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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2.6.2 (二)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① 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②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以及采取避孕措施控制生育所需的费用)。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包括:① 产假(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期的产假)。②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 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企业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