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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3.1.2.1 (一)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要求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做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3.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了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两层含义: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② 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