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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2.5.4 (四)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对失业保障对象因失业造成生活困难,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给予的各种物资帮助。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包括:① 失业保险金;② 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费;③ 失业期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十八个月;缴费满十年以上的,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 重新就业的;② 应征服兵役的;③ 移居境外的;④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