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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禁毒史
1.7.1.2 二、新时期毒品问题在中国复萌与蔓延的主要原因
二、新时期毒品问题在中国复萌与蔓延的主要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后,造成毒品在中国复萌与蔓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有境外毒品的大量渗透、种毒制毒贩毒暴利的诱惑和禁毒不力等原因。

(一)境外毒品的大量渗入,是导致毒品重新泛滥的直接原因和国际因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国际毒品消费市场特别是欧美毒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刺激下,世界范围内的毒品犯罪已出现新的高峰,毒潮正在步步逼近中国国门。毗邻中国西南边境的泰国、老挝、缅甸三国交界地带,就是世界三大毒品生产基地之一、世界最大鸦片产地和海洛因加工区的“金三角”。在20世纪70年代,“金三角”地区的鸦片年生产量已由20世纪60年代的200多吨升至700吨;20世纪80年代后,该地区鸦片产量又飞速增长,1988年为1 200吨,1989年为2 400吨,1991年则达近3 000吨。[157]随着鸦片产量不断增长,海洛因加工业也迅速发展,每年生产海洛因达60吨左右。[158]如此数量巨大的毒品,要贩卖出去实现其“价值”,转换为金钱,必须有与之适应的贩运渠道。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三角”原有的经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运销西方的贩毒通道,由于沿线各国采取严厉的禁毒措施和不断的缉毒行动而受阻。为了继续将毒品运往欧美,国际毒贩极力开辟新的通道。由于中国临近“金三角”毒源地,有长达4 000多千米的边境线,许多地段没有天然屏障,各种小路纵横交错,便于绕关避卡,加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门洞开,边贸活跃,边民往来频繁,使国际贩毒集团和其他不法分子走私毒品有隙可乘。一些国际毒贩就越来越多地假道中国,与中国境内的不法分子勾结,将大量的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偷运进中国国境,再转运到我国港澳地区,最后投入国际毒品市场,从而开辟了所谓的“中国通道”“云南运输线”。据统计,1988年中国破案抓获境外毒贩517名,1989年抓获境外毒贩750人,增加了45%。[159]

随着境外毒品不断向中国境内渗透,导致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又卷土重来,因毒品过境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逐步蔓延。20世纪80年代,我国毒品问题表现为以过境贩毒为主,毒品问题主要在西南边境局部地区,危害也局限在局部地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毒品问题逐渐严重,并发展成为过境贩毒与国内消费并存,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到全国的大部分地区。目前,在过境贩毒情况严重的同时,国内毒品消费的情况更加严重,许多地区已泛滥成灾。

(二)种制贩毒品巨额暴利的诱惑,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是造成毒品复萌与蔓延的经济动因和重要根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第七节的注释中曾引用邓宁格的话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160]目前,种植、制造、贩卖毒品所获利润远远高于300%,具有从事任何正当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不法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比拟的高额利润。有材料说:1千克生鸦片在“金三角”的收购价格为400美元,有时还会被压低到70~80美元,炼制1千克海洛因需要10千克鸦片,即4 000美元。而在泰国,每千克海洛因售价8 000美元,在美国高达15万美元。如果大批海洛因被破获,或鸦片大歉收,美国的海洛因立刻大涨价,有时每千克竟卖100万美元。如以1981年10千克鸦片的价格为基数,毒犯把1千克海洛因运到美国,可获得3 750%的利润。据1985年《宇宙》杂志报道,按西德马克计算,“金三角”每1千克海洛因原料值300马克,可是1千克海洛因在欧洲一些大城市售价高达70万马克,即原材料的2 300多倍。[161]根据我国各地缉毒部门破案所了解的情况,在中缅边境一带,每千克海洛因的批发价大约是人民币3万元左右,零售价每克50~80元;入境后运至昆明,每千克的批发价升至8万~10万元,零售价每克150~200元;运至广州,又翻了一番,每千克的批发价大约是15万~20万元,零售价则升至每克300~500元;在我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克海洛因的零售价,通常在600~1 000元之间。走私出境到香港,每千克的批发价有升至港币30万元;最终贩运到美国之后,批发价更猛增10倍,每千克高达20万~30万美元。在经过大量掺假后零售,每千克可收入150万~200万美元。[162]

正是由于种制贩毒品的巨额暴利,才驱使和刺激着许多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不惜以生命做赌注,走上制贩毒品的不归之路,成为毒品泛滥、屡禁不止的经济动因和重要根源。例如,在安徽,农民种一亩麦子只能获得500元收入,而种一亩罂粟就能得到2万~3万元,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一度流传着“要想富,种罂粟”“要发家,麦套花”之类的歌谣,导致私种罂粟的活动屡禁不止。[163]在山西省,由于种植一亩罂粟可获利5万~7万元,相当于山区种植100亩庄稼的收入,在暴利的驱动下,屡禁屡种,并且种植地点日趋隐蔽,手段更加狡猾。[164]在云南山区,一个农民背一天毒品,只要不被抓住,也可得近1 000元,相当于其一年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因而贩毒贩子,尤其是屡犯不改的毒品贩子,都公开宣称:“杀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1992年,云南省公安机关对著名毒巢平远镇发动武装扫毒,从民间缴获了巨量的毒品、毒资,小小的一个镇几乎人人贩毒。凡稍有规模者,缴获的毒资均在100万元与数百万元之间。一个名叫王粉英的女毒贩公开宣称,自己的丈夫必须是毒贩,其两任丈夫均因贩毒被判死刑,故被称为“白粉世家”。[165]20世纪80年代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韦州、下马关一带一些人在贩毒分子的蛊惑下,集资结伙到云南贩毒,这些靠贩毒一夜暴富起来的人,腰缠万贯,盖楼修宅,置办家具电器。因此,又影响和诱惑了更多的人纷纷仿效,把贩毒当作致富捷径。他们明知被抓获后的法律结果,却铤而走险,拿生命做赌注。当地流传着“上前线,撇干饭,云南广州转,回来几十万,杀头也情愿”的说法。[166]马关镇一个姓马的贩毒分子在“上前线”之前召集亲朋好友“庄重”地托付说:“我这一趟出去吉凶未卜,如果赚了钱回来,你们人人有份,全部重谢。如果我被查获,脑袋丢在外面,今后我一家老小的生活就全托你们照顾了。”[167]在贩毒暴利的诱惑下,一时贩毒队伍越滚越大,贩毒活动愈演愈烈,到1991年年底,外流贩毒一发而不可收拾,几乎到了公开化的程度。同心县乡乡镇镇都有人外出贩毒,毒品犯罪很快辐射全区19个县市。1991—2000年,全区因外流贩毒被外省区拘捕判刑的累计近1 000人。[168]1991年,仅同心、吴忠、灵武、青铜峡等地市县,从云南、四川、广东等省拉回被处决的外流毒贩尸体就有29具。[169]

(三)禁毒不力,致使毒品犯罪势头未能得到及时遏制,是造成毒品蔓延的重要因素

“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又处于无毒国的环境之中,面对迅速蔓延的毒况,政府有关部门一时在思想上、禁毒措施上、禁毒技术上均准备不足。”[170]认识不够、机构缺失、宣传教育落后、立法滞后等禁毒不力问题的存在,贻误了禁毒战机,致使毒品犯罪势头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任何不良的事物和现象,在萌芽状态是最好控制和消灭的,一旦成了“气候”,不但费时费力,而且难于一时清除干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的蔓延和泛滥,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也是应该汲取的深刻的历史教训。

1.对毒品泛滥的严重性和巨大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毒品泛滥的严重性和巨大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打击和查禁措施不力,一些毒情严重的重点地区长期得不到有力整治,毒品犯罪分子有活动的空间。例如,四川省某县公安机关抓获两名毒贩,却只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行政拘留和罚款后,便草草了结而未深究。[171]又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20世纪90年代后毒患迅速蔓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与当地基层某些干部的认识有关。有些干部对缉毒警察说:“贩毒源头在云南,在宁夏过境,出售在广州,两头在外,对宁夏利大害小,管它干啥。再说,赚的是外国人的钱,背回宁夏的是现金,你们何苦断绝贫困地区群众的一个致富门路。”[172]正是由于这种错误认识的存在,同心县在外流贩毒活动兴起之后,对毒品犯罪打击不力,毒品犯罪分子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因而酿成祸患,致使区内毒品犯罪活动蔓延,地下毒品市场活跃,非法种植罂粟屡禁不止。同心县人们成群结队上云南、广州贩毒,当地人称此为“上前线”。有很多人甚至参与到国际贩毒网络之中。外流毒贩从个人单干向团伙化、家族化、智能化、专业化发展,其内部组织严密,形成购、运、销一条龙的经营体系。有坐镇指挥的毒枭,有专门组织货源的进货员,有专业运输的马仔,还有销毒的推销员,参与者由最初的农民,蔓延到城市无业人员、工人、教师、干部甚至政法干警。他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实施贩毒活动,手段日趋隐蔽狡猾,其贩毒区域不断扩大,涉及云南、广东、四川等15个省、市、自治区。[173]几个拥有巨量资金的大毒枭控制了全区的毒品交易。例如被公安部通缉的同心县回民周彦吉,年仅29岁,是从1989年才涉足毒业的,但能量颇大,短短三四年间,其贩毒足迹即遍及大半个中国,并建立了庞大的贩毒体系。[174]

2.禁毒机构缺失、缉毒工作不力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禁毒运动,此后在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毒品问题已不复存在,国家原有的专门禁毒机构也相应撤销,禁毒专业队伍被解散。从此,对毒品犯罪的监控就一直处于既无专项资金又无专门机构的状态。缉毒工作由普通刑事侦查、治安、海关、工商行政等部门承担,由于这些部门也大都对毒品问题认识不足,相互之间又缺乏密切的配合,以致造成对毒品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给毒品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3.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毒品犯罪已很少发现,有关部门也就基本上停止了对毒品知识、毒品危害和预防毒品犯罪的宣传教育。当20世纪80年代新一轮毒潮涌入我国国门的时候,人们普遍缺乏防范的手段和能力。一些司法、海关、工商人员对毒品的基本知识缺乏了解,有时查获大量的海洛因,竟不知其为何物,轻易地将毒品犯罪分子放掉;在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中,很少有人知道毒品的危害和我国曾经遭受的毒品祸国的历史,很少有人知道毒品千万不能试吸第一口、要避免毒品侵害的唯一办法就是永不吸毒,很少有人知道吸毒违法,甚至一些人把吸毒看成是一种时髦,当作一种时尚。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在客观上为毒品的蔓延,提供了一个适宜的环境。

4.禁毒立法滞后

20世纪80年代初,毒品开始在中国死灰复燃;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吸毒和各种毒品犯罪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律手段,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毒品蔓延发展,已成为禁毒斗争的当务之急。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2年3月2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的处刑补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 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三部主要法律法规有关内容可以看出,对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明显的漏洞和问题:(1)规定笼统。数量多大算是“大量”、什么情况算“情节较轻”或“情节特别严重”?对毒品犯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不便于操作,给实际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处罚偏轻。《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定处罚中,对重大毒品犯罪没有处死刑的规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虽然作了补充规定,但是把毒品犯罪作为“经济犯罪”处罚,同刑事犯罪性质的毒品罪是相悖的,无论是量刑治罪,还是审理程序都不利于禁毒斗争。对吸毒者和罂粟非法种植者的处罚标准也偏轻,难以起到警诫作用。(3)对吸毒者的强制戒除没有法律规定。(4)规定设立的毒品犯罪种类少。由于我国禁毒的法律在当时还不够健全,立法明显滞后,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实际量刑的毒品数量过高,不能震慑犯罪,对吸毒者的强制戒除也没有法律规定,因而执行不力,不能适应当时禁毒斗争形势的需要,不能及时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势头。待毒品泛滥后才拔出严惩的利剑,客观上拖延了禁毒的时间和机会,导致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自由发展状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