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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禁毒史
1.7.2.5 五、禁吸戒毒工作成绩显著
五、禁吸戒毒工作成绩显著

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最终消除毒品危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禁吸戒毒工作。近20年来,在开展吸毒人员调查登记,加大禁吸戒毒力度,加快戒毒场所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帮教、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创建“无毒社区”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一)认真开展吸毒人员调查登记工作

近20年来,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开展了对吸毒人员的调查登记,逐步摸清了吸毒人员情况,为深入开展戒毒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1998年,一些地方针对吸毒人员底数不清的问题,重点开展了对吸毒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基本摸清了吸毒人员底数。云南省用5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对吸毒人员底数进行核查;山西省把摸查吸毒人员底数当作全年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宁夏部署各派出所对吸贩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湖南省各县市区以派出所为单位,深入街道居委会、单位、乡镇、村组进行全面摸排,逐一登记造册。

1999年,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对吸毒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如上海市政府统一组织,在各区县建立了由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宣传、教育、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普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吸毒人员情况开展了2个月的登记工作。又如广西组织了第3次吸毒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再如贵州省抽调机关干部、禁毒工作积极分子、公安政法干警3万余人组成1 000余个普查工作组,全面展开对吸毒人员地毯式的调查摸底工作,初步查出全省在册吸毒人员5万余人。通过工作,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8.5万名,比1998年增长了14%。[82]

2000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统一了登记内容,规范了登记工作,为今后按标准数据开展登记工作并纳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创造了条件。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达86万人。天津、海南等省市分类排出了未受毒品侵害、受毒品侵害较轻、受毒品侵害较重的乡镇和街道,天津对全市4 000余名吸毒人员和6 117个居(村)委会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福建采取计算机手段,从6月到9月,在全省开展了“百日网上毒情调查专项行动”。广西部署开展了全区第4次毒情调查,新发现吸毒人员5 396名。云南把对吸毒人员的调查经常化,在全省建立了吸毒人员监测点。[83]

2001年,深化毒情普查和吸毒人员登记工作。针对国内滥用苯丙胺类毒品日趋严重的问题,3月,公安部禁毒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苯丙胺类毒品违法犯罪情况专题调查的通知》;10月,公安部又发出《关于对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人员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人员发现一个登记一个,逐步摸清底数。各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开展了认真细致的毒情普查工作,有的地方还同时完成了禁毒信息系统数据的初次采集。2001年,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数达90.1万人,发现新滋生吸毒人员2.59万人。[84]

2002年,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开展了对吸毒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云南省将吸毒人员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经过筛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上升了近2万人。黑龙江省加大了调查摸排工作力度,登记吸毒人员总数由去年的2 000多人上升到目前的1.4万余人。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数达100万人。[85]

2003年,各地禁毒部门普遍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数达105.3万人。[86]

2004年,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数达114.04万人,其中,新滋生吸毒人员22 256人。[87]

2006年,以摸清吸毒人员底数、加快吸毒人员信息系统建设为目标,全力开展对吸毒人员的大普查活动。为摸清吸毒人员底数,不少地方党委、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开展对吸毒人员普查登记工作。北京、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地发布通告敦促吸毒人员限期到公安机关登记。广西组织了第七次毒情普查工作,内蒙古全面清理吸毒人员数据库。浙江、贵州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制定了《关于对本地实有吸毒人员认定的通知》和《吸毒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对吸毒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16万人。通过普查,全国新登记吸毒人员10.1万人。其中,新滋生3.3万名,新发现前几年染毒人员6.8万名。现有吸毒人员78.47万名,比上年下降0.9%。[88]

2007年,各地公安禁毒、治安、边防、刑侦、监管和司法劳教等部门密切协作,强力推进吸毒人员大排查和信息录入工作,至3月底,圆满完成了“将公安机关能够见面排查的吸毒人员信息全部上网入库”的阶段性任务目标,初步搭建起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信息管理平台,较为准确地掌握了全国吸毒人员的底数和现状,实现了全国信息共享、动态管控、网上跟踪。截至12月底,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吸毒人员已达95.7万人。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在深入排查吸毒人员过程中,依托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依法查处复吸人员12.2万余人,查获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员3 000余人。[89]广东深圳、北京、江苏、浙江、辽宁大连等地公安机关坚持“边建边用”,率先将吸毒人员数据库与其他公安信息资源实现联网比对、信息共享,切实提高了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的发现和管控能力。

2008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各地继续加大吸毒人员排查和信息录入工作,不断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较为准确地掌握了全国吸毒人员的状况。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国上网入库的吸毒人员为112.67万人,其中,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90万人,35岁以下吸毒人员所占的比例继续呈现下降趋势。为全力打造“无毒奥运”的社会环境,各地依托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信息,对吸毒人员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加大对已外流到北京等奥运赛区的本地户籍吸毒人员的核查、管控力度。1月—9月,全国30个省、区、市排查曾在京暂住的外地籍涉毒人员达8 229名,见面排查北京籍失控吸毒人员3 460名,见面劝返、管控吸毒人员3 378名。按照公安部“深圳会议”部署,重点城市公安机关普遍加快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拓展应用建设,实现了动态管控系统与其他公安信息系统资源整合、联网比对,成为提升发现、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能力的新的增长点。截至12月底,全国共有北京、天津、河北等13个省区市全面完成、9个省区市在部分城市完成拓展应用技术平台建设,通过系统报警查处吸毒人员49 833名,带破毒品案件1 712起。[90]

2009年7月至9月,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拓展应用功能,完善对流动吸毒人员的跨区域协作查控机制,深入开展对吸毒人员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充分利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康复、社区康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模式,认真落实戒治、康复、帮教等挽救措施,使一大批吸毒人员戒断了毒瘾,回归了社会。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发现有吸毒行为人员8.8万名,逐一落实戒治、康复、帮教等管控措施,有效减少了社会面失控吸毒人员。2009年,各地公安机关共依法处理有吸毒行为人员2.8万名,带破涉毒违法犯罪案件1 209起。[91]

2010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信息核查行动。各级公安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创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全面落实戒治、康复、帮教等挽救措施,有效压缩了国内毒品消费市场。2010年,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1.4万余名,依法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38万人次,强制隔离戒毒17.5万余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9.6万余名。[92]

2011年8月—11月,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理专项行动。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将吸毒人员数据库拓展应用工作统一归口进行管理;对部、省、市三级的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进一步进行完善升级,运行新的管理模式和科学研判。2011年,全国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41.3万人次,新发现吸毒人员23.5万名;共依法处置吸毒成瘾人员57.7万名,同比增长8.3%,其中,处置强制隔离戒毒17.1万名,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9.7万。[93]

2012年,国家禁毒办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吸毒人员排查管控专项行动,组织公安、卫生、司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切实加大对吸毒人员的排查、管控和收戒,全面落实戒治、康复、帮教等挽救措施,有效减少了社会面失控吸毒人员。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09.8万名,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127.2万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79.8万名,分别占60.6%和38%;2012年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30.5万余名,依法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54.9万人次,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0.2万余名,依法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13.6万余名,3年未发现复吸人员75.9万名。联合交管部门开展“毒驾”治理工作,加强交通民警对吸毒行为判别、检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建立了吸毒驾驶人员的核查协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核查吸毒驾驶人信息64万余人次,依法注销10 445名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拒绝4 006名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有效减少涉毒安全隐患。[94]

2013年,规范维护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质量,完成“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二期项目及扩展项目的相关开发工作。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47.5万名,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135.8万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08.4万名,分别占54.9%和43.8%;2013年,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36.5万余名,依法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68.2万人次,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4.2万余名,依法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18.4万余名,3年未发现复吸人员88.9万名。针对我国滥用合成毒品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查处管控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全国共查获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8.3万余人,新发现合成毒品滥用人员12.4万余人,同比分别增长51.2%和47.7%。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开展吸毒肇事肇祸整治工作,优化吸毒人员数据库与机动车驾驶人员数据库的对接,截至12月底,全国禁毒部门配合交管部门依法注销2.4万名吸毒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拒绝吸毒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3 382人,拒绝申请校车驾驶资格30人。[95]

2014年,公安部禁毒局部署指导各地积极推行“逢嫌必检”措施,大力推进百城禁毒会战吸毒人员查控战役,不断加强对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大大提高对隐性吸毒人员的发现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吸毒人员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145.8万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45.9万名,分别占49.3%和49.4%;全年共查处吸毒人员88.7万余人次,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46.3万余名,各项数据同比均有大幅增长。[96]

2015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人员106.2万人次,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53.1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0%和14.6%。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不含戒断3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其中,被查获一次且无戒毒史的偶吸人员106.9万名、复吸(成瘾)人员127.6万名,分别占45.6%和54.4%。[97]

2016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的人员100.6万名。截至2016年年底,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戒断3年未发现复吸人员增至141.1万人。[98]

(二)加大禁吸戒毒力度,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毒品对人民群众的侵害,挽救吸毒者的生命,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消除国内毒品消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各地方政府组织公安、司法、卫生等有关部门依靠基层党政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对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通过行政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对经强制戒毒后的出所人员,由家庭、单位、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群众组织,共同负责开展对强制戒毒出所人员的后续帮助教育工作,防止其复吸。对发现的复吸者,由司法部门对其实行劳动教养,继续帮助其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2008年6月1日实施之前,我国有两种形式的强制戒毒,即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劳教戒毒。《禁毒法》则确立了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为主的新的戒毒体系。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社区康复就是吸毒人员在有效戒毒以后,在社区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康复。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形成一个紧密衔接的完整过程,有利于戒毒人员最终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根据2008年施行的《禁毒法》和2011年实施的《戒毒条例》规定,2008年以来,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取得了显著成效。

1991年至1997年,全国强制戒毒55万人次,劳动教养戒毒10万人次。医疗卫生部门还建立了一批自愿戒毒机构,收治了一批自愿戒毒人员。[99]

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强制戒毒14万余人次。[100]云南、新疆、广西、四川等地禁毒部门与卫生防疫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和检测工作;北京、内蒙古、辽宁、广东、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青海等9省区市按照公安部和卫生部要求对强制戒毒人员开展了艾滋病知识问卷调查和检测工作。

2000年,强制戒毒所共收治吸毒人员24.8万人次,其中,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重庆五省市收治人员都在1万人以上;劳教戒毒所新收戒吸毒人员5.4万多人次,在所劳教吸毒人员12万人次左右。从1月至9月强制戒毒所收治人员从事的职业看,无业人员9.9万人,占62.3%;农民3.4万人,占21.4%;工人1万人,占6.3%,个体工商业者8 881人。从文化程度看,中学、小学文化程度的14.9万人,占93.7%;文盲7 019人,占4.4%。从年龄层次看,25岁以下的6.2万人,占39%。从吸毒时间看,1年至3年的5.5万人,占34.6%;3年以上的3.9万人,占24.5%。[101]4月,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公安机关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强制戒毒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期满后,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并配合做好监控工作;要将艾滋病知识列入强制戒毒所的日常宣传教育内容。

2001年,全国共依法实施强制戒毒216 586人次,劳教戒毒7万余人次。[102]云南、湖南、陕西等地分别开展了吸毒人员统一收戒行动。

2002年,国家禁毒办下发了《关于集中收戒吸毒人员统一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公安监督、司法劳教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戒毒场所,努力扩建扩容,深挖收戒潜力,积极开展集中收戒吸毒人员统一行动。2002年,全国累计强制戒毒25.25万人次,劳教戒毒7.6万人。[103]北京、江苏、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基本实现了满员收戒。安徽、江苏、河南等地专门拨出了改善戒毒场所专项经费,保证了收戒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3年,全国强制戒毒22万余人次、在所劳教戒毒人员约13万人次,其中,2003年,新收劳教戒毒人员约6.15万人。[104]

2004年,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派出所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了对吸毒人员的摸底排查力度,强化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措施,集中开展了收戒吸毒成瘾人员专项行动。全国共收戒吸毒成瘾人员34.1万人次,其中,强制戒毒27.3万人次,劳教戒毒6.8万人次。[105]

2005年,以教育挽救吸毒成瘾人员、压缩毒品消费市场为目标,依法开展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大收戒行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教戒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将戒毒后复吸毒品的人员实行劳动教养。9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向安徽、河北等6个省禁毒委员会主任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吸毒成瘾人员收戒力度的建议信》。各地进一步加大了禁吸戒毒工作力度,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人员大幅增长。全年强制戒毒29.8万人次、劳教戒毒7万人,同比分别上升9.3%和8.6%。其中,云南强制戒毒6.14万人次,劳教戒毒1.26万人;广东强制戒毒7.44万人次,劳教戒毒1.64万人。大力开展对吸毒成瘾人员收戒工作,不仅直接萎缩了毒品消费市场,而且还从源头上减少了因毒品问题诱发的抢劫、抢夺、盗窃等案件和艾滋病传播等社会问题的发生。云南省德宏州加大收戒工作力度后,刑事案件发案数下降11.4%;其中,盗窃案件下降21.1%。[106]

2006年,大力收戒吸毒成瘾人员,切实萎缩毒品消费市场。6月,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的通知》,要求对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一律强制戒毒,对戒毒出所后复吸毒品的,一律报送劳动教养。各地公安机关以此为依据,普遍加大了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收戒力度。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广东、新疆等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大收戒”行动,最大限度地收治吸毒成瘾人员。浙江省部署开展了全省吸毒人员集中排查收戒专项行动。海南省连续下发通知,加大了对患传染病吸毒人员的收戒力度。广东省公安厅提出了年底前全省强制戒毒床位数不少于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3、全年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所床位利用率不少于80%、送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总人数不少于现有吸毒人数2/3的目标。2006年,全国强制戒毒26.9万人次,劳教戒毒7.1万人。[107]

2007年,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继续加大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收戒治疗力度。2007年,全国共强制戒毒26.8万名,劳动教养6.9万名。北京从9月中旬至年底对全市吸毒人员集中开展了为期3个多月的“收治收戒”统一行动。甘肃省共强制戒毒4 644人,劳教戒毒1 046人,全省戒断3年以上人数达到20 233名,强制戒毒和戒断3年以上人数同比上升9.71%和3.49%。[108]

2009年,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2009年,全国共有4.7万名吸毒成瘾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有3.5万名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被责令社区康复。目前,全国巩固3年以上未复吸的达6.8万人。积极稳妥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地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依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暂行办法,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完成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措施向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平稳过渡。截至2009年年底,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分别超过10万名。2009年,全国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有17.3万名。[109]

2010年,积极推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正在参加社区戒毒人员5.88万名、社区康复人员8.4万名,戒断3年以上未复吸的达6.4万名。稳妥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人员达21.6万余名,比上年同期增长46%,发挥了强制隔离戒毒手段的治疗挽救作用。[110]

2011年,创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正在执行社区戒毒人员3.6万名,社区康复人员4.0万名,3年以上未复吸人员64.1万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戒断巩固效果已初见成效。强力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收戒吸毒成瘾人员9.2万余名,目前,全国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戒人员达到22.7万余名。[111]

2012年,全国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0.2万余名,依法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13.6万余名,3年未发现复吸人员75.9万名。[112]

2013年,全国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4.2万余名,依法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18.4万余名,3年未发现复吸人员88.9万名。[113]

2014年,全国强制隔离戒毒新收戒26.4万余人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报到12.4万余名,全国3年未复吸人员达到100.8万名,各项数据同比均有大幅增长。[114]

2016年,全国依法强制隔离戒毒35.7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24.5万人次、社区康复5.9万人次。截至2016年年底,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戒断3年未发现复吸人员增至141.1万人,一大批吸毒人员回归社会、走向新生。[115]

(三)加快戒毒场所规范化建设

在中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实施以前,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最主要的戒毒方法,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特殊学校。《强制戒毒办法》对强制戒毒场所的建设、管理、戒毒措施、生活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分别制定了有关规章,对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实行等级化、规范化管理。各级政府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专门的戒毒场所。各戒毒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戒毒所都对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科学的戒毒。云南、贵州、甘肃、广东等省的一些戒毒所,在规范化管理方面创造了“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环境园林化、康复劳动化”的经验,被戒毒人员称为“告别毒品的再生之所”。

1991—1997年,全国共建立了695个强制戒毒所,司法部门建立劳教戒毒所、队86个。[116]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年底全国共有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所632所,建筑面积共58万多平方米,总床位8.6万余张。在所管教民警4 782人。1998年,国家计委拨款3 890万元补贴了19个省的22个强制戒毒所。兰州市政府克服财政困难,通过2年的努力修建了容量1 500人的戒毒所。贵阳市政府投资1 000余万元扩建了容量近1 000人的戒毒康复中心。一些地区还加强了戒毒所规范化管理,强化科学戒毒工作,贵州省制定了《公安强制戒毒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安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投资400万元为戒毒所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据统计,到1998年年底,全国有61个劳教戒毒所、167个戒毒医疗机构。[117]

1999年,全国新建、扩建了一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并加强了戒毒所的规范化管理。截至1999年年底,全国共有强制戒毒所746个、戒毒床位11.3万余张,全年依法强戒吸毒人员22万多人次。全国共有戒毒劳教所41个、戒毒劳教大(中)队393个,全年在所劳教戒毒人员12万多名。贵州省实施了《公安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各地还采取家庭限期戒毒等方式,大力帮助吸毒人员戒毒。

2000年,进一步加强了戒毒所管理。公安部4月发布了《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在戒毒所推行规范化管理。完善了规章制度建设,制定了《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强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1999年,开始在全国强制戒毒所开展“抓典型、树样板”活动;2000年11月,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全国强制戒毒所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表彰了北京、包头、昆明、深圳等10个“全国公安规范化管理先进强制戒毒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先后组织对西南、西北、华东等地的78个强制戒毒所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了13个省区市的14个强制戒毒所对外开放。公安部3月份在长沙召开了强制戒毒所清理整顿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研究提出具体措施,于7月份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取缔非法建立、管理混乱、以营利为目的的强制戒毒所,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

2001年,广西在全区强制戒毒所实行收费最高限价,包头市为部分有疾病、伤残的吸毒人员专门成立了康复戒毒所。

2002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继续强化全国强制戒毒所等级化管理工作,分别在浙江、上海召开了强制戒毒所等级化管理工作现场会,在内蒙古召开了全国强制戒毒工作研讨暨表彰会;组织编写了《强制戒毒所医疗工作手册》和《戒毒人员教育读本》。司法部在湖南召开了全国劳教戒毒工作座谈会,总结了12年来劳教戒毒工作的基本经验,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劳教戒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重点措施;在总结湖南“社区治疗(TC)模式”等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全封闭、三区四期、流程管理、综合脱瘾、跟踪帮教、巩固疗效”的劳教戒毒工作基本模式,并先后组织了8期全国性的劳教戒毒业务培训班,将戒毒矫治康复基本知识纳入了“全国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素质教育”的内容;制定了《劳教戒毒工作管理规程》,进一步推进了劳教戒毒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2003年,大力推进戒毒场所规范化管理。2003年,全国已有强制戒毒所583个、床位116 054张、劳教戒毒所(队)151个。各地按照国家禁毒办《关于对各类戒毒场所进行检查的通知》和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要求,集中开展了以加强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整顿。海南省拨出500万元专款建设戒毒康复农场,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戒毒工作的决定》,全面规范全省各项戒毒工作。广东省实施戒毒场所增容扩建工程,安排了4亿多元的资金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场所建设。司法部制定了《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依法规范了劳教戒毒工作;开展劳教戒毒课题研究,确立了“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戒毒康复模式。各地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推行人性化管理,提高了劳教戒毒工作水平。卫生部加强了对自愿戒毒治疗工作的指导,起草了《戒毒诊疗规范》,开展了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并委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对全国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了岗位培训。各地进一步规范了自愿戒毒治疗,清理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稳妥发展自愿戒毒业务,服务禁吸戒毒工作。

2004年,公安部部署各地强制戒毒所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视察武汉戒毒所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以人为本思想,对戒毒人员实施人文关怀,提高戒毒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在广东深圳市戒毒所建立了培训基地,加强了对强制戒毒所民警的培训。

2006年,大力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积极探索禁吸戒毒工作新思路。建设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场所,是国家禁毒委员会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我国禁吸戒毒工作体系、有效解决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问题的重大举措。中央高度重视戒毒康复工作,胡锦涛、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戒毒康复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或批示。各地高度重视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海南、河南、四川、贵州、河北、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听取汇报并作出批示。广东、甘肃、山西等10个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主管领导实地考察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并现场办公解决实际问题。司法部吴爱英部长在部长办公会上3次专题研究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陈训秋副部长两次带队开展实地调研,决定在北京、重庆等地的8个劳教戒毒场所开展试点。全国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进展顺利。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了全国15个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项目。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集中建设资金支持每个省(区、市)建设1~2个戒毒康复场所的试点工作。湖南、四川、贵州、云南、广西、海南、甘肃等省(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规划建设戒毒康复场所。目前,部分地区的戒毒康复场所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海南省三亚市戒毒康复场所新拓展了花卉、蔬菜、服装加工、家禽养殖等康复生产项目,可为200名戒毒人员安置就业,目前,已安排35名自愿留所人员就业。开远市依托强制戒毒所建立的“雨露社区”已有158名强制戒毒期满后自愿留所、返所人员在这里生活就业;还有67名强制戒毒人员提交申请,要求强制戒毒期满后进入社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戒毒康复场所因地制宜发展林木、经济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等生产经营项目,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已有30多人自愿留场就业,有5对在康复场所内结婚。[118]

2007年,继续大力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积极探索禁吸戒毒工作新模式。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加快了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公安机关15个试点项目,目前,绝大多数已经开工建设,有的已经开始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司法部首批确定的8个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也都改造完成。2007年,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规划》,并于9月首期下达了全国23个戒毒康复场所试点建设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召开了全国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目前,这23个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在中央建设资金到达之前,自筹资金,将民警的宿舍改造成戒毒康复人员的宿舍,安置300多名戒毒康复人员。海南省在重点支持三亚市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的同时,要求所有吸毒人员超过1 000人的县都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三亚批准留所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享受最低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每年市财政预算;海口制定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优惠政策。各地积极宣传动员戒毒人员主动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建成和部分在建的戒毒康复场所累计安置戒毒人员近3 000名,已建立以种植、养殖、手工加工等为主要康复项目的戒毒康复场所38个,出现了北京天堂河、海南三亚、云南昆明和开远、宁夏吴忠等一批典型。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提供资金、合作生产等方式,积极参与、支持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与发展。[119]

2008年,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完善戒毒康复场所支持性政策。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二批下达了地方戒毒康复场所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工作“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不断探索完善戒毒康复场所的支持性政策。据统计,200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70个试点项目中,截至2008年12月,有51个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其中,投入使用的共有13个,安置戒毒康复人员近5 000名。[120]各地戒毒康复场所积极引进戒毒康复生产项目,在场所内普遍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了戒毒康复人员“人人有活干”的目标。江苏、湖北、重庆、四川、广西、新疆等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还积极自筹资金,依托现有戒毒资源,拓展康复功能,安置戒毒康复人员。与此同时,积极探索支持戒毒康复场所发展的支持性政策,探索管理经验。目前,有12个戒毒康复场所已经解决了机构和编制问题,成立了专门机构和管理队伍。海南省三亚市、云南省开远市等地政府都出台了支持戒毒康复场所发展的优惠政策,海南省三亚市自2007年4月起,市财政每年拨出60多万元,给留场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20元最低生活补贴,解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问题,并每年由市政府统一拨款,市劳动就业部门与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对200名以上的戒毒康复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康复中心“和谐家园”积极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参与家园管理,成立了戒毒康复中心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管理公约,有效调动了戒毒康复人员参与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的积极性。12月4日—5日,公安部在海南三亚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康复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海南三亚、云南昆明和开远、福建漳州、宁夏吴忠等戒毒康复场所工作经验,并对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讲话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总结经验,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禁吸戒毒工作水平。

2009年,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部署,从关爱帮助吸毒人员、减少戒毒复吸出发,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投入4亿多元人民币,各地落实土地和配套资金,建成了一批具备戒毒康复、职业培训、生活服务、康复劳动等功能的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兴办了一批劳动康复项目,推行了一系列人性化关怀管理措施,推出了海南省三亚市、云南省昆明市和开远市等戒毒康复场所工作先进典型,在帮助吸毒人员提高劳动就业和回归社会能力、切实提高戒断巩固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吸毒人员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建成戒毒康复场所81个,累计安置戒毒人员2.1万名,目前在所康复人员近5 000名。2010年,探索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经验。公安部、司法部分别召开会议,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学习云南省开远市“雨露社区”戒毒康复场所的经验,加快建设进度,创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机制,拓展康复项目,扩大安置规模。司法部制定《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办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建成戒毒康复场所93个,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3.2万余名,在戒断巩固、减少复吸等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官员和11个国家的驻华禁毒(执法)联络官赴云南考察戒毒康复场所,宣传我国戒毒康复工作的理念和经验。[121]

2011年,加快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起草下发《关于集中开展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检查评估的通知》,各地公安禁毒部门按照部署全力加快工作进度,有效改善戒毒康复条件、环境和能力。目前,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管理和指导的29个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中,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有22个,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7 295名,在所戒毒康复人员1 932名。[122]云南开远市“雨露社区”、昆明市“和谐家园”、辽宁省公安厅戒毒康复救助中心分别引进了新的生产项目,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了安置规模,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2012年,推动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国家禁毒办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对全国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积极推动戒毒康复场所可持续发展。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建设的70个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中,已投入使用,开始安置人员的有59个,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6.7万名,在所康复9 000名。[123]把劳动康复生产项目纳入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总体规划,积极稳妥地引进多种形式的劳动生产项目,形成了适应戒毒康复人员不同素质技能、产业结构相对合理的项目组合。把戒毒康复场所作为就业安置重要渠道,树立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理念,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引导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彻底戒断毒瘾,顺利回归社会。

2013年,国家禁毒办深入贯彻落实“贵阳会议”精神,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规范,强化指导考核,积极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就业安置工作。1月,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4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出台《关于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的意见》。11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命名38个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和51个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8月,国家禁毒办分别在甘肃省兰州市和浙江省嘉兴市召开部分地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座谈会,对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就业安置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目前,全国已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2.3万个,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2.7万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3万名,兼职工作人员6.8万名;已建立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点)836个,累计安置社会面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51.5万名,就业安置率达到47.8%。有22个省市区就业安置率超过50%。[124]贵州“阳光工程”、湖南“蓝结家园”、广西“启航工程”、内蒙古“爱心工程”、四川“绿色家园”、新疆“阳光家园”以及北京“向日葵社区”“致远号”等建设深入开展,形成了一批富有特色的品牌项目。

2014年,着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国家禁毒办联合11部委制定《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落实戒毒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推动落实相关培训和鉴定补助政策。推动各地借鉴贵州经验,立足本地实际,加快就业安置基地(点)建设,采取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鼓励自主创业、提供公益岗位等多种方式,努力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提供更多的渠道和机会。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2.3万个,建立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点)836个,全国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25.2万名,累计安置社会面阿片类戒毒康复人员51.5万名,就业安置率达到47.8%。[125]

(四)开展社会帮教、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

内蒙古、云南、贵州、广西等地,相继以禁吸戒毒工作为突破口,把戒毒出所的吸毒人员,纳入派出所的日常性工作进行管理,开展帮教。他们层层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禁毒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无毒社区”活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多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禁毒工作责任制,1998年,他们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使复吸率又有降低。浙江省乐清市充分发动群众落实禁毒责任制。各部门、各界人士齐心协力,确保禁吸戒毒的每个环节都责任到人。广东省一些地方建立了由政府、社会、家庭共同组成的帮教小组,注意发挥群众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成立“老人帮教协会”“妇女帮教协会”“青年帮教团”等组织,帮助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效果。

1999年,一方面,对戒毒出所人员实行“四位一体”的社会帮教工作。湖北制定了《吸毒人员跟踪帮教责任制》,甘肃制定了《全省吸毒人员戒毒社会帮教责任制》,南京市秦淮区建立了“四个层次、四个结合”的帮教工作模式。另一方面,各地普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层层签订责任书,将禁毒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责任人,规定对未达标的追究责任,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提供了保障机制。各地认真学习推广“包头经验”,广西提出了创建“无毒自治区”的战略目标,要求明确,措施得力。

2000年,各地进一步强化了对戒毒出所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贵州省成立了由10 218名人员组成的4 551个帮教小组,对4 550名吸毒人员实施重点帮教。甘肃召开了全省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会议,研究提出了提高戒毒工作质量的措施。甘肃、湖北分别制定了《关于对吸毒人员实施社会帮教工作的意见》《吸毒人员跟踪帮教责任制(试行)》,明确了社区基层组织、家庭、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帮教职责。重庆市制定了“戒毒人员帮控力量表”“涉毒人员帮控情况及效果表”“帮教记录册”,对吸毒人员基本落实了“四位一体”的帮教措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门街道重点落实了对36名吸毒人员的帮教,目前,戒断1年以上的有12人,戒断半年以上的有17人。

2001年,各地继续落实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浙江省综治委、禁毒委联合制定了《吸毒人员帮教暂行规定》,明确了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家庭、单位在帮教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工作程序。为巩固戒毒成果,给戒毒出所人员创造就业机会,使他们重返社会,各地在多元化戒毒康复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云南、宁夏的戒毒农场、广东的戒毒工厂等继续发展,湖北的禁毒学校、上海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过渡基地、海南的乡镇及农场自办戒毒学习班和青少年禁毒教育基地等各具特色。

2002年,四川省已建立帮教小组1.7万个,有成员近5万名,把2.4万名吸毒人员纳入帮教工作范围。浙江、四川、甘肃对戒毒人员社会帮教等制定了相关制度。

2005年,以巩固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为目标,强化对戒毒人员的大帮教工作。各地普遍建立了帮教小组,加大对吸毒人员帮教力度。甘肃省建立帮教小组2.94万个,落实帮教对象30 659名。湖北省建立帮教小组1.38万个,落实帮教对象13 858名。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从2003年起组建了禁毒社工组织,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指导等服务。目前,禁毒社工已发展到400人。云南省昆明市结合社区改革,在社区中设立禁毒专干,负责社区帮教工作。贵州省贵阳市戒毒人员余红芳夫妇创办的“爱心屋”,从电话咨询戒毒逐步发展成为戒毒现身帮教、禁毒知识宣传、收住自愿戒毒者进行帮扶的民办公助的民间戒毒组织。贵州、浙江、甘肃等省出台了加强吸毒帮教对象脱毒认定和吸毒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帮教工作。为进一步更新戒毒理念,推进禁毒和防治艾滋病政策衔接,7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部监管局联合在云南省召开禁吸戒毒和防治艾滋病研讨会。教育部调剂300万元资金支持云南瑞丽等地改建10多所寄宿制学校,为吸毒人员和艾滋病患者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创造条件。通过不断强化康复巩固和监控帮教措施,各地戒断巩固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全国戒断巩固3年以上人员达11.6万人,比上年增加2.8万人。甘肃省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并以实施全民教育、全面排查、全员收戒、全程帮教四大工程为重点,连续实施了两个三年禁毒规划,在减少传统毒品需求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遏制了海洛因滥用发展蔓延的势头,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从2000年的79%下降到目前的58%,戒断巩固3年以上吸毒人员从1999年的4%上升至目前的34%。

2006年,进一步加大对回归社会戒毒人员的帮教力度,切实提高戒毒出所人员的戒断巩固率。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在戒毒出所人员帮教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给予大力支持。荣获“2005年度十大民间禁毒人士”称号的云南省思茅市(今普洱市)重生预制品厂厂长李继东,安置戒毒出所人员200多名,其中,90%是艾滋病患者,国家禁毒办专门划拨了60万元资金予以扶持和奖励。浙江省禁毒办与省劳教局协调建立劳教戒毒解教人员信息交换制度,加强了劳教戒毒人员的出所衔接工作,并联合开展了劳教戒毒解教人员落实帮教工作专项调研。甘肃省加强社区帮教力量建设工作,在有吸毒人员的社区、村配备禁毒专干2 000人,建立帮教组织3万个,共帮教人员9.6万人,经评估,全省戒断巩固3年以上吸毒人员比例从1999年的4%上升到目前的35%。四川省成都市为加强对外出帮教对象的工作力度,专门制定了《禁吸戒毒“大帮教”活动实施方案》,对未外出的吸毒人员的帮教达到了90%。

2007年,各地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戒毒帮教工作。广东省组织开展了“千人戒毒帮教工程”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 000名戒毒人员,每1名戒毒人员建立2~3人的帮教小组。上海、甘肃、云南昆明、江苏南京等地组建了专职的社工队伍,协助政府开展吸毒人员帮教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强制戒毒所和社区帮教的衔接制度。甘肃省在戒毒所与社区之间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戒毒出所的本省籍吸毒人员落实管控措施,2007年,全省吸毒人员在控率达到88%。云南省昆明市建立了无缝隙管控吸毒人员工作机制,对全市戒毒人员实施社区戒治,要求开展全程监督和帮助,有效降低复吸率。湖南省推出了以帮助戒毒出所人员解困、安置就业为核心的“黄丝带工程”。海南省三亚市开展对戒毒出所人员“无缝衔接”帮教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15.8万名戒毒人员接受帮教,其中,戒断巩固3年以上的有6.7万名。

(五)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就是以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以城乡小型社区(城市一般是街道,农村一般是乡镇,也可以是居(村)民委员会)为基本单位,把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使政府部门禁毒行为转化为全社会的行为,逐步扩大“无毒社区”的范围,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积大胜为全胜,实现一县、一市、一省乃至全国“禁绝毒品”的目标。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可以成为“一个载体”

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可以最广泛地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是持久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载体。

2.可以实现“一个转变”

即变禁毒部门的单一行为为政府领导下的社会行为。

3.可以突破“一个关键”

即突破禁吸戒毒这个“瓶颈”。禁吸难,难就难在戒毒巩固难,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社区内每个吸毒人员的监控和帮教工作。

4.可以带动“两个结合”

开展创建活动,社区组织对禁毒工作总揽全局,集教育、打击、防范、管理为一体,有机地把各项禁毒工作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有利于禁毒工作与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的结合,带动社区经济、政治等全面建设的发展。

5.可以创建一片净土

促进各地区、各部门都从自己做起,从基层的社区和单位做起,努力实现无毒目标,在此基础上,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直至全胜,最终在一地、一市、一省,最后在全国禁绝毒品。总之,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战略要求,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工作新途径,代表着我国禁毒工作的发展方向。

1999年8月,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召开会议,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云南等7个省的主要负责人专门就禁毒工作发表讲话,作出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制定了创“无毒社区”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创建目标,推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大了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

2000年,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全面展开。2月,公安部在武汉召开了10个省市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座谈会,以建立责任制为核心提出了2000年的创建工作意见。公安部禁毒局及时总结交流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指导创建工作。四川、广西、宁夏、海南、内蒙古等省区召开了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会或现场会。北京、海南、贵州、四川等省市区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的职责和考核评估标准。四川泸州市以“吸毒无来源、贩毒无市场、涉毒无条件、社会无毒害”为目标的“禁毒绿洲计划”,实施一年来成绩显著。河南平舆以“十户联防”为依托,推行了“无毒家庭”“无毒学校”“无毒小区”建设。内蒙古包头市从2000年5月开始,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强化“无毒害城市建设”集中统一行动,完善了帮教监控网络,重新调整、确认帮教小组1 997个,对在册吸毒人员4 136全部落实了帮教措施。强化了打击力度,侦破毒品案件149起,逮捕起诉50人,刑事拘留42人,劳动教养111人,强制戒毒117人,全市设立永久性禁毒广告牌125块、禁毒举报箱463个,举办禁毒展览349场次、大型禁毒文艺晚会1场。到目前为止,包头市吸毒人员3年戒毒巩固率达40%。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加大执法力度,为创建“无毒社区”奠定坚实基础,2000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 285起,打掉吸贩毒团伙81个。同时,狠抓禁毒责任制的落实。2000年,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各地按照“无毒保净土,有毒创无毒”的原则,对毒品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意识有所增强。通过“无毒社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广泛教育,社区公众参与禁毒工作的主动性有所提高。云南2000年上半年发现新滋生吸毒人员815名,比上年同期下降29.3%。“无毒社区”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湖北省335个“无毒社区”试点单位中有276个单位一年来没有新滋生吸毒人员,3 858名吸毒人员中戒断1年以上的有445人、戒断半年以上的有2 512人。

2001年,各地继续推进“无毒社区”创建工作。

1.齐抓共管局面逐步形成。各地党委、政府将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等多种手段部署和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云南、贵州、广西等地把创建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依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各地陆续制定了相关职责规定,各部门据此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浙江、福建等地制定并颁布了《省禁毒条例》,重庆市、南京市将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纳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强两个文明建设范畴,积极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禁毒防控体系,建立有效的社会帮教机制。四川凉山州昭觉县竹核乡成立了民间禁毒组织“禁毒联合会”,在当地创建“净土社区”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当地禁毒职能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北京、上海、四川、广东、云南等12个省(区、市)分别成立了工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也都设有专门禁毒工作联络员。各级工会发挥植根基层、贴近职工的特点,把创建“无毒社区”与“建设职工之家”“争创文明企业、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结合起来。各级共青团组织在落实禁毒“五个一”工程、开展禁毒志愿者行动、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3月,国家禁毒办、团中央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召开了禁毒志愿者工作座谈会,决定在北京、重庆、江苏、广东、湖北等地选择部分社区开展试点。10月,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和国家禁毒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全国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的意见》,提出今后将抓住全国社区改革的有利时机,紧密结合安全小区、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深入推动“无毒社区”创建工作。全国妇联继续大张旗鼓地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6月,全国妇联在南京召开了13个省区市妇联和禁毒办参加的现场会,总结了“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开展两年以来的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提出在100个县(区、市)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承诺行动。各地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基层优势,以家庭为重点,把参与禁毒工作与创建“五好家庭”“不让黄、赌、毒进我家”等工作结合起来,开展“争创合格妈妈”“禁毒知识竞赛”“万家签名”“一对一帮教”等活动,上海的“妈妈喊话队”、广东汕头的“妇女三禁会”都活跃在创建第一线。

2.搞好试点,树立典型。各地的“无毒社区”创建工作普遍采取了试点先行、积累经验、稳步推进的做法

全国23个省级禁毒委向国家禁毒办推荐了一批创建工作预选示范单位。国家禁毒办委托北京大学社会人类学研究所,对包头、昆明、乐清的禁毒模式进行社会学评估和比较研究,这将为我国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2002年,各级各地政府积极推进“无毒社区”创建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就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继续关注包头、昆明、乐清、厦门等典型地区创建工作的同时,确定了陕西西安雁塔区电子城办事处20所社区、江苏武进市横山桥镇、湖南岳阳纸业集团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联系点。并举办了全国禁毒部门两禁业务培训班,对负责创建工作及禁吸禁种业务的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物滥用监测网建设,编写了《2001年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共青团中央继续推动“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和禁毒志愿者行动。全国妇联以“不让毒品进我家”为载体,深入推进创建工作。湖南省政协组织调研组,分赴各地市就创建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常德市探索出“三三创建法”。江苏省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为契机,将创建工作与社区警务改革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湖北省按照“三级抓示范、三百带全盘”的思路,将全省毒情严重的300个社区纳入省、市、县三级示范点,以此促进创建工作的全面发展。天津市组织全市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上的10个区10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1 682个居委会主任、综治办主任和治保主任进行了禁毒专业培训。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将创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畴。广东汕头市已建有妇女“三禁会”210个、群众禁毒小分队213支、青年禁毒志愿者队伍18支。贵州、湖南、上海、内蒙古、云南等省(区、市)制定了创建“无毒社区”考核标准与考评办法。2002年,创建“无毒社区”取得明显成效。各省(区、市)相继命名了一批“无毒县(区)”和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内蒙古全区没有16岁以下的吸毒人员,每年新滋生的吸毒人员数量呈逐渐下降的趋势。甘肃“一手抓创建,一手抓巩固”的工作思路有力推动了创建工作的健康发展,全省已有46个县创建为“无毒县”,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53%;1 414个社区创建成为“无毒社区”,占全省社区(乡镇)总数的85%。广西共创建了26 157个“无毒社区”、30个“无毒县”。湖北吸毒人员的违法犯罪率,由创建工作开展前1998年的80%下降到目前的35%,吸毒人员对社会的危害明显减少。贵州认真组织了对申报“无毒县”的考察验收工作,贵阳铁路分局贵阳车辆段创建“无毒站(点)”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3年,以整治吸毒1 000人以上县(市、区)为重点,深化“无毒社区”创建工作。国家禁毒办会同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的通知》。国家禁毒办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召开了部分省(区、市)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座谈会,研究推进创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地以整治吸毒人员1 000人以上县(市、区)为重点,紧密结合“不让毒品进我家”“禁毒志愿者”和“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等活动,进一步深化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全国妇联与中央综治办、国家禁毒办联合下发了《进一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的意见》,要求各级妇联组织配合“千人县整治”工作,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推进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工作。各地积极发动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创建工作,因地制宜地组织禁毒志愿者活动。湖南省成立了由副省长徐宪平任会长的禁毒协会。广东省湛江市成立了315个乡镇级妇女、青年禁毒协会和64个“自愿戒毒辅导站”,会员达2 831人。上海市积极开展社会化禁毒的试点工作,已上岗禁毒社工131人,负责管理6 242名在册吸毒人员。湖北省组建禁毒志愿者队伍20余支,义务宣传队员达6 000余人。

2004年,深入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有力推进了禁毒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各地坚持把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无毒单位”“无毒学校”“无毒家庭”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载体,积极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和作用,开展社区禁毒工作,为全面创建“无毒社区”创造良好的环境。福建、海南、贵州、湖南、上海、内蒙古、云南、浙江、四川、甘肃等省(区、市)分别制定了创建“无毒社区”考核标准、考核办法、申报程序和奖励办法,进一步促进创建工作的规范化;甘肃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将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绩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四川省禁毒委、综治委制定了《四川省吸毒人员戒毒社会帮教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妇联、省禁毒办和省综治办联合开展了“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试点启动仪式暨万人签名承诺活动,举办了全省妇女骨干禁毒培训班;天津市妇联组织家庭妇女开展了“姐妹情,手拉手,防毒路上一起走”活动,团市委组织开展了禁毒青年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

2005年,以“无毒社区”建设为载体,深入推进创建无毒社区工作。2005年,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在全国开展创建“平安家庭”活动,号召全国广大家庭努力实现“四无”(无毒品、无赌博、无暴力、无犯罪),构筑家庭识毒、防毒、拒毒防线。江苏省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社区拒绝毒品行动”,通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发动居民群众进行禁毒自我教育、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重庆市江津市蒲草田社区长期因外来人口多、人员流动量大,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曾一度猖獗。禁毒人民战争中,该社区紧紧围绕“建立良好秩序,美化社区环境,净化社区空气,提高居民素质”的工作目标,坚持以社区人口管理为重点,以帮教转化吸毒人员为突破口,3名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成了“无毒社区”。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共建成无毒县市区576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19.9%。甘肃省建成“无毒县(市、区)”67个,占全省“无毒县(市、区)”的78%。内蒙古创建“无毒旗(县、区)”29个、“无毒乡镇(苏木)”887个,分别占总数的28.7%和62.3%。安徽、四川、内蒙古、广西等省区市还初步完成了对本地社区涉毒情况的调查分类工作。

2007年,各地深化“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湖北、甘肃等地采取召开现场会、考核评比等形式,继续加大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力度。为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优势,国家禁毒办和全国妇联联合在福建、湖南、广西等8省(区)选择22个毒品问题重点县(市、区)开展了“创建‘无毒家庭’示范区”活动。四川举办了“无毒家庭”创建示范点工作培训班,对全省9个示范点所在地区的禁毒、妇联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培训。

(六)禁吸戒毒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近年来,全国禁吸戒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创造了如云南昆明、内蒙古包头、浙江乐清等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禁吸戒毒工作新经验。

1.昆明模式

云南省禁吸戒毒工作开展得最早,并且率先建立了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从1994年开始,新增吸毒人员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尤其是云南省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在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和文明管理三个方面,为我国强制戒毒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路子。1990—1998年,该所已对1.8万多人次吸毒者实施戒毒,使一批又一批吸毒者走向新生。截至1998年上半年,包括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首脑、专家学者等在内的5 000多人参观考察了这个戒毒所,500多名海内外记者进行了采访。参观来访者一致认为,昆明市强制戒毒所是“世界一流的戒毒所”;并把该所的工作管理方式誉为“昆明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和经验是:(1)封闭式管理;(2)军事化生活;(3)学校化教育;(4)医院化治疗;(5)劳动化康复。[126]

2.包头经验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在全社会帮教挽救吸毒者、减少复吸率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包头市是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禁毒工作的重点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包头地区毒品问题日趋严重。对此,包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按照“以禁吸为突破口,以强戒、帮教、打击机制为依托,消灭贩毒市场,净化涉毒环境,全力遏制毒害”的禁毒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深入持久地在全市开展了有声势、有步骤、有重点的禁毒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包头市由政府发布行政法规,规范了对戒毒人员重返社会后的监控管理办法,已使相当一批社区成为“无毒社区”。在这个200万人口的城市中,1 500多名重返社会的吸毒人员,巩固3年以上的122人,2年以上的349人,1年以上的320人。[12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治理对策”课题调研组于1998年11月对包头禁毒进行了考察,发现包头的做法很有力度,且颇有章法,确有与众不同之处,并收到了实际的效果,其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八点:(1)真抓实干;(2)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3)措施过硬;(4)“三专”(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到位;(5)干戒脱瘾;(6)“五位一体”(由派出所管片民警、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家长、原单位和由离退休老干部组成的“关工委”五个方面组成的帮教小组,具体落实对每个出所人员进行监督、帮教);(7)抽查尿检;(8)教育为本。[128]

3.乐清经验

浙江省乐清市在开展禁吸戒毒工作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乐清禁吸戒毒经验有:(1)层层建立禁毒领导机构;(2)村镇落实对吸毒人员出所后的帮教制度;(3)村镇组织青年禁毒帮教团,对吸毒人员跟踪帮教,并签订责任书;(4)加强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组织吸毒人员现身说法;(5)深入基层逐人逐户调查毒情,掌握底数,建档立卡;(6)对戒断后吸毒人员法《戒断证明书》,树立戒毒人员重新生活信心;(7)深入乡村、街道,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