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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论集
1.4.10.1 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应符合我国文化遗产特性
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应符合我国文化遗产特性

目前,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所强调的是以《威尼斯宪章》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核心的原真性保护原则。而《威尼斯宪章》主要是依据西方石质建筑结构及价值认知理念所形成的保护理念与实践规范。这一套关于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遗址、遗迹的国际主流原则,虽具有其足够的权威性和广泛的适应性,但正如宪章的前言所说“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一样,它不是一剂万能的灵丹妙药。我国现代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建立主要借鉴于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保护方法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但在此过程中,无论就人类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还是就不同文化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遗产特性来看,《威尼斯宪章》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水土不服”。各国纷纷探讨适合本国的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对国际普遍遵循的保护原则展开“本土释义”,提出原真性应该尊重各地区不同遗产背景与民族、文化差异。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1994年12月日本古都奈良会议上通过的《奈良文件》,1999年3月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通过的《圣安东尼奥宣言》和2005年10月在中国西安通过的《西安宣言》,都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和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享誉世界的文明古国,拥有独特而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如何对我国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是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同时也是做好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由于受西方原真性保护原则的影响和制约,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保存现状”“原封不动”的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尤其是这一观念成为古建筑、古遗址等文化遗产维修保护的紧箍咒,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结果使大量理应得到有效保护的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又使一些不应损毁的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甚至消亡,文化遗产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价值难以彰显,可持续发展也成为空谈。

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古建筑基本上是石质结构,不易破损,保存时间长,如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一些神庙、宫殿,虽历经数千年风雨剥蚀,但其主体结构、基本轮廓依然保存至今。正因此,主要依托西方石质建筑结构及价值认知理念而成文的《威尼斯宪章》自然而然地提出原真性保护原则。我国则不然,大部分古建筑都是土木、砖木结构,易破损,保存时间短,如果一味教条地按照“保存现状”“原封不动”的观念进行保护,必然违背我国文化遗产的特性,势必造成一个严重的恶果,即一些完全可以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不是遭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就是彻底消亡。例如,位于今西安市西北郊的汉长安城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过近两千年自然和人为的破坏,今天只留下来部分城墙的残垣断壁和一些宫殿建筑的夯土台基。可想而知,如果继续按照“保存现状”“原封不动”的观念和原则对汉长安城遗址实施保护,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汉长安城遗址将荡然无存。

事实上,在我国历史上,前人在维修保护许许多多文物古迹时,都程度不等地根据文物古迹本身因土木、砖木结构而耐久性差的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创新措施实施保护,从而使许多重要的文物古迹得以保存至今,而且还将继续保存下去。众所周知,唐代大雁塔之所以能够饱经1300 多年的风风雨雨至今仍旧巍然耸立在古城西安,就在于明代维修保护时在其外围加固了一层砖。不难想象,如果明人维修保护大雁塔时完全采用我们今天“保存现状”“原封不动”的做法,那么后人将无缘看到大雁塔这一古塔杰作。再比如,20世纪80年代初,如果没有西安市委、市政府和广大市民齐心协力对西安明城墙的大规模维修保护,那么保存至今的明城墙的残破景象将是不言而喻的。

按理说,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我们更应在前人切实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基础上,以更加开明的姿态和创新性举措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文物古迹保护上非但没有更多地继承前人的有效做法,反而固守“保存现状”“原封不动”的保护理念而泰然处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费解而又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