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第四节 现代社会面临的人口死亡问题

第四节 现代社会面临的人口死亡问题

一、自杀问题

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都存在自杀现象,但是传统社会的自杀率比现代社会低得多,这主要是因为自杀行为受到传统世俗观念的制约。自杀在传统世俗观念中是不道德的极端反社会行为,西方基督教对此反应甚为激烈,视自杀为亵渎上帝的意志,并将自杀者排斥于教会与天堂之外,禁止自杀者埋入教会墓园;在中国,源于原始灵魂意识的态度和世俗价值,人们普遍忌讳和厌恶自杀行为,认为一切冤魂恶鬼都出自凶杀,而自杀也属凶杀范围。但是在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以及个人操守和气节的自杀,受到人们普遍的赞誉。

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传统的宗教和灵魂意识等对人们自杀行为的影响逐渐减弱,现代人的自杀行为多源于受现代世俗社会影响的身心疾病及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者们针对当代人的自杀原因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前一种观点认为,自杀多是由环境与人生观所引起的。首先,人生中存在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生命与生活之间的紧张。生命是生活的基础,生活是生命的体现,两者应该完全合一;但是,在现实的人生中,人的生命与生活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内在紧张,两者经常发生矛盾、摩擦、不一致。与传统社会的人相比,现代人认为生活状态应重于生命的存在,若不能享受生活不如放弃生命。其次,现代人对生命存在的感受不如传统社会的人深刻。或许因为传统社会物质生活匮乏,因此人们喜欢关注与生命有关的问题;因物质资料的充裕,现代人将注意力集中在感官的刺激上,对生活问题的注意甚于生命。这样一来,人们的社会角色就显得非常重要,它甚至高于生命的存在。比如,当歌星不能唱歌或演艺事业走下坡路时,他们就容易自杀。最后,由于现代人把生活置于生命存在之上,把精神的关注多投向生活的领域,因此,欲望的满足成为现代人最最重要的事。但每个人的能力与机遇有限,每个人先天与后天的条件不同,使欲望与所得之间总是存在差距。这样,因为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生活中没有了享受,觉得生活变得没有意义,这导致许多人在特定情形下容易自杀。后一种观点认为,自杀与抑郁是分不开的,自杀是一种自我心理的逃避反应和自我价值意义丧失后的极端行为。引起抑郁与自杀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受个人所处环境的影响。研究发现自杀具有一定的“传染性”,自杀事件很可能引起周围人的自杀行为。②人际关系的障碍引起的抑郁和自杀。人际关系的障碍会引起不被接纳的感觉,从而使人认为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由此产生抑郁和选择自杀。③社会经济原因。在心理学上把这种由于经济因素而引起的抑郁称为“经济性的抑郁”。经济性的抑郁主要发生在那些社会阶层比较低的群体中。失业、工作竞争的激烈、心理压力的增多都是导致抑郁与自杀的主要原因。④疾病与疾病中的困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全社会的社会医疗保障机制,许多身患重病的人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无力承担时,就产生抑郁心理和自杀的倾向。

此外,现代社会面临的另一个自杀问题是自杀的低龄化趋向。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1988年中国5~14岁少年儿童年龄组自杀率为男1.0/10万、女1.0/10万,该年龄组占自杀总人数的1.02%;1989年,该年龄段少年儿童自杀率为0.50/10万(男)、0.80/10万(女),比上一年有所下降;1999年中国5~14岁少年儿童的自杀率为0.80/10万,其中男性儿童自杀率为0.90/10万,女性儿童自杀率为0.80/10万,比10年前又有所上升;儿童自杀人数大约占当年全国自杀人数的0.9%。(6)导致我国青少年自杀的社会原因主要有:①现代社会对传统文化观念的挑战。在传统的社会中,自杀者往往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但逃避责任的自杀,往往遭到社会的惩罚。现代社会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观念超越了集体主义观念,促使现代青年把生命看成完全是个人的东西,自己有权决定自己是生或死,与其他人无关。②我国转型期的社会整合程度下降是导致青少年自杀率上升的原因之一。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有关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出现了某种关联性真空,乃至有些人极端地认为个人可以脱离社会而存在;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各种传统的、现代的、东方的、西方的、先进的、落后的价值观念相互冲突、相互碰撞,共同造成了整个社会的失范,这些都使得青少年无所适从,使他们常常处于价值真空、规范缺失的尴尬境地,并在其中形成了价值迷失和精神空虚的状态。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的自杀行为。③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家庭规模和结构已由传统的三代、四代同堂的主干家庭向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家庭结构转变。由于没有兄弟姐妹,父母工作很忙,核心家庭中的独生子女遇到情感或生活方面的问题时,往往找不到人倾诉,而陷入思想矛盾中导致自杀。由于家庭的破裂给单亲家庭的子女造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使他们的性格一般都呈现为内向、自卑甚至消极地对待生活,容易走极端。④大众传媒的负面作用。大众传媒作为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其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大众传媒借助其本身在受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通过榜样示范的方式,将某种思想、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模式暗示给受众。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具有较强的模仿能力且辨别能力较弱,所以,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很容易模仿电视上的自杀方式。⑤社会竞争压力大。对青少年来说,来自社会和家庭两方面的学业压力是他们面临的一大问题。社会和学校往往存有“某试定终身”、“某考见分晓”等观念,以及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情和期望,无形中给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因“学业问题”或“学习成绩不及格”而自杀的学生不在少数。

自杀,这种违背正常人生存欲望的现象向来为人们所忌讳:亲属或因悲切或认为不吉利而常常回避不讲;侥幸生存者不愿触及隐私,难以直言不讳;政府官员则认为这类事不足挂齿,不愿张扬,政法部门认为这些事不属其管辖范围,不加深究。但是,不管我们怎样掩盖,自杀还是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存在,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相应的措施缓解或消除自杀现象。

建立自杀倾向者的社会支持网络,是缓解和维持自杀倾向者生存的必需条件。①加强家庭成员、亲戚朋友等强关系力量网络。他们所提供的支持资源具有积极性和重要性,是自杀倾向者不可或缺的社会支持。他们所提供的经济和物质的支持,保证了自杀倾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的社会交往的支持帮助被访自杀倾向者走出封闭的生活空间。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完善社会支持网络。在加强自杀倾向者的社会支持网络方面,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其着眼点是整合包括强关系力量和弱关系力量支持在内的社会支持资源,帮助自杀倾向者建立与完善个体有关的社会支持网络。“社会工作者是社会支持网络的主要编织者”,将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引入针对自杀倾向者的干预过程中,根据自杀倾向产生的原因和自杀倾向者的生存状态,借助于社会支持系统的理论视角,采取个案和社区两种方法,强化个体关系网络的功能。这种策略重点在于强化服务对象现有的人际关系和所处环境当中有发展潜力的成员的互助能力。其中心理辅导的支持帮助自杀倾向者放弃自杀的念头,自助能力的培养为自杀倾向者重建生活的信心提供了帮助。

二、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出于希腊文Euthanasia,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所组成。其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或安然去世。安乐死并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死亡方式的选择。选择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改善患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其尊严。

(一)安乐死的分类

按照法律及其实践所关注的基本分类,即以病人的意愿为标准区别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不自愿安乐死;按不同的死亡方式划分为主动与被动安乐死。

①自愿安乐死(voluntaryeuthanasia)、非自愿安乐死(non-involuntaryeuthanasia)和不自愿安乐死(involuntaryeuthanasia)。基于病人意志和其所表达的意愿的安乐死为自愿安乐死;如果病人无法表达这种意愿,即无法知悉本人意愿(如婴儿或植物人等)而被以仁慈方式处死或允许其死的,为非自愿安乐死;不自愿安乐死是指对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考虑其意愿而被处死。

②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activeeuthanasia)是有意引致死亡的行动的结果,而被动安乐死(passiveeuthanasia)是通过不给或撤除治疗而允许死亡发生。在主动安乐死的情况下,是主动介入的外部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的结果,所以又被称为“杀死他人”(killing),被动安乐死则相应地被称为“允许死亡或听任死亡”(lettingdie)。

(二)安乐死的立法和伦理争论

否定实施安乐死措施的观念可以归纳如下:第一,保障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安乐死人为地终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第二,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既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医务人员的职业要求。第三,从社会后果上说,承认安乐死合法可能导致杀人医生的大量出现,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的淡漠,甚至借机滥用,使病人生命权受到肆意侵害,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后果。第四,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实施安乐死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存在的蔑视,是悲观失望的生命观,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践踏,是文明的倒退。第五,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包括纵容那些不愿承担照顾责任的家属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救治,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可能变得淡漠;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助长社会滋生“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思想;为医务人员谋私利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可能见利忘义,使病人生命权受到肆意侵害,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后果。第六,从法律上讲,安乐死是他人采取措施终结病人生命的行为,尽管死亡是病人的意愿,但本质上仍为杀人行为,这种故意杀人行为于法不容。

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第一,实行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现代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安乐死不是“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的质量问题。第二,实行安乐死是对患者的尊重,是为患者着想。传统的医德只讲义务,而现代医德则更注重价值,注重病人的尊严和权利。死是人生不可抗拒的必然现象。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临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愿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也是社会关心和人道的体现。如果违背其意愿,竭尽全力维持和延长其奄奄一息的生命,实际上是在延长其痛苦,这是残酷的和极不人道的。第三,实行安乐死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现代医学的发展,不是仅靠抢救重病患者才得到发展的;即使安乐死合法化了,并不意味着每个绝症患者都会选择或者必然选择安乐死,让安乐死合法化,只是让绝症患者多一种选择,医生仍然可以继续观察没有选择安乐死的绝症患者的病情变化。第四,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一个病入膏肓、痛不欲生的安乐死适用对象,已根本无力承担原有的社会责任,甚至反而会给他人带来更大的不幸、苦难和损害。此时,他选择安乐死就谈不上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更不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第五,实行安乐死具有现代社会价值。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价值也应该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不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不道德的。对身患绝症且病痛难忍的临死患者不遵照其意愿实行安乐死,而是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不但是无谓地增加患者及其亲属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是无谓地增加社会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这不具有社会价值;而且因其给患者和其亲属带来更多的痛苦而从根本上背离了人道。第六,从法学因素分析。司法实践中,安乐死案件常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际上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从主观上看,安乐死是医生依照病人意愿,出于人道主义终结其生的痛苦,并无杀害病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而故意杀人存在侵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从客观上看,安乐死为病人解除了痛苦,并无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而故意杀人侵害他人生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对安乐死定罪处罚的不合理性看: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二者密切相关。将刑罚独立出来加以分析,可以验证前述理论,进一步说明对安乐死定罪处罚的不合理性。第一,刑罚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后者指预防社会其他成员犯罪。在安乐死这个问题上,就特殊预防角度来讲,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出于人道主义,并无任何犯罪故意。如果对其施加刑罚,很可能使其产生对国家和社会的仇视。从一般预防角度看,对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定罪处刑,将引起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不满,民众可能造成大量怨言。第二,从刑罚自身性质和存在意义上,刑罚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恶”,针对的是犯罪这种“禁止的恶”,二者相伴而生,刑罚存在的唯一价值就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安乐死是痛苦人的理性选择下的真实意愿表达,医生的实施不过是这种愿望的满足,如果这种行为遭到刑罚处罚,那么,刑罚将失去其本意,法律也难以保持其正义。

三、临终关怀

无论是自杀,还是安乐死,抑或艾滋病,它们都会导致人的死亡。那么,如何对待死亡问题,抑或说对待临死的人、帮助临死的人,就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临终关怀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提出来的。

临终关怀指为临终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照顾,包括医疗、护理、心理、精神等各个方面,以使临终病人的生命受到尊重,症状得到控制,生命质量得到提高,病人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

临终关怀给病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综合性的姑息性服务,主要体现在:首先,给临终者提供心理治疗和服务。临终病人的心理发展是极其复杂的,据有关学者研究,认为临终病人心理要经过5个发展时期,即否认期、愤怒期、协议期、忧抑期和接受期。通过心理治疗,使病人接受即将到来的死亡的现实,从而缓解或消除病人的焦虑和痛苦,使临终者安然接受死亡的到来。国外学者提出过一个“闸门学说”,认为焦虑、抑郁和疼痛是相互起作用的,既可相互加强又可相互减弱。解除临终病人的焦虑和抑郁,可关闭和减少疼痛传入大脑的闸门的开放,减少向中枢神经的传递,而达到减轻病人疼痛的目的,提高临终者战胜疼痛的勇气,使其能安详、平静、达观地等待死亡的来临。其次,给临终者提供生理治疗。解除病人的极端痛苦和疼痛程度。在临终的病人中,疼痛是非常普遍的一个症状,那么缓解和控制疼痛就成为临终关怀中一项非常重要,甚至是核心的内容。解除疼痛的一般方法是用药物来控制疼痛。医药科技的发展已达到了用药物控制疼痛的目的,但所有的药物都有副作用,这会给临终病人带来许多不良反应,甚至有加速临终者死亡的作用。临终关怀不仅仅是用药物来控制疼痛,而更多地是采取精神的、心理的、社会的、生理的、宗教等方法。比如为临终者提供家庭式的生活服务,采取精神疗法、饮食疗法、环境疗法等。因此从事临终关怀的工作者不仅仅只是医生、护士,还应有心理学、社会学、宗教等工作者参加,通过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治疗,使临终者的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后,给临终者家属提供综合性服务。对于一个不久将有亲人死去的家庭来说,这个沉重的打击会使家庭和亲友比临终者更为悲痛和不能接受,这就会使临终者家属和亲友异常哀伤,处于悲痛、不安、困惑、抑郁的心理状态,给其身心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以至于生病和死亡。因此,做好临终者家属的思想工作,为临终者家属提供包括居丧期在内的心理、生理关怀,也将是临终关怀的重要工作。

关键术语

死亡 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 新生儿死亡率 标准化死亡率 平均预期寿命 人口再生产 经济因素 技术因素 社会因素 自然因素 自杀 安乐死 临终关怀

本章小结

本章对死亡人数、粗死亡率、特殊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标准化死亡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做了详细介绍,并简要介绍了生命表和平均预期寿命。

人口死亡率变动趋势研究,是当代人口学界非常感兴趣的课题之一。总死亡率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高死亡率阶段、总死亡率从高水平持续地和不可逆转地走向低水平阶段和总死亡率水平稍稍回升的阶段。影响死亡率变动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等。在影响死亡率变动的经济因素中,比较突出的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差别、职业与个人收入等;技术因素主要是指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影响死亡率变动的社会因素主要有婚姻状况、受教育水平、生活方式;影响死亡率变动的自然因素主要有性别、年龄和自然环境。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人类的生命具有更多的安全环境,但各种新的威胁人类安全的风险伴随着现代化而出现。我们应该关注现代社会中困扰人类生命安全的新的因素。

思考题

1.平均预期寿命的含义?

2.试述死亡率变动的趋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死亡率变动及其特点。

4.试述影响死亡率变动的因素。

5.试述影响自杀的因素,即自杀倾向者的社会支持网络。

6.试述安乐死的立法争论与伦理争论。

7.试述临终关怀的现实意义。

【注释】

(1)赵一鸣.死亡人数、死亡率和病死率在评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效果中的正确应用[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3(6):327-328.

(2)参见国家人口计生委李斌主任在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第42届会议上关于议题4的发言[DB/OL].http://www.cpirc.org.cn/news/rkxw_gn_detail.asp?id=10490,2009-08-10.

(3)渠川珑.新生儿死亡统计的分析及应用[J].中国农村医学,1993(12):24-25.

(4)卫生部长作关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报告.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3590082.html,2009-08-13.

(5)阎瑞,陈胜利.四十年来中国人口分年龄死亡率与寿命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1991(2):1-10.

(6)李建军.青少年自杀行为的低龄化问题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6):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