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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5.3.4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仅适用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强调的是,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收保全措施时则不适用。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坚持的原则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没有责令限期缴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违背了告诫在先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就是违法的。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税款的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在扣缴税款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拓展阅读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主要相同点:(1)批准级次相同。二者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1)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以,从被执行人的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2)执行限度有差异。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