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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禁毒史
1.5.3.3 三、抗日根据地的禁毒运动
三、抗日根据地的禁毒运动

为了肃清根据地内的毒品犯罪,粉碎日军的毒化阴谋,保卫根据地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根据地政府的声誉,争取抗战的胜利,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禁烟毒机构,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查禁烟毒的法规法令,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据地境内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禁毒运动,基本遏止了毒品在根据地境内的蔓延。

(一)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禁毒的法规法令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西北、山东等根据地在禁毒立法方面成就显著,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办法等。为了对这些抗日根据地禁毒立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笔者将在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中所能检索到的具有较强政策内容的禁毒法规法令列表如下,见表3-3-1。[53]

表3-3-1 抗日根据地主要禁毒法规概览

各抗日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各项禁毒法规法令,涉及禁种、禁贩、禁售、禁吸等禁毒工作的方方面面,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的禁烟禁毒政策,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1.规定烟毒的种类与烟毒犯罪的种类

关于烟毒的种类,《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称烟毒者系指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54]《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所称烟者,系指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55]《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称毒品者,指吗啡、高根、海洛英及其他化合物或配合物而成之各种毒品(如俗称机器泡、金丹、料面、白面等)”;[56]《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所称毒者,系指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物而成之各色毒丸”;[57]《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所称之烟毒分类如下:(1)鸦片;(2)吗啡;(3)高根;(4)海洛因;(5)各种烟毒配合或化合丸药”。[58]综上可见,各抗日根据地禁烟禁毒法规对烟毒的界定大致相同,主要包括:(1)鸦片;(2)罂粟及罂粟种子;(3)吗啡;(4)高根;(5)海洛因;(6)各种烟毒配合物或化合物。

《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有:制造毒品罪,运输毒品或包庇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吸食毒品罪,帮助他人施打吗啡和吸用毒品罪等5种。《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有: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罪、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鸦片罪、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罂粟种子罪、意图营利设置供人吸食鸦片场所及器具罪、吸食鸦片罪等5种。《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有:制造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罪,制造、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专供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之器具罪,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罪,意图营利为他人施打吗啡或设所供人吸用毒品罪等6种。《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有:吸食或注射烟毒罪,种植鸦片烟苗罪,制造吸食或注射烟毒器具罪,抗拒执行禁烟禁毒职务罪,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罪,买卖或贩运烟毒罪,设立传布烟毒商店机关罪等7种。各抗日根据地禁毒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种类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一般都涉及种植、制造、吸食、买卖、贩运等主要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例对因医药、科学等特殊情况而使用的烟毒也专门作出了规定,《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凡为医药所需用之烟毒,经向边区政府呈请批准者,不受本条例之限制”;[59]《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供医药用及科学用之吗啡、高根、海洛英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依照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办理,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60]《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称烟毒者……但供医药及科学使用之鸦片,经专署以上政府证明者,不在此限”。[61]

2.严禁种植罂粟。罂粟为烟毒之源,可以说禁种是禁烟最重要的环节,也就是如何遏制鸦片生产的关键,所以禁烟首先要禁种

1939年2月19日,晋察冀边区发布《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指出:“播种罂粟,病国害民,早已悬为严禁,惟自敌寇进犯以来,厉行毒化政策,到处强迫播种。而无知愚民,竟有受其欺骗秘密偷种者,若不严加禁绝,将见生产日减,毒氛日炽,影响抗战殊非浅鲜。现值春耕将届,罂粟不日下种之期,合再重申禁令,仰该县长认真查禁,彻底肃清,倘有偷种,一经查获,即按中央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严重处办。除分令外,仰即遵照,并布告该县民众一体周知为要。”[62]1941年4月25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再次发布命令,要求军民严厉打击日军的毒化政策,注意禁烟禁毒,并在日伪强迫种植罂粟的地方,发动群众进行拔苗运动。[63]陕甘宁边区政府也三令五申,严禁种植鸦片烟苗,并要求“各专署、各县市政府务必各就职责所属,认真检查,严厉禁止。如发现烟苗,须立即令种户铲除,改种农产。倘有惟利是图,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64]一般规定要处1年以下之徒刑或劳役,并科200元以下罚金。1941年11月,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政府在《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中规定:“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65]1943年4月2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的《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6]

3.严禁制造毒品。制造毒品是一种最为严重的毒品犯罪活动,抗日根据地政府对制造毒品者的处罚也十分严厉

《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制造毒品者处死刑。《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制造毒品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分。

4.严禁买卖或贩运烟毒

晋冀鲁豫边区对以运输毒品或包庇运输为常业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确系初犯、数量极少或被胁迫欺骗而运输者,得减其刑或科3 000元以下罚金;对贩卖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或并科罚金,但被胁迫贩卖数量极少者,得减轻其刑。山东抗日根据地对运输、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鸦片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 000元以下罚金,其数量在300两以上者处死刑;对运输、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罂粟种子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 000元以下罚金;对运输毒品者处死刑;对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对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鸦片者,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 000元以下罚金,其数量在200两以上者,处死刑;对运输贩卖或意图运输贩卖而持有罂粟种子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 000元以下罚金。1937年,陕甘宁边区发布禁止鸦片的公告,明确指出:贩卖鸦片的不管他在边区发卖或只在边区通过,一经查出全部没收,并得加以处罚。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中,对于买卖或贩运烟毒者,视其买卖及贩运价值,制定详细刑罚如下:(1)烟毒价值在10元以内者,罚1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元以下之罚金;(2)烟毒价值在10元以上者,罚6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0元以下之罚金;(3)烟毒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元以下之罚金;(4)烟毒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元以下之罚金;(5)烟毒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 000元以下之罚金;(6)烟毒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并没收其家产。[67]

5.禁止或限制吸食及注射烟毒

《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吸食毒品者必须自1941年9月1日开始在各村公所登记,登记后限期戒绝。“凡吸毒犯在二十五岁以下者,限三个月戒绝;二十五至四十岁者,限六个月戒绝;四十岁以上者,限九个月戒绝。过上定期限仍吸食者,处以一年以下劳役,并酌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三次犯处以远地一年以上之劳役,并酌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三次以后再犯者,处死刑。”[68]

《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吸食鸦片者,准予在本条例颁布后一年内服食戒烟药丸戒绝之,在戒烟期内仍吸食鸦片,或逾期仍未戒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年在二十五岁以上者,得延长至三年。”[69]

《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吸食鸦片者,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有瘾者限期戒绝,戒绝后再犯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千元以下罚金,有瘾者仍限期戒绝,三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自行投戒者,免除其刑,但以一次为限。”[70]《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瘾者限期戒绝,再犯者处死刑,其自行投戒者免除其刑,但以一次为限。”[71]

(1)在陕甘宁边区,凡吸食或注射烟毒者要进行登记,根据烟瘾大小,年龄大小,限期戒绝。30岁以下者,登记后3个月内戒绝;40岁以下者,限期登记后6个月内戒绝;60岁以下者,限期登记后1年内戒绝;60岁以上者,限期登记后2年内戒绝,“倘因年老力衰经政府指定医生证明者不在此例”。[72]登记时,要把烟民找来,当面说定戒绝日期和逐步戒绝的方法。乡(市)政府应随时检查或委托行政村主任、自然村村干部(在市为关或坊主任)检查,不可于登记后听其自流。

(2)登记烟民后,各地政府及各地卫生机关,应帮助烟民找戒烟药丸按瘾发给,如期戒断。必要时可设立戒烟所,集在一处禁戒。买戒烟药丸及住戒烟所,贫者可以不收费。

(3)用积极方法策动戒烟。①戒烟要和生产与教育工作联系起来,烟民多是不生产及行为堕落的人,要用说服与强迫方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与帮助。同时要使他们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为社会上看不起,以激发他们的戒烟决心。这在当时是很有效的。②要发动群众开展劝戒运动,让大家认识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使得烟民不能不惭愧。还要发动儿童妇女帮助戒烟,儿童能劝服其家大人戒烟的是模范儿童,妻子能劝服丈夫戒烟的是模范妻子。如果丈夫顽固,乡村政府可允许在其丈夫未戒绝大烟时期,妻子有管理其家经济的全权。③要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让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

(4)违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凡隐匿不肯登记或登记后逾期未戒绝的,或戒后又复吸食的,或经过劝导鼓励而仍不愿戒烟的,查出后,由区乡政府或司法机关法办。一般要处半年以下之徒刑或苦役,并科100元以下之罚金,仍要再限期戒绝。

淮北抗日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烟民领照自戒办法》《领照烟民分期戒绝实施办法》,要求烟民自领戒烟执照,限期戒除,“凡吸食鸦片,染有烟瘾者均应在规定期内,向该管县政府申请登记,请领自戒执照,并项领照期限,最多不得过1个月,期满后绝对不再重领迁移本县居住之烟民,于5日内申请领照”。[73]并且规定烟民自戒执照3个月为一期,期满未戒除如有医生证明因病可续领执照。未领执照私吸烟毒的烟民,科以200~1 000元罚款。淮北抗日根据地政府还对领照烟民分期戒烟设定具体的程序时间,依据年龄、吸毒程度等因素确定戒烟的期限,“三十五岁以内者,限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底前一律戒绝,并于卅一年一月一日起停发戒烟执照。(一年)四十岁以内者限于卅一年三月底以前一律戒绝,(二年)五十岁以内者限于卅一年六月底以前一律戒绝……六十岁以内者限于卅一年九月底以前一律戒绝……六十岁以上者限于卅一年十二月底以前一律戒绝”。[74]对超期不戒或戒后反复吸食者,则进行法律制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 000元以下罚金。

在淮南抗日根据地,禁烟禁毒分两种办法进行:对毒品则立即禁绝,严厉惩办吸食毒品者。对于吸食鸦片者则采取较为缓和的分期禁绝办法:第一期自戒,第二期劝戒,第三期勒戒。在自戒期还实行寓禁于征之策,规定烟民须领照支付灯照费才能吸食,灯照费根据贫富分为5元、10元、30元三等;土膏店也要交纳土税才能营业,这种税收奇重,以迫使烟价提高,目的是让“烟民自感经济困难,而不得不自行戒绝”。[75]从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根据地内毒品绝迹了,新烟户已经没有了,老烟民逐渐减少了。

6.严禁设立传布烟毒的商店、烟馆

陕甘宁边区对设立传布烟毒商店机关者,视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晋西北根据地对开设烟馆供人吸食者,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 000元以下罚金。苏中根据地的苏州县政府规定:“开设烟馆,……一律处死。”[76]

7.禁止帮助或庇护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

陕甘宁边区对帮助或庇护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抗拒禁烟禁毒职务之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科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之罚金。晋西北对帮助他人从事毒品犯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山东省对帮助他人从事毒品犯罪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帮助他人犯制造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者,按正犯之刑减轻之。帮助他人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者,不论初犯或再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 000元以下之罚金。

8.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

各抗日根据地政府都十分重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揭发毒品犯罪活动。

《晋冀鲁豫边区查获烟土暂行办法》鼓励边区内民众告发查获烟土案件,告发查获后由司法机关奖励。奖励由各该案罚金项下提出,标准是告发人提奖罚金二成,查获人奖四成,由政工人员查获的奖励二成;罚金在1 000元以下的按成提奖,1 000元以上的超过之数不提奖。《晋冀鲁豫边区查获烟毒奖金处理暂行办法》则把奖励范围扩大到查获所有烟毒案件,确定奖金分配遵循既要鼓励缉毒又要防止干部腐化的原则,进行机动调剂,每案奖金在10元以上100元以下,最高不超过罚金的10%;确定奖金收受人为各案的破获人(包括告发人、抓获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有功人员另奖。[77]

《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在附则中的第一条规定查获烟犯依章处罚之罚金分配办法如下:“第一款报告人为民众者,以百分之二十奖励之,如为部队、机关、团体人员,则以百分之十二奖励之。第二款查获人以百分之八奖励之,如无报告人自行查获者,则以百分之三十五奖励之。第三款执行人以百分之八奖励之。第四款以上案件无罚金者,得依照上列各款之罚金分配比例,以十元至五百元奖励之。”[78]

对于奖金分配和奖金标准,尤以陕甘宁边区的规定最为详细。陕甘宁边区政府早在1937年就规定:“有人报告因而查获私贩和卖鸦片的,报告的人,给予所获鸦片价值十分之二的奖金。如直接查获烟土送政府的,赏金加重。”[79]1943年5月30日颁布施行的《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其中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奖金的分配:(1)本人查获送交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者,给以奖金之全部;(2)向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报告,因而查获者,报告人得奖金全部的一半,其余一半,给协同在场出力人员及其机关;(3)报告人帮助查获者,除领取报告人应得奖金外,得按查获人数兼领其应得奖金。应领奖金,经禁烟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该处或当地政府领取。1943年秋季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则详细规定了奖金标准:(1)奖金标准以纯烟计算,如非纯烟,即以成色折扣之,例如纯烟系440元,则五成货为220元,余类推。(2)本季度规定纯烟价为2 200元,奖金之抽算,即按比价规定等级如下:[80]不满50两者,每两按价以20%作奖,合边洋440元;[81]50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按价以15%作奖,合边洋330元;[82]100两以上不满500两者,每两按价以10%作奖,合边洋220元;④500两以上者,每两按价以5%作奖,合边洋110元。上列等级,如后者不及前者为多,按多者给奖,例如每两按440元算则50两可得2.2万元,51两每两按330元算只有16 830元,少于前者。如遇此情形,则可作50两计算之。(3)奖金标准,即按上列百分比计算之,如遇烟价有变时,每一季度更改一次,由督察处拟定具体数目,通令行之。[83]晋察冀边区规定:查获烟毒者可得到毒品款额30%~50%的奖励。《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在附则中的第一条规定查获烟犯依章处罚之罚金分配办法如下:“第一款报告人为民众者,以百分之二十奖励之,如为部队、机关、团体人员,则以百分之十二奖励之。第二款查获人以百分之八奖励之,如无报告人自行查获者,则以百分之三十五奖励之。第三款执行人以百分之八奖励之。第四款以上案件无罚金者,得依照上列各款之罚金分配比例,以十元至五百元奖励之。”[84]

9.严禁在禁烟禁毒中徇私舞弊、栽赃陷害

抗日根据地政府赏罚分明,在积极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的同时,又严惩徇私舞弊、栽赃陷害者。《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烟毒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如系部队、机关或团体,由禁烟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府处理,如系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85]《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第十条指出:“在同一时间地点查获之鸦片毒品,意图多得奖金,分作几次送交者,扣发其奖金之全部。”[86]《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一切查缉人员不得滥用权力,挟嫌诬陷,不得任意侮辱被检查人,或其他舞弊徇私行为,违者依法重处。”[87]《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凡诬告他人犯罪者,依该款之规定加重处罚。[88]《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刑。证人、鉴定人意图陷害本条例各条犯罪嫌疑之被告而为虚伪之鉴定者,亦同。犯前二项之罪,于该案裁判确定前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89]《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十二条规定:“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罪”;“查获毒品须将原物呈交司法机关,匿报掺假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90]

10.政府公务员、军人、学校教职员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要从重处罚

由于政府公务员、军人、教师所处的特殊地位,一旦他们参与毒品犯罪,必将严重危害国家、人民乃至抗战,其影响之恶劣远远超过其他公民。所以,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对直接或间接参与毒品犯罪的政府公务员、军人、教师的制裁也就严厉一些。《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军政工作人员及学校教职员从事毒品犯罪,要加倍处罚。[91]《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专门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收受贿赂纵容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要加重处罚。[92]1942年3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第13次政务会议,讨论根绝烟毒问题。会议制定了禁种、禁贩、禁运、禁吸条例和具体办法,其中特别规定:“对制造、贩卖毒品者给予较重处分,普通公务人员和在职军人犯同类罪者,加重三分之一处罚,禁烟人员加重二分之一处罚。”[93]《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公务人员包庇或收受贿赂纵容他人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故纵本条例各条之罪犯脱逃者,亦同前项办理”;“公务人员查获烟土、罂粟种子或烟具,须呈交司法机关,匿报掺假者,依本省惩治贪污条例治罪”。[94]《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包庇受贿赂者,纵容他人犯本条例规定各罪或放纵本条例各条罪犯脱逃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95]《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第九条、十条则严厉规定:政府公务员和学校教职员从事毒品犯罪者,依各该条规定的最高刑处断;公务员放纵犯本条例各该条之罪犯脱逃者,以各该条最高刑处断;公务员包庇或要求期约受贿赂而纵容他人毒品犯罪者,处死刑;公务员盗换隐没查获之毒品者,处死刑;公务员盗换隐没扣押之财产者,以贪污论罪。[96]

11.严禁与日寇勾结,以烟毒危害民族抗战

抗日根据地极少数贪图重利之徒,竟然为敌作伥,直接或间接受日寇之主使,偷运和贩卖鸦片,致使边区吸毒现象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严重影响了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危害了抗战事业。为了严厉打击这种犯罪活动,《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受日寇之主使,以烟毒政策危害民族生机者,按惩治汉奸论罪。”[97]按照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的规定,凡在边区以内,无论任何人,犯有汉奸罪,“视情节之轻重判其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之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98]

(二)成立专门查禁烟毒的机构

为了打击日伪利用毒品残害人民、奴化人民、掠夺财富的阴谋,解决吸毒与贩毒的问题,1940年6月,皖东抗日根据地党和抗日民主政府在半塔成立了禁烟局,实施禁烟运动。津浦路东联防办事处禁烟局局长由陈雨田担任,后为余一成。联防办事处禁烟局在来安、盱眙、六合、天长、仪征等县成立了禁烟股。津浦路东9月反“扫荡”胜利后,禁烟局随联防办事处迁往盱眙县葛家巷。[99]

为了查禁及处理边区境内的鸦片毒品犯罪活动,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1月14日发出《关于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命令》,指出:“我边区对于鸦片与毒品一贯悬为厉禁,唯抗战以后,由于敌区烟毒偷向我后方运售,遂已波及边区,若不重申禁令,难免死灰复燃。本府为贯彻禁政,根绝烟毒计,当经第四次政务会议决议,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专司其事。”[100]决定由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处长,并通过《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及《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后来又在重要城市设立禁烟督察分处。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的内部组织及其执掌详见表3-3-2。[101]

表3-3-2 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内部组织及其执掌

这些机构为遏制边区境内的鸦片毒品犯罪活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

1.利用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种准军事化团体

如工会、贫农团、赤卫军、少先队、儿童团、妇女协会等,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民众,让广大烟民了解鸦片的危害、禁毒的意义以及边区政府的禁毒政策法规,使禁毒政策转变为民众的自觉意愿。陕甘宁边区“许多瘾民纷纷到各地政府申请登记,主动要求戒绝烟瘾。”[102]

2.发动群众监视吸毒者,开展劝戒运动

晋察冀边区政府指出:必须把禁毒工作变成为群众性的运动,召开群众大会,使每个群众深刻领会到毒品与吸毒者对全村的危害和根绝的必要,使每个群众监视吸毒者偷吸偷卖。[103]陕甘宁边区政府也指出:在禁毒运动中,要造成群众运动,不只是对烟民说明吸食大烟怎样不好,而且要在村民大会或市民大会上,做劝戒运动。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往往导致毁身败家,使得烟民不能不惭愧。同时要发动儿童妇女帮助戒烟,儿童能劝服其家大人戒烟的是模范儿童,妻子能劝服丈夫戒烟的是模范妻子。如果丈夫顽固,乡村政府可允许在其丈夫未戒绝大烟时期,妻子有管理其家经济的全权。

3.让戒断了毒瘾的烟民现身说法

陕甘宁边区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看谁先戒断烟瘾。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让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晋察冀边区在禁毒过程中,注意培养积极分子,以影响其他吸毒者。晋察冀边区田家湾的崔三红,在抗日人民政府的帮助下,戒绝了毒瘾,积极参加生产,感激之余,也提高了抗日情绪。并在大会上进行了坦白,详述了他翻身的经过,给了料面鬼们很大的启示。[104]

4.戒烟禁毒与生产、教育工作相结合

在陕甘宁边区,烟民多是不生产及行为堕落的人(大部分是二流子),要用说服与强迫方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与帮助。同时要使他们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被社会看不起,以激发他们戒烟的决心。1943年,陕甘宁边区改造二流子参加生产运动中,不少吸食大烟的二流子戒绝了。可见用积极方法策动戒烟,是很有效的。在晋察冀边区,帮助吸食鸦片者戒毒并帮助其恢复生产,也成为根据地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政府明确指出:禁毒要与爱国心、开展大生产结合起来。在烟毒较重的村子,选择有威信的村干部专门开展禁毒工作,将吸毒者集中起来,充分运用民主方式,进行耐心的说服与感化工作,并通过大生产深入地说明敌人毒化政策的可恨,从而激发他们的抗日爱国心和生产自救的决心。在生产过程中,村干部将吸毒者组织起来以督促他们彻底禁绝毒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邵文村的赵二贵,他将全村吸毒者编成8组,每组都有干部做核心,白天一起下地生产,晚上集体睡觉,所用的旱烟、手巾、衣物等,村中派人取回,禁止与金钱直接发生关系。半个月工夫,该村烟毒就完全戒绝了。吸毒者家境绝大部分都非常贫寒,在他们戒除毒瘾后,为了刺激和提高他们的生产情绪,防止他们的土地荒芜,赵二贵又积极发动群众帮助他们解决牲畜、农具、种子问题。1943年春季大生产运动开始后,赵二贵向上户借粮8石2斗,村中反贪污得来的600斤米,也全部借给他们,还有许多户,自动地无代价地供给种子、牲畜。整个春耕至播种的过程中,没有一个人偷懒的。据不完全统计,9个曾经吸食烟毒者,1943年种地264亩,产粮92石6斗;1944年种地273亩,产粮165石。另外,这9个人中,有2人当半截长工,5个人零星打找工,每人平均增产粮食9石多。不少村子,吸取了赵二贵的经验,禁毒以后,各项工作开展起来了,生产情绪空前高涨。[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