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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3.2.2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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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分为三个级次: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审计机关;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长官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