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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1.7.2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

1.协商

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的处理争议的方式,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处理争议的方式。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①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② 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此外,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所以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

若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做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相关案例

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16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分析提示: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只有在工伤事故范围内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这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本案例中,陈某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