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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3.2.1.2 (二)审计法的原则
(二)审计法的原则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审计法》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也就是说,一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任何审计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审计活动无效。

2.独立性原则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长官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和负责审计事项。

3.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是由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它是对会计监督的监督;同时,审计必须由担任会计工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这就从客观上保证了审计的客观公正。

4.保守秘密原则

《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守秘密。为贯彻保密原则,审计机关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