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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2.4.2 (二)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

根据2004年1月实施、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有所扩大,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更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