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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3.1.5 五、会计法律责任
五、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① 责令限期改正。②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③ 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 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 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务、抵制违反《会计法》制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②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拓展阅读

为什么要强调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解析:《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的法律责任主体,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所做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方面,单位负责人出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秩序的范围,不敢利用权力强行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负责人一意孤行,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该行为进行法律惩处。从而切实地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效地防止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地进行,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