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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3.1.4.2 (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1.会计人员的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法》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而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因此很难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会计法》对此未做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2.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①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③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会计法》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工作岗位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3.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强化会计人员的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违背了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等都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做出了规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① 爱岗敬业;② 诚实守信;③ 廉洁自律;④ 客观公正;⑤ 坚持准则; ⑥ 提高技能;⑦ 参与管理;⑧ 强化服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