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共产党禁毒史
1.5.4.1 一、解放战争时期主要解放区的禁毒斗争
一、解放战争时期主要解放区的禁毒斗争

抗日战争时期,日寇在中国大肆实施毒化政策,致使沦陷区毒品泛滥成灾。1945年8月日寇投降后,以前敌占区的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潜入各解放区,贻害人民。另外,随着中国共产党军队的节节胜利、国民党军队的不断失败,解放区面积迅速扩大,新解放的地区由于原来处于国民党反动统治之下,毒品犯罪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肃清日寇毒化政策的遗毒,惩治一切毒品犯罪,保护解放区人民的健康,各主要解放区政府先后颁布了许多禁止烟毒的法规法令,并成立各级禁烟机构,继续坚持禁毒政策。

(一)陕甘宁边区的禁毒斗争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解放战争时期,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严厉禁止毒品、打击毒品犯罪。

1.成立专门缉毒机构,查缉毒品贩运

日寇投降后,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杜绝以前敌占区的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潜入边区,贻害边区人民,遂于1946年2月22日在边区政府下设立查缉毒品委员会,各分区设立查缉分会,并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同时,任命谭政、王世泰、霍维德、周兴、范子文等为查缉毒品委员会委员,并以谭政为主任,王世泰为副主任。在查缉毒品委员会和查缉分会之下,设必要的办事人员及查缉队。《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规定“查缉机关和查缉队之职务,限于查缉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的贩运事件”;“凡查缉队和查缉员,须发给查缉证为凭”;查缉队和查缉员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查缉证为据,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查缉队和查缉员查获毒品贩卖时,必须连人带货一同扣留,迅即送交查缉分会或查缉委员会处理,不得任意逗留”;“一切查缉人员不得滥用权力,挟嫌诬陷,不得任意侮辱被检查人,或其他舞弊徇私行为,违者依法重处”。[1]

2.严禁种植鸦片烟苗

1948年3月27日,针对有人反映米脂县印斗区在二乡农民私种鸦片问题,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杨明轩、刘景范致函该县乔县长:“查禁种鸦片,早为边区既定政策。今年更应严加禁止。努力增产粮食,渡过灾荒,以期早日恢复边区经济。因此,希于接令之后,立即调查实情,严厉铲除,并防止再种为要。”[2]边区政府于1949年3月19日曾通令各地严禁种植大烟,并责令各县、区、乡政府深入农村,广为宣传、严格检查,一旦发现,立即铲除。但到了5月份,不断有人反映黄龙、关中、延属、陇东某些地区,如富县大升号、黑水寺区、关中槐树左、双龙镇的山沟中,仍有少数不法之徒,偷种烟苗,而各地政府也未认真加以严格检查,彻底根绝。这种对上级指示不严肃的态度是错误的。为此,边区政府再次发出通令,重申“凡我边区各地,一律禁种大烟,各县、区、乡政府必须结合生产运动,深入农村宣传检查,在已发现烟苗地区,县政府立即派得力干部带警卫队前往坚决铲除,改种庄稼,倘有坚持顽抗者,依法严惩。”要求“各地抓紧时机在小满以前尚可补种秋田的期间,严肃执行,倘以后各县发现烟苗长大,该县县长应负完全责任。铲除情形随时报告”。[3]

(二)晋察冀边区的禁毒斗争

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就曾设立了禁烟督察总局。抗战胜利后,边区又设立了更为系统的、组织严密的查缉烟毒机构。日寇在全面侵华战争时期,实行毒化政策,仅在察绥热辽地区,强迫民众种植罂粟,每年达80余万亩之多,年产鸦片在3 000万两左右。日寇投降后,“察绥大部地区为我解放,对是项鸦片,若不严加管理,深恐流毒各地,为害无穷”。[4]因此,晋察冀边区政府于1945年10月13日决定设置禁烟督察局,以妥善管理鸦片收买、缉私、烟民登记及教育、戒除事宜。不久,又相继颁布《晋察冀边区禁烟督察局组织章程》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设置各级禁烟督察局组织的补充决定》,规定在边区禁烟督察局之下,张家口市设张家口市禁烟督察局,直接受边局领导,于各种烟区设禁烟督察分局。各局下种烟各县,设县禁烟督察局。在察哈尔、热河省设置禁烟督察局,受省政府、边区局的双重领导。其组织编制参看晋察冀边区各级禁烟督察局编制表,详见 表4-1-1、表4-1-2、表4-1-3、表4-1-4。[5]同年10月1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严加管理烟毒的布告》,强调指出:“一、在本边区境内,鸦片及其制造品、代用品绝对禁止私买私卖;贩运尤所禁止;二、种植罂粟之户,以及存有鸦片之户,应依该管禁烟督察局所定期限,将鸦片悉数交局,按定价收买;三、烟民须向该管禁烟督察局登记,以凭配售鸦片,并接受其教育,以便按身体情况逐渐戒除;四、违犯前三条之规定者,按禁烟法之规定,除鸦片及其制造品、代用品没收外,并从严治罪;五、号召群众进行缉私,向该管禁烟督察局或区以上政府报告,如经查获,酌予奖励。”[6]

表4-1-1 晋察冀边区禁烟督察局内部组织及职掌

表4-1-2 晋察冀边区市禁烟督察局、专区禁烟督察分局编制

表4-1-3 晋察冀边区县禁烟督察局编制

表4-1-4 晋察冀边区省禁烟督察局编制

解放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面临着艰巨的禁毒任务,制定的禁毒政策也比较完善。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

1.严禁种植鸦片

1946年2月25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重申严禁种植鸦片令,指出:“现在和平实现,我边区正积极从事大规模之和平经济建设,为增加粮食及工业原料生产,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弥补战争创伤,特再重申前令,边区各地,一律严禁种植鸦片,违者依法严惩不贷。”[7]

2.严禁吸食鸦片

1945年12月3日颁布《晋察冀边区戒烟暂时办法》,规定:(1)凡烟民均须于本办法公布后一定时期内向村街公所进行登记,在其自觉自戒与政府帮助下限期戒绝。(2)凡已登记的烟民,根据其年龄、身体强弱、吸毒程度确定戒绝期限,经戒烟督察局审查后发给戒烟证,继续减少吸量达到戒绝为止。其在戒吸期间得持证向禁烟督察局领购必须量的烟土。(3)烟民不得将戒烟证及领购的烟土转借与转让他人,或私自购买烟土吸食,违者得停止或减少其购吸数量或按情节重科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金。(4)对已登记的烟民,得有禁烟督察局、区公所或村街公所定期开会或进行个别教育。(5)凡烟民在限定的戒绝期满后,未彻底戒绝者,依下列办法处理:年龄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者,除停止或减少购吸烟土数量外,超过1个月者得按家庭情况科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金;超过2个月者科2 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金;超过3个月仍未戒绝者,由政府集中训戒。年龄在40岁以上50岁以下者,除停止或减少购吸烟土数量外,超过1个月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2个月者科1 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金;超过3个月者科2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金;超过4个月仍未戒绝者,由政府集中训戒。(6)凡因病致瘾者,戒绝期得延长1~2年,年龄在50岁以上中毒过深、身体羸弱者,经政府审查属实后,得发给3年的长期吸烟特许证。(7)凡烟民过期未登记或企图隐匿者,经查属实后,得按其过期的长短及情节的轻重科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8)无力交纳罚金者,处劳役,每200元折1日计算。[8]

3.十分重视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禁毒活动,有功者给予奖励

1945年11月21日颁布《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一条专门规定:“查获鸦片烟犯或报告鸦片烟犯因而查获者,不论群众、干部,机关、团体、部队等工作人员(禁烟督察局工作人员及专负缉私任务者除外),按查获鸦片所值提奖30%~50%。”第十三条规定:“禁烟机关人员,缉私得力,成绩卓著者,得给以奖状、通令嘉奖等名誉奖,并得给以奖金。”[9]

4.严禁在查获鸦片毒品中徇私舞弊

《晋察冀边区禁烟督察局组织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局所属职员,必须真诚服务,廉洁奉公,不得有营私舞弊情事,违者依法惩处。”[10]《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缉私或假借缉私,施行讹诈或干涉鸦片者,依刑法从重治罪。”[11]

5.公务人员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要从重处罚

《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烟机关人员违犯本办法及禁烟法者,加重治罪。”[12]

6.严禁在禁烟工作中机械教条、脱离群众。1945年11月21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执行缉私办法注意事项的通知》特别强调:鉴于“在种植鸦片的新解放区,群众曾长期遭受敌寇毒化毒害,对我民主政府法令还认识不足,特别是有些穷苦群众,为生活所迫致违犯禁令,更在所难免”。因此各级政府和各级禁烟督察局“在科刑处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形适当照顾,避免机械。”“执行禁烟缉私法令,只限区以上各级政府及各级禁烟督察局,必须防止个别部队及政民工作人员乱加没收、逮捕、处罚等现象,造成脱离群众的情形。”“禁烟工作要走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彻底认识鸦片之害,自动地检举、报告,造成群众的缉私运动,避免单纯地没收处罚,脱离群众。”[13]

(三)晋绥边区的禁毒斗争

1946年10月9日,《晋绥日报》刊文介绍了汾阳崖底村烟民戒了大烟闹生产的事迹,生动地反映了晋绥边区禁烟工作的成绩和烟民们的觉悟。在日寇毒化政策影响下,汾阳崖底村18户中有15个抽大烟的,打下粮食全抽了大烟,却少吃没穿。区上于1946年8月初在该村召集烟民会议,教育他们说,每人一天抽3钱大烟,一年就得108两,可以换20多石麦子,如果要搞纺织,一石多小麦,可换一架快机,就可供几个人生活。他们听了都异口同声地说:“只要戒了烟甚也不成问题了。”他们都深感过去抽大烟的痛苦,一致决心戒烟,并要求公家监督。首先有6个人试戒,选出队长、指导员管理,集体吃饭、睡觉、生产,劳动中实在乏得不行了,可以躺在家里睡觉。有一人在戒烟中曾发生动摇,经大家批评后,又坚持下去了。村里的人见他们有这样决心,自动慰劳了他们30多斤果子、2个大西瓜。队长怕他们吃莜麦面上火,跑到外村借回10斤小米给他们熬稀饭,烟民银元说:“大家还不是为了咱们好,自己要是不戒烟,还不是自己倒霉。”经过12天的坚持,6个人的烟差不多就戒掉了。他们愉快地在一起闹生产,6个人拿出了3石2斗莜麦,开了一个卖盐和皮烟的小合作社,并且捎带推豆腐卖。[14]

(四)晋冀鲁豫边区的禁毒斗争

晋冀鲁豫边区在抗战胜利后,针对一些地区特别是新解放地区毒品泛滥的严重问题,多次颁布禁毒法令,严厉打击毒品犯罪。1947年2月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关于严禁买卖、吸食及贮藏毒品办法》,明确规定:“(1)任何机关团体公私商店现有之一切毒品(包括鸦片、白面、大小料、金丹、小磨、吗啡等),不论来源如何,均须于命令到达日一律交所在地区之公安局负责登记上缴,隐瞒不报、不交者一经检举,依法严办。(2)任何个人所有之一切毒品一律没收,由公安局限期自行报缴。私藏不报者一经查获,除将毒品没收外应按轻重给予没收财产、徒刑处分,守法交公者给予奖励,检举他人犯法有功者给予重奖。(3)严禁吸毒及买卖毒品。吸毒品者应立即戒除,违法贩卖及私存毒品一经检举,轻者没收、判处徒刑,重者没收财产、执行枪决。检举揭发有功者由各级政府、公安局按值给予百分之十五奖励。(4)边区境内一切民兵岗哨、税卡、公安局检查站严查毒品走私,检查所获毒品应迅速上缴本府公安总局。打埋伏、贪污中饱者,不论何人轻者处分、重者枪决,并追出原物。”[15]

1947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太岳行政公署和太岳行政区公安局先后颁行了《禁烟禁毒办法》和《禁绝毒品统一管制》的命令,要求各行政区设立禁烟局,各县设缉查队,局长、队长一律由各公安局局长兼任。命令“如存有毒品者按规定办法一律送交公安部门,如依然贩卖者,或存有其他违令行为者,均按规定办法予以处罚治罪”。[16]

1947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军区重申彻底执行关于禁毒问题诸规定的联合命令》又对边区的禁毒办法进行了完善补充:(1)收缴毒品。任何野战军、军区、兵团、游击队、武工队、民兵供给部门及机关团体公私商店现有的一切毒品一律上缴所在地区的禁烟局、公安局,部队系统交保卫机关;任何个人所有的一切毒品应自行向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报缴;凡战斗缴获、岗哨税卡缉获及没收地主特务隐匿的毒品应迅速上交禁烟总局或交当地公安机关代收转交。(2)严禁吸食买卖。要求吸毒者,无论干部群众,均应向公安机关登记,限期戒除;严禁私自买卖毒品,违者按前法处理。[17]

(五)河南各解放区的禁毒斗争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河南各根据地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彻底禁烟措施:设立禁烟局,颁布禁毒法令,铲除烟苗,戒除毒瘾,收缴烟毒,查处毒犯。

1946年年初,豫西、豫皖苏、桐柏等行署根据中共中央中原局的统一部署,在行署、专署和县一级分别设立禁烟局,严厉禁烟。

1948年6月,豫西行政公署发出《关于群众种烟处理办法的通知》;同年9月13日公布《严禁种植罂粟暂行条例》,20日颁发《关于严禁种植罂粟、贩卖与吸食者亦予严惩》的布告,28日又发布《禁烟毒暂行条例》,该条例对种、贩、运烟毒和开设烟馆以及举报烟毒犯者,分别规定了惩治和奖励办法。[18]1948年9月,豫皖苏边区第三行政区专员公署发布《为禁种鸦片烟(大烟)苗事》布告,指出了吸食鸦片的危害和表明了严禁种植鸦片的决心:“查大烟毒物,为害至烈,吸食成瘾,则身体几同废物,此直足以使民族灭亡于不知不觉中。前岁顽匪猖獗,窜扰地方,少数人不明大义,以为有利可图,遂于前昨两年乘机种植,本署对此,已曾严申禁令”;“近风闻本区有部分群众复拟于今秋大量种播……更据调查,目前竟有不法之徒开灯私吸以及秘密提炼毒品……现值秋耕秋种伊始,诚恐率意种植烟苗耽误来岁麦收,本署此特再申前令,剀切晓谕,意在绝对禁种,不稍宽限。仰我全区群众即据此相互劝告,毋再私种烟苗,以免干纪蹈法,自贻伊戚!”[19]1949年2月,桐柏区党委制定公布查禁毒品的具体办法,要求吸食毒品者限期戒除,贩卖毒品者立即停止活动,限在一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20]

1949年,桐柏行政区的新野县即收缴毒品3 298两,依法逮捕毒犯44人。同年初,开封特别市查出毒犯1 667人,其中制毒66人,贩毒797人,吸毒804人,并依法进行了处理。[21]又据豫西行政区部分县统计,1948年仅河南省新安县毁掉已出土的烟苗3 000余亩,改种小麦;惩处了一批贩卖烟毒的首犯和惯犯;还在城关等地举办三个戒烟所。城关戒烟所办了3期,收容吸烟嗜好者154人,收缴烟土45.5斤。[22]1949年,淮阳全县铲除大烟苗9 139亩,查获烟土7 216两,海洛因104两。吸毒贩毒者交群众批斗1 340人,逮捕781人,伏法1人。[23]

(六)东北解放区的禁毒斗争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的辽吉区行政公署为肃清境内的烟毒,保持人民的健康,于1946年8月25日特制定和公布《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和《辽吉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它们是东北解放区禁烟禁毒法规法令的典型代表。

《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制定和颁布的一部内容最详细、处罚最严厉的禁毒法律。其主要内容是:

(1)对毒品本身作了具体界定。该条例将毒品分为鸦片和烈性毒品,将海洛因、吗啡等烈性麻醉制剂界定为烈性毒品。

(2)规定本区内一律禁种鸦片与禁造各种烈性毒品,违者一概处以极刑。

(3)规定凡在本区内贩运与供给人民吸食鸦片与烈性毒品者,除没收其所有违禁物品外,并按下列各款处罚之:贩运鸦片在100两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贩运鸦片在500两以下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贩运鸦片在500两以上者,处无期徒刑或极刑;设灯供人食用鸦片者,无论其资本大小,一律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以3万元以上罚金;贩运与供应烈性毒品者,不论其资本数量大小,一律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

(4)规定凡本区内吸食鸦片者,统限于1946年11月底以前向所在县旗政府进行登记;年龄在20岁以内者,登记后1个月内戒除;30岁以下者,登记后3个月内戒除;45岁以下者,登记后6个月内戒除;60岁以下者,登记后10个月内戒除;限期不能戒除者,实行拘役戒除,并科以5 000元以上的罚金,戒除后仍继续吸食者,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

(5)规定吸食烈性毒品者,统限于1946年11月底以前戒除,以后仍吸食烈性毒品者一律处以无期徒刑或极刑。

(6)凡军政公务员触犯本条例各款之一者,均应受到加倍处罚。[24]

《辽吉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

(1)规定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政府查获吸食或贩卖烟毒之责。但查获烟毒时,必须将烟毒与人犯随时转送辽吉区禁烟总局或县禁烟局处理。一切非禁烟机关,一概不得私自处理人犯,或没收毒品。未设禁烟局的县市,查获烟毒,必须随时递交当地政府或距离较近的禁烟机关处理,不得私自扣留,充作供给烟民之用。

(2)禁烟局受理烟毒案件后,除将烟毒品没收外,其人犯必须于24小时以内移交司法机关讯办。

(3)凡查获烟毒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1)亲自查获烟毒案件送交禁烟局或当地政府者,给予奖金的全部;(2)事前闻悉或目睹,随时向禁烟局或当地政府密报(书面口头均可)因而缉获者,给予密报人奖金1/3,其余2/3分给协同办案的在事出力人员;(3)奖金额按禁烟局收买价格20%给奖。

(4)查获烟毒者所应得奖金经禁烟局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禁烟局或当地政府领取。

(5)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的烟毒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6)查获贩运吸食烟毒人犯,除将人犯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外,其烟毒及烟具要全部被没收。

(7)凡司法机关受理的贩卖或吸食烟毒案件,应于判决后,将烟毒及烟具移送禁烟局处理。

(8)因施行查缉职务而侵占他人与烟毒无关的财物者,依欺诈论罪。[25]

东北解放区的禁毒斗争在禁种和禁吸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在禁种方面,各地公安部门组织搜山队深入山林寻找并捣毁烟田,抓捕种烟犯。黑龙江省对山区半山区进行武装搜山,清剿烟匪,捣毁烟地。铁力县政府于1946秋派出公安队搜山,捣毁烟田20多亩,抓获种烟者10余人。安达县于1948年在山林、边远河套、草甸中共查出私种鸦片田地500余垧。[26]宝清县公安队在1948年7月搜捕种烟犯25人,捣毁烟苗520亩,缴获烟土80余两;又于1949年捕获种烟犯216人,捣毁烟苗249亩。[27]吉林省和龙县于1947年由公安局组织专门搜山队,毁割罂粟种植地1.7公顷。[28]合江省饶河县1948年土改后,县政府每年6月—7月份组织地方公安武装深入林区搜查。1948—1949年两年中,每年搜捕来自富锦潜入饶河县内深山区及沼泽地上之散生密林中私种鸦片者,数达七八十名之多。[29]在禁吸方面,对吸毒者主要采取收容改造或劳动改造戒除毒瘾。黑龙江省密山县成立教养院,收容大烟鬼37人,进行劳动改造。[30]桦南县公安局于1947年3月、7月两次逮捕吸毒者200余人,送往郊区农场,强迫他们戒烟毒。哈尔滨市于1947年对流浪街头的吸毒者进行收容改造,据该市游民教养院统计,自当年9月—11月,全市收容吸贩毒品者1 236人,绝大多数经过改造获得新生。[31]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于1947年春成立劳教队,把50多名鸦片犯集中到大沙河区(今永庆)葫芦系子(今环山)进行劳动改造。[32]1949年10月以前,长春市公安机关先后收容吸毒成瘾者1 038人,并将这些人送往鸡西煤矿劳动。[33]

(七)华北解放区的禁毒斗争

1948年9月,华北解放区成立禁烟督查总局,11月25日该局颁布了《华北区毒品缉私提奖暂行办法》,明确所缉之“私”是指对毒品的私种、私存、私买、私卖、私吸等。1949年7月16日,华北人民政府[34]颁行《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大区域实行禁烟禁毒政策的开端。该办法共有10条,其主要内容是:

1.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烟毒系指鸦片烟、高根、海洛因(料面)、金丹或其他化合质料等毒品

2.规定了烟毒犯罪的种类及处理的办法

(1)严禁种植鸦片烟苗,违者,铲除烟苗,并加以处罚。(2)严禁私存鸦片烟土及其他毒品,违者,没收烟毒,并加以处罚。在本办法施行前,农民因私种鸦片所留存的烟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悉数交公;政府得视其具体情况予以一定的救济。逾期不交经检举查获者,依本项规定处理。(3)严禁制造、买卖及贩运烟毒,违者,没收烟毒及制造烟毒的机械用具,并严行惩办。在本办法施行前,从事本项违法营业者,应立即停止营业,并向所属地区的公安局或区人民政府报告登记,交出所存烟毒及制造烟毒的机械用具,并具结永远不作此违法营业,政府可给予从宽处理;如果不自行报告登记,经检举查获者,依本项规定处理。(4)严禁吸食及注射烟毒,违者,没收烟毒及吸食注射烟毒的器械用具,并加以处罚。在本办法施行前,染有烟毒嗜好者,统限于3个月内向当地公安局或区人民政府报告登记,并具结限期戒除;戒除期限,由当地政府视染有烟毒者的年龄、身体及嗜烟嗜毒程度,分别确定;如果不依限自行报告登记,或不依限戒除,经检举查获者,依本项规定处理。(5)严禁烟毒入口,违者,没收烟毒,并严行惩办。

3.规定“凡科学上医药上所需之麻醉毒品之原料,统由华北人民政府卫生部核准配售;其成品之制造、销售,须经省以上卫生机关之检查、化验、批准”

4.强调“禁烟禁毒工作之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着重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协助办理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之。烟毒较重之县市,得设立戒烟所,办理戒烟事宜。”[35]该暂行办法虽然对各种毒品犯罪行为规定都要予以处理,但并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处罚。

1949年8月20日,绥远省人民政府根据《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的精神和规定,颁行《绥远省戒吸毒品暂行办法》,使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戒烟的规定具体化,以便具有实际操作性。

1.《绥远省戒吸毒品暂行办法》规定凡染有毒品嗜好者,分别以下列办法戒除之

(1)染有毒品嗜好并已犯有盗窃、撞骗、拐取等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查有实据者,政府得于发觉后给以拘留、押管,实行强制戒除,并在烟瘾大致解除后,经过相当时期的劳动改造,证明其确实悔悟,始予释放。(2)品格比较端正,无影响社会治安行为,年龄在40岁以下,嗜好过深,非经强制不能解除烟瘾的青壮年烟民,在其家人自愿供给食宿的条件下,政府也得给以拘留、押管,实行强制戒除。(3)非(1)(2)两项情况的一般烟民,统限于报告登记后,具结限期戒除。其不依限戒除经检举查获者,除悉数没收烟毒及吸食毒品的用具并加以处罚外,仍得酌情展期戒除,必要时得执行强制戒除。戒除期限,由当地政府视染有嗜好者的年龄、身体及嗜好程度等分别确定,但一般最高以半年为原则。(4)经强制戒除后而又重犯的烟民,除悉数没收烟毒及吸食毒品的用具并加以处罚外,得执行较长期的再次强制戒除。

2.要求强制戒除工作,由政府专设的戒烟所负责执行

经费开支,除办公费、工作人员伙食费、公杂费等均由地方款核支报销外,其余均由烟民自备解决,部分无力自备的赤贫烟民,戒烟期间的伙食供给,可由地方款暂行支垫一部分,并从其以后劳动收入中扣除。

3.鼓励、扶植民间举办各种戒烟组织

其在人力物力上有困难者,政府酌予协助解决。在戒烟事业上卓有成效者,酌予奖励。

4.奖励一切戒除毒品特效药物的发明与制造,并在销售上给以尽可能的便利与协助[36]

华北解放区各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并取得了不少成果。

1.破获大批烟毒案

北平市公安局内二分局于1949年8月27日破获了一件贩运大批烟毒案,搜出烟土1 203两,并逮捕了李明远、张振武等31人。9月初,北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破获了制毒惯犯郝安正、杨玉山等制造毒品案,搜出坯子、料子、白面、烟土等200余两。[37]据统计,北平市在1949年共查获毒品案件547起,缴获鸦片烟土烟膏等毒品2 483两,海洛因341两,各类制毒原料1 830两。通过坚决查禁,北平市公开的烟馆绝迹,制造、售卖、吸食毒品活动大为减少。[38]天津市仅1949年市公安局就破获毒品案1 168件,法院判处1 038件,铁路公安查获329件。[39]

2.戒除毒瘾成效显著

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平泉县原有吸扎成瘾的烟民8 291名,仅1948年就有6 468名戒除烟毒。[40]1948年,山西省离石县、区、村三级分别集中改造烟民3 000多人,使他们戒毒务正,参加生产。[41]应县成立了戒烟所148个,管理烟民1 715人,改造烟民3 143人。[42]1949年,察哈尔省的多伦县经过排查,对722名屡戒未除的烟民采取“集中教育、从严管理、强制劳动”的办法强行戒烟,至年底有566名戒除。[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