关系和通过高层会晤磋商解决禁毒等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的方式,决定加强工作层面的业务交流,在人员培训、毒品预防教育、替代发展、禁毒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情报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切实有效的合作,营造了加强4国间禁毒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利环境,将区域禁毒合作推上了一个新层次。9月13日—14日,旨在解决阿富汗毒品问题的“6+2”机制第二次禁毒技术性会议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堡举行。国家禁毒委员会组团参会,伊朗、巴基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美国和联合国禁毒署也派团参加了会议。10月15日—18日,第25届亚太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HONLEA)会议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由公安部、海关总署、北京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中国代表团7人与会。中国代表团积极发言、讨论,向会议提交了国家报告和执行第23届会议工作建议的调查问卷,并与我国香港、澳门特区代表接触,交流看法,与韩国、日本等国共商合作事宜。11月13日—16日,公安部、外交部组团参加了在印尼巴厘召开的“东盟+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组第一次会议。
2002年,中、老、缅、泰四国禁毒合作工作会议于1月在泰国清迈召开。会上各方达成了广泛共识并制订了相应的行动计划,将中、老、缅、泰禁毒合作推向深入。5月20日—22日,我国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高官委员会议,中、老、缅、泰、越、柬、联合国禁毒署等6国7方均派出代表与会。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和联合国禁毒署亚太地区中心代表卡尔瓦尼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联合国禁毒署亚太地区中心于8月在广东中山市召开了“打击苯丙胺类兴奋剂犯罪区域合作研讨会”,来自联合国、中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7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禁毒署提出的《行动计划草案》。
2003年7月,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罗锋率团出席了在泰国清莱举行的中、老、缅、泰、印(度)5国禁毒合作高官会和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清莱宣言》,推动5国在替代发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方面加强合作。9月,时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率团出席了在越南河内召开的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6国7方高官会和部长级会议。国家禁毒办分别组团参加了“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各工作组会议以及在泰国曼谷举行的中、老、缅、泰、印(度)5国易制毒化学品工作会议。国家禁毒办先后派团参加了亚太地区缉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HONLEA)和国际刑警组织打击毒品犯罪会议,积极推动参与了联合国次区域禁毒项目在中国的设计和实施,如推动了中老、中缅边境一线的缉毒联络官机制的建设;增设了计算机多媒体缉毒培训点,扩大了培训规模;引进了与联合国禁毒部门接轨的禁毒数据统计指标体系等。经过竞选,中国禁毒专家成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替代发展主题评估工作组成员,全程参与了全球替代发展主题评估活动。
2004年5月,参加了在泰国召开的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高官会议。12月,赴泰国参加了亚太缉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此外,国家禁毒办还派团参加了“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预防教育、减少需求、缉毒执法和替代发展工作组会议及联合工作组会议等。
2005年5月,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团出席了在柬埔寨暹粒举行的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高官会暨部长级会议。10月18日—20日,在外交部的协助下,中国政府、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东盟在北京成功举办“第二届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国际会议”。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更新后的《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以及《东盟和中国关于2006年开展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联合行动的倡议》,进一步确定了本地区开展禁毒合作的战略和措施,扩大和深化了我国在东盟和国际禁毒事务中的影响。12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还在广州共同举办了“东盟和中国开展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联合行动启动会议”。
2007年5月25日,第七届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来自柬埔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越南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代表以及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和专家8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2007年MOU北京宣言》、更新后的《次区域行动计划》,决定成立专门工作组对2002年通过的《MOU伙伴关系补充文件》进行修改。会议充分肯定了12年来MOU合作机制在解决本地区毒品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果,针对新的毒品形势提出了应对措施,对于巩固和发展MOU禁毒合作机制,加大替代发展和减少毒品危害的力度,建立更加密切的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合作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6月,参加了在老挝召开的MOU高官会议,研究制订了新的区域禁毒合作工作计划。8月,参加了在文莱举行的第五届“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机制”(ACCORD)联合工作组高官会议,探讨了禁毒执法合作,制订了新的合作计划。
2009年,为减少“金三角”毒品危害,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团赴泰国参加第八届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签署了《MOU伙伴关系补充文件修订版》,推进了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MOU)机制发展。参加了在泰国、印尼举行的第32届和第33届亚太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HONLEA)等区域禁毒执法合作会议,广泛参与区域禁毒合作交流。
2010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参加了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高官会议,努力推动MOU机制继续健康发展。组团参加第34届亚太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HONLEA)、第27届国际缉毒大会(IDEC)、第15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合作会议(ADEC)等区域会议,广泛参与区域禁毒合作交流,不断提高中国在国际禁毒领域的作用和影响力。
2011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加大对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机制的支持力度。3月,组织中、老、泰三国禁毒部门联合考察昆曼公路毒情,有关工作建议提交至当年5月召开的MOU部长级会议;4月,作为MOU机制减少需求主席国承办东南亚地区苯丙胺类毒品成瘾治疗康复研讨会,并组织与会代表赴开远参观考察“雨露社区”;积极推进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和联合巡航相关工作。
201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加大对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机制的支持力度,提高捐款额度;参加“支持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伙伴关系项目(H15)联络员会议”、“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签约国高官会议”、第36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HONLEA)和区域联合执法打击跨国犯罪伙伴关系项目(PATROL);推动“电脑多媒体培训”(CBT)项目在华开展;参与“东盟加中日韩机场毒品查缉研讨会”“东盟加中日韩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禁毒工作组会议”,务实探讨部分东盟国家通过空港渠道向中国贩毒问题。
2013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针对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遭遇凝聚力、资金等瓶颈问题,充分利用第10届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暨高官会、第56届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会议、第18届亚太缉毒执法会议、第23届国际缉毒联络官会议、第8届东盟加中日韩禁毒工作组会议(10+3会议)暨首届东盟和中国禁毒协调会议(10+1会议)、第37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HONLEA)、第56届麻醉品委员会续会之机,向国际社会宣传MOU次区域面临的毒品形势及合作的不懈努力,呼吁各方携手共同应对MOU困境,为降低“金三角”毒品危害作出积极努力。
201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承办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签约方第1届缉毒执法会议,为柬、中、老、缅、泰、越6国搭建中长期全方位跨国执法合作的新平台,11月22日,中越公安机关利用该平台首次合作抓获中方通缉的重大涉毒逃犯梁亚上;承办支持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伙伴关系项目联络员会议和高官会议,讨论新形势下《次区域行动计划》发展方向、伙伴关系定位等重要事项。
(三)中国不断加强与外国的双边、多边国际禁毒合作
1.中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及南美洲有关国家的禁毒合作
近年来,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荷兰等西方国家及南美洲有关国家的禁毒合作健康发展,并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1)中国与美国的禁毒合作。中美两国的禁毒合作在中美关系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中国近年来在打击过境贩毒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客观上形成了有效阻止“金三角”地区毒品流向美国毒品市场的重要屏障。
中国与美国从1985年开始进行禁毒合作,1987年,两国政府签署《中美禁毒合作备忘录》。
1991年7月,美国负责毒品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列文斯基及美国驻成都总领事一行6人到云南访问,双方就禁毒合作问题进行了会晤,美方对云南在禁毒领域取得的卓著成效表示赞赏。
1993年5月,应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邀请,时任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公安厅缉毒处处长陈存仪到美国考察禁毒工作,与联合国禁毒署、美国有关执法、禁毒机构的官员交流了情况。
1994年1月28日—29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罗伯特·格尔巴德一行前来云南就禁毒问题进行考察访问,为克林顿总统制定控制海洛因的新战略提供了依据。在听取了关于云南禁毒情况、实施戒毒办法及帮助缅甸推行改种计划等情况介绍后,十分赞赏,表示愿意与我国进一步开展禁毒合作。
1997年,中美两国首脑签署包括禁毒合作内容的《中美联合声明》,把中美禁毒合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随后,中美两国政府互派了禁毒联络官。
2000年5月23日—6月15日,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公安部法制局局长郝赤勇及办公厅副主任陆志谦,率领由22个省区市公安厅局禁毒处长组成的禁毒业务研修团出访美国,围绕边境堵源截流、情报信息工作、技术装备、冰毒犯罪、专业队伍培训、亚裔有组织毒品犯罪、缉毒办案机制和手段、城市打击毒品犯罪和禁毒戒毒情况等8个专题进行了全面考察。6月下旬,美国内阁成员、白宫禁毒政策办公室主任巴里·麦克福里率团访华。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麦克福里一行。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人民大会堂与麦克福里举行了双边业务会谈。麦克福里还访问了云南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此次来访,双方就合作开展毒品和化学前体样品检测,加强打击洗钱斗争的合作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2002年,第一届中美禁毒战略情报交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分别会见了与会的美国白宫禁毒政策办公室副主任克兰和缉毒署副署长卡斯特尔。
2003年,经多轮磋商,中美双方就《中国公安部禁毒局和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禁毒合作意向备忘录》(M0I)基本达成共识;国家禁毒办两次组团赴美考察了毒品实验室设备和禁毒装备。
2004年4月,国家禁毒办赴秘鲁参加国际禁毒执法会议,并顺访了美国白宫禁毒政策办公室、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等部门,就双方共同关心的禁毒事务进行了交流和磋商,取得了积极成果。
2005年2月,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署长凯伦·坦迪女士访华,双方共同签署了《中国公安部禁毒局和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关于缉毒合作的意向备忘录》。6月,美国缉毒署与中国共同举办了“中美反涉毒洗钱研讨会”。
2006年6月,中美联合召开了第二届禁毒情报工作组会议。7月,中美签署了《关于加强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与美国白宫国家禁毒政策办公室合作的意向备忘录》。8月,中美联合举办了第二期反涉毒洗钱研讨会,美方派出9名反洗钱专家为中方40名禁毒及有关部门人员就反洗钱的法律、制度、侦查手段和方法等内容进行了培训。
2007年2月,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杨凤瑞率团赴美开展禁毒业务交流,与美国白宫禁毒政策办公室主任、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署长等进行座谈;会见了美国众议院“美中工作小组”共同主席;实地考察了迈阿密戒毒康复中心、毒品法庭和位于夏威夷的美国西部多部门联合毒品情报工作组。4月和6月,分别派出两个代表团赴美参加了两期执法培训。
2007年1月,中国、美国、加拿大三国联合侦破了“0303”特大跨国走私可卡因案件,在加拿大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在广东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在美国缴获可卡因25千克,该案是由中方提供准确情报,协调美、加两国开展侦办工作的典型案例。
2008年2月,公安部禁毒局与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合作开展跨国控制下交付行动,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可卡因779克、大麻276克、其他毒品600余克,一举打掉了一个长期在华从事贩毒活动的非洲籍跨国贩毒犯罪团伙。
2011年,国家禁毒委员会与美缉毒署联合举办“中美打击可卡因贩运情报交流会”。
201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深化与美国等有关重点国家的全面合作和个案磋商。赴美参加中美执法联合联络小组(JLG)第10次会议禁毒分小组会、第4届中美禁毒情报交流会和国际反洗钱与金融调查会议。9月,时任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京会见来访的美国白宫禁毒政策办公室主任科里考斯克,签署更新后的《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与美国白宫国家禁毒政策办公室关于加强合作的意向备忘录》。
(2)中国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禁毒合作。1993年8月4日—6日,应公安部邀请,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副总监贝茨为团长的澳大利亚警察代表团到中国访问,考察了云南的禁毒工作,与云南公安厅缉毒部门进行了业务交流,并到昆明市强制戒毒所进行参观。
2002年,中国国家禁毒委员办公室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禁毒机构在广东深圳共同举办了“控制下交付”培训班,有效推动了相互间的禁毒合作。
2004年5月11日,我国公安机关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联合破获一起利用国际邮包贩毒案件,缴获冰毒950克,抓获澳大利亚、新加坡籍犯罪嫌疑人2名。10月,参加了澳大利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会议,加强了与荷兰、南非、土耳其等有关国家的合作,联合打击跨国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活动。
2006年5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助理总监费明凯率团前来北京访问,中澳双方就加强情报交流、禁毒执法、缉毒培训等方面的合作达成了共识。
2007年7月和12月,根据中澳双方2006年达成的共识,澳大利亚联邦警察为我国禁毒执法人员提供了2期情报执法方面的培训班,加强了两国禁毒业务交流。
2008年,为提高中国缉毒侦查人员侦办制造贩卖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案件的能力,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于2008年3月在湖南举办了一期培训班,有效提高了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AFP)举办中澳高级禁毒情报培训班和苯丙胺类毒品案件侦查员培训班。
2011年,针对突出毒品问题及毒情发展趋势,推动与澳大利亚等有关重点国家的禁毒合作,并与澳联邦警察研究制定《中澳打击邮包藏毒“控制下交付”工作程序》。
2013年,国家禁毒委员会签署中澳《关于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的意向声明》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首次共同举办中澳“中国华南地区跨国毒品犯罪研讨会”。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合作协议,在协议框架下开展案件深度合作。
2016年,启动中澳联合缉毒行动,共联合侦办毒品案件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3名,缴获各类毒品2.65吨、制毒原料3.88吨。
(3)中国与法国、荷兰等国的禁毒合作。2001年12月,中国、法国在北京联合举办了禁毒执法研讨会,签署了两国禁毒合作会谈纪要,决定继续加强双方的禁毒合作。
2002年,中国国家禁毒委员办公室组团访问法国,对其禁毒机构、减少需求工作、毒品实验等进行了考察。
2003年10月,国家禁毒办应邀赴荷兰参加了打击合成毒品国际会议,访问了荷兰的禁毒主管部门,为中荷合作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等非法活动建立了渠道。
2004年10月,国家禁毒办与荷兰在北京签署了《中荷关于易制毒化学品核查措施的谅解备忘录》,两国禁毒合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5年11月,公安部禁毒局派员赴荷兰马斯特利赫特市参加了第二届苯丙胺类兴奋剂执法会议,进一步密切了与荷兰、比利时及其他欧洲国家在禁毒领域的合作。
(4)中国与南美洲有关国家的禁毒合作。1998年,中国政府与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国政府签署了双边禁毒合作协议。
2002年2月,原国家禁毒委主任、公安部部长贾春旺率禁毒代表团访问了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并同秘鲁签署了双边禁毒合作协议书。
2004年,针对南美洲地区毒品对我国威胁不断加大的情况,我国与南美有关国家积极构建禁毒合作渠道和机制,为今后开展实质性禁毒合作奠定了基础。
2010年,为加强防范和打击南美可卡因向中国渗透,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率团赴哥伦比亚进行交流,开创性地建立了与南美国家的禁毒合作渠道。
2.中国与“金三角”周边国家及东盟主要国家的禁毒合作
中国不断加强与“金三角”周边国家及东盟主要国家的双边禁毒合作,以减少“金三角”毒品对我国的侵害。
1990年8月22日—9月12日,中国公安部高级警官代表团首次访问缅甸和泰国,第一次就禁毒合作事项与缅甸、泰国禁毒机构进行了接触,与这两个国家的警方就情报交流、办案合作、联合缉毒、实行农作物替代种植罂粟等问题进行商讨,形成了纪要,为加强缉毒执法和经济开发相结合的禁毒合作奠定了基础。12月,公安部再次派出禁毒代表团访问缅甸,并参加缅甸中央禁毒委员会在缅北举行的摧毁海洛因加工厂的活动。
1993年5月16日—20日,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泰国警察总部缉毒局局长考维德中将一行4人到云南访问。其间,与云南省公安厅缉毒处人员进行了会谈,并到昆明市和西双版纳州进行考察。同月,应泰国警方邀请,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委员、公安厅副厅长彭建飞率领云南警官代表团一行5人对泰国进行访问考察,了解该国肃毒情况。
1994年12月29日,应云南省政府邀请,泰国司法部长沙怀·帕塔诺一行11人对昆明市、西双版纳州进行访问,就有关禁毒、戒毒和打击国际贩毒、司法界的交流与合作等问题进行商谈。
2000年8月28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会见了来访的泰国外交部副部长素坤攀·波里帕一行,双方回顾了两国警方开展禁毒执法合作、人员交流培训、联合侦破跨国贩毒案件中国代表出席曼谷国际会议的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禁毒合作进行了会谈。10月,中国政府和泰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1年1月11日—21日,原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贾春旺率领中国公安代表团对老挝、缅甸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并分别与老挝、缅甸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作为贾部长访问缅甸的重要成果之一,4月,缅甸将大量向我境内贩毒的毒枭谭晓林抓获并移交我方,标志着中缅禁毒合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7月19日—30日,贾春旺率领中国公安代表团对泰国和越南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实地考察了泰、越两国的禁毒工作,进一步扩大了中泰、中越在禁毒领域的共识。贾春旺代表中国政府与越南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2年,中缅、中老禁毒合作取得显著成效。先后召开了中缅、中老禁毒合作工作会议。完成了对缅甸、老挝55名禁毒官员的培训,这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培训外籍警察。2002年,以印度尼西亚国家毒品局执行主任努法兹警察中将为团长的印尼国家禁毒代表团于9月来华进行了首次访问,为未来两国加强禁毒合作奠定了基础。
2003年,中国进一步加强了与“金三角”周边国家的多层次禁毒合作,先后召开中泰、中老、中越、中缅双边禁毒会议;继续为缅甸、老挝开展禁毒执法培训,分别再为两国培训了各30名禁毒执法官员。7月,中、老、缅、泰四国禁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了湄公河禁毒考察,草拟了合作打击沿河贩毒活动的行动计划。8月,菲律宾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应邀访华,双方签订了落实双边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的会谈纪要;12月,中国禁毒代表团赴菲访问,与菲有关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
2004年,中国进一步加强了与缅甸、老挝、泰国等国的禁毒合作,推动在缉毒执法、禁吸戒毒、联合考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替代发展等领域的合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我国在北京举办了第3届中缅禁毒合作双边会议。云南省公安机关与缅甸禁毒部门开展了12次边境会晤,组织了6次边境联合执法行动,抓获重要毒贩11名。11月,我国公安机关与泰国禁毒执法部门联手破获了以刘钢毅为首的特大跨国贩毒集团案,两国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缴获海洛因463千克、毒资约合人民币1 200余万元。3月和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组织对缅甸、老挝各30名禁毒执法官员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禁毒执法培训。
2005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继续加强同缅甸、老挝、泰国和印度等国家的禁毒合作,特别是在办案协作、缉毒培训、打击境外毒枭和贩毒集团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月和6月,应泰国警方的请求,中国警方先后抓获了泰国警方通缉的毒贩吉拉洒·查瓦拉尼蒂和道奇奇并移交泰方处理,泰国总理他信专门致信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表示感谢。9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赴老挝参加了第4届中老禁毒合作双边会议,向老方捐赠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警用通信设备和价值60万元人民币的戒毒药品,援助50万美元帮助老挝在老北地区建设戒毒中心。12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赴缅甸参加了第4届中缅禁毒合作双边会议。2005年,中国警方还分别为缅甸和老挝举办缉毒执法人员培训班。
2007年,中国积极参加“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机制、“东盟和中国”打击跨国犯罪机制禁毒工作组机制的多次工作会议。11月,国家禁毒办组团赴泰国参加了第31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和“打击苯丙胺类毒品联合行动”工作组会议。在这些机制平台的支撑下,我国与东盟国家的禁毒合作取得了新的突破。2007年6月,在国家禁毒办的统一协调下,福建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与菲律宾警方联手成功侦破蔡爱山特大跨国制贩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在菲律宾捣毁一大型毒品加工厂及两处毒品仓库,缴获冰毒180千克、易制毒化学品近10吨。此案的成功破获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把我国与东盟国家的多边禁毒合作推进到了新的水平。
2008年,为切实减少“金三角”毒品对我国的危害,国家禁毒委员会进一步加大与老挝、缅甸、泰国等国家的禁毒合作力度。4月,参加了在柬埔寨召开的边境联络官办公室地区(I61项目)战略研讨会,共同研究针对“金三角”毒品问题加强边境缉毒合作的具体措施。5月,参加了在泰国举办的第7届中泰禁毒合作会议,重点讨论了缉毒执法和减少需求等领域的合作情况。10月、12月,第7届中老、中缅禁毒合作双边会议分别在云南景洪、腾冲召开,双方就禁毒执法合作、巩固罂粟禁种成果、推进替代发展、打击特殊人群贩毒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有力推动了双边禁毒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11月,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团访问缅甸,与缅方就替代发展、禁毒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
2011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巩固和发展与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等东南亚特别是“金三角”地区国家的禁毒交流与合作。2011年7月,第9届中缅禁毒合作双边会议在中国举办,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团出席,与缅方达成重要共识和下一步合作意向,这是国家禁毒委员会领导首次参加中缅禁毒合作双边会议。
201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巩固和发展与泰国、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印尼、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的双边合作,推动中缅、中老、中越新建“边境禁毒联络官办公室(BLO)”8个。10月,孟建柱国务委员访问越南、马来西亚期间,与越方、马方就2013年开展中越边境联合查毒行动、中马空港联合查毒行动达成共识。3月,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与印度尼西亚禁毒署署长郭里斯·米尔签署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3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巩固与老挝、缅甸、泰国、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既有双边合作机制。3月、5月、10月、11月分别与老、泰、缅、柬、越召开禁毒合作双边会议,签署中老《关于推进罂粟替代种植工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6年,中国主导开展中、老、缅、泰、柬、越6国2016年第二阶段“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共破获毒品案件6 47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 927名,缴获各类毒品12.7吨;推进第3届中越边境联合扫毒行动,中方共破获毒品案件2 530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 450名,缴获毒品990千克。
3.中国与“金新月”周边国家的禁毒合作
近年来,针对“金新月”及中亚地区毒品对中国的威胁不断加大,我国重视并积极加强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伊朗、阿富汗等国家在禁毒领域的合作。
1996年4月,中俄两国签署《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
1998年,中、哈、吉、俄、塔五国元首共同签署联合声明,把打击毒品犯罪和跨国犯罪作为5国合作的一条重要内容。此外,中国政府还与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政府签署了双边禁毒合作协议。
200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参加了公安部赴阿富汗工作组,为未来中阿禁毒合作奠定了基础;与俄罗斯就双方在两国边界地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通道计划”进行了多轮磋商。
2003年10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参加了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禁毒专家会议,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禁毒合作协议文本草案基本达成共识。中国代表团还应邀拜会了塔吉克斯坦总统府禁毒署,为未来两国加强禁毒合作奠定了基础。中国政府加强了与“金新月”周边的伊朗和中亚国家、俄罗斯的禁毒合作。经过多轮磋商,中国与伊朗就两国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文本基本达成共识。中方已开始与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就签署禁毒协议开展磋商。11月,俄罗斯远东联邦区与黑龙江省开展边境会晤,双方签署了有关合作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的《会谈纪要》。
2004年,针对“金新月”地区毒品对我国威胁不断加大的情况,我国与阿富汗周边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积极构建禁毒合作渠道和机制,为今后开展实质性禁毒合作奠定了基础。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政府代表也签署了禁毒合作协议。同时,我国还进一步加强了同塔吉克斯坦、俄罗斯禁毒机构的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果。
2005年11月,张新枫副部长率团赴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参加了中俄首届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监管总局边境地区禁毒合作议定书》。
2006年,针对“金新月”地区毒品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4月,公安部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缉毒执法会议。9月,公安部在大连市举办了2006年中俄禁毒合作会议,张新枫副部长和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监管总局副总局长哈里奇京分别率团参会。双方就加紧落实两国《边境地区禁毒合作议定书》、加强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合作等方面达成重要共识。12月,阿富汗内政部主管禁毒的副部长达乌德访华,张新枫副部长与达乌德进行了会谈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国家禁毒办还积极构建与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国的禁毒合作渠道和机制,努力减少“金新月”地区对我国的毒品危害。2006年,巴方在国际机场加强了查缉工作力度,向我方通报了数十起贩毒案件情报线索。11月27日,中巴禁毒执法部门联合行动,缴获“金新月”海洛因12千克,摧毁一长期盘踞在广东的外籍贩毒团伙,抓获外籍犯罪嫌疑人7名。
2007年7月,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团访问俄罗斯,与俄麻醉品监管总局举行了业务会谈,探讨了加强双边合作、共同堵截阿富汗毒品外流问题。9月,张新枫副部长会见了来访的巴基斯坦禁毒部秘书阿巴斯一行,双方同意建立中央和边境联络员制度,加大联合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和防范阿毒品向中国贩运。据通报,2007年1月—10月,巴方共破获以中国为目的地的跨国贩运海洛因案件200余起。在巴方配合下,我国广东、新疆等省区成功抓获16名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海洛因24千克。
2008年,在“金新月”地区以情报交流和执法办案为重点,务实推进与阿富汗、巴基斯坦以及中亚有关国家双边禁毒合作和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多边禁毒合作,多次联合实施“控制下交付”,为巴基斯坦、阿富汗培训禁毒执法官员,为巴基斯坦培训缉毒犬、驯犬员并援助5台X光毒品检测仪,全年共破获“金新月”地区毒品走私案件23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84名,缴获海洛因389.7千克。2008年12月,第4届中俄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在海南三亚召开,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和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监管总局副总局长阿乌洛夫警察中将分别率团出席,双方就强化两国边境地区禁毒合作、全面提升和拓宽中俄禁毒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了《第四届中俄禁毒合作会议纪要》。
2010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团赴哈萨克斯坦考察中亚地区情报信息协调中心。11月23日,第6届中俄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在北京召开,时任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会见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监管总局局长伊万诺夫,双方签署了会议纪要和合作文件。
2011年,稳步推进与俄罗斯和巴基斯坦、阿富汗、哈萨克斯坦、蒙古等中亚、南亚及东北亚国家合作。10月,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率团赴俄出席第7届中俄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7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禁毒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禁毒部禁毒部队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意向书》。
2012年,稳步推进与俄罗斯及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等中亚、南亚有关国家的合作。首次派禁毒高级别代表团访问巴基斯坦和伊朗,精心构建堵截“金新月”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贩运的严密防线。2月,中吉双方签署关于打击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合作协议。7月,时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与阿富汗内政部副部长艾哈迈迪签署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备忘录。11月,在三亚召开第8届中俄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达成广泛共识。2013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巩固、深化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周边国家禁毒部门的传统合作关系,赴俄出席第9届中俄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与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控制下交付行动的意向书》。
4.中国与日本、韩国的禁毒合作
近年来,中国与日本、韩国等国家在禁毒合作方面一直保持着工作级的合作关系。在缉毒情报信息交流、业务互访、人员培训、办案协作、调查取证、参加国际会议等方面开展了密切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3年,中国加强与日本、韩国的禁毒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冰毒走私犯罪。9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涉韩冰毒犯罪的环渤海省市,参加了在韩举办的惩治毒品犯罪国际会议。
(四)禁毒国际执法取得显著成果
多年来,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澳大利亚、泰国、缅甸、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禁毒情报交流、培训与执法合作。从1996年起,中国还陆续与缅甸、老挝、越南、俄罗斯等国建立边境地区缉毒执法合作联络官制度。中国已与不少国家的警方,通过国际禁毒情报交流和司法协助,多次联合破获贩毒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毒品犯罪活动。
1986年8月16日,云南公安机关根据泰国警方通报的情报线索,在泰国警方和美国驻中国香港缉毒组织的配合下,成功破获“4·12”特大国际贩毒集团案,抓获泰国籍毒贩温源和,中国香港毒贩戴文煊(香港黑社会成员)、余锡宽,缴获海洛因达22.768千克。[149]
1988年3月9日晚10时,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官员告知美国驻华使馆二秘,中国警方当日中午在上海虹桥机场发现一批待运美国旧金山某水族馆的锦鲤鱼,部分死鱼的腹部明显有用线缝合的痕迹。在场民警抽出线头,鱼腹中竟是用乳胶套与保鲜纸包装的海洛因,总重3 300克。中国警方建议,中国、美国、中国香港2国3方联手,采取“控制下交付”方式,查清3地所有与这批锦鲤鱼有联系的人,争取将这个国际贩毒团伙一网打尽。在3方的密切合作下,此案侦破十分顺利,很快抓获了该团伙主犯梁德伦(香港)、王宗晓、梅建毅、谭锦强等人。[150]
2002年,中国警方与缅甸、老挝警方在边境地区开展了“夏季猎蛇”“霹雳行动”等11次联合扫毒行动,抓捕境外毒枭、重大毒贩和在逃毒贩36名,创历年抓捕逃犯最高纪录。中国内地、泰、美、缅和中国香港特区警方联手破获“3·30”特大国际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缴获海洛因356.95千克。在中、泰警方的通力合作下,“7·28”案主犯之一张启生在潜逃2年7个月后被抓获归案。经过中、日警方的共同努力,成功破获了“1·6”跨国特大贩卖冰毒案,缴获冰毒150千克。
2003年1月—10月,中国与缅甸、老挝在边境地区联合开展了38次缉毒执法行动,缴获海洛因281千克、冰毒8千克、鸦片429千克,有19名境外大毒枭或涉案在逃毒贩被缅甸有关方面抓获并移交中方。3月30日,在中缅两国执法部门联合行动中,根据中方提供的情报,缅甸缉毒执法部门捣毁了一个位于缅泰边境的大型毒品加工厂,当场击毙毒贩9名,抓获毒贩37名,缴获海洛因、吗啡、鸦片等毒品近0.5吨。中国政府还扩大了与美国、菲律宾、韩国、日本、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情报交流和办案协作,年内共为各国禁毒执法部门办理线索核查30余起。[151]中美双方经过一年多的侦查,于2003年5月16日对代号为“125”的国际贩毒案件采取收网行动,案件涉及的中国、美国、印度警方共抓获以王坚章为首的跨国贩毒集团成员28名,缴获海洛因40.2千克、冰毒80克、麻黄素35千克,缴获毒资人民币80余万元、美元11万元、港币50余万元、汽车4辆。中、美两国密切协作破获“125”跨国贩毒案,成为我国警方加强禁毒领域国际合作的又一成功案例。此案的侦破,使打击跨国贩毒活动的情报共享、联合侦破、证据交换、协调行动等执法合作方面都有新的突破。[152]
2004年,我国公安机关加强了与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禁毒机构的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制贩冰毒、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活动。2004年2月12日,中国公安机关与菲律宾执法部门联合侦破一起代号为“9·2”的跨国贩毒案,中菲两国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在马尼拉缴获冰毒296千克,价值5.92亿比索(约合1亿元人民币),缴获毒资197万元人民币。此案的成功破获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2月12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亲临破案现场视察并发表讲话,高度赞扬中菲两国的禁毒合作,并对中国政府表示感谢。此案的成功告破为中菲两国政府和执法机关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更好地开展禁毒合作创造了条件。[153]4月27日,我国公安机关与马来西亚禁毒局联合成功侦破了“5·12”特大跨国制贩冰毒案件,两国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摧毁冰毒加工厂1个,查获冰毒成品、半成品约2吨。[154]
2005年,中缅首次合作侦破跨国贩毒案。7月1日11时30分,在瑞丽市姐告国门前,中缅两国禁毒组织举行移交仪式,中国警方正式将2名“8·14”特大跨国贩毒案犯罪嫌疑人缅甸果敢人张国财、张国华移交缅甸警方。这是中缅两国禁毒历史上的第一次。此案的成功告破,是中缅两国警方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它在中缅两国禁毒合作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为今后中缅两国警方进一步开展禁毒执法合作,严厉打击跨国贩毒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55]9月10日,中、缅、老、泰四国警方经过11个月的艰苦侦查,成功破获“11·2”特大跨国贩毒案件,摧毁了韩永万跨国贩毒集团,铲除了涉及中、缅、老三国多个地区的贩毒网络,抓获中、缅、老三国犯罪嫌疑人70名,缴获海洛因726.8千克、毒资人民币60余万元、港币2.22万元、泰铢410余万元、房产8处、地产3块1 115平方米、汽车12辆、枪支36支、火箭筒6枚、手榴弹33枚、子弹1 586发、发报机2台。[156]
2006年,中国积极开展与周边国家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智利等国在缉毒执法、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成功破获一批特大跨国走私毒品案件。1月,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泰国警方合作破获“707”特大跨国贩毒案,抓获钟万亿等犯罪嫌疑人10名,缴获海洛因57.4千克。10月24日,中国黑龙江、辽宁、广东三省公安机关和俄罗斯警方联手破获“12·21”跨国贩卖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缴获冰毒1 112.7克。12月19日,中国公安机关与菲律宾缉毒署联合侦破“邵春天”特大跨国制贩冰毒案,在菲律宾捣毁一个面积约3 000平方米的冰毒加工厂,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缴获麻黄素1吨、冰毒350千克、易制毒化学品近万箱及制毒设备8套,缴获毒资320万元。公安部禁毒局协调我国广东、云南与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印度内政部禁毒局、我国香港毒品调查科等合作,破获“陈伟华”跨国贩毒团伙案,在印度缴获制毒设备一批、原料2 000千克,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12月28日,将大毒枭陈伟华抓获,缴获冰毒3千克、冰毒半成品400千克。[157]
2008年,公安部禁毒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缅甸等有关国家的禁毒合作,在打击跨国跨区域制贩毒犯罪方面取得了实质成果。2008年,我国共为相关国家提供核查案件线索155起,与有关国家合作破获跨国制贩毒案件56起。2008年2月,公安部禁毒局与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合作开展跨国控制下交付行动,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可卡因779克、大麻276克、其他毒品600余克,一举打掉了一个长期在华从事贩毒活动的非洲籍跨国贩毒犯罪团伙。3月,根据哈萨克斯坦提供的情报,北京市公安局在首都机场抓获了组织策划向我新疆贩运海洛因67.5千克、大麻4.8吨的阿富汗籍毒枭哈利勒拉赫曼。6月,云南省临沧市公安机关与缅甸警方合作破获了“6·9”特大贩毒案,抓获毒贩2名,缴获冰毒片剂50.27千克。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与阿富汗警方对一起跨国贩毒案件联合实施控制下交付,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海洛因2 510克。11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与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合作对一起跨国走私毒品案件实施控制下交付,抓获外籍毒品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海洛因2.26千克,切断了一条经哈萨克斯坦走私“金新月”毒品到广州的贩毒通道,开创中哈两国首次联合执法行动之先河,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对此案的成功破获给予了高度评价。
2009年,中国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菲律宾、泰国、缅甸等国禁毒执法部门的情报交流和执法协作,联合开展打击跨国走私贩毒犯罪行动。2009年,中国共为相关国家核查案件线索96条,联手破获了一批跨国制贩毒案件。2009年1月,中马警方在马来西亚破获林迪特大跨国制造毒品案件,摧毁制毒加工厂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缴获冰毒73.3千克、海洛因0.17千克及麻黄素1.88千克。中、缅警方联合侦破“11·22”特大跨国贩毒案件,在缅甸缴获海洛因197千克。2月,在中国驻哈萨克斯坦使馆支持下,中、哈第三次联合开展国际缉毒执法行动,在广州成功抓获尼日利亚籍毒贩2名,缴获海洛因2千克。6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根据中方提供的情报破获“许智善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缴获N-甲基麻黄碱等制毒化学品2.2吨。
2010年,针对境外毒品入境和跨国毒品犯罪突出的问题,国家禁毒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的禁毒合作,在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方面取得了实质性成果。根据美方提供的线索,抓获哥伦比亚籍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可卡因3千克;根据澳大利亚提供的线索,破获一起跨国邮包走私毒品案件,缴获可卡因1.5千克、大麻54.58克,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与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警方联手摧毁一个非洲籍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海洛因1.14千克;与巴基斯坦禁毒部门联手抓获尼日利亚籍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海洛因5千克;与马来西亚警方联手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海洛因72千克;与哈萨克斯坦开展第4次联合行动,抓获哥伦比亚籍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可卡因670克。
2011年,中国深化办案合作,跨国跨地区执法合作能力进一步加强。7月,与巴基斯坦联合破获浙江“7·26”向阿富汗走私醋酸酐案件,抓获加纳斯·汗、尼亚兹·阿卜杜拉境外毒枭在内的一批犯罪嫌疑人,缴获醋酸酐15.8吨。
201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加强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比利时、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禁毒执法部门的个案侦办合作,提高跨国跨地区执法合作能力,联合侦办多起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件。
2013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加强与周边国家情报交流,继续深化典型个案合作,跨国跨地区执法合作能力进一步加强。仅在“平安航道”行动期间,向联合行动指挥部提供涉毒情报线索102条、涉毒人员109名、毒嫌电话号码102个。与越南、新西兰、斐济警方利用国际合作渠道成功押解外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与阿富汗、塔吉克斯坦成功实施跨国禁毒“控制下交付”行动。与巴基斯坦强化热线联络机制,有力促进未来情报交流和案件合作。加强与南美重点国家的禁毒执法合作关系,与厄瓜多尔国家警察反毒总局就“70614H”案开展情报交流和调查取证工作并进行深入会谈,进一步提升跨国执法合作能力。
2014年,全力与周边国家开展打击毒品犯罪联合行动。8月8日,中国与越南首次开展的“中越边境地区联合扫毒行动”结束,4个月内共破获毒品案件3 100余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3 800余名,缴获毒品660余千克及一批枪支、弹药。10月27日,为防范打击阿富汗毒品经塔吉克斯坦向我国走私渗透,中塔两国首次开展了“中塔打击跨国毒品犯罪联合查缉行动”,破获毒品案件34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8名,缴获各类毒品180.78千克。11月22日,中国公安部与印度尼西亚肃毒委员会通力合作,联手对一起特大跨国走私毒品案件成功实施“控制下交付”联合侦查行动,全案共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名,缴获冰毒172千克。
2015年1月,第二届中、老、缅、泰“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启动。仅20余天,4国即联手破获湄公河流域毒品案件5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41名,缴获海洛因70.6千克、鸦片1 224.6克、冰毒片剂412.6万片等。
(五)境外替代种植取得重要进展
中国政府尽自己的力量,积极帮助周边国家开展禁毒工作。从1991年起,中国通过技术援助、农业支援、开发旅游资源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缅甸和老挝北部传统罂粟种植地区开展替代发展工作。[158]
1991年6月,云南勐海县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进行水稻试验,种植10亩杂交水稻获得高产,平均亩产438千克,比缅甸政府帮助种植的水稻高产1倍多。同时,景洪县(今景洪市)应邀派出橡胶技术人员到缅甸曼片帮助定植橡胶苗2 040株,长势良好。上述两项试验,均博得了缅甸地方政府官员和边民的赞誉,也受到了联合国禁毒署的好评。另外,西双版纳、临沧、德宏、保山等地,也通过边境资源开发和边境贸易等渠道同缅甸边境的一些地方当局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帮助对方进行毒品原植物的更替种植。[159]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1年底,中国已无偿或低价向缅甸和老挝北部地区提供各类粮食和经济作物种子100余吨,各类经济苗木20多万株,派出专家和技术人员3 000多人次,培训境外专业技术人员500多人,其援助项目的农作物总面积已达2.97万公顷。[160]
2002年,中缅替代发展合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直接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缅北开展了替代发展援助,培训骨干340余人,捐赠了大批农作物种子和幼苗,受到缅中央和当地政府的好评。[161]
2003年,经中缅双方共同努力,加大了中央层面对替代发展活动的支持力度。中方帮助缅甸万宏地区种植了近2 000亩杂交水稻,积极推动实施老挝北部三省最大的橡胶种植合作项目。
2004年,中国进一步加强对缅甸、老挝的替代种植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在缅北、老北地区分别投入50万元人民币实施了以农作物种植和农产品加工为内容的替代发展示范项目。8月,公安部和外交部联合举办了东盟地区论坛替代发展研讨会,共有19个国家派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就加强对罂粟种植地区的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援助进行探讨,达成了广泛共识。
2005年,我国共为缅甸北部地区培训农业及医护人员135人,帮助罂粟种植区新增粮食作物5 000余亩,积极推动援助缅甸500万元人民币的替代发展项目的实施。[162]在中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帮助下,老挝罂粟替代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向国际社会宣布全面实现罂粟禁种。
2006年,以实现境外除源为战略目标,推动“金三角”地区替代发展取得新进展。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金三角”毒源地毒品对国内危害,中国政府加强了与缅甸、老挝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合作的力度。2006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专门文件,鼓励国内企业前往缅甸和老挝北部开展替代发展工作,并为境外替代发展设立了2.5亿元专项资金。国家禁毒委员会加快了在缅北、老北地区禁毒替代发展示范项目建设。5月,我国政府对缅甸掸邦第一特区果敢地区500万元人民币替代种植援助项目启动。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于2月率团访问老挝,首次以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名义与老方共同命名了中老禁毒替代发展示范项目;于5月率团访问缅甸并与缅方签署了中缅禁毒协议和两国禁毒委员会关于联合在缅北地区开展罂粟种植遥感监测的意向备忘录。为落实中缅遥感监测备忘录,中缅联合开展了地面踏查工作。为缓解有关地区因罂粟禁种引发的粮食紧缺状况,中国政府向缅北地区提供了1万吨大米的粮食援助。在双方的努力下,该批粮援已于11月成功实施完毕,巩固了缅甸北部罂粟禁种成果。据联合国报告,2006年,缅北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32.3万亩,同比减少34%;鸦片产量315吨,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加工生产规模继续减少。[163]
2007年,国家禁毒办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商务部和云南省有关部门,在缅北和老北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罂粟替代种植和替代产业发展工作。8月31日,国务院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云南昆明召开会议,确定了在缅老北部开展替代发展示范项目的原则。11月20日,中缅双方签署了罂粟替代发展合作行动方案,为两国深入开展替代发展合作奠定了基础。云南省安排有关边境州市在相邻的缅北、老北地区建设5个替代发展示范区。3月16日,国家禁毒办与缅方正式签署了在缅北景栋地区实施魔芋种植项目的协议。为帮助当地弃种罂粟的烟农解决生计困难,中方继续为缅北传统罂粟种植区提供1万吨大米援助。截至2007年年底,云南省共有135家境外替代发展企业,新增投资1.69亿元人民币,实现新增替代种植面积26.75万亩。“金三角”地区罂粟种植面积下降至27.9万亩,为30年来最低。[164]
2008年,在“金三角”地区继续推进以替代种植和替代发展为核心的除源战略,中央落实1亿元替代发展专项经费,向缅北罂粟禁种地区援粮1万吨,加强遥感监测和踏查工作,进一步巩固该地区罂粟禁种成果。[165]
200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批复》精神,进一步推进在缅北和老北地区以罂粟替代种植和替代产业为核心的禁种除源战略,加快替代发展示范区建设,规范国内企业到缅北、老北地区发展替代种植和替代产业,加大援助力度,巩固该地区罂粟禁种成果。
2010年,推进境外禁种除源战略。针对缅北局势复杂多变、老北罂粟种植反弹的形势,国家禁毒委员会积极加强与缅甸、老挝中央政府的协调沟通,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海关总署、外交部等部门和云南省协同一致,着力规范企业行为,优化产业结构,推进项目建设,推动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工作稳步开展。2010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和云南省联合召开第5次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工作会议,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孟苏铁,副省长顾朝曦出席会议,总结5年来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工作,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境外罂粟替代发展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评估。国家禁毒委员会积极推进境外罂粟遥感监测工作,将监测到的罂粟种植坐标通报缅方铲除,并两次派员与缅方一道开展实地踏查。继续加强资金、返销产品等政策支持,截至2010年年底,中方累计在缅甸、老挝北部实施替代项目200多个,替代种植面积300多万亩。[166]
2011年2月,孟建柱国务委员率团访问老挝,与老挝总理府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苏班就包括罂粟替代种植在内的禁毒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就进一步加强替代种植合作达成了原则性意见。3月,中老举行罂粟种植遥感监测及替代发展联络协调会议。6月,中老联合对中方在老北替代企业进行了考察评估。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云南省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5月、7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利用参加MOU会议和中缅禁毒双边会之机,分别与老挝和缅甸国家禁毒部门领导就替代种植进行了交流。11月,张新枫率领包括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孟苏铁及公安部、商务部、云南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代表团赴缅甸参加中缅替代发展合作部长级会议,与缅内政部副部长觉扎敏进行深入会谈,双方就下一步加强合作达成了共识。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在缅甸北部、老挝北部实施替代项目200多个,累计替代种植面积300多万亩,推动缅老北部罂粟种植保持在历史较低水平。[167]
2012年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工作小组在云南省召开中缅替代种植规划制定第4次会议,推动形成《中缅罂粟替代种植总体规划纲要》。7月,中老双方国家禁毒委员会在老挝召开中老2012年度替代种植联络协调会议,深入推进下一步中老罂粟替代种植合作。11月,国家禁毒办组团参加在秘鲁举行的“替代发展高级别国际会议”,推动成果性文件《替代发展利马部长级宣言》及附件《替代发展国际指导原则》顺利通过。12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工作小组在云南省召开工作会议,深入研究下一步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工作。完善国家禁毒委员会替代工作小组机制,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农业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和云南省商务厅等部门研究修改《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返销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向云南省下达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计划指标128万吨和2012年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1.5亿元。截至目前,我国在缅甸、老挝北部实施替代项目200多个,累计替代种植面积300多万亩,涉及橡胶、甘蔗、水稻、玉米等47个品种。替代种植成效初显,在包括执法打击等多种因素影响下,缅北罂粟种植面积由20世纪90年代最高峰的248万亩降至目前63.7万亩,开展替代种植区域内的掸邦第一、二、四特区连续多年禁种。[168]替代项目在提高当地烟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当地政府和百姓禁毒禁种决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稳步推进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会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和发展替代产业工作小组召开12次境外罂粟替代种植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进一步构建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商务部牵头负责、云南省具体实施的替代种植工作机制,完善了境外罂粟替代种植政策,加大了对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工作支持力度。全年,财政等有关部门下达替代种植专项资金1亿元,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下达2013年度云南省替代种植农产品返销进口计划135.5万吨。4月,国家禁毒办与老挝国家禁毒委召开中老第3次遥感监测暨替代发展联络协调会议,研究进一步推进中老遥感监测和替代发展合作事宜。7月,中老两国禁毒委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推进罂粟替代种植工作的谅解备忘录》。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及云南省商务厅替代办、禁毒办完成了《中缅罂粟替代种植规划纲要(2014—2020)》,启动中老罂粟替代种植工作规划(一期)编制工作。6—7月,国家禁毒办会同商务部、中国农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人员赴缅甸北掸邦7个地区实地考察,为缅北替代种植示范项目建设打下基础。11月,国家禁毒办组团赴德国柏林参加替代发展国际会议,介绍交流我方在替代种植领域取得的经验成果。
2014年,继续推进缅北、老北罂粟种植遥感监测和替代种植,落实2013年签署的中老《关于推进罂粟替代种植工作的谅解备忘录》,举行中老罂粟遥感监测暨替代发展联络协调会议和替代发展工作小组会议,制定老北替代发展示范项目建设规划,积极协调云南省商务、财政、禁毒等部门联合组团赴缅北开展示范项目地点考察,积极开展缅北、老北罂粟种植监测实地踏查工作,累计实施替代项目200多个,替代种植面积300多万亩,系统推进境外除源战略。
上述这些创造性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缅甸和老挝北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助于减轻“金三角”毒品对中国和国际社会的威胁。中国在境外替代种植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原联合国禁毒署主任阿拉奇说:“中国帮助邻国开展替代种植,是在没有联合国帮助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的,其成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此事是为人类消灾造福的一项国际主义善举。”原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说:“在禁毒方面,全世界都应该学习中国,联合国视中国为国际禁毒合作中的重要伙伴,中国在东南亚地区的禁毒努力中,可以发挥关键作用。”[169]
【注释】
[1]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162页。
[2]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162页。
[3]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267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中国禁毒报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中国禁毒报告》。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
[10]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81页。
[11]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66—67页。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9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13]赵翔等著:《毒品问题研究——从全球视角看贵州毒品问题》,第204页。
[14]陈维伟:《江泽民参观全国禁毒展》,1998年6月7日《人民日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16]1998年7月31日《人民日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18]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66—67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
[22]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19、57页。
[23]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4、19页。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中国禁毒报告》。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9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中国禁毒报告》。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中国禁毒报告》。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
[40]欧阳涛、陈泽宪主编:《毒品犯罪及对策》,第114页。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42]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69页。
[43]1988年3月18日《人民日报》。
[44]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60页。
[45]崔敏主编:《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第242页。
[46]齐磊、胡金野:《中国禁毒史》,第322页。
[47]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60页。
[48]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92页。
[49]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96页。
[50]林辉等著:《为了这片净土——福建禁毒斗争的历史、现状和对策研究》,第291页;1994年12月19日《新民晚报》。
[51]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96页。
[52]林辉等著:《为了这片净土——福建禁毒斗争的历史、现状和对策研究》,第291—292页。
[53]崔敏主编:《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第256页。
[54]林辉等著:《为了这片净土——福建禁毒斗争的历史、现状和对策研究》,第293页。
[55]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57页;林辉等著:《为了这片净土——福建禁毒斗争的历史、现状和对策研究》,第293页。“摇头丸”的化学名称是MDMA(3,4-METHYLENEDIOXYMETAMPHTAMINE;3,4-亚甲二氧化甲基安非他明),具有明显的中枢致幻、兴奋作用。在我国因吸毒者滥用后会随着音乐剧烈地摆动头部而得名“摇头丸”。摇头丸外观为圆、方、棱等形状的片剂,呈白、灰、粉、红、蓝、绿等多种颜色。
[56]崔敏主编:《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第260页。
[57]崔敏主编:《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第248—249页。
[58]齐磊、胡金野:《中国禁毒史》,第323页。
[59]崔敏主编:《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第257页。
[60]1998年7月9日《人民日报》。
[61]2000年9月10日《工人日报》。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63]2001年10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64]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08/41/news145414108.shtml.
[65]北京师联教育科学研究所编:《毒品预防专题教育读本》(高中版),第109—111页。
[66]2004年4月19日《宁夏日报》。
[67]2004年3月9日《人民公安报》。
[68]2005年4月20日《城市快报》。
[69]中央电视台2005年3月9日《焦点访谈》;新华社2005年3月9日福州电;2007年6月27日《广州日报》。
[70]2005年10月28日《甘肃日报》。
[71]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5215749.html.
[72]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5215749.html.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
[76]中国广播网http://news.cnr.cn/gnxw/201103/t20110317_507801080.html.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
[80]《2014年禁毒十大案例》,2015年1月12日《人民公安报》。
[81]主要参考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历年公布的禁毒报告和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9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赵翔等著:《毒品问题研究——从全球视角看贵州毒品问题》,第209页。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中国禁毒报告》。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中国禁毒报告》。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中国禁毒报告》。
[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中国禁毒报告》。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中国禁毒报告》。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中国禁毒报告》。
[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中国禁毒年度报告》。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
[126]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22、62—63页。
[127]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23、63—64页。
[128]崔敏主编:《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第604—608页。
[129]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64页。
[130]1961年3月30日通过、经1972年修正的《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将管制范围扩大到天然麻醉原料的种植,包括鸦片、大麻和古柯。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国内立法,将非法种植、生产、制造、提炼、销售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131]1971年2月21日缔约的《精神药物公约》。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滥用苯丙胺等兴奋剂、麦角副酸——乙酸胺等幻觉剂以及甲喹酮等安眠药的情况日趋严重,致使许多人吸毒成瘾,危及健康。在这种滥用精神药物的国际新背景下,各国缔结了本公约,对32种迷幻剂实行严格的管制。
[132]鉴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毒品犯罪十分猖獗,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日益与恐怖主义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相结合,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定和人类的健康,已成为当代世界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在此形势下,1984年联合国第39届大会通过了一项关于起草新禁毒公约的141号决定,经过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历时4年的努力,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
[133]麻醉品委员会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职司委员会之一,成立于1946年2月,是联合国麻醉品管制领域的决策机构。
[134]1998年6月9日《人民日报》。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中国禁毒报告》。
[1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中国禁毒报告》。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
[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
[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
[1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
[1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1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
[1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中国禁毒报告》。
[149]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69、179页。
[150]全国禁毒展览办公室编:《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第24—25页。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
[152]2004年2月12日《人民日报》。
[153]2004年3月2日《法制日报》。
[15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中国禁毒报告》。
[155]2005年7月7日《云南政协报》。
[1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
[1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
[158]替代种植(Opium/Poppy Control Ahemative Development)就是指充分发挥我国邻近金三角区位的特点和经济技术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科技为依托,积极帮助周边国家和地区利用农经作物及其他产业替代罂粟种植、毒品生产,以逐步削弱这些地区对毒品经济的依赖,用有益经济替代有害经济,减少乃至消除其毒品对我国和全世界的危害。具体来说,就是中方向缅甸、老挝边境地区的农民提供优良的经济作物种苗、种植技术、化肥、农药、加工技术、销路及各种配套服务和优惠政策,帮助这些地区发展有益经济。
[159]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编:《建国以来云南的禁毒斗争》,第243页。
[160]齐磊、胡金野:《中国禁毒史》,第349页。
[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中国禁毒报告》。
[16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
[1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
[16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1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
[1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
[1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
[16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
[169]孙官生:《中国造福人类的创举——帮助金三角替代发展减灭罂粟实证》,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