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6.3.2.2.1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各级政府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就中央政府而言,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就地方政府而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5.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管理或者托管的公益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援助、国家贷款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除以上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