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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2018
1.9 附件一 区块链产业法律政策和标准概述
附件一 区块链产业法律政策和标准概述

一、对区块链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

由于区块链技术潜在的巨大应用前景,该技术本身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无可比拟的价值,因此,对区块链技术的保护也就成为了保障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区块链的本质可以认为是一种,或者说一类,计算机技术。要考虑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保护就应该将其抽象为计算机技术,进而探讨具体的保护措施。

首先,计算机技术的保护必然涉及的一个方面,即是专利权的保护。我国法律中的专利权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权利人依据其专利申请而取得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区块链专利总数已经领先全球。也就是说,我国领域内对于区块链技术保护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发明人对其所有的区块链技术进行专利申请而进行的。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专利法的制定已经是十年前,即2008年完成的。因此其中难免有不适应当前实践中区块链技术保护的部分。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指出:发明的保护范围要以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区块链技术的所有人未对技术的内容做出明确的列举式的权利保护要求的话,就可能产生合法权益丧失法律保护的可能性。然而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应用场景极广的底层技术,要对其可能潜在的一切权利保护内容都做出列举式的说明的话,具有一定的困难,可能会增加专利人的权利保护成本,不利于相关权利的保护。因此,如果考虑以专利的形式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法律保护,就必然要求我国专利法依据现有的实践做出一定的调整或有效的解释,从而能够实现对区块链技术最为全面且有效的保护。

其次,可以考虑对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一般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某项区块链技术被发明后,并未经权利人公之于众或在应用过程中无法为他人反向破解而获得等情况下,即可以考虑以商业秘密而对其进行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并未有针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现有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零散地分布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未形成一个有效的保护体系。尽管我国《民法总则》明确地将“商业秘密”纳入了我国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内,但是系统的法律保护却仍然缺位。因此,如果要考虑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则以商业秘密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就迫在眉睫了。

最后,区块链技术的刑法保护。刑法的后置法、保障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对各类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的规制都应当是置于最后的,即当其他法律无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保护,无法使得被破坏的法益恢复原状时,则由刑法补位发挥作用。若区块链技术被作为专利或商业秘密等模式进行的法律保护不足以实现有效的保护效果,产生了严重侵害区块链技术所有人权益的情况时,刑法则可以考虑以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实现对区块链技术的保护。

二、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

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永久运行等特性。

智能合约无须中间媒介即可在合同主体之间直接交易,是一种基于算法的自动执行的合约。智能合约以效率性为突出优点,区块链技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透明性并保护当事人隐私。智能合约由计算机预设,相较于人的订约,智能合约中语言误解的几率更低。

Werback Kevin and Cornell Nicolas在“Contracts Ex Machina”一文中提到,现代合同法以客观标准评价要约承诺,以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或权利外观为基点,所以智能合约也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致,应当视为一种合同。

梅臻、康雅丽发表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的《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法律思考》一文指出,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智能合约将会改变现行合同法的规则,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方式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订立意思表示的方式会有极大的差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达成等问题需要合同法对其进行明确。另外,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或者可以说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约的行为,那么现行合同法下契约履行的相关规定或许已经不能适应智能合约的需求,合同法的规则可能要进行改变,甚至重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金晶发表于《欧洲研究》2017年第 6 期的《数字时代经典合同法的力量——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政策为背景》一文认为,自动执行构成智能合约和其他电子协议的区别在于,人可以从外部干预电子合同的执行,但是,智能合约的完整执行过程具有不可变更性,一旦订立智能合约,机器的独立执行就不可撤回。智能合约无须法律执行,从封闭的自执行角度而言,智能合约类似“完全合同”,这与传统合同法的“不完全合同理论”相悖。智能合约的订立难以套用传统的要约承诺机制,但可以考虑适用以履行行为订约规则。换言之,一旦满足预定要件,合同自动执行,合同自执行之时订立。在顺利执行的情形下,智能合约极具效率,但一旦出现不履行情形,智能合约能否继续执行,能否进行外部决策并施加干预,则成为技术难点,需要在计算机代码设计时嵌入相应的外部干预程序。除了封闭自执行特性之外,区块链技术使得智能合约当事人具有匿名性,合同当事人无法知晓对方。在匿名情形下,难以依据传统法律救济手段解决违约问题,甚至作为自执行系统,智能合约并无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中止,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合同救济体系。鉴于智能合约完全摒弃了合同救济、合同争议的法律执行、合同语言的解释、合同不完整性等经典理论或规则,智能合约或许名不符实,智能合约并非真正的合同,将之理解为协议的一套履行机制或执行程序,更符合事实,也更能解决相关争议。

结合智能合约实操步骤,我们认为任何一项智能合约的签署,合同当事人均需要在智能合约架构设计前协商,并由计算机专家将主要合同架构转换为代码并设计算法,待到条件触发自动执行,也即合同履行成本从执行转移到了交易架构的设计环节。智能合约架构设计执行的内容其实就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对一执行事项,便不能再认为是合同本身,其实质只是关于合同的一道不可变更的程序与计算机指令而已。它让合同履行实现自治,一旦启动就会执行整个过程,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干预智能合约最显著的技术特征为自动执行性。其次,智能合约无需法院、仲裁机构等中间方督促合约的执行,也不会因为合约双方对合约条款有不同的理解而需解释条款内容,其具有自足性和稳定性。自足性使合约的执行既无需法律规则的规制,又无需执行机构的介入,排除了跨境交易中各国法律、语言、政治经济政策的差异,便捷跨境交易。稳定性排除了不可预见地解释合约条款对执行合约的影响,因为对传统合同条款的解释会受到人们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的影响,而能被计算机识别的程序语言相较于文字语言更为清晰和稳定。除上述便利之外,智能合约背后关于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等法学理论并无太多突破与创新[1]

三、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问题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类代币的产生和比特币类似,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得以发展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视为区块链技术的衍生产物。但是由于代币发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的有关规制而制止。

四、区块链行业标准

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法律政策规范也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区块链技术有关的技术标准的规范的制定。一方面,它有助于确定统一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促进其标准化进程,从而促进区块链技术在不同行业的具体应用形成统一而完善的技术前提。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对区块链技术在法律政策层面规范要求,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区块链技术被“滥用”“错用”的可能性,减少区块链技术运用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构成违法犯罪情况的几率。标准的制定,历来是各个行业至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标准化的过程不仅是产业自身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不断吸引新的参与方共同扩展行业前景、推动行业发展的过程。因此,区块链这一创新的技术的标准的制定,对于区块链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要想稳健地推动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创新发展,保证我国区块链产业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区块链标准的完善、加速制定自然成为了关键所在。

国内的区块链标准化工作早在2016年便开始布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的指导下,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国内区块链领域的优势企业,于2016年10月成立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论坛下设标准工作组,先后研制并发布了《区块链 参考架构》和《区块链 数据格式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并在团体标准研制成果基础上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立项工作。2017年12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研制的国内首个区块链领域的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参考架构》(计划编号:20173824-T-469)正式立项,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区块链标准化的步伐。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在技术发展快、市场创新活跃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团体标准,这为加快完善我国区块链的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国的标准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2月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与数据中心联盟成立了可信区块链工作组,起草了可信区块链标准规范。该标准针对联盟链和私有链,定义了57个参数,成了一套技术信息披露与验证机制,以规范市场上各种区块链技术产品的信息披露。可信测试标准体系包含三部分:第一,区块链的参考框架。包括区块链的定义,组成部分,专业名词释义(共识、交易、密钥等)。第二,可信区块链。该体系构建了14个维度指标,验证区块链运行的有效性,帮助建立市场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第三,测试标准。该体系定义了57个检查点,逐项来验证上述14个维度[2]

【注释】

[1]参考资料: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

[2]参考资料:中国信通院:《为让区块链信息披露可信,我们做了一套黑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