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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1.2.1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由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方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2013年7月1日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