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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1.6.2 (二)劳务派遣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需求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劳务需求单位签订派遣合同,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劳务需求单位,受派劳动者在劳务需求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需求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人民币。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