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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2.5.3 (三)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置的专项基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费。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