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抗日根据地禁毒斗争的历史作用
(一)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禁毒政策在抗日根据地的实施
列宁曾精辟地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106]禁毒法规也概莫能外,它是以政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而制定的。由于法律具有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特点,因此,法律又是贯彻执政党[107]政策最强有力的工具和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粉碎日军的毒化阴谋、惩治边区境内的毒品犯罪、维护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取得抗战的胜利,局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制定了禁毒政策,而各抗日根据地的禁毒立法正是以这一政策为依据的,并且颁布禁毒法规的目的就是从法律上保证这些措施的实施。
禁毒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基本政策之一。早在抗日战争爆发之初的1937年10月16日,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起草的《抗日游击战争中各种基本政策问题》就明确规定:“颁布法令——宣布婚姻自由,信仰自由,禁止大烟毒品,禁止缠足,禁止人口买卖等。”[108]此后,禁毒政策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的基本政策。1938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区武汉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群众》发表社论,郑重声明中国共产党的立场:禁烟与抗战同样是民族解放的斗争。该篇社论指出:“目前正是我们艰苦抗战以求民族解放的紧急关头,我们对禁绝鸦片的运动,应当用坚持抗战驱逐日本强盗出中国同样的决心与努力来进行。日本强盗,一方面是用大炮的狂轰乱炸在残杀我同胞,灭亡我国家,同时还在用鸦片白面的私贩偷运来毒害我同胞,灭亡我种族。前者是我中华民族生存的大敌,非全力抵抗不可;后者也同样是我中华民族生存的大敌,非全力禁绝不可。我们要求得民族的生存,不但要从日本强盗凶残的屠杀中解放出来,同时也要从它恶毒的谋害中解放出来。”“总之一句,禁烟,是和抗战一样,我们要把它看做一种民族解放的斗争,是一种全面性、民众性的斗争,要动员广大的民众来共同努力。”[109]
1939年以后,日伪加紧在华北、华中等地实施毒化政策,并向根据地疯狂贩毒。“对于敌人的‘毒化政策’,我们的对策是什么呢?那就是禁烟禁毒。我们要禁绝烟毒,去保证人民身体的健康,以便利抗战;同时又可以减少资金外流,杜绝漏卮。”[110]因此,中共中央和各抗日根据地政府三令五申禁烟禁毒。1939年2月1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指出日寇厉行毒化政策,到处强迫民众播种罂粟,影响中国抗战大局殊非浅鲜,特令各县认真查禁并彻底肃清。[111]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令“铲除鸦片”。[112]1939年6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关于解决河北问题的八大纲领》中明确指出:必须坚决“禁绝毒品”。[113]1940年7月,太行区党委向根据地各级政府发出了查禁毒品、反对敌人毒化政策的号召。[114]同年8月7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也规定“严格禁烟、禁毒”。[115]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规定:坚决“反对敌寇抽丁及奴化毒化政策”。[116]1941年10月,《琼崖东北区政府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也提出:发扬刻苦耐劳、英勇牺牲的优良作风,铲除鸦片,禁止烟毒。[117]1941年10月23日,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朱德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联名发布关于禁烟的布告,严禁种植、吸食毒品和偷运烟土到边区境内。[118]1941年11月8日、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的工作报告》中申明:“要禁绝烟毒。”[119]1943年3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再次发布命令,重申禁种鸦片,强调:“倘有惟利是图,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各级政府如有忽视禁政情形,更须予以惩戒。”[120]1943年5月1日,苏南抗日根据地要求坚决“禁烟禁毒”。[121]1944年,苏中抗日根据地也要求“严禁烟毒,设立戒烟机关,取缔烟民及贩烟犯”。[122]1945年1月24日颁布的《浙东地区施政纲领》也强调:“严禁敌区毒品及奢侈品之输入。”[123]各抗日根据地的禁毒政策同抗战相始终,直到抗战胜利前夕的1945年5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又发布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指出:“严禁从敌占区偷运料面入边区销售,对已入境毒品彻底查获并毁灭之。”[124]
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政府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禁毒法规,以保证中国共产党禁毒政策在抗日根据地的实施。这些禁毒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全面,涉及禁种、禁贩、禁售、禁吸等禁毒工作的主要方面,有效地遏制了边区境内的各种毒品犯罪活动。正是在禁毒法律法规的保障下,中国共产党的禁毒政策在边区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有效地遏制了根据地境内的各种毒品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日军对抗日根据地的毒化政策
在此,我们主要以陕甘宁边区为例来说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为中共中央的所在地,是全国敌后各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各项工作都走在其他抗日根据地的前列,成为模范根据地。在禁毒斗争方面也不例外,边区在禁毒立法方面成就卓著,颁布和施行了一系列禁毒的法规法令,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禁毒政策和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边区境内的各种毒品犯罪活动,特别是基本上消除了原来风行的吸毒现象。
1.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贩卖活动
抗战开始后,陕甘宁边区少数农民在重利的诱惑下,私自偷种鸦片,并销售、吸食毒品。同时,日寇利用毒品大肆向边区走私渗透,以毒害边区军民,从身心上瓦解边区军民的抗日斗志。“查我边区对于鸦片与毒品一贯悬为厉禁,唯抗战以后,由于敌区烟毒偷向我后方运售,遂已波及边区,若不重申禁令,难免死灰复燃。”[125]“日寇毒害我国人民,制造料面、红丸等毒品,在敌占区普遍公开销售,并勾引商贩偷向我抗日根据地及大后方运销。这种毒化政策,险恶至极!……近来竟发现有奸商以种种诡诈伎俩从敌占区偷运料面入边区销售,绥德、延安两地已破获数起。”[126]1942年年初,在延安七里铺新华客栈查获烟土贩贾福清、辛明亭等人所贩烟土若干,边区政府全部予以没收。[127]1945年年初,延安市公安局破获绥德义合镇脚夫宋维章贩卖料面案。宋与霍国柱、宋居有从山西日寇方面购得料面运到延安牟取暴利。“料面为毒胜于鸦片多倍,而为日寇陷害中国人民之毒品”,因此这三名为虎作伥、毒害边区人民的毒犯受到边区法律的严惩。[128]仅1937年和1938年两年,陕甘宁边区就“没收了烟土七千余两”。[129]
陕甘宁边区禁止鸦片贸易、严惩毒贩的举措,也引起了外国记者的关注,并作了实地采访。1944年,美国记者冈瑟·斯坦(Gunther Stein)访问延安,后来在《红色中国的挑战》一书中如实地报道了他的所见所闻。在谈到他不断“搜索鸦片”的过程中,将“宜川有一个国民政府的官员”给他的“这张边区出口5.4盎司鸦片的有关证明材料”交给延安贸易公司负责人叶季壮时说:“据说这是你的土产贸易公司发的。”这张很小很脏的包装纸碎片“上面盖着红色图章,还有几个潦草的中国字”。叶季壮笑道:“是否有人告诉你,在你到达延安时我们的公司暂停营业了?”“一点不错。”“对,这家公司的确停业了。他和别的几家商行合并成为贸易公司,这些窑洞就是贸易公司的总部。我想我本来无须告诉你,公司的合并与鸦片无关,与你来访也无关,那是我们贸易机构的改组。”就在此时,叶季壮叫人送来一份卷宗,里面有各有关公司的印鉴。在这些印鉴中,没有一个与斯坦所持那张纸上的印鉴相同。然后,叶季壮告诉斯坦说:“当我首次听到谣言,说是我们在搞鸦片贸易时,我想,或许是我们的一些雇员跟走私者有联系,于是我就作了一次彻底的调查。因为从红军初创时期起,我们就严格取缔鸦片生产和走私,并禁止吸鸦片。事实证明,这不过是一种恶毒的造谣。我能做到的只是向你保证,在边区不种鸦片,也没有鸦片买卖。我们的公安人员严密防止通过我们地区走私鸦片。在你对边区事务作了一番调查研究后,你将会自己作出决定,你是相信我们,还是相信那些散布这种谣言的人。”[130]斯坦为了解边区的司法制度,曾专门访问了边区高等法院,向院长雷经天询问了一些他关心的问题。他在询问边区的法律与国民政府的法律主要有什么不同之处时,雷经天回答:“我们只对少数政治犯和其他经陪审团和审判员认为不可能再改造成为有用公民的罪犯,才判处死刑。……从1938年到1943年底,整个边区判死刑案共104起。”他就有关政治案件及处理方法询问时,得到的回答是:“从1938年到1943年底,边区共对769个因对战争进行有害活动的政治犯判了刑,在此期间,其他判刑的有370起走私贩卖和吸食鸦片的案子,还有174起误杀和谋杀案。我前面所讲的104起死刑案,是属于不可挽救的敌方间谍以及其他汉奸、匪徒、杀人犯和少数盗用公款、走私鸦片的案件。”[131]
在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地区,烟毒案件逐年下降。“以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为例,1943年司法机关审理的烟毒案件1 571件,1944年下降为429件,1945年再降为244件。”[132]
2.依法严厉打击军政工作人员的毒品犯罪活动
1939年1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和晋察冀军区将易满徐军分区司令员孟阁臣逮捕处死,罪状之一就是不仅自己贩毒,而且纵容部下吸毒成风。在陕甘宁边区,仅处理的鸦片贪污受贿案件,1939年就有360起,1940年达到644起。[133]其中,最为典型的两个例子是1942年1月对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科员冯维贤贪污、私藏烟土的惩处和1942年2月对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科员宋桂年吸毒、贩毒、贪污公款的惩处。1942年1月,发现边区税务总局科员冯维贤渎职贪污,并私藏烟土案,边区政府发文指出:“税务总局冯维贤渎职贪污私藏烟土,陷害同志等不一而足,可谓罪大恶极。如政府机关藏此败类,贻害匪浅,税局将该犯送交法院甚为妥当。今后着令该局继续供给材料以期惩一儆百,并应以此教育所有同志,以造成廉洁奉公之美德。”[134]1941年年底,宋桂年从吴家堡带来鸦片一钱在延安出售。1942年年初又为筹毒资以供吸食,贪污公款大洋100圆,“遗失”大洋500圆。建设厅没有因宋桂年贩卖鸦片不足一两,数量极少而放任自流,而是认为宋桂年身为政府公务员竟敢违犯政府法令私售鸦片、贪污公款,已丧失公务员应有的品格并触犯了刑法。因此,除将他立即撤职外,还把他送交司法机关惩处。延安地方法院经审判后,判处宋桂年有期徒刑7个月,并责令归还全部公款。[135]
3.教育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依法坚决禁种禁吸鸦片
毒品犯罪是个社会问题,禁烟肃毒除了要依赖政府的权威及其所发布的命令外,还要依赖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地来认识烟毒的严重危害及禁绝烟毒的重大意义,有组织地执行禁绝烟毒的命令。在陕甘宁边区,当“开始进行禁绝烟毒的动员工作时,曾经举行过化装宣传,群众大会,有计划地经过人民已有的组织,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尤以妇女协会,得力最大。因为她们最厌恶自己的丈夫儿子吸食鸦片”。军人家属的模范作用,也起了不少的影响。进行了认识鸦片毒害的深刻教育,以后群众便“自觉的感触到非禁绝烟毒不可”,因此“政府禁绝烟毒的命令,转变成为千万人民自己的意志,一变而为成了人民生活中的主题了”。大家起来“自动报名,承认自愿戒绝鸦片”。亲属都在互相规劝着,“妻劝其夫,兄勉其弟,父诫其子”。大家起来互相作戒烟竞赛,“不吸鸦片的,相约以谁先劝服家人如期戒绝者为胜,犯烟瘾的,也互相比赛着,看谁先戒断”。[136]非烟民群众还踊跃捐米送柴,从生活上帮助有困难的瘾民戒烟。瘾民们体验到人间的温暖,增强了戒烟的决心,使戒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陕甘宁边区,“不到半年,烟民的人口比例即已降低20%”,不到两年,烟民就“从降低20%而达将近绝迹了”。[137]1942年禁烟节《新华日报》发表短评,称赞“陕甘宁边区与华北敌后根据地,对禁烟,雷厉风行,至今为止,禁种已完全做到,虽在敌人恶势力毒化政策包围下,禁吸禁售,成绩昭著,事实俱在,不愧称为禁烟模范区”。[138]
(三)在人力物力上为中共赢得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都三令五申,一律严禁种植鸦片烟苗,如发现偷种者立即铲除,改种庄稼,以增加粮食收成。倘有唯利是图,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政府“不但严格的宣布禁种罂粟,改植粮食的取缔办法”,还“公布了增加粮食生产的奖励办法”。[139]1939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还专门制定和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措施》,对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在原有耕地上增加收成至百分之二十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140]晋察冀、晋冀鲁豫、晋西北等根据地也出台了类似的奖励办法。1938年6月11日,中共机关刊物《群众》发表题为《禁烟与抗战同样是民族解放的斗争》的社论,提出在禁烟中对农民要“提高谷物价格以奖励其生产”。[141]由于边区政府的得力措施,从而使边区烟田减少,粮田增多,调动了人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了粮食生产。陕甘宁边区1940年粮食生产比抗战前增长了45%,到1944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80万石,比1938年增长了50万石。[142]这其中除了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及改良农作物耕作方法等原因之外,也与边区的禁种鸦片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此外,戒烟成效显著,大批烟民戒除多年烟瘾,放下烟枪参加生产。在晋察冀边区的张北,许多村庄的烟民在政府和群众的积极帮助与改造下已大部分戒烟,积极从事生产。如化梢子村烟民玉明祥,原是一个富家子弟,全家3口人,有土地390亩、房屋8间,在敌人毒化政策下,全家吸上大烟,闹得倾家荡产。村干部对玉明祥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在大家帮助下,他下决心戒烟,并每天早起床,拾粪两筐。接着村中给他找了30亩地种,牛、粮由村干部给拨工解决,计划种小麦10亩、荞麦5亩、玉米15亩。大庙营村王印兄弟二人从小吸大烟,把父母遗留的204亩地都荒了,只剩下35亩能种。在村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才决心戒烟,积极生产,他们计划种20亩小麦、10亩胡麻。寿阳四区某村,由于禁毒与生产结合得好,15个烟民半个月就开荒89亩,并计划要种241亩熟地。他们中不少的人都这样说:“早二年听了政府的话,还不至于落到这地步。”[143]陕甘宁边区刘生海由吸食烟毒的二流子变成劳动英雄更是闻名边区的戒毒典型。三边分区盐池县的刘生海,被国民党驻军诱惑吸毒,一份家业很快耗尽,穷到没裤子穿,老婆也要离婚。在政府和全村人的劝告下,下决心戒毒。白天烟瘾发作时就到田里做工,夜里烟瘾起时又到田里背柴,终于把烟瘾戒掉了。他勤奋劳作,很快致富,买了6头驴、1头骡、2头牛,种了28饷地,和别人合养81只羊,成了边区著名的劳动英雄。他作为全边区34名甲等劳动英雄之一,参加了边区历史上第一次劳动英雄及模范工作者代表大会,受到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接见、宴请,获得奖金现金2万元及有毛泽东、朱德、贺龙、林伯渠、李鼎铭等高级领导人亲笔题词的奖状。[144]在陕甘宁边区,1942年2月鸦片每两值600元边币,合粮1石左右。一个烟民日食1两,等于耗费掉一人一年的口粮。若把全边区烟民的总消耗计算一下,为数每月当在百万元以上。这是多么惊人的数目。[145]这些烟民戒除烟瘾本身也就意味着节约了大量的粮食、资金等社会财富,并扩大了边区的劳动大军的队伍。边区政府的禁种禁吸烟毒政策促进了边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许多边区烟民在戒除毒瘾后,身体状况明显改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精神面貌也发生巨大变化。如在晋察冀寿阳、榆次地区,仅在所调查的5个村子中,短短的时间内就有59名男子、14名女子戒了毒。对这73个戒毒者来说,每年可节约粮食441石。这使戒毒者大为感动。一个吸了数年料子的人戒绝后向村干部说:“你们比我的亲生父母还关心照顾得周到。”另一个戒绝毒瘾者兴奋地说:“共产党、八路军用救人的办法把咱们征服了。共产党简直是神仙,把我们从毒井里救了出来。”[146]察哈尔、晋北地区原为蒙疆鸦片种植地,烟民人数众多,据1940—1945年不完全统计,吸毒人数达33万多人,约占总人口的13.3%。为帮助烟民戒烟,根据地民主政府在各城镇举办戒烟病院,农村普设戒烟所,到1946年7月,已有12万烟民戒脱毒瘾。在陕甘宁边区,禁吸烟毒的成效更加显著,到1941年吸毒现象得到基本消除。仅以延安市为例,1936年登记的1 500名烟民,至1941年已有1 398名戒了毒,戒毒率达93%。[147]这些吸毒者戒除烟瘾后,以极大的热情投入滚滚的抗日洪流中,特别是青年参军支前,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也提供了人力支持。
【注释】
[1]王云峰:《日本当年曾对华发动“鸦片战争”》,2010年8月4日《辽宁日报》。
[2]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
[3]苏智良:《中国毒品史》,第430页。
[4]王宏斌:《鸦片——日本侵华毒品政策五十年(1895—1945)》,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6页。
[5]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5页。
[6][日]江口圭一:《日中鸦片战争》,岩波书店1988年版,第205页。
[7]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6页。
[8]《敌伪毒化华北强种鸦片》,1942年10月30日《解放日报》。
[9]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6页。
[10]《路透社记者所拟问题之答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四一(2)81。
[11]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
[12]1933年为1 899千克,1934年6 808千克,1935年3 752千克,1936年11 238千克。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7页。
[13]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一文指出:1937年伪满洲国种烟面积为177 750英亩,年产鸦片1 271千克(《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军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一文则指出:1937年伪满洲国种烟面积为177 750英亩,年产鸦片1 271 000千克(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7页)。两者确认的种烟面积一致,而鸦片产量则相差悬殊。当时每市亩烟田大致产鸦片12~100两不等,平均为50两(详见中华国民拒毒会编《中国烟祸年鉴》第4辑第42页)。如按前文计算,每市亩(1英亩=6.072 0市亩,177 750英亩=1 079 298市亩)年产鸦片0.001 177 617千克即约合0.023 6两,显然不符合实际。如按后文计算,每市亩年产鸦片1.177 617千克即约合23.6两,与实际相符。因此笔者在此处采用后者的数字。王德溥于1946年所写的这篇文章原为英文稿,1994年被人翻译成中文公开发表。或许是原文有误,抑或是译文疏漏。
[14][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15]王殿令:《伪满时期辑安县的社会毒瘤》,《文史精华》编辑部编:《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上卷),第242页。
[16]《中宣政治两部就厉行烟禁以摧毁敌人的毒化政策告国人书》,1938年6月3日《新华日报》。
[17]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
[18]江沛:《日伪“治安强化运动”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
[19]《英国议员Rgpinald Fletcher在英国国会所作关于远东毒化情形的演说》,转引自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编:《禁烟纪念特刊》,1939年6月,第11页。
[20]魏宏运:《三四十年代日本的鸦片侵华政策》,张海鹏主编:《第二届近百年中日关系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4页。
[21]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7页。
[22]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7页。
[23]华北政务委员会禁烟委员会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四十一②–38。
[24][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第55页。
[25][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第83页。
[26]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8页。
[27]孙修福:《从华北禁烟总局档案看日本帝国主义毒化政策》,《北京档案史料》1995年第4期。
[28]王德溥著,郦玉明译:《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毒品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民国档案》1994年第1期。
[29]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8页。
[30]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9页。
[31]张荫庭:《鸦片在亳县的流行和危害》,《文史精华》编辑部编:《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上卷),第303页。
[32]国民政府内政部禁烟委员会:《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毒化罪行备忘录》(1946年),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9页。
[33]邢汉三:《日伪统治河南见闻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5页。
[34][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第86—87页。
[35][日]江口圭一著,宋志勇译:《日中鸦片战争》,第87页。
[36]《1942年10月3日军委会战地党政委员会报告及1944年3月25日中央调查统计局报告》,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579—1580页。
[37]《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1941年1月14日),《淮南抗日根据地》编审委员会编:《淮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77—78页。
[38]参见齐霁《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运动初探》,《甘肃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39]国民党陕西省政府统计委员会:《统计材料月刊》第2卷,第3、4期合刊,1937年。
[40]延安市志编纂委员会编:《延安市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4页。
[41]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二编《农业》),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88页。
[42]《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印发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的命令》(1942年1月18日),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76页。
[43]《消灭烟毒》,1942年2月21日《解放日报》。
[4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一二〇师马夫向群众贩卖烟土案给贺龙师长的公函》(1942年6月7日),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00—201页;《财政厅关于处理郭树华案件的呈请》(1942年1月8日),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61页。
[45]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页。
[46]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1921—1949)》(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37页。
[47]艾绍润编著:《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48]《新解放区游击区生产总结》(1945年7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编《农业》),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99—500页。
[49]李公仆:《华北敌后——晋察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86页;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北省志·审判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50]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北省志·审判卷》,第148—149页。
[51]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1921—1949)》(上册),第337页。
[52]《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1941年1月14日),《淮南抗日根据地》编审委员会编:《淮南抗日根据地》,第78页。
[53]主要资料来源: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至九辑,档案出版社1986—1990年陆续出版;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第2期;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黄绍智等主编:《禁毒工作手册》,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等。
[54]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6页。
[55]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23页。
[56]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122页。
[57]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第424页。
[58]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59]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第54页。
[60]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124页。
[61]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第1536页。
[62]黄绍智等主编:《禁毒工作手册》,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79—80页。
[63]魏宏运:《华北抗日根据地纪事》,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2页。
[64]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65]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140页。
[66]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第423页。
[67]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3—54页。
[68]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122页。
[69]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6页。
[70]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第423页。
[71]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第424—425页。
[72]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73]原始档案《淮北区·政权建设·文献》,存安徽省党史工作委员会资料处。转引自张晓丽:《抗战时期苏皖根据地的禁毒法规措施及其影响》,《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3期。
[74]转引自张晓丽:《抗战时期苏皖根据地的禁毒法规措施及其影响》,《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3期。
[75]《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1941年1月14日),《淮南抗日根据地》编审委员会编:《淮南抗日根据地》,第78页。
[76]程海容:《吸毒巨祸的泛滥和消灭》,《文史精华》编辑部编:《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上卷),第365页。
[77]肖红松:《中共政权治理烟毒问题研究——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61页。
[78]马模贞主编:《禁毒全书》,第1536—1537页。
[79]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80]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
[81]马模贞主编:《禁毒全书》,第1536—1537页。
[82]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83]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
[84]马模贞主编:《禁毒全书》,第1536—1537页。
[85]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86]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
[87]《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
[88]《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89]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123页。
[90]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第425页。
[91]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141页。
[92]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76页。
[93]刘志琴主编:《烟毒兴灭》,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126页。
[94]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九辑,第424页。
[95]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156页。
[96]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第123页。
[97]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72页。
[98]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第495页。
[99]吴炎武、孙明开编著:《皖东革命斗争史》,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100]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44页。
[101]参见齐霁《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运动初探》,《甘肃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资料来源:《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的内容编制。
[102]蒋秋明、朱庆葆:《中国禁毒历程》,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44页。
[103]《新解放区游击区生产总结》(1945年7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编《农业》),第500页。
[104]《新解放区游击区生产总结》(1945年7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编《农业》),第500页。
[105]《新解放区游击区生产总结》(1945年7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编《农业》),第500—501页。
[106]《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0页。
[107]一般人都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在1949年夺取全国政权之后才成为执政党的。其实并不,中国共产党由于其独特的革命道路,经历了从局部执政到全国范围内执政这样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历史进程。抗战时期,在全国范围内是蒋介石国民党执政,在根据地则由共产党执政。参见李君如《要重视中国共产党执政史的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4期)。
[108]刘少奇:《抗日游击战争中各种基本政策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6页。
[109]《禁烟与抗战同样是民族解放的斗争》,《群众》第2卷第1期社论,1938年6月11日出版。
[110]《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1941年1月14日),《淮南抗日根据地》编审委员会编:《淮南抗日根据地》,第78页。
[111]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2页。
[112]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113]《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编审委员会、中央档案馆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年版,第266页。
[114]陕西省档案馆编:《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三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6页。
[115]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五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4页。
[116]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第49页。
[117]朱汉国主编:《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第577页。
[118]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大事记》,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页。
[119]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
[120]陕西省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政府查禁烟毒史料选》(上),《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121]《苏南区行政公署暂行组织法》,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274页。
[122]《苏中行政公署组织法》,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中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342页。
[123]浙江省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编:《浙东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页。
[124]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第1625页。
[125]《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1942年1月14日),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辑,第44页。
[126]《陕甘宁边区政府严禁料面入境的命令》(1945年5月11日),《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
[127]《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不准发还被没收的烟贩烟土的批答》(1942年3月5日),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辑,第314—315页。
[128]《周兴等就料面一案给边府的呈文》(1945年4月23日),《历史档案》1993年第2期。
[129]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第126页。
[130][美]冈瑟·斯坦著,马飞海、章蟾华、陈
、王楚良译:《红色中国的挑战》,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172页。
[131][美]冈瑟·斯坦著,马飞海、章蟾华、陈
、王楚良译:《红色中国的挑战》,第273—274页。
[132]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1921—1949)》(上册),第341页。
[133]刘志琴主编:《烟毒兴灭》,第125页。
[134]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五辑,第56页。
[135]1942年2月11日《解放日报》。
[136]湘潮:《边区禁烟运动的成绩》,1938年6月3日《新华日报》。
[137]湘潮:《边区禁烟运动的成绩》,1938年6月3日《新华日报》。
[138]《禁烟节感言》,1942年6月3日《新华日报》。
[139]湘潮:《边区禁烟运动的成绩》,1938年6月3日《新华日报》。
[140]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第207页。
[141]《禁烟与抗战同样是民族解放的斗争》(1938年6月11日),《群众》第2卷第1期社论。
[142]林健成:《试论陕甘宁边区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民国档案》1997年第3期。
[143]陶伯泉:《禁毒与生产结合好,十五个料面鬼半月开荒八十九亩》,1944年6月25日《晋察冀日报》。
[144]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大事记》,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196—197页;李智勇:《陕甘宁边区政权形态与社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刘东社、刘金娥:《陕甘宁边区政府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120页。
[145]《消灭烟毒》,1942年2月21日《解放日报》。
[146]1944年7月3日《解放日报》。
[147]李智勇:《陕甘宁边区政权形态与社会发展》,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