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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7.1 第12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12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目标

❶熟悉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和条款。

❷懂得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❸了解社会保险的法律特征及我国社会保险的种类。

技能目标

❶能够正确判断劳动关系,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❷学会撰写和签订劳动合同。

知识结构导图

章前引例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7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仅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题: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是否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2017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王某在试用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