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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1.6.3 (三)非全日制用工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在用工终止时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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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学生业余时间在快餐店里找了一份兼职工作,要求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而快餐店不同意。学生的要求可以支持吗?

分析提示:该学生的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我国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十五日。所以该学生的工资应该每半个月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