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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1.1.3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一定的联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依法通过订立、履行、变更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履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必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能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最终终止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就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必然成立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合同确立的双方原有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因此,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能导致劳动关系的最终终止。

2.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

(1)从逻辑关系角度看。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开始更多地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对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怎样的劳动关系均只能由劳动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是订立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说,劳动关系全部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劳动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

(2)从事实角度看。劳动合同关系体现了一种意思自治的精神,它以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当劳动者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意味着他真正成为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同理,当用人单位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则意味着它真正实现了用人权(用工权)。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则并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考察劳动者是否从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获得了对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等事实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仍然会产生劳动关系。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统一性是有重大意义的,它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上的自觉精神,是对二者独立人格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