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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4.3.3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拓展阅读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1)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①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②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③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3)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① 大城市1.5元至30元;

②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③ 小城市0.9元至18元;

④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