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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3.1.3.2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政府)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国家(政府)监督即财政部代表国家对有关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① 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