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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3.1.2.4 (四)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
(四)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同时,《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