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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2.2.4 (四)养老保险待遇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被保险者个人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各种物资帮助。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概括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如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