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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6.2.4.3.2 (二)土地增值税法
(二)土地增值税法

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2.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1)征税范围。

①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②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③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2)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3)税率。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税率累进税率。

拓展阅读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