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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3.1.3.1 (一)内部会计监督
(一)内部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如下: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