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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论集
1.4.12.3.1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难以契合中国文物特性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难以契合中国文物特性

西方古代建筑大多都采用石质材料,尽管有一定的风蚀现象,但露天保存状态良好且可做残损保存,并且由于历史形态、审美价值取向和文化氛围的不同,遂形成了以西方文物特性和环境为基础的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此理念的影响之下,逐步构筑起当今以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为基础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框架。例如,《威尼斯宪章》是以意大利学派主要观点为基础而形成的对文物建筑保护理念和原则的历史总结;《奈良文件》是对以欧洲为中心的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有益补充;《圣安东尼奥宣言》是在美洲文化背景下提出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理解,是对《奈良文件》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西安宣言》也是基于之前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进一步提出评估、管理和保护的办法、建议及操作指南。

从20世纪60年代的《威尼斯宪章》到2005年的《西安宣言》,每一个宪章都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一次扩展,反映了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认识和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新发展,逐步形成以西方文物保护理念为核心的世界性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这套在国际上达成共识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否认的,但它忽略了东西方文物特性的差异,更多适用欧洲古代石构建筑文物的特点。中国建筑在用料、结构、形式、装饰等各方面都跟欧洲建筑有很大差别。因此,东方的砖木、土木结构古建筑,不可能像希腊、罗马那样保存古建筑残址。而且,由于中国古代大部分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装饰材料都是非永久性的,结构方法是装配性的,如要修复,也很难做到像西方那样,将新修的部分标明修缮的时间,与原物保持明显的分界,称之“留白”。砖木、土木结构建筑不是西方的砖石建筑,让残柱露天很快就会墙倒屋塌、彻底毁掉,从而也就谈不上任何保护,故而中国的砖木、土木结构古建筑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修复。另一方面,在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的传统价值观中,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是统一的,甚至重内在意蕴而轻外在表现。因此,东西方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思路和举措等方面必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集中表现在对遗产价值和与之相关的信息的判断上。由此可见,中国乃至中国文化遗产建筑的保护方法与以《威尼斯宪章》为导向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本质上是有偏差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并不适用于中国以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