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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5.5.1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1.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① 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②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① 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② 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① 罚款;②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 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再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纳税人申请复议,应向办税服务厅的咨询窗口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解书。

(3)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到咨询窗口查询结果,领取复议决定书。

(4)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